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01-01李扬琼
经济师 2011年1期
摘 要: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上市公司后,仍暴露出许多治理结构上的严重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严重、监控较弱等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 国有上市公司 机构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08-02
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文中提出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兴起,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坚力量的国有上市公司,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对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法中研究的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所有机关及相互关系的构架,也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权益制衡关系{1},即“三会一理”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所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也有所区别。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又称单轨制,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司机关只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股东会选任董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但是随着这种制度模式的运行,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因为董事会既要负责公司经营,又要执行监督职能,这样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造成董事会的监管不力,进而出现了“内部控制人现象”。为了弥补这种制度缺陷,美国《公司法》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即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的外部独立董事,由这些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美国在单轨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创建的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改善公司管理结构的的一个重要举措。德国模式,又称双轨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股东会选任监事,由监事构成的监事会选任董事,由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还负责对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另外,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非常重视职工的参与。德国模式的特点在于:其制度设置了一个功能强大的监事会,它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典型模式。日本模式,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大型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其他公司设立监察人,只负责财务监督。{2}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平等并同时隶属于股东会。日本模式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主银行制度,由于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所以日本公司治理结构表现出很强的“相机治理”的特征。
可以看出,各国法律在构建其公司治理结构时各有其侧重点,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由三个机关构成:表意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我国也采用这种模式即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机构设置上有些类似于德国模式,但在权力配置上则更接近于日本模式。{3}
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出现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复杂,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股权在上市时就比较集中,同时国有股、法人股的不可流通也抑制了股权的流动和变化。这一点不象美、德、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他们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全流通,股权通过流通由集中转向分散。所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出现了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国有股股东不可避免地会将行政管理的方式带入国有上市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势必会将行政目标和营利目的混同,从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当然,“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出现在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中,但不同的是,民营上市公司多是一些家族控股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