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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勤工助学存在问题探析

2010-12-31曹晓晴吴根洲

考试周刊 2010年56期

  摘 要: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培养规格变化、缴费上学、就业压力等因素使得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然而,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部分研究生缺乏职业生涯规划,没有把握“勤工”的目的是“助学”的标准;二是部分导师在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没有承担必要的责任;三是研究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针对研究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研究生 勤工助学 生涯规划 导师责任 权益保障
  
  勤工助学以前也称为勤工俭学,从广义范围来说,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在校内或校外参加的各种有偿实践活动。它是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大学生将从事的活动与专业知识学习、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的有偿实践活动。从狭义范围来说,是指高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完成学业,更好地成长成才,而组织的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在校内或校外参加的各种有偿实践活动。[1]本文的研究生特指硕士研究生。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研究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没有完全按照理性的方向开展,而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研究生脱离职业生涯规划,只考虑“勤工”而不考虑“助学”;部分导师让研究生过于“勤工”或不能“勤工”而不能“助学”;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校外“勤工”而无法“助学”。
  一、勤工助学与职业生涯规划
  目前国家每月发放研究生的生活补助,仅够维持基本的伙食费,远远不能满足研究生日常生活需要。许多研究生不希望仍像本科生那样主要依赖父母的资助,而是希望经济独立,为家庭分担一些责任,即使家庭比较富裕的研究生也认为自己应当自立自强,不能再伸手向父母要钱,因此,他们更多地选择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然而,相对本科生而言,年龄更大的研究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间成本增加了,学业更为专精的研究生跨专业就业的机会成本也增加了。因此,研究生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就更为必要。[2]然而,目前大部分高校仅为研究生勤工助学提供少量的“三助”(助研、助管、助教)活动,而对研究生在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几乎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只要没有严重影响学业,基本不干预,更谈不上有相关的指导工作。有关调查显示,面对学习时间与兼职时间的冲突,32.4%的学生选择以学业为重,27.2%的学生会与雇主协商,而9.7%的学生则宁愿缺课也要去兼职,最多的研究生选择的是“两者兼顾,压缩做其他事情的时间”。[3]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勤工助学”上消耗了过多精力,势必要减少在学业上所花费的精力,这样的勤工助学虽然解决了当前的经济问题,但到毕业时前途却是一片茫然,扭曲了勤工助学的本来意义,结果荒废了学业,这就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
  要使“勤工”达到“助学”的目的,研究生必须有一个合理而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首先,要对勤工助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研究生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勤工助学”的内涵:一是“勤”,指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合法的有偿劳动;二是“助”,“勤工”要有助于自己的学业和成长,既能获得经济上的报酬以补贴学业,更能从实践知识和能力培养上获得有益的补充,同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形成帮困助学的良好氛围;三是“学”,是就研究生成长的学识而言,不仅指书本知识、专业知识,而且指实践知识,包括创新精神、自立自强精神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能力和素质。[4]研究生一定要清楚自己是为了“学”而“工”,而不是为了“工”而“工”。
  其次,研究生应该有针对性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规划,把勤工助学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一部分。第一,在寻求勤工助学机会时要指向与自己专业相关的或是相近的企业,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有助于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或是有助于激发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潜力。第二,要认真思考:“我为什么要参加勤工助学?是经济压力还是为锻炼自己的能力?要找什么样的工作才与自己的目标相吻合?”思考自己以后努力的方向,做好定位,做好规划。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勤工助学工作,明确自己想要从中得到什么,不能把时间浪费在不必要的事情上。金兹伯格在职业决策中指出,个人最终所作的职业决策,是寻求个人所喜爱的职业与社会所提供、个人能获得的机会之间的最佳结合。[5]职业生涯规划是建立在研究生对自己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职业生涯规划中只有做到人格与职业相匹配相协调,才能发挥人最大的潜质,得到长远发展。
  二、勤工助学中的导师责任
  研究生的学习过程不同于本科生,它的培养过程以科研为核心,培养方式采用导师制。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第一,新导师数量急剧膨胀,一部分新导师出现了带生能力不足的情况;第二,“老”导师、“名”导师作为优质导师资源,带生数量急剧膨胀,出现带生精力不济的情况,这种矛盾使得研究生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两难境地;第三,导师的过重科研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研究生身上,使得研究生培养出现拔苗助长和低水平重复两种弊病。研究生教育中导师的这些问题也扭曲了研究生勤工助学的性质。
  目前部分导师将研究生“雇员化”,为了经济利益会承揽许多项目,其中不少的项目与自己的专业有很大距离,把这些任务压在研究生身上,导致自己指导的研究生没有了个人时间,挤压了课程学习时间。与研究生专业无关的项目就缺乏必要的教育价值,无助于研究生的培养,有些项目虽然与研究生专业有关,但数量过多就出现了低水平重复现象,教育价值的边际效应也就大大降低。如果给予研究生的助研补助较少,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一些的研究生就不得不再思勤工助学之道,这样的话,研究生放在学业上的精力就更是大大减少了。
  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导师课题少或是没有什么课题,这在文科类专业更为普遍一些,一般而言研究生就有相对富裕的个人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到校外从事一些与专业相关的有偿劳动,除了能够获取一些经济报酬外,对学业发展也应当是有所助益的。但是,有些导师反对研究生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他们认为学生的天职就是作研究,应本着学业至上的观念,追求专业发展。应当说,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研究生作为学生诚然应以学业为重,但是,时移世易,研究生收费读书给学生很大的经济压力,如果学生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也难以安心读书;再者,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研究生教育已经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精英教育了,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以后并不是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况且他们在就业时已经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研究生尤其是文科研究生在读研期间接触一下社会也是好事情。如果导师乃至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单纯禁止研究生出去是难以奏效的。
  因此,高校应当健全制度优化导师队伍,一方面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带生数量,根据经费、时间、能力等要素使导师要能上能下,使研究生尽量获得助研、助教、助管岗位,使得研究生在获得发展的同时也提高自己的生活来源。对于导师而言,项目多、经费多的导师不能仅仅把研究生看成“廉价的劳动力”,而应当看得长远、为了研究生的发展而安排助研工作,使助研工作真正扮演“助学”的角色,同时也给予研究生足够的补助,使他们在基本生活方面没有后顾之忧。而项目少、经费少的导师应当根据研究生的发展需要积极鼓励研究生参与勤工助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一方面帮助研究生理顺勤工助学与课程学习的关系,另一方面指导学生选择那些有利于学业发展的岗位。总之,导师制要求导师在研究生“勤工助学”方面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
  
