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与斯与诺齐克思想比较及启示
2011-01-01栗英
经济师 2011年2期
摘要:罗尔斯与诺齐克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他们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二人在新自由主义的具体内容方面是大不相同的。细致梳理,仔细甄别,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等关系无疑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 诺齐克 思想比较 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042-03
正义理论是规范性的理论,它要对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和衡量标准。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分配的正义,即社会基本的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与正当性的问题’。、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与诺齐克(R,Nozik.1938-2002)这两位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都对社会正义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围绕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体制的分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罗尔斯思想主要体现在1971年出版的巨著《正义论》中,诺齐克观点在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中表达得淋漓尽致。二人思想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罗尔斯主张“公平正义论”,诺齐克坚持“权利正义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他指出并强调这个原则是新自由主义的伦理基础,也是一切公平、公正社会的政治和法的基础。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指的是社会权益分配的正义。他把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统称为基本利益。基本权利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人们之所以组成社会,就是因为他们知道社会中的人能够获得他们单凭个体力量所得不到的利益。但是,社会成员的利益又是冲突的。每一个人都有获得较大份额的利益的欲望和惟恐得到较少份额的顾虑。因此,社会需要一些原则来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基本利益。这些原则是否公正,直接决定着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社会的正义首先就是分配的公正,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社会分配原则的公正,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即公平”命题的含义。
罗尔斯指出,公平的正义原则由两个具体原则组成。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保证每个人都拥有与其他人同样自由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这种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主要指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言论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受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免遭任意逮捕和劫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能为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取消或削减这些政治权利,不能拿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做交易。简而言之,政治权利比财产占有权更为基本,更为重要。
第二原则是差别原则。罗尔斯在承认人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承认各人有先天、后天的各种差别的存在,如智力高低、体力强弱、出身贫富的差别、接受教育的程度以及兴趣、爱好等等方面的差别。忽视或无视这些差别是不应该的。如何对待差别,罗尔斯提出了两条亚原则。一是机会均等原则。“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这一亚原则保证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具有同样意愿的人们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而不论他们出身于什么样的阶级,属于什么样的经济阶层。二是差别最小原则或不利者受惠原则:给受惠最小者(弱者、不利者)以最大的优惠或照顾,让受惠最小者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尽可能缩小差别,以达到社会分配差别最小的情况下的最大公平。为什么给受惠最小者(弱者、不利者)以最大的优惠或照顾?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天赋如智力的高低、体力的强弱等,都是偶然的或自然的因素,依靠它们的所得,应看作是公共的财富,不能归个人所有。“我们可以把差别原则看作是这样一种协议。人的自然才能的分配应被看作是一种公共财富,这种分配的收益应该归人们共享,……应该为最不利者谋福利。”差别原则还表明。罗尔斯深刻认识到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不平等造成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和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规则,采取措施,把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防止矛盾激化。
在这两条原则中,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则是从属的;只有在无条件地执行了第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贯彻第二原则,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在差别原则中,机会均等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最小亚原则,这是因为人权高于一切,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强调天赋人权的核心是人人平等、公平;诺齐克则强调天赋人权的核心是个人的权利,他是“权利正义论”的坚决主张者。诺齐克认为个人拥有权利,权利优先于善,这些权利本身便是根本性的,无论侵犯这些权利有可能给社会造成怎样假定的益处,这些权利首先必须得到尊重。正义不是试图将社会组织得符合某些规定的分配类型,而是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所派生的所有权。诺齐克毫不犹豫的把自由优先和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他提出“自我所有权”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是独立的。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个体都有绝对的拥有权。他们只能属于自己,而不能属于他人;除非自愿,任何人都不可侵犯这种最基本的权利。自然赋予人们不同的能力:人们运用这种能力创造财富,贡献出较大的生产能力的人有资格获得较多的财富,人们最初的财产权的合法性是由生产能力的发挥来定义的。