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价值的经济学与哲学比较研究
2011-01-01黄万华程启智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4期
摘 要:政府健康和安全管制的目标是促进人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的生命价值,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幸福。而管制经济学在研究人的生命价值时,往往忽略了哲学意义上人的人道价值、精神价值等,单纯强调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因而无法全面准确把握人的生命价值内涵,难以形成合理的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评价。本文从哲学本源上探寻人的生命价值内涵,通过将其与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意蕴比较分析,为从哲学角度吸取有价值的理念,丰富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意蕴,准确全面阐释人的生命价值,从而为有效评估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衡量政府健康和安全管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经济学意义人上的生命价值;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人的生命价值评估;健康与安全管制效益
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4-0012-05
一、引 言
现代社会,涉及公共卫生健康与公共安全的危机事件频频发生,各国政府无不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公共卫生健康与公共安全等公共事务的管制,以减少人员伤亡,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人的生命价值。在倡导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当今中国,涉及人的生命安全的各种工伤、死亡发生时,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如何全面准确阐释人的生命价值,从而科学评估政府对公共卫生健康与公共安全等社会公共事务管制政策效益,衡量政府健康和安全管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是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理论研究中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实践中,在评估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时,由于管制经济学在研究生命价值时,往往忽略了哲学意义上人的人道价值、精神价值等,单纯强调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因而无法全面准确把握人的生命价值内涵,难以形成合理的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评价,导致政府财政资金在健康与安全管制领域的配置失当,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的失灵,涉及公共卫生健康与公共安全的危机事件仍然屡屡发生。对人的生命价值内涵的不同理解,测算出的人的生命价值也不同,从而对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也不能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本研究主要试图从哲学本源上探寻人的生命价值内涵并将其与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做出比较,从哲学角度吸取有价值的理念,丰富经济学意义人的生命价值意蕴,准确全面阐释人的生命价值,从而为有效评估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衡量政府健康和安全管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提供理论基础。
二、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文献综述
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往往与货币相联系用货币来衡量,指的是作为个体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最朴素的理解就是一条人命值多少钱。在人的生命价值的实际估计方法中,生命价值指的是一个统计学意义上“平均人”的生命的价值[1],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确定的人的生命价值。因对人的生命价值认识角度不同,经济学领域对人的生命价值理解差异较大。如西方早期的经济学家配第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形成与维持需要花费成本[2];Engel认为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就是人的价值,它由人的成本价值与人的投资价值两部分构成[3];Farr认为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就是人的资本价值,即人的未来净收入的现值[4];Wittisten认为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就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形成与维持需要花费成本与人的未来收入现值之和[5]。可以看出,西方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混淆了人的生命价值、人的价值与人的劳动能力价值,认为人的生命价值等同于人的价值或人的劳动力价值,实际研究的是人的价值或人的能力的经济价值,而不是经济学意义完整的人的生命价值。近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人的生命价值也有不同的理解,也试图用其他可直接衡量的指标替代人的生命价值评估,如侯伯纳用人寿保险的价格[6];明塞尔用人力资本存量[7];Grammond和Bogart用死亡和伤残所带来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8-9]。他们将人的生命价值等同于人创造财富的能力,对人的生命定价实质就是对人创造财富的能力定价。由于没有准确把握人的生命价值内涵,所以也就没有准确全面阐释人的生命价值意蕴。
国内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理解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王亮认为,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就是,在不同的行业人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其中又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含义为,人在其一生中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及其家属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和财富;第二层含义是指,一个人一生为自己和社会所创造的全部收入和财富,也就是一个人的自我经济价值与社会经济价值之和;第三个层次的概念是最宽泛的,即认为人的价值不仅包含一个人生前为自己和社会所创造的全部收入和财富,而且还应包括其身后所创造的收入和财富”[10]。陆玉梅认为,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就是其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因工死亡职工少创造的个人收入+生前培训所投入的费用[11]。卓志用工作损失价值、赔偿费、部分培养费三者之和来衡量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12]。国内学者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理解,实际是将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等同于人的能力,或等同于劳动力价值或等同于人的人力资本。可以看出,这些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理解实际上是不全面的,都没有全面准确揭示人的生命价值真谛,因而对于同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也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按照这样的思维理解人的生命价值,试问一个刚出生没有劳动能力的婴儿、残疾人、精神障碍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他没有劳动能力,没有人力资本,不能创造任何经济价值,难道就没有生命价值吗?对其造成伤害、伤残或意外的人身伤亡就可以免责不赔偿或减少赔偿吗?显然,这种低估人的生命价值的态度与行为是违背社会良知与人类的道德底线,有漠视人的生命之嫌,在法理上也是缺乏依据的。当前,经济学领域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普遍接受的是Schelling的观点,即认为就是社会为避免或降低某种死亡或风险时所意愿付出的成本[13]。这种观点实际上假设,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是随着生命危险概率的增加,呈现一种线性递增的关系。Schelling所说的人的生命价值,只能是在一定的风险概率条件下,个体所索要的价格,而并非真实意义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
