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灾后在我国尽快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初探
2011-01-01谢林溪
理论观察 2011年1期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1)01-0151-01
5·12四川汶川地震及2008年初的冰冻雨雪灾害严重破坏和损毁了我们的家园,这两次灾害波及面之广,破坏力之强烈,损失之惨重以及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仍心有余悸,记忆犹新。可以预料,5·12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大大超过2008年初春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成为巨灾损失。
所谓巨灾损失是指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近年来有些专家学者认为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列为是巨灾范畴。灾后一些人在重建家园的时候都会想到保险的赔付问题,虽然对5·12四川汶川地震的保险参保和赔付情况还不确切,但2008年初的冰冻雨雪灾害涉及到保险的损失赔付金额仅为10.4亿元,保险损失赔偿占整个灾害损失的比例不足1%。从冰冻雨雪灾害的巨灾事故中不难看出,由于目前我国保险的承保面窄、保险的幅度低、保险的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业在巨灾中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作为从事保险业的人来说,一方面我们痛定思痛巨灾损失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保险体制的不完善。虽然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密度等指标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整个社会对保险的投保意识不足,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缺乏健全的风险预防体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时满足不了巨灾保障需求,保险的补偿功效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使整个社会及企业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陷入被动。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依法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或建立巨灾赔偿基金、加入再保险等来提升社会的巨灾承保能力。如美国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中,70%的赔偿是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的。近年来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巨灾保障计划,有的以发行巨灾债券的形式扩大风险融资,为避免和巨灾发生后消减和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提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笔者认为,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强化保险应对风险的保障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灾情督促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建立巨灾法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之一。有研究结果表明,全球变暖将使高温、干旱、暴风雪、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近年来,极端天气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较大。据我国民政部门统计,1998年发生在长江流域及松花江、嫩江流域的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600亿元。我国是世界上台风重灾国家,我国大陆平均每年单纯因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46亿元。5·12震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将高达1500亿多元,而2008年初的冰冻雨雪灾害损失也达到1100亿元,同样,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公共安全也面临严峻的灾害事故的影响和威胁。因此,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十分迫切。应加快建立巨灾保险法规的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法律保障理论依据。提高整个社会对灾情突发性的监测、预警及救灾补偿能力,从而进一步加大巨灾风险管控力度。
二、逐步加快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保险的整体实力在不断提升,并且也积累了一定的抗拒巨灾风险的能力,但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自身来承担巨灾风险则显得力不从心,势单力薄。建立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但在具体实施上还需深一步研究。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做法,如建立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等多方面参与的风险防范的保障体系。近期我们看到在风险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即“探索使用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我认为这确是一个新的变化和尝试,进行巨灾风险融资、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法规和实行多方参与模式的风险防范手段应该是我们今后研究和发展的方向。
三、加大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
国内保险市场容纳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内保险市场遭遇重创。巨灾的巨大的破坏性要我们保险人不得不重视和加以思考,在不断发展壮大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同时,加强与传统实力雄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不失为一项较好的解决办法。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再保或分保的形式将部分风险分保出去,以减少自身风险压力。进一步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承保风险的能力,以寻求在世界范围内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风险。
四、建立长期科学系统化的巨灾预防体系
只有建立长期科学系统化的巨灾预防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当前国内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鉴于业务任务的压力,忽视灾害前的防范工作,有的公司虽有专人负责防灾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上却难以落实到位。目前我国的灾害定级标准、风险防范体系尚不完备,因而给灾后的救灾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国家防灾减灾部门应会同科研部门加大风险的研究,建立覆盖全国的数字监测网络,同时就地震、飓风、洪水、低温冰冻等灾害的发生频率、损失规模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测算,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最大化的减少灾害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