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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问题

2010-12-27李金和

理论导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村民主体农民

李金和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阳55000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问题

李金和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阳550001)

在政府、社会和农民组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体格局中,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农民主体性的强弱决定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效度。在实践“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需要客观、冷静地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格局,认清核心主体——农民弱位的事实,培育具有自我发展主体性能力的新型农民。

新农村建设;主体;新型农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部署,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村面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战略任务的高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村和谐。可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取决于农民素质的提高,亦即新型农民的培育。在实践“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需要客观、冷静地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格局,认清核心主体——农民的现状,培育具有自我发展主体性能力的新型农民。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格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还是人口、环境的优化,亦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管理民主、乡风文明、村容整洁,都不是某个或某类单一主体能够独自完成的事业。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现状,理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机理,充分发挥新型农民的核心主体作用,首先需要清晰地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格局。

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旨在消除城乡二元格局、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从宏观上来说,是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动广大农村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的新阶段战略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当代发展与实践。邓小平说:“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1]77-78

新农村建设的宏观主体包括政府、农民和社会三种基本力量。就政府、农民、社会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而言,其主体格局表现为: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用“主体”表征农民区别于政府、社会的特性,是基于三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而做出的进一步区分。如果单论主体这一层面的主次轻重而言,应该说,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

政府主导指的是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者、组织者和推动者。依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政府立足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建设,明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规划制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政策宣传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合力;统筹城乡财政比例,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投入,并组织协调工业、教育、科技等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扶持新农村建设。

农民主体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不但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更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区别于以往农村建设的重要特征是政府在政策规划和宏观导向时,突出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首创精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搞好乡村建设规划,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尊重农民意愿”,就是贯彻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农民自己的事情农民自己做主、自己讨论、自己决策。“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就是在创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充分发挥农民自己的创造力,并把那些科学的、具有广泛适应性的思路、做法凝练提升为政府的方针政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1]382

社会扶持主要指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城市及工商业等领域的优势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进入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围绕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加强农村文化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大对农民综合素质的培训力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通过创新投资策略和信贷担保,因地制宜地调整农村产业格局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开发特色资源、扶持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发展壮大。

总之,作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新的战略任务,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社会主义新村建设,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既需要政府惠农政策的导向和农民主体内在动力的发挥,也需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参与和扶持。客观地说,只有政府、农民、社会三者的共同作用,方能有效汇聚政府和社会的外推动力,成功激发农民自身的内驱力,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合力。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的弱位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在政府主导、农民建设、社会参与下,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无论是其农业产业结构、农民生活状况,还是农村环境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但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尤其是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偏远落后的农村,其建设的成效还很有限。比较中西部农村与东部农村之间的差别,广大中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有限性,最根本的是中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农民主体性的弱位。

借鉴迈克尔·博兰尼、奥斯特罗姆等的“多中心”社会治理理论和马克斯·韦伯的“财富—声望—权力”三位一体社会分层理论,依据农村中农民拥有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组织资源等的差异及其在农村治理和农村建设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将村民自治和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农民进一步细分为村干部、农村精英和普通村民。[2]考察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不但普通村民的主体性弱位,而且在建设新农村这一点上,农村精英和村干部的主体性也明显弱位。

首先,普通村民弱位。由于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工作体系及基层组织在对农民的教育、引导和组织方面事实上的“父权式”干预,本是农村构成主体的普通村民却并不自视为新农村建设的当然主体。相反,恰如亚里士多德剖析的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一样,普通村民“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3]这样,在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讨论和建设中,更多的是官员、媒体、专家和研究者。正如某调查显示的:“新农村建设是上头‘热’,媒体‘热’,学者‘热’,基层和农民基本不‘热’,农民几乎是一个旁观者”,80%的群众积极性不高。[4]深入中西部农村地区,不难发现,普通村民大部分仍然如“十一五规划”之前一样,青壮年劳动力热心的是通过发展打工经济增加自身的收入,改善自身的生活,留守农村的人口主要是儿童、妇女和老人。农村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严重削弱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

其次,农村精英弱位。这里的精英主要指在农村中具有一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的经济能人、乡村教师和民间文化人等社会精英,他们或者具有较强的致富能力,或者较为熟识法律和民间文化传统,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在乡村社会较受人尊重而自在自发地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领头羊。米尔顿·埃斯曼(Milton J.Esman)、诺曼·乌普霍夫(Norman T.Uphoff)共同研究有关第三世界国家农村发展的一系列案例后指出:“地方社团是乡村发展战略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5]两位学者所谓“地方社团”,实质就是由经济能人、乡村教师、民间文化人等社会精英组成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正因为经济能人、乡村教师、民间文化人等社会精英在乡村社会建设中的示范效应和凝聚力量,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的“乡村自治制度”设计中特别注重将农村中具有声望、地位和影响的乡绅纳入作为乡村自治权威机构的乡学和村学中充任学董和学长。然而,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实际中,由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社会组织体系向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转型,大部分农村精英,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精英,不是聚精会神引领普通村民集中乡村建设,而是在积聚一定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之后尽量向城市或城镇流动。大量农村精英的外流必然地弱化了新农村建设中具有示范效应的权威主体,增加了农村公共秩序和公共物品供给的难度。