经济学中的不同应用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这些理解都有自己特定的根据,因而都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为了分析某一特定的问题而侧重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某一方面理解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某一方面的理解上升到惟一的、绝对的地步,用于指导政策实践,那就是错误的。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终级目标是实现人的生命价值,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幸福,促进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评价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时,从理论上需要对人的生命价值做出完整的解析。人的生命价值除了经济价值外,还有其他层面的深刻意蕴。人的生命价值有多个维度,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并不是人的生命价值的全部。如果用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取代人的生命价值,则是矮化、低估了人的生命价值,是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违背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就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而言,单纯人的劳动能力或人力资本水平或创造的收入与财富也并不是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全部。衡量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主要就是衡量这些政策多大程度上实现并保障了人的生命价值,仅仅衡量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并不能对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做出科学全面的评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具有不可逆转性,人的生命是生命价值的载体,也是人的一切权利的载体,人的生命终止了,人的生命价值、人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从伦理的角度看,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由于生命不同于实物资产,不存在交易市场,也就没有生命价格。这就造成了在评价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效益时评估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难度,但至少知道有众多因素影响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例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政府的公共治理、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人力资本水平、环境质量、个体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收入、遗产及所从事的行业等等都可能在发展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水平产生影响,而这些因素对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影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延续为前提的。所以,人力资本水平或劳动力并不是影响或决定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的惟一因素。要全面合理评估人的生命价值,从而科学全面地评估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效益,理论上首先要从本源上探索人的生命价值意蕴并厘清其与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从哲学角度吸取有价值的理念,丰富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意蕴。
三、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意蕴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有多层含义,出于研究的需要,没有必要罗列出其所有的价值,基于健康与安全管制效益评价,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含义:
1.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与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的统一
如果按照马克恩主义价值观,从主体、客体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界定人的生命价值,很自然会将人的生命价值表述为,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以人的生命作为客体为满足自己、他人与社会而被自己、他人与社会需要的有用性。这种表述揭示的仅仅是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即人的生命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事实上,人不仅是手段,人还是目的,人应当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体。一切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人不管是手段还是目的,其前提必须是人的生命存在,人的生命能够维持延续。所以,人的生命价值除了生命的效用价值外,还应包括人的生命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即人道价值[14]。所谓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也称人的生命的人格价值或人的生命的存在价值[15],它指的是人的生命存在即人活着,人就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形式。对于一般的对象来说其存在与否,同其是否有价值是两回事。客观存在着的东西,对人来说未必都是有价值的。但就人而言,他的生命存在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为所有的价值关系都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前提建立起来的,人的生命存在是一切价值关系存在的基础与前提,所以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是不证自明的。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强调的是某一生命个体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有用性,产生效用价值的基础首先必须是有人的生命存在。一个事物有无价值及价值的大小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人的生命存在是价值产生的载体,有了人的生命存在,才谈得上主体与客体,谈得上某一生命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意义或有用性。一般而言,个人的生命活动对自己、他人与社会的贡献越大,人的生命作为客体对满足自己、他人与社会的需要程度越强,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越大。只要人的生命存在,即使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为零,但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也始终存在。也就是说,就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而言,不管其体格是否健全,身体器官是否完整,即使他没有任何能力为社会、他人与自己创造财富,只要他活着,他的生命存在,他就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生命的人道价值就一直存在[16]。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强调,人不分民族、国籍、贫富、贵贱、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社会贡献的大小等都应享有同等的尊严与权利。因此,尽管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不同,但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是等价的、平等的、没有差异的,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正是由于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存在,才使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是等价的。所以,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是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产生的基础,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与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相统一。
2.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是人的生命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