他反对罗尔斯把个人的天赋和才能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财富的观点,他认为天赋作为人的自然资质,是个人的权利,因而个人对于如何处置天赋的权利是完全自由的。在人们最初财产权的获得上,他同意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对无主物的占有由“获取原则”来确定。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附加在一个无主物上,就能产生对这个无主物的所有权。对于有主物,他坚持“转让原则”。如果最初的财产是合法的,拥有这一财产的人自愿将它转让给另一个人,那么,后者由于转让而获得的财产也是合法的。并且,财产转让的合法性具有连续传递的特征。如果a自愿将他的合法财产转让给b,b又自愿将其转让给c,那么c对这一财产的拥有也是合法的。财产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可能被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但是只要被转让和继承的财产最初是合法地取得的。并且转让和继承的过程也是合法的,那么,少数人占有大宗财产的合法性也是无可非议的。换而言之,拥有财产的资格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不受这一过程的最终状态的影响。
诺齐克对产权的获取和转让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所谓的“洛克条件”,即这种产权的获取和转让不可使他人的状况恶化。他对这种“不使他人状况恶化”的限制条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罗尔斯式的拉平倾向。诺齐克指出,这一条件不允许某人独占沙漠中唯一的水源,然后以任意高的价格向别人供水。但是,如果一个人发明了某种致命疾病的治愈方法,他为此任意开价,则是允许的。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某人垄断了某些维持生命必需品的全部供应来源;而后者虽任意开价,但仍未使他人的状况恶化。他认为,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也许使他人不能占有某些资源,但这些人仍然可从被排除在此产权之外而得到益处,因为私有产权将产生各种各样的优势。按照“洛克条件”,他们的地位并没有恶化,因而基本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也就是说,只要财产的占有“不使他人状况恶化”就是正义的。对于那些通过盗窃、欺骗、奴役别人得来的财产,则要采取“矫正原则”来纠正。
一种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转让和继承合法财产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取决于这一过程所造成的财产集中的程度。因此,诺齐克的正义观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人们按照某些普遍的规则而行动,即全社会人人都普遍地遵守某些程序,不必过多地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它只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公平,对于不平等的结果置之不理。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社会正义论强调社会体制或环境的正当与否及合理性问题,不仅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公平,还强调结果的平等。
罗尔斯公平正义与诺齐克权利正义尽管有较大的差别,但并非两人没有共同点。他们都强调市场体制下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这个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核心原则。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自由与平等相互关系这个两难问题,并将保障个人权利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都强调对个人权利加以保护。不同的是。罗尔斯侧重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但对经济自由权利持保留态度。因为他要求照顾市场竞争中的失意者或弱者,部分地牺牲得意者或强者,主张通过再分配来消除不平等,要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罗尔斯所关注的是社会公平问题,所保护的是弱者的权利。诺齐克从普遍的个人权利上立论,把这种自由权利贯彻到底,认为对任何人的特殊照顾都是不合理的,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侵犯了才智较高者的个人利益,而且还有把差别原则由经济利益分配领域扩展到其它领域如政治领域的危险,而这是与自由主义保障个人权利的宗旨相违背的。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忽视人们生来就有的不平等的机遇以及不平等的社会地位造成的生存与发展的巨大不平等,忽视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这种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的社会现实,他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辩护,为产生出悬殊的贫富差别的社会制度辩护。他认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平等地行使个人权利的必然产物,消除或者限制经济不平等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而侵犯了个人权利的制度都是不正义的。因此,权利正义论保护的是少数富有者的利益,富人的权利得到声张,穷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社会处境最不利者的地位得不到改变,权利也就不可能在社会下层实现,这是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关注的。
二、在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上,罗尔斯提出契约论的路径。诺齐克提出非契约论的路径
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从人的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罗尔斯提出新的契约说,他并不研究国家的起源,而是虚拟设计有共同正义感的现代理性人,能够选择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达成契约,据以构建正义的社会体制。罗尔斯借鉴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设计了一种非历史事实,而是理论模型的“原初状态”或“最初状况”。“原初状态”与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原初状态”中生活的人们虽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但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也没有人知道他关于“好”的观念的具体内容、甚至对他的心理特征、气质特征也是一无所知;各方对他们所处的时代和这个时代所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也不知道。“无知之幕”遮蔽的是决定人们能力和身份的自然事实和社会环境,以及造成人们地位不平等的各种因素。“无知之幕”剥夺了人们对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的优越感,只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是一种公平的环境,促使人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作出选择,从而满足了达成公正的分配权益原则的先决条件。