再次,村干部弱位。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前,村党支部基本上垄断了农村的政治权力。1980年代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农村政治权力机构发展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治权力机构在农村的基本组织形式,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贯彻者、实施者和践行者,从应然的角度来说,他们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火车头”,是农民这一新农村建设主体中的“主心骨”,他们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就是组织全体村民因地因时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落实国家的惠农政策,带动村民建设好自己的家园。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村干部或是机械执行,或是有名无实、只挂名不干事,或是专搞“政绩工程”,更有甚者,挪用、私吞国家的农村财政投入。据《半月谈》报道:2008年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沿海发达地区一些富裕农村,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更是惊人。2009年1月被查处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近2400万元。村干部由过去的单独作案、个别腐败演变为村两委“领导”下的集体腐败。小“村官”变大“贪官”,村民自治被严重异化。[6]应该说,刘子荣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主体弱位或异化的典型代表。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政府政策规划和投入的效益,直接取决于农民主体性的强弱。从普通村民、农村精英到村干部的普遍弱位,既消解了国家惠农政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城市及工商业等社会力量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扶持积极性和扶持力度。

三、大力培育具有自我发展主体性能力的新型农民

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7]然而,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只有具备主体性的人,才能成为活动的、现实的主体。这里的主体性指的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形成的对象性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自觉活动之质的规定性,亦即人对人之作为主体的自觉、自主和自为。同样,农民虽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但是,只有自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并具备自我发展主体性能力的新型农民才能由应然的主体转化为实然的主体,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真实主体。因而,基于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弱位的事实,建设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培育具有自觉、自主、自为等自我发展主体性能力的新型农民。

自觉,作为新型农民的首要主体性品质,指的是包括普通村民、农村精英和村干部在内的所有农民对自己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体的自我觉知、自我体认。用冯友兰的话说,也就是“明觉底心理状态”,即“了解某事”与“自觉其是做某事”的统一。他说:“了解是一种活动,自觉是一种心理状态。”当一个人在做某件事的时候,他知道怎么做这件事,知道程序如何,这种纯粹的理性认识就是“解”;当他在做这件事时,对此有理性自觉的意识,这就是“觉”。[8]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具有主体性的新型农民,提升农民的素质,首当其冲的,是让他们理性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任务本身及其长远战略意义,并理性地觉察到自身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地位及其相应的主体责任,进而自觉地投身到自己家园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之中。具体到农村精英和村干部,则不但应该自知自己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体地位,而且还应该自知自己作为乡村社会中权威群体的领导地位和示范效应,以身作则带领广大村民致力于美好家园的建设,以自身的行动回报村民赋予的权威和信任,为自身群体的延续和类的发展恪尽职守。

自主,主要是指农民依据村民自治制度和政府方针政策的导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决策过程中自己做主、自己讨论、自己决策。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的首创精神,这是政府、社会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人翁地位的确认。但是,如何真切地体现农民的主人翁地位,除了政府、社会的关切、支持之外,更为关键的,是农民自己对自身主体权利的表达和主体地位、主体价值的坚持。分而论之,普通村民应该主动跳出长期身份社会的影响所带来的自视为被管理者的仆从意识和“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小农意识,克服“等、靠、要”的奴性思想,以自立自强的主人姿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建设。农村精英和村干部则应该在关注自我家庭发展的同时承担起村民赋予的群体责任,做到个体发展和群体发展的统一,自己先富的同时带领村民集体致富,科学贯彻国家大政方针的同时激发村民的主体能动性和主体创造力,做到因地因时制宜地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机械地规划、建设。

自为,指在自觉意识、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农民主体将自己的选择和规划付诸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毛泽东强调:“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我们判断一个党、一个医生,要看实践,要看效果;……真正的好心,必须顾及效果,总结经验,研究方法。”[9]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理解掌握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和战略任务,根据所处农村、农业、农民的现实和“三农”问题的基本规律制定了发展方案,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前提下,具有群体权威的农村精英和村干部应该主动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科学使用政府投入,合理吸引各种社会投资,发展农村教育科技文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村环境,改善农村面貌;作为农民群体主体构成的普通村民,则应该在村干部的组织下,在农村精英的带领下,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方案的行动实践和监督管理。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民有了自觉性、自主性和自为性等自我发展主体性能力,就会将新农村建设转化为自身的需要,激发自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辅之以政府的惠农政策和教育导向,普通村民、农村精英、村干部将以主人翁态度自觉提升自己的素质,并将已有的素质转化为建设的能力,从而在农民主体内驱力的作用下使政府和社会的外推力汇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合力。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3.

[2]俞可平,徐秀丽.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的比较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2).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48.

[4]高定一,彭世松.新农村建设:是农民自主还是政府代农民做主[N].湘声报.议政周刊,2006-06-29.

[5]Milton J.Esman and Norman T.Uphoff:Local Organizations Intermediaries in Rural De velopment,Ithaca:Comell University Press 1984:40.

[6]孔博,詹奕嘉.村民自治被异化沿海强村村干部集体腐败成气候[EB/OL].新华网,2009-06-2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3.

[8]冯友兰.新原人[M].北京:三联书店,2007:11~12.

[9]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1:873~874.

D422

A

02-7408(20)05-0073-03

李金和(1975-),男,湖南新化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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