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就是一个人的生命对于作为主体的自身需要和作为主体的社会需要的满足。根据主体的不同,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可以分为生命的自我价值和生命的社会价值,完整意义上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应是人的生命的自我价值和生命的社会价值的统一。所谓生命的自我价值是指生命活动对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的满足,是个体的生命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人的生命的社会价值是指生命存在对他人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满足,是个体的生命活动对他人、社会所具有的贡献。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其生命的价值也就越大。就生命的自我价值而言,人的生命活动越能满足其自身的各种需要,其自我价值就越大。人的生命的自我价值,受到人的生命长短制约,但人的生命的社会价值不受个人生命长短所限制,它既包括个人生命存续期所做的贡献,也包括死后其生前的成就、贡献和对社会的影响。有些英年早逝的科学家、思想家、发明家,尽管其生命的自我价值短,但其对后世的贡献与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而其生命的社会价值是巨大的。在价值形态上,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又具有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两种形式。对任何人而言,这些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些价值在不同的人身上体现是不同的。一个人活着,即使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不能为自己与社会创造任何财富,即使他活着是一种痛苦,感觉生不如死,但他活着对家人、朋友可以起到精神慰藉、寄托的作用或起到一种凝聚作用,尽管其生命效用价值中不存在物质价值与自我价值,但生命的精神价值与社会价值却依然存在。
四、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比较及其意义
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不完全等同,但还是有一些相通之处。基于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评价研究的需要,可以将二者之间的众多相同与相异之处,做一些比较。
首先,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包括了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相当于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但这只是哲学意义中人的生命效用价值中的可近似计量的那部分货币价值或物质价值如自我经济价值与社会经济价值,所以,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二者并不完全对等。
其次,在人的生命价值中,人道价值是基础,效用价值是人道价值的延伸。也就是说,从人道价值看,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或者说人与人之间都是一样的,无贵贱之分;但从效用价值看,人与人之间是有量的差别,即在前者基础上呈现出量的差异。
再次,对于生命价值中的人道价值,它是属性变量,而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是一个数值变量,二者完全是不同类的两个变量。管制经济学要对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进行直接量化分析确实困难。由于难以用货币直接计量或无法定量分析,在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研究中完全将它忽略了,对人的生命价值评估,几乎是将人的生命视同“自然物”一样来对它定价。哲学意义中“人的生命无价”,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而言的。人只要活着,他就有做人的尊严与权利,就要求其体面、有尊严地活下去,要求享有人的一切自然权利。
另外,对于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中的精神价值,或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中的非经济价值,无论是在已有的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概念,还是在其评估方法中,经济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都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但这些非经济意义价值又确实存在,对某一特定的人来说它又是有意义的。
最后,在不同领域中,强调人道价值和效用价值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但是,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或趋势来看,人道价值将不断凸现,而效用价值将不断淡化,但这只是人们的理想,它只能作为人类的一个追求,至少现在及能预见到的未来是如此。
在哲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价值多个维度中,并不是人的生命的各种价值都可以评估,只有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中的经济价值可以评估,但人的生命尊严、生命权利是无价的,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人的生命的人道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在评估与对待人的生命价值时,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或忽略人的人道价值;在追求经济增长与发展过程中,并不意味着就可奉行物质至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随意践踏人的生命尊严、冷漠生命、甚至对人任意杀戮。相反,正是由于人的生命具有人道价值,才使人的生命价值具有权利至上性,人的生命权成为人权的最高体现[16],人生而平等成为一种普世价值观。将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等同于人的生命的全部价值或将人的价值等同于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都是缺乏理论依据的。现实中,人们往往注重人的生命效用价值中的物质价值,却忽视人的生命的精神价值,有时过分强调人的生命的社会价值,一味要求人对社会作贡献,而对人的生命的自我价值却避而不谈,这实质是纯粹将人的生命视作一种工具,这种对待人的生命的非科学态度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允许的。现代文明社会要求将人当“人”看待,重视人的生命,善待人的生命,而不是将人仅仅当作工具,更不能将人的生命当作服务于某种利益或牺牲他人的生命去维护部分人生命的工具。如何对待人的生命,现代文明社会存在一种基本的生命伦理观,即人的生命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生命,任何生命个体都以自身为目的,而不是他人、社会或其它事物的工具;人对其生命只有自己才有决定与支配的权利。在人的生命价值的理论研究及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实践中,任何将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割裂开来,只片面强调人的生命的效用价值中的自我价值或社会价值,或只注重人的生命效用价值中的物质价值而忽视其精神价值,并不是对待人的生命价值应有的科学态度,也没有体现出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与敬畏。所以,在政府健康与管制政策效益评价研究中,要认同经济意义人的生命价值与哲学意义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尊重生命、以人的生命为本,强调生命的人道价值与精神价值,结合哲学意义人的生命价值意蕴,丰富经济学意义人的生命价值内涵,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全面阐释人的生命价值,从而科学全面合理评估政府健康与安全管制政策效益,衡量政府健康和安全管制目标的实现程度。
参考文献:
[1]
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理论比较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
[2] 威廉•配第.政治算术[M].陈冬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3] Engel,E.DerWerthdes Menschen [J].Verlagvon Leonhard Simon,Berlin:1833.
[4] Farr,W.Equitable Taxation of Property [J].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Statistics Society,1853,(16).
[5] Wittisten,T.Mathematische Statistik undderen Anwendung Auf National-Economy and Versicherung-wissenschaft [J].Hahnsche Hofburch landlung,1867.
[6] S•侯伯纳.人寿保险经济学(中译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7] 雅各布•明塞尔.人力资本研究[M].张凤林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8] Crammond,E.The Cost of War [J].The Journal of Royal Statistiety,1915.
[9] Bogart,E.L.Direct and Indirect Cost of the Great World War[M].New York:Oxforld University Press,1919.
[10] 王亮.生命的经济价值解析[J].开放导报,2004,(2).
[11] 陆玉梅.人的生命经济价值的探讨[J].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8,(3).
[12] 卓志.人寿保险经济分析引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13] Schelling,T.C.The Life You Save May Be Your Own[A].S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