  三、研究生勤工助学的权益保障
  除了提供“三助”(助研、助管、助教)活动外,大部分高校对研究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几乎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只要不严重影响学业,基本采取不干预的策略,更谈不上开展相关的指导工作。
  在劳动力市场上,研究生是被雇佣的一方,虽然他们思想上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社会阅历比较少,工作经验也不足,相对于社会上的其他群体而言,他们要单纯得多,防范意识也比较薄弱,容易受到欺骗。更为关键的是,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法规的模糊性,使在校生校外打工维权陷入一种“真空状态”。[6]
  高校对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缺乏相应的指导,而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应的条款予以保护,面对研究生勤工助学的大量需求,部分中介公司常以需要交付一定押金或服务费的名义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等付钱以后遇到问题却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此外,拖欠、克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事件也屡屡发生。于是,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目前适用于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方面的最主要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勤工助学活动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而只有学校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和学校组织联系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才受到该办法的调整。[7]因此,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而遭受权益侵害情况下,校方还是很难作出有效的干预,致使不少纠纷很难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不少在校研究生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微(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即使明知自己被侵权,也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针对这种情形,立法机构要加大勤工助学活动的立法保障,甚至专门制定一部针对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法规或政策来规范这个市场,以便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伤事故风险等权益。政府要对中介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学生劳动权益的不法机构。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审核标准,加大政府的监督检查力度。当然,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加强在校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必要的措施。如在签合同时,学会观察其中的细节是否合法,是否侵害到自身的权益。最后,高校也应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与保护,积极开拓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做到为学生服务,对学生负责。
  
  参考文献:
  [1]赵志宏.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之我见[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1):10-12.
  [2]吴慧燕.高校研究生兼职现象的研究——以上海市H大学为例[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23.
  [3]陈志雄.研究生兼职问题研究——基于广州某高校的调查分析[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5.
  [4]邝兆明.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09,(7):41-42.
  [5]姚裕群.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139.
  [6]蔡菡,程啸.大学生勤工助学陷入尴尬[N].徐州日报,2009-1-6.
  [7]刘惠芹,王晓红.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维权困境与对策[J].市场周刊,2009,(4):129-130.
  
  (作者曹晓晴系南昌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