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目标公司的决策
2011-01-01过巍
经济师 2011年2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并购成为很多企业的战略选择。有人错误地认为,并购方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成为胜利者:而目标公司却只能任人宰割。国美之争上演的反客为主的事件提醒了我们,作为目标公司同样应当有自己的战略和部署,从而在并购中争取主动及应得利益。
关键词:公司并购 目标公司 并购决策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062-02
一、并购的定义
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是企业扩张与增长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来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或另一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并购分为兼并和收购。(1)兼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2)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产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份或者其它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二、并购对目标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影响
兼并与收购是一种通过转移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扩张和发展的经营手段。因此,并购对被并购企业(目标企业)的经营者最直接和重要的影响就是需要其让渡出自己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甚至是所有权,以获得自身资产套现或为会业引入资金、管理等收益。
对于外资来说,通过收购可以快速进入中国市场,更充分地利用目标企业已形成的经营网络,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经济成果。更重要的是,目前收购中国企业的成本并不高。目标企业通过并购,可以获得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外在推动力。也可以依托实力雄厚的收购企业,打开企业的发展前景。当然,外资收购中国企业,一般仅将其定位于全球产业链的一环,并不希望目标企业真正做大、树立品牌,外资不会培养自己的竞争时手,所以目标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种种限制。
三、目标企业参与并购的动因
一般来说,目标公司及经营者的并购动固有以下几类:(1)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2)促进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3)打开市场。赢得客户;(4)获得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外在推动力;(5)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企业,期待资产套现;(6)通过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或变换股份,“背靠大树好乘凉”;(7)企业陷入困境。通过被兼并寻求新的发展。
对于目标企业而言,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有被并购的需要,目标企业及经营者想通过并购达到怎样的目的,而并购企业是否能够帮助其达到上述目的。并购企业当然会有自已的并购战略;目标企业也必须有被并购的对策,以实现目标企业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并购对于目标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将丧失或部分丧失企业的控制权。是否接受并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对于本企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出手的时机和对价是否适当。以及套现后的资产是否能找到更加合适的出路。
四、并购中目标公司的反制措施
公司并购意味着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将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以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从控股者的身份变成小股东为例:小股东首要考虑的是在股权变动、收购公司获得公司控股权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自己的话语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经营中的利益。股权比例的下降导致对股东会影响力不足,进而影响其在董事会的席位,对公司的控制力变小。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主要战场,而这场争夺战的主要规则和依据就是《公司章程》。而所谓权利的争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其实就是表决权的争夺,控股的强势地位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公司的完全控制,小股东可以通过设计《公司章程》中的决策机制等方式进行反制,比如:
1.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又称董事套轮选制。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董事会作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通过入主董事会来控制公司。因为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还是原来的董事,他们仍掌握着多数表决权,仍然控制着公司,他们可以决定采取增资扩股或其它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份份额,也可以决定采取其它办法来达到反制目的。
2.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条款。股东的最高决策权实际上就体现为投票权,限制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一是直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持股超出一定数量的时候,就限制其表决权,限制的方式一般有规定其表决权的上限如35%或者几股折合一股的方式;二是间接限制表决权,即通过规定不同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三是改变表决方式,如采取累计投票法,即投票人可以授等于候选人人数的票,并可能将票全部投给一人,保证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
3.绝对多数条款。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在作出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变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取得绝对多数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对于目标公司而言,该条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并购阶段能够加大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难度,防止损害会司及股东利益的恶意收购,形成防火墙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并购完成后。从原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演变成公司小股东的,则可以引用绝对多数条款,掌控住关键的投票权,从而牵制收购方的行为,在关键时刻发挥独特的作用。
4.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符合某些特定情节者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以给收购方增加选送相关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五、并购的程序
由于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企业并购往往比并购双方想像的要复杂得多。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劳动保障、公司法、会计法上的要求等。但是,并购的过程仍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以下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并购企业将根据其发展战略制定并购策略。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开始深入调查了解,并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人员、法律等方面进行评价。而这个阶段作为目标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也应当对收购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设定自己的并购战略目标,以此构建是否参与并购的评价体系。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评价结果、限定条件及目标企业意图,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对包括并购范围、并购程序、支付成本、支付方式、融资安排、会计处理等进行设计。
3.谈判签约阶段。通过分析、甄选、修改方案,最后确定共体可操作的并购方案,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成收购建议书或意向书,作为与对方谈判的基础;若并购方案设计将双方利益平衡得较好,则双方可能很快进入签约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