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议会建设:经验与启示
2010-12-27谢有光王凤鸣
□ 谢有光 王凤鸣
当前,国外议会尤其是发达国家议会在信息通讯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经验,对其进行研究总结,这对我国电子人大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国外电子议会建设的概况
“二战”结束后,随着计算机的出现,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逐步进入议会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议会应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和网络技术开始急剧增加。这是因为:(1)西方国家出现了日趋严重的“民主赤字”,政府(包括议会)企图通过一个全新的“公关战略”突破困境;(2)在当前的信息环境条件下,公民要求立法机构及其代表增加接近、透明、责任和提高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3)议会为应对全球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挑战,也迫切希望找到一种复兴机制。
最初,各国议会对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一般局限在某些单项的应用功能。例如,支持议会文件的起草和管理,进行通信联络和电子投票等。其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21世纪初,议会为找到一种机制以应对全球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挑战,更好地解决有效的技术参与方法,人们提出了“电子议会”这一概念。这时议会利用信息技术强调的是提高“议会的政治核心职能”、实现“透明、易接近和责任性”,甚至要求建立“虚拟国会”等。我们认为理想的电子议会是由一系列硬件设备和综合性软件系统构成,可远程参与,集文本、视频和音频等为一体的“虚拟议会”。目前,各国电子议会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受各国物质技术基础、政治法律制度、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信息通信技术在各国议会中使用的方式和发展程度是极不同的,其内容也各有千秋。韩国是第一个使用“电子议会”概念的国家。目前,韩国的电子议会主要是由“数字大会厅”、“在线信息系统”和电子图书馆三部分构成。美国是信息通信技术在国会中应用最早的国家。1995年,美国实施了所谓“网络国会工程”,内容涉及网络技术升级、设备更新、安全保障、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其目的就是要建立“功能强大、相互连贯、规格统一的多媒体网络,配置足够的软件和现代化兼容设备,使美国众议院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职责,为公众、议员和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最佳服务”。1995~1997年,国会建立的“立法信息系统”被美国国会研究理事会称之为在数字信息管理系统中“最非同凡响的成功者之一”。此系统分内外两个部分,并相互隔离。其中,内部的系统叫“在线立法信息检索系统”,为国会议员以及他们的职员提供最新、最全面的立法信息资料服务。外部的系统称之为“国会图书馆—托马斯”,它是第一个综合性电子立法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分发参众两院的立法信息。2004年1月,奥地利成为第一个全面实施电子化制定法律的欧洲国家。此电子立法项目从立法草案、修改、通过和公布法律创建一个完整的电子程序。2007年6月,在第七届“全球重塑政府论坛”上,该项目被认定在公共服务中极大地提高了透明度、责任性和响应性,获“公共服务奖”。苏格兰的“在线议会”,被认为是电子议会的一个先锋。它最突出的成就是创设了网络请愿、自由互动式在线论坛、网络咨询系统和网上现场直播辩论。2005年,它入围“欧洲电子民主奖”,名排第二。2006~2008年,欧盟一些国家和地区(荷兰、匈牙利、立陶宛和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议会等)开始合作研究“电子代表工程”。该系统主要是为当选代表提供一种可移动的、个性化的工作环境。目前,此系统处于试验阶段。
纵观全球,世界各国的议会正缓慢走向网络[1]。2008年全球电子会议报告资料显示:86%的受访者(各国参会代表)称本国提供议会或议院的网站,46%议会委员会已上网。电子邮件、网络访问等成为一般应用中最普遍的类型。在立法应用方面,55%的受访者称有文件管理系统,70%的受访者有议会电子图书馆,70%的有大会辩论记录系统和备忘录,64%的有议案、条例草案及修正的应用软件。在代表应用方面,34%的受访者提供议员个人网站,大约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有公布财务状况的应用程序和与选民沟通的应用软件。在监督应用方面,一半多的受访者(52%)有处理政府问题的系统,41%的受访者提供听证会的应用系统,只有11%表示支持其他监督活动的系统[2]。
实践证明,议会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好处是巨大的。首先,它能提高议会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2004年,默门顿研究小组开展的一项有关欧洲电子政务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方面最出色的政府部门,其生产率提升是同行的3至7倍。意大利的政府部门在提高效率方面成效最为明显,比以前提高了36%,德国、荷兰和瑞典略高于10%。总体而言,电子政务建设水平较高的国家普遍在效率方面获得介于35%至55%之间的增长率。调查表明,欧洲八国投资于网络技术、业务流程和网络应用的政府部门平均可以将成本降低20%到30%。同时,通过网络支持使服务水平提升一倍,也可将年度运营成本降低10%以上,将公众满意度提高20%以上[3]。澳参议员伦迪(Kate Lundy)认为,在线技术的有效利用不仅将大大增强议会的运作,而且也会更加有效地提高议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会使议会与社会发展的步调相一致[4]。在2009年世界电子议会的大会上,沙祖康指出,通过促进议会成员、议会行政部门、媒体和市民获取信息和服务,信息通信技术可以使民主程序更加透明、易接近和有责任性。它能够加强公民的参与,创新互动方式,获取议会议程和文件。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也有助于议会更加有效地履行立法、监督和代表的职能[5]。
