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之设想
2011-01-01田宏梅
理论观察 2011年3期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3 — 0146 — 01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课题。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服务水平,就需进一步探索完善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强化检察自身建设和检察干警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确保严格规范执法,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模式基本上是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纪检监察人员的专职监督。二是同一检察机关部门之间的监督。三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四是内设机构的自身监督。这些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多年探索的结果,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一纪检监察人员的专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不仅时间滞后,而且渠道比较单一,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解决检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同时由于纪检监察部门是非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受到限制,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人员的大多年龄较大,而且据笔者了解一般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人员最多是两名,即使是市院一般也就是在四、五名人员,而一个基层院都是几十人的队伍,一个分市院要几百人的检察队伍,试问单靠这有限的几个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怎么能监督过来。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是以人为主体的监督方式,在这种监督方式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对监督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共同工作在一个集体,还会导致在发现问题后,监督者敢不敢监督,能不能监督的实际问题,极有可能使这种监督流于形式。
其二业务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制度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虽然这几年高检院也在这方面加大了力度,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深知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但对与庞大的检察队伍和复杂的检察业务来说仍然是微乎其微的。而且这种职能部门间的监督方式虽然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地位平等,难免会产生“谁也不服谁”的尴尬局面,有时还会认为对方是在“没事找事”、“找茬”的抗拒心理,致使监督的力度被削弱。
其三是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由于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会导致监督不及时,基本也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而且这种监督方式也只能是监督案件和事项的办理过程,不能监督到案件承办人和事项办理人自身的违法违纪状况。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之设想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一定要结合当前检察机关机构、人员设置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在现有的基础上创新完善监督体系,讲究效率,精简程序,以取得最佳监督效果。
实施全国检察系统纪检监察人员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强化权利配置。鉴于监督职能的实际要求一定要配备政治威望高、法制观念强、精通检察业务的专职人员做纪检监察工作。为了调动纪检监察人员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进行监督,有必要实行全国检察系统纪检监察人员的一体化管理机制,使监督者脱离被监督单位的管辖,发现和受理违法违纪线索和行为后可以不直接向本院检察长或院党组汇报,而是直接对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要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直接的调查权和决定处理权,要充分行使检务督察权,随时随地对任何干警和任何案件进行督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无论是程序变动还是实体更改,任何环节都要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统一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业务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制度要增强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度。横向监督可以将监督"关口"前移,使监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是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内部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应该对监督的过程、监督的内容、环节、程序、方式等进行细化,使案件办理全程至于一种互相的监督之下。一是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之间的监督程序。目前自侦案件都是在侦查过程中都是接受侦查监督环节和公诉环节的监督,一个案件往往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后,自侦部门就没有可以遵循的制度对案件进行跟踪,都是通过人的主动行为进行的,不是强制性的规范,而实践中审查起诉人员对案件的数额、情节认定有所更改而不通知自侦部门,所以应该制定强制性的制度,要求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审查后要将审查结果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的、改变定性的、改变强制措施的,必须将其改变的理由书面通知案件办理人和承办部门,以便加强对公诉部门的制约,防止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二是自侦部门与控申部门的监督环节。控申部门将线索移交自侦部门后,自侦部门经过初查,无论立案还是不立案都要将结果向控申部门进行回复,控申部门有权对初查结论进行复核审查,拿出是否同意自侦部门结论的意见。如同意,签署后存档;如不同意,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侦查。
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纵向监督。一种渠道主要是通过对口业务部门的监督来体现,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院检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上级检察院的对下监督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法律性,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服从和执行。另一种渠道是上级院通过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来体现。上级院党组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班子的廉洁公正。尤其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通过定期谈心、任前谈话等制度,使一把手自觉接受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开展监督,解除“护短”心理,使单位内部始终保持平等接受监督的良好局面。
完善内设机构的自身监督制度。首先要统一完善各个部门办案和办事流程,要做到具体、详细、规范,使每一项权利都有一项制度监督制约。其次要弱化负责人和成员之间的行政色彩和属性,使负责人和成员在监督过程中处于平等主体,成员不仅有服从和执行负责人命令的责任,更要有监督负责人履行职责正确与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