“原初状态”存在着人们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须的条件:人们利益既一致又冲突。利益的一致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利益的冲突是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较大份额的利益自然比较小份额的利益要好。这样,一些原则的出现成为必要。只有一个得到广泛接受的原则才能抑制冲突,实现一致。
“原初状态”的人虽被“无知之幕”所遮蔽,但并不缺乏理性。罗尔斯把他们的理性特征概括为“互不关心”。“互不关心”是进入社会之前的人际关系的特点,好似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彼此间无利害关系。“互不关心”的另一含义是“无偏见”或“无私”。罗尔斯对人性的解释既不同于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说法,也不同于洛克认为人是天然的互助动物的观点。他认为个人利益并不一定排斥他人利益,自私自利不是人的本性。
“原初状态”的人不是原始人,他们和现代人一样,具备一般性的知谀,一舶性的知识活用于任何人“原初状态”的人和现代人一样,能按照合理的计划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处于“无知之幕”遮蔽的人们似乎预见到,用绝对平均主义的方法来分配基本的社会利益的弊病,于是他们容忍某些方面和某些程度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也保证了最小受惠者得到了多于平均分配的份额。为了避免在不平等分配中每个人都可能处于最劣势,他们在任何环境中都会追求“最低限度下的最大限度”,即优先考虑最坏的环境,并且考虑如何在此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罗尔斯认为人们真正达到了自由和平等的基本处境,这种状态中的人们所达成的契约和协议才能真正称之为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西方的自由主义者从霍布斯到卢梭,从康德到罗尔斯,都坚信契约论,并通过契约论来寻求国家的合法性证明。这种契约论的出发点是“自然状态”,尽管“自然状态”或许可以像罗尔斯描述的那样,但总是存在诸多不便,于是便产生了建立国家的内在要求。诺齐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界限内,按照他们认为合法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人们,人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自卫,可以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惩罚手段,并且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请别人帮助。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财产权的需要,人们自发地形成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这些保护性的机构是以保护而非侵犯个人权利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性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最终一个地区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性的保护社团”,它承担该地区内全部保护服务。这些保护性团体具备了相互提供保护和解决内部争端的双重职能。诺齐克认为,一个拥有一定地域和人口的支配性保护社团,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因为它满足了国家存在的两个条件:(1)它拥有一种在这一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占权;(2)它对这一地区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国家的形成是经历了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护社团、超弱国家、最弱国家四个层次而自然建立起来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罗尔斯公正学说的逻辑起点是虚弱的。他假设了“无知之幕”的存在,以此为逻辑起点来安排公正的具体内容及规则。实际上,“无知之幕”的假定是在试图运用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但这种假定缺乏历史的根据。他没有看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没有看到“自然的”历史进程对于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影响,因而无法把握历史与现实对于现代社会里公正的内容和规则的规定及影响。罗尔斯设计的这种原初状态是“一个假然的契约并非一个实际存在的契约,它根本就不是契约。”桑德尔认为,通过使所有的立约者实际上变得完全相同,无知之幕等于是取消了个人的多元化和他们相互冲突的利益。诺齐克认为国家不是像传统契约论者所主张的那样是人们自觉地订定契约而建立的。他无视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真实历史,而是以自由个体主义对国家的起源与政府的本性作伦理论证。他运用现代市场“看不见的手”论证了国家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它是自然的、历史的产物。他的论证曲解历史,同样是虚弱的、缺乏历史根据的。
三、罗尔斯主张福利国家,诺齐克主张“最小国家”
在国家职能范围上,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国家的政治功能问题上分歧不大,他们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自由。他们是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问题上产生分歧。从本质上讲,两人观点的对立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平等与强调自由的对立。罗尔斯的正义坚持“分配的正义”,正义意味着平等,而对于不平等的存在必须用再分配的方式加以平衡,所以在经济领域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职能。罗尔斯认为,福利措施是政府权限必不可少的部分,政府有权而且应该调整社会福利。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这就使国家权力扩张至再分配领域。他设计社会经济体制应有四个部门:配置部门保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稳定部门实现充分就业、维持市场经济的效率;转让部门确保社会地位最不利者的最低受惠值、保障社会福利;分配部门通过税收和调整财产权,转移补偿利益,限制财产和权力过分集中并防止垄断。他试图通过划分领域来协调自由和平等。
诺齐克从个人权利出发,主张国家的权力应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他写道:“一个最小的国家,就是把它的职权严格地限制在防止暴力、偷盗、欺骗,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最小的范围的国家,任何超出这些职能范围的国家行为,都是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政府干预的目的只是防止财产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被抢占或骗取,或被一些缺乏健全能力的人占--有。政府限制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征收高累进的所得税和高额继承税,干预市场经济,进行财产的再分配等等都是不合法的,它侵犯了个人权利。这是一种启蒙时期的传统自由主义者的“守夜人式国家”观念的继承。他由此进一步得出两个结论,即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他用这种国家观来反对那种强调国家应有广泛职能的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福利主义国家的理论。
在“最小国家”的基础上,为了充分体现个人自由,充分体现政治的民主与自由,诺齐克提出还可以建立“乌托邦框架”。即根据个人的自愿,建立各种次一级的亚国家或“公社”,如拥护罗尔斯理论者可以自由建立或参加“福利主义公社”;拥护自给自足的经济理论者,可以自由地建立或参加“农业公社”;拥护马克思主义者,可以建立“共产主义”公社等等。总之,自愿参加、退出自由,多种多样的“公社”共存共荣,或生或灭,国家不予干涉。
