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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监所深挖犯罪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2010-12-28王桂祥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监所在押人员王某

赵 军,王桂祥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对公安监所深挖犯罪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赵 军,王桂祥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在监管场所深挖犯罪工作中成绩显著,但是,在成绩的背后,依然存在因机制性因素和利益性因素等原因而制约公安监所深挖犯罪的突出问题。深挖犯罪是公安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实现内蒙古自治区监管场所深挖犯罪工作"量的增长,质的突破"的目标,还需在多个方面下功夫。

公安监所;深挖犯罪;成绩;问题;对策

深挖犯罪工作是指公安机关监管民警通过对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留所服刑罪犯、强制戒毒人员、收容教育人员、治安拘留人员)日常管理、谈话教育、秘密监控、布建耳目、网上对比、专案特审等多种措施敦促在押人员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获取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甄别在逃人员,突破疑难案件、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深挖犯罪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09]221号)精神要求,为了准确分析当前深挖犯罪工作的现状,找出制约深挖犯罪工作的因素,更进一步推进深挖犯罪工作,笔者曾先后赴全区12个盟市公安监管部门就深挖犯罪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对公安监所深挖犯罪工作有了一些初步的体会与思考。

一、我区目前深挖犯罪工作成绩显著

(一)战果辉煌

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1-7月份,全区公安监管系统共获取违法犯罪线索2620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756起,其中,破获命案2起,破获盗窃10万元以上案件11起,破获涉毒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抓获网上逃犯14名;追赃折款人民币181.4万余元。以下是从2002年开始,我区深挖犯罪所获线索和所破案件的统计表:

从以下表格不难看出,深挖破获的案件数成逐年增加的趋势,2008年的破案数达到2002年的10倍多,由此可见,深挖犯罪工作作为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正越来越突显出其重要性。然而,与以往相比,近年来,公安监所深挖犯罪工作虽然取得较大成绩,但从总体看,公安监所的深挖效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制约公安监所深挖犯罪绩效的突出问题。

(二)积累了一些深挖犯罪的有效方法

尽管深挖犯罪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制约因素,但实际工作中,监管战线的民警们还是注重创新,积累了一些有效的方法。

深挖犯罪所获线索和所破案件统计表

1.亲情感化。作为一名监管民警,在对在押人员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应在感化教育上下功夫,尊重他们的人格。亲情感化是监管场所深挖犯罪的有效方法,需要监管民警对在押人员心诚,公心对待在押人员,诚心挽救在押人员,通过真诚打动在押人员,让他们感到监管民警是真心爱护、帮助他们。监管民警还要维护好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生活上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彼此当亲人、当朋友,这样他们才会讲真心话和心里话,主动向我们反映各种有价值的线索。

2008年8月23日,通辽市经侦支队将一名涉嫌诈骗案的嫌疑人孙某羁押到看守所,当天办案部门对其进行审讯,可是孙某负隅顽抗,什么都不说,一时审讯工作无法进行下去,陷入了僵局。于是安排耳目包某与孙某住进一个监室,到了夜间天气变凉,孙某因没带行李被冻醒,包某把管教早已准备好的行李给了孙某,孙某非常感激,慢慢聊到了案情,包某把他们刚入监时如何不说,如何顽抗,到后来又不得不说以及顽抗到底不会有好结果的事实讲给他听,以自己的切身经历现身说法,孙某听后有所动摇。

次日早晨,孙某胃不舒服,管教拿出胃药给他,到了晚上发窝头时,管教把自己的饭给了孙某,孙某含着泪接过了饭。第二天早晨管教把胃药和一杯热水送到了孙某手中。中午当管教把饭菜递给他时,他抓着管教的手说:“管教,我有话说……”于是交待了诈骗1亿余元的诈骗大案,同时,交待了其团伙成员3名,并为抓获其他3名团伙成员提供了重要线索。至此,亿元诈骗大案成功告破。

2.运用耳目。狱内耳目是监管民警深挖犯罪使用的一线秘密力量。监管民警根据案情和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特点,采取相应的策略计谋,指挥耳目针对在押人员开展工作,获取线索信息,从而揭露证实犯罪,达到我们深挖犯罪预期目的。

2005年3月,王某因涉嫌强奸杀人入所的第一天,乌海市看守所就安排专人与王某进行了谈话,在谈话过程中,经验老道的民警注意到了王某的神情不正常,看守所的领导亲自同王某进行交流。在交流中,不是忙于询问王某的案情,而是针对王某孤僻的性格特点,同王某聊一些积极的话题,同时,所领导亲自到王某的监室对每一位在押人员做工作,要求大家不要歧视王某,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同时鼓励大家同王某多交流,给狱侦耳目安排工作时,所领导针对王某的性格特点,研究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首先,要求狱侦耳目不要急于开展工作,先认真观察王某的言行,不要让王某有所觉察而产生压力。其次,安排耳目制造气氛,让王某感觉到自己和大家一样是一个正常人,是因为触犯了法律而入所的,使其能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坦然面对过去。通过“深”入的工作,王某有了归属感,使其一直飘忽的心稳了下来,终于能坦然交代过去的罪行,王某终于在极刑前交代了一起八年前的杀人案件和一起十一年前的强奸杀害幼女案件。

