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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若干问题研究

2010-12-29黄丽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0年12期

  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反映了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问题上,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均存在不足,也反映出精神鉴定机关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薄弱。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程序的标准。对此,精神医学者提出的标准可以参考。第二,借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拒绝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精神鉴定申请的,司法机关应该在决定中说明合理的理由。对这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第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精神鉴定申请,司法机关一般情况应予批准,但是当事人应该提出一定的医师证明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而鉴定费用可以由申请人支付。由于鉴定人选任及鉴定材料收集的困难性精神医学发展的有限性和鉴定手段的不确定性和有限性,加上精神疾病的诊断更多还是由鉴定人通过精神医学的规范和经验得出的,因而目前精神疾病的诊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而精神疾病的诊断本身需要每个环节都客观、真实、全面,其鉴定结论才可能真实、准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精神医学和法学的发展和配合,也需要鉴定人、被鉴定人及有关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为完善我国精神鉴定中责任能力评定,制定统一精神医学中精神疾病的名称和分类标准,完善鉴定人选任制度,建立统一的具备良好信誉和效率的责任能力评定标准,是当务之急。
  
  将信用卡套现人罪是司法“造法” 叶良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第1款将特约商户帮助持卡人套取信用额度内资金的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限度,是一种造法性解释。事实上,信用卡套现是将信用卡内的消费信贷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提取出来,非常类似于《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刑法》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但《解释》何以不以该罪论处?《解释》的起草者给出的理由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是持卡人的帮助犯,这样可能导致刑事处罚范围过大,不利于突出打击重点。”然而,根据犯罪构成原理,确证的行为事实与具体的罪名是一一对应关系,某一确证的行为事实构成A罪,则不能同时又构成B罪(即使在法条竟合、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最终的结论也是确定、唯一的)。信用卡套现是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共同实施的行为,持卡人是真正的套现者,是“主犯”:特约商户只是套现行为的帮助者,是“从犯”,从犯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主犯无罪,这显然是违背基本法理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帮助持卡人融资取现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应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其犯罪化。规制信用卡套现行为,关键在于改变目前的信用卡透支制度,给予刷卡取现和刷卡消费同等的优惠待遇。
  
  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正确理解并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任尔昕 宋鹏
  
  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大量重复中央立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有些地方立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武的不足、对立法权限的理解偏差、立法审查体制对立法责任的忽略是造成地方立法重复的主要原因。解决地方重复立法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就是要求重视立法实践中的客观规律,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就是要分析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解决本地区的特殊问题。同时,立法科学原则还具有“重视立法经济学分析”的内涵,即避免立法重复,节约立法成本,重视立法效益,提升立法的质量。当然,科学的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的成本,还要考虑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地方立法的科学原则就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合理地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工作,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进行立法科学原则的制度化探索,建立包括静态和动态的完整、系统的立法科学制度措施,提高立法科学原则的实践操作性,才能有效解决地方重复立法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这些措施包括:设立专家专职立法员和立法助理:进一步明确地方与中央的立法权限划分:建立针对地方重复立法的立法责任;制定立法技术的规则、立法规划;建立立法后的评估制度:完善立法的市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