在诺齐克国家观形成的脉络中,即在以“自然状态—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护社团—超弱国家—最弱国家—乌托邦框架”方式的演进过程中,每一步都秉持个人权利的逻辑在先性,都没有侵犯到个人权利,都严格遵守个人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在他看来其政治结果必然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罗尔斯的公平论与诺齐克的权利论除了以上的区别点之外,也有相同点:(1)康德的道义论是其共同理论来源。他们都强调人是目的,不是手段。(2)他们都否认存在任何由个体组成的政治实体凌驾于个体之上。(3)他们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传统,都把个人的自由权利放在高于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地位,都反对功利主义,反对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为了社会功利而牺牲个人自由权的做法。(4]二者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论述。
四、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多年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高速前进,使“福利国家”和“福利经济学”得以产生并大行其道,罗尔斯的学说是这种历史背景的政治哲学表达。不同程度的“再分配”与福利政策有利于西方国家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但也造成竞争意识下降、社会福利包袱沉重、经济效率与速度下降,政府干预所导致的财政赤字、经济停滞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福利国家”、“福利政策”的重新思考。此时另一种自由主义逐渐开始占上风,要求减少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福利开支,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以撒切尔主义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也渐崛起,实施国有企业私有化和有利于富有阶级的税收政策,并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诺齐克的学说正是从社会伦理价值上论证这种经济与政治思潮的合理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学说是产生于一个共同母体之上的,只不过是对不同社会现实的政治表达而已,他们的思想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启示一:公平与效率应兼顾。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强调起点、结果公正,诺齐克程序正义强调过程公正,为解决当前我国分配问题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过程的平等有助于效率,结果的平等有助于公平,公平和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效率是达致公平的基础,公平是效率得以维持的前提。公平与效率虽有矛盾,但二者要兼顾,如诺齐克那样无视社会的不公平、不平等的思想是我们应该摒弃的。
我们党对公平与效率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改革开放前,绝对平均主义盛行,重视个人权利不够,结果导致人民没有劳动的积极性,效率差。改革开放后,党的十五大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而在实践中我们更多地注重了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经济高速成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使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悬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先天不利、较少受惠者的利益。政府应通过公正、有效的社会资源再分配,防止在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社会贫富的严重分化,以确立一个适应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公平、公正的社会。政府要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使有利者与不利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一种恰当的平稳,实现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协调与公正。否则,社会缺乏应有的正义,市场经济有可能误入畸形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分配不公和利益失衡乃是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修正市场的缺陷,解决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实现分配正义,既是调动我国社会各阶层积极性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党的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公平与正义”,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公平与效率的关注点由效率逐渐转移到公平上,尤其是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提法强调公平是起点、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启示二:自由与平等应保持张力。自由与平等是西方政治哲学正义原则的两极。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近几百年来一直在这两极之间震荡。自由与平等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兼得。正如诺齐克论证的,若以彻底的个人自由为依据,则像社会福利、按劳分配等分配正义原则便无法贯彻到底。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平等也会妨害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每当一项社会政策着重于放任自由而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时,也导致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动荡,平等的呼声必然高涨;反之,每当偏重平等的社会政策导致社会发展效率降低时,强调自由的理论又会时兴。政治哲学与社会思潮中自由与平等这两种倾向常随着社会状况的波动而此起彼伏,社会政治哲学家一直在探讨两者中哪一个更优先,或者殚精竭虑地设计使两者平衡或有所兼得的分配正义方案。
绝对的自由权利,如诺齐克所谓的极端个体主义的自由价值观;绝对的平等,如罗尔斯强调的公平正义论,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强调平等、牺牲自由或强调自由、牺牲平等也是不可取的。非此即彼地对待二者关系,往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应保持张力,并与具体的社会历史状态结合起来。一般来说,在社会待发展时期、上升时期强调个人自由及权利,会焕发社会及个人的活力,促进社会进步;而在社会发展的中、后期则应强调社会公平和平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强调某方面时,不可过度拔高其地位,还应兼顾到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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