3.网上信息比对。监管民警充分利用公安网信息资源共享有利条件,通过在押人员基本信息与公安网上信息比对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及线索,查明在押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在逃人员或身负积案人员。

2008年11月16日,呼市第一看守所收押了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李杰,该犯入所后表情复杂,神色慌张,多次主动与管教干部谈话,要求立功赎罪,并提供了一名他认识的涉嫌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该犯的表现及所提供的线索,管教干部对该犯的身份有所怀疑,并及时通过公安网进行了查寻,发现该犯的名字与身份不符。随后,所内侦查中队对该犯进行了审讯,在事实面前,该犯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该犯真名孟理邦,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王万庄村人。经与朔州市公安局联系,得知该犯是一名网上在册逃犯。该犯于2007年1月18日,伙同张飞、张光宇、焦永贵在朔州市七里河附近将李建军伤害致死。

4.灵活串并案。串并案就是侦查中的并案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实践证明,并案侦查克服了个案侦破的短处,突破个案侦查的局限,是对付系列性案件,流窜犯罪活动和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监管民警通过对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案情的了解,发现在押人员所为的案件与其他案件在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有相似、相同的特点,于是进一步开展工作,深挖犯罪,攻破积案。

2004年4月至7月间,内蒙古丰镇市城区和部分乡镇沿街小卖部、门市部、批发部连续发生被抢、被盗案件。一时间,群众怨声载道,一些门市部的群众集体前往党政大楼进行上访。市委、市政府对此系列案件非常重视,责令公安机关尽快破案。2004年8月2日,呼市第三看守所收押三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入所谈话,管教干部发现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与内蒙古丰镇市城区及附近发生的系列抢劫、盗窃案件作案手段十分相似。管教干部对这一情况十分重视,立即安排了耳目进行贴靠,授意耳目现身说法,动摇其心理防线,并对这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突击审讯,且诈称发生在丰镇市城区及附近的抢劫、盗窃案现场的指纹、脚印与他们三人的完全吻合,在强大的攻势面前,三名犯罪嫌疑人慌了手脚,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代了他们三人伙同另外四人在内蒙古丰镇市入室抢劫作案4起、盗窃作案8起的犯罪事实,经与丰镇市警方联系,案件查证属实。至此,丰镇市入室抢劫、盗窃系列案件告破。

5.开展自侦自破。如果条件允许,看守所可以成立监侦中队,自己立案,开展自侦自破案件,这样就不用受办案部门破案后反馈难的制约,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侦破案件。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监管大队监侦中队充分利用监管场所的阵地优势,灵活使用深挖手段,自侦自破,采用信息化手段快速查询比对,4月2日,成功抓获一名持刀抢劫嫌疑人,破获抢劫案件2起。近日利用所内耳目将一名网上通缉逃犯陈会莲抓获。

在深挖犯罪工作中创新思维很重要,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实行刑警队干部到“两所”轮岗,每批2人,3个月一轮换,到“两所”主要从事深挖犯罪工作,极大地促进了深挖犯罪工作的开展。

二、制约公安监所深挖犯罪绩效的因素

(一)机制性因素。相当一些地方深挖犯罪工作成绩不理想,是受一些制度的影响。如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实行漏案追究责任制度,这样一来,监管部门转递出去的有价值线索,办案部门也不能去很好地查处,因为查出来要追究当初的“漏网”责任。而监管部门本身不是主体办案部门,大部分线索要靠办案部门去查处,这就给深挖犯罪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利益性因素。很多地方实行破案奖励制度,如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警队、派出所等办案部门每破一起案件都有相应的奖励。现实的情况是,监管部门提供的有价值的线索,办案部门查处以后成绩就成了办案部门的,享受奖金是办案部门的事,立功受奖也是办案部门的事,时间久了,就会不同程度影响监管部门深挖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三)深挖犯罪警力不够,大部分监管场所没有专门的监侦队伍。因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监管场所的警力也不可能按需配置,多数监管民警都是身兼值班、收押、管理、监侦多岗多职,没有专职监侦民警,深挖犯罪精力分散,工作被动,日常性、持久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深挖犯罪的深入、连续开展。

(四)从事深挖犯罪工作的民警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深挖犯罪工作往往需要采取一些科学、艺术的办法,对民警的综合素质、技能要求较高,这就需要从事深挖犯罪工作的民警有着丰富的侦查办案能力,循循善诱的教育疏导能力,洞察在押人员心理弱点的能力,但基层看守所从事深挖犯罪工作的民警离深挖犯罪工作所具备的素质、能力还有一定的差距。

