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
2010-12-29孙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0年12期
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规范案例指导的需要,是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需要,约束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需要,是总结推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需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强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在于如何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从名称的表述上看。我们要研究建立的是“案例”“指导”制度,绝非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强制拘束力。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不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局限于最高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符合要求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依照有关程序都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所选案例要突出重点。并根据一个时一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加以调整。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三是指导性案例的报送实行双轨制。四是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令设案例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报送的案例进行审查和确认。五是指导性案例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六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案例进行整理和编纂。七是实行自动失效和宣告废止相结合。
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 李剑
对于反垄断法理论而言,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既带来了全新的分析工具和视角,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市场通常不用“边”来进行描述,这一市场由相关的产品构成,覆盖一个地理区域,并包含特定层面(如制造、批发、零售)上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尽管在市场中企业从上游购进原料并向下游出售制成品,但这些市场并不都是双边市场。因此,“双边市场”这一术语的称呼便隐含了与传统反垄断法理论所描述的市场的差异以及对理论可能的冲击。“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是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的第一个经过事实审理并得出判决的案件。而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就面临着对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考验。双边市场理论对于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界定提出了新的视角和挑战。在该案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性使得双边市场企业面临较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状况。同时,传统反垄断法中适用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如假定垄断者测试也需要改进才能在双边市场中适用。否则,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不准确的。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张明楷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为前提。但是,这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处罚漏洞,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否认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只是放弃了通说要求被教唆、被帮助的正犯必须有故意这一个条件,而没有缓和其他条件,因而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就客观方面而言,教唆犯的成立,要求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者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帮助犯的成立,依然要求客观上帮助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依然要求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别具有教唆的故意与帮助的故意。否认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依然采取的是限制的正犯概念,即只有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才是直接正犯;与此同时,也承认间接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原本就不是正犯。所以,参与者不成立教唆犯、帮助犯时,并不当然成立正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9条以及旧《刑法》第26条都只是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现行《刑法》第27条与旧《刑法》第24条都仅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些规定同样没有肯定教唆犯、帮助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只要故意引起或者促进他人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分别成立教唆犯与帮助犯:就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而言,正犯故意只是表面要素,仅对区分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起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