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防控探析
2010-12-31李华设
经济师 2010年12期
摘 要:供应链系列业务开展以来,为银行开展公司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供应链”业务以其灵活的方式,打破了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模式,为银行信贷业务开展开辟新蓝海。但由于其业务自身的固有特点,涉及银行、客户、仓库监管单位、核心企业等众多主体,相关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和复杂性远高于传统授信业务。要求银行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供应链”业务风险控制水平。
关键词:供应链 风险防控 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94-02
一、供应链业务基本内涵
供应链融资(Supply Chain Finance,简称SCF)是指银行向核心企业提供授信和结算服务的同时,向其供货商和销售商提供基于供应链条的授信及结算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企业通过供应链条联系起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1+N营销管理模式),通过把握资金流和物流等,变把握单个企业和单个业务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
一条完整的供应链存在大量围绕核心企业生存的中小企业,但以传统授信标准衡量,这些企业往往很难获得银行融资支持。与传统贸易融资产品不同,供应链融资是银行与核心企业达成的、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不只对单个主体进行评估,而是更多地对交易过程进行评估,侧重于销售渠道稳定性、交易对手资质、历史履约情况、从业经验和品行等方面,个体财务要素退居次要地位,反映出企业财务因素所不能完全揭示的内在价值,便于中小企业能够跨过传统信贷审查门槛获得融资支持。
二、供应链业务特点分析
1.产品模式。供应链融资业务大体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基于供应链物流特点开发的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二是基于交易中的赊销开发的保理和应收账款融资;三是基于核心厂商风险责任的预付款类融资业务。其中预付类、存货类业务统称货押业务,分为现货静态抵质押授信、现货动态抵质押授信、仓单质押、先票/款后货授信、未来货权质押开证授信等模式;应收类业务即保理业务,包括国内保理、进口双保理、融资租赁保理、票据池、应收账款池等。
2.产品特点。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产品特点:一是能够掌握真实的贸易信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二是能够解决企业自身实力弱、难以找到合适担保和抵押的问题;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节省银行的监督成本;四是融资的还款来源来自于贸易本身,因此还款相对有保证。
它与传统授信有以下几点区别:一是由额度风险控制和长期贷款思维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断与控制;二是将贷前风险控制延伸到对贷款操作环节及单据的控制和判断;三是由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控制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控制或把握主体的同时控制资金流、物流的风险控制理念。
三、强化风险防控分析
1.强化准入体系的建立.首先要关注供应链的准入问题。供应链准入的必要条件至少有三:一是核心企业有明确的供应商分销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二是供应链成员可以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排他性的特殊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涨价跌价补偿、销售返点、排产优先、宣传支持等等,这将增强供应链成员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应有奖励和惩罚措施,这有利于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谈判地位加大授信客户的违约成本。
其次要关注具体授信客户的准入。“供应链”业务产品的基础是商品贸易融资,而商品贸易融资最大特点是强调授信的自偿性,即通过对物流、资金流控制技术的结构化运用,规避因授信主体资信、实力的欠缺所蕴涵的主体信用风险。鉴于此,“供应链”业务的客户准入评价应强化债项评价的权重,而相应弱化主体评价的权重。
2.强化动产担保物权管理。“供应链”业务作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品类,对授信客户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对物流、资金流等重要的直接或间接还款来源更为重视。因此,需要对“供应链”业务中授信的支持性资产一一即广义的动产担保物权慎重选择。第一,应收账款的选择。一般而言,应收账款需要满足以下特征:一是可转让性,即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二是特定性,即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三是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四是转让人的资格,即提供应收账款的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提供担保的资格。第二,存货的选择。抵质押的存货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货权清晰。银行在接受动产抵质押时,应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进行权属认定。二是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三是流动性强。客户违约情况下,银行对抵质押物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四是易于保存。容易挥发、爆炸、渗漏、易燃、易霉变、易氧化等货物特性,均构成抵质押物价值减损的额外风险,此类产品银行应谨慎接受。第三,预付款的选择。预付款融资是面向未来即将获得的存货的融资,此类融资除了应考虑存货类抵质押物选择的原则外,一些特殊的变量也决定了业务的可行性,包括在途责任的清晰与上游企业的责任捆绑。如果上游企业的条件完全符合保证担保业务中保证人的所有标准,则对抵质押物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形式。
3.强化风险预警管理.“供应链”业务面对的是大量的中小企业客户,而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明显弱于大型企业。而且,由于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较弱,中小企业从出现经营危机到最终倒闭的周期也很短。面对这类客户群体,银行对授信业务的及时预警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做好借款人经营状况的预警。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财务数据真实性差的问题,因此除了财务报表异常的预警信号之外,应该更加关注经营活动异常的蛛丝马迹。其次,重点做好抵质押物情况的预警。在货押业务中,由于抵质押物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变性,其货权的清晰、品质的保障、价值的足额以及容易变现的特性,不仅关系到授信客户的违约成本,同时关系到银行在客户违约后的债权实现。第三,发挥物流合作监管方的现场预警作用。一定程度上,物流合作监管方扮演了银行货押业务风险管理代理人的角色,要重视并充分发挥物流合作监管方的现场预警作用。一方面,应保证银行和合作监管方之间信息互动模式的效率和制度化;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与合作监管方之间的协议,出于监管方避免过多承担法律责任的立场,很难嵌入细致的预警责任条款,所以银行应以各种手段调动现场监管员向银行开展预警提示的积极性。
4.强化物流监管机构的管理。一般情况下,监管方的引入有助于银行货押业务的风险控制;但是,如果物流监管合作方的选择不当,可能转化为一个新的风险隐患。比如出现监管方渎职、与授信客户合谋诈骗或与授信客户出现纠纷等等。要重点关注物流监管机构对于银行授信安全的三个关键指标:专业技能、违约赔偿实力以及合作意愿。其中,合作意愿并非仅指开展合作的积极性。要注意在协议文本中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义务,对于一些大型物流企业一味要求在协议文本中剔除自己的责任,常常置银行的权利不顾,对于此类监管合作方,银行应慎重选择或及时中止合作。专业技能和违约赔偿实力分别关系到事中和事后授信安全的两个变量。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将这两个变量细化,并以评分卡的方式对仓储监管合作方进行评分和分类。
5.加强核心企业管理.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中物流和资金流的枢纽,在“供应链”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具有绝对核心的作用。其作为授信客户的信息集中平台,有助于供应链成员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基础评价,提供上下游信贷准入的初步意见,提供丰富的授信预警信息,督促授信客户偿还债务。
但是如果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或者其由此累积的或有债务超出其承担极限,核心企业就会由控制风险的变量转变为授信系统性风险的“震源”。比如:预付账款类融资业务卖方核心企业和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买方核心企业,其不直接与银行发生授信业务关系,而其交易对手从银行获得融资后,直接用于对核心企业的预付结算或作为提前收款,由此发生的授信应认定为对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为了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应综合考虑核心企业的行业类别、行业景气度、业务发展需求、客户性质、客户行业地位、销售规模、资信状况、目标市场份额、以往业务记录、在各家银行的直接融资额度等因素,应核定核心企业的间接融资限额。核定的上限可以选择上年销售收入或采购总成本的一定比例。
参考文献:
1.赵汇.我国中小企业新型融资模式研究—以供应链融资为例[D].全国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2009
2.俞兆云.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6)
3.彭十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通讯,2007(2)
4.黄永明.金融经济支持与中小企业的发展[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泉州银行 福建泉州 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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