(五)耳目的培养、利用是制约深挖犯罪的重要因素。监室内耳目的培养、利用是开启深挖犯罪信息库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当前影响信息获取的最大瓶颈。一是羁押人员大多态度顽抗,多数人一朝一夕难以就范、利用;二是多数人心存惧怕报复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侦查办案、起诉、审判部门保密工作不是天衣无缝。有时这些部门因工作需要间接透露耳目举报线索情况,却导致耳目出所后遭猜疑甚至遭报复的情况,形成恶性循环;四是所内耳目挑选培养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很多时候,我们只注重在团伙作案、盗窃、抢劫作案人员中物色人选,很少在重刑犯、死刑犯中尝试,惯性方法导致耳目挑选范围缩小,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率。五是外界有针对性的所内潜伏工作未能铺开。这种专职所内潜伏工作成本高,工作成效难以估计,且少有人愿意为之,监管场所更是不敢苛求。

三、对下一步开展好深挖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深挖犯罪是公安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区深挖犯罪工作要实现“量的增长,质的突破”的目标,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全体监管民警中强化责任意识教育、素质教育,提高监管民警深挖犯罪工作的积极性。现有条件下,看守所管教民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面对面管理的有利条件,着重从掌握监情动态和在押人员思想动态入手,通过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犯罪心理、政策法律知识的宣传等工作来开展深挖犯罪。一是通过开展谈话教育工作向在押人员宣传法律、法规等知识,运用政策宣传、法律攻心、感化教育等多种方法,因势利导敦促在押人员坦白自首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二是加强人性化管理,尊重和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在押人员的伤病就医、起居作息、思想心结、亲情电话等细节方面入手,处处体现人性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在押人员与民警拆掉“隔离墙”,建立信任感,充分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的人性化管理原则,使在押人员能感受到人间的真情,慢慢解除自己的思想包袱,转变思想,坦白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事例表明,这些措施是当前深挖工作积累出的一些宝贵经验,在不断创新探索新方法的同时,还要把老经验用好。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监管工作职能职责决定了深挖犯罪获得的绝大部分线索要靠相关警种查证,如何实现深挖犯罪工作效益的最大化,近年来,一些兄弟省市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与相关警种线索提供、查证、反馈的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效推动了监所深挖犯罪工作,这些成功经验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前,要从监所管理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具有我区特色的各警种协作机制,把厅里的奖励基金用活用好。

(三)在监管系统建立监所侦查工作机构,理顺现行监所办案体制。目前,虽然困扰监所深挖犯罪工作开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办案体制不顺是根本原因。目前,自治区公安厅监管总队已设立了监所侦查支队,但在各盟市中只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设立了监所侦查大队,全区只有呼和浩特市一、三看守所专设了监所侦查中队。在全区建立层级监所侦查机构可以很好地理顺现行办案机制。监所侦查机构的办案模式大体有三种:即对本辖区且有条件办理的线索可自查自办;对本辖区但不能独立办理的线索,相关警种协办;对外地的线索负责转递,可跟踪催办。建立监所侦查机构的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有助于减少转交环节。现行的深挖犯罪工作通常是监所民警发现案源后,初步做好线索材料整理然后上报监所,监所再上报监管支队或转递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再转给承办人,时间少则三五天,多则更长。由于转交时间长,往往把有条件查证的线索延误。建立监所侦查机构后,本地线索改转交为直办,将大大提高侦破时效。

二是有助于畅通信息渠道,增强查证效果。办案人员查证线索时仅靠在押人员检举材料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查证的深入,需要反复沟通,多方获取信息加以印证,如果信息渠道不畅,交流不及时,查证就不到位,最终有价值的线索也会流失掉。同时,办案人员在查证线索时,常常需要在押人员和他们的亲属配合,出于逃避打击心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对刑警普遍有对抗情绪,而出于人的本能,对来自在押人员身边的监管民警则相对信任和依赖。建立监侦机构后,办案民警就是监所民警,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实施政策攻心、亲情感化,促使在押人员与亲友之间相互规劝,配合查证,线索查证效果将大大增强。

三是有助于建立长效机制。监所是犯罪“信息库”,是深挖犯罪的永久性战场,从长远的眼光、发展的观点看,必须将深挖犯罪工作看作同保证监所安全同等重要的任务来抓好。建立监侦机构,为专门从事深挖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有利于保持监所深挖犯罪工作的规范性和长久性。

Key works:Police prison,getting to the bottom of crime,achiev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

Thoughts on getting to the bottom of cri me of Police prison

ZAO Jun,WANG Gui-xiang

At present,the achievement on getting to the bottom of crime which the Inner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gets is major.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which result from the mechanism element and interest element.These problems restrict the police to get to the bottom of crime in the prison.Getting to the bottom of crime is an important job for police supervision.To increase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the job of getting to the bottom of crime in the InnerMongoliaAutonomous Region,we shouldmake great efforts on many aspects.

D918

A

1008-7575(2010)02-0133-04

2010-01-10

赵 军(1972-),男,辽宁海城人,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监管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公安监所管理研究;王桂祥(1963-),男,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高级讲师,主要从事监所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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