二、国外电子议会建设的经验总结
(一)一般性做法
1.组织管理机构的建设先行
实施电子议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国外实施电子议会计划,首先成立决策咨询机构,通盘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在苏格兰议会,为研究电子议会怎样运作的问题,国务大臣专门创办了“各党派咨询指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提交当局考虑运作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苏格兰议会的工作方法,并为国会可能通过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拟定提案。在具体的组织管理方面,美国众议院的做法是:“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临时性专门机构与日常管理部门相结合,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与有关部门维护、运作分工协作。例如,为建立“网络国会”,众议院监督委员会专门成立“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工作组”,负责研究工程的实施性方案。而信息技术服务的运作责任在首席行政官办公室和书记员办公室分工负责。首席行政官通过议院信息资源办公室负责信息技术服务。议院信息资源办公室为议员、委员会和众议院管理办公室提供信息系统的支持服务。它与供应商一起协调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电话设备支持服务,并为系统整合、实施和发展提供直接支持。此外,议院信息资源办公室还为计算机用户发现并处理故障,为计算机安全、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的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书记员办公室负责开发、管理有关立法、议院活动的文件和电子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议会信息技术的管理和保障机构也是随着实践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的。例如,英国议会在实施信息通讯过程中,先后成立了许多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这种多机构管理的体制,缺乏整体的战略规划,造成工作相互扯皮,投资不足,缺乏对资源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于是在2006年1月,实行改组,成立“议会信息和通讯技术部”。它第一次将全国两院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工作人员和资源整合到一个统一的组织之下,建立主任负责的统一领导体制。议会信息与通讯技术部门使英国议会上下两院共同拥有和管理,并对两院议员提供服务。这种管理体制的形成,为议员更好地利用新技术、改善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
2.重视技术人力资源的保障
为发展电子议会,首先是要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障问题。国外常见的做法是:(1)面向社会征聘熟练的IT技术人员,就电子议会的建设、发展和维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服务。(2)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这种培训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它包括举办培训班,利用光盘和录像带进行电教学习,组织网上培训、咨询或技术支持服务等。另外,有的议会还成立专门的办公室为用户提供软件和硬件的服务咨询。其次是解决技术资源的问题。它基本上有三种办法:一是根据各个国家实践的需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解决技术资源问题。另一个是通过国际间的技术合作解决电子议会的软件应用系统问题。例如,2005年创立的“信息技术国际议会协会”就为信息技术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该协会的主要目的是在议会层面上支持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议员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技术的平衡发展和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信息共享。欧盟的“电子代表工程”就是一些国家议会和大学间的一种联合攻关项目。通过这种合作与共享,可以在资金和技术短缺的情况下,加速各国的电子议会建设,缩短国家间的差距。三是寻求国际技术援助。目前,信息通讯技术援助日益成为外援的一种优先项目。各国议会联盟的许多技术援助项目中也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部分。例如,在埃塞俄比亚议会中建立和发展信息服务;在科索沃议会实行文件管理系统;在赤道几内亚人民代表立法院支持开发网站等都是通过这种援助实现的。
3.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费用
电子议会建设的经费问题,尤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各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1)政府预算开支。主要用于电子议会建设、运作和维护所需的经常性费用。例如,英国上下两院及其议员就设有此方面的专项资金预算。特别要指出的是,澳大利亚为解决地方资金的不足问题,消除“数字鸿沟”,其理念和思路独特,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长期以来,澳大利亚的电信规章制度遵循“普遍服务义务”的原则。“普遍服务义务”的原意是确保在可承受的费用上为所有的澳洲人提供基本水准的电信服务。进入网络时代,1996年的选举之前,两个主要大党均采取了类似的政策以满足提供公平获得在线服务的需要。“公平接入”政策目标的责任意识,在现行的政府领导下的许多行政部门之间广泛散发。澳大利亚的“宽带服务专家组”支持宽带互联网服务应界定为电信运营商的“普遍服务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为解决“普遍服务”带来的成本增加问题。前政府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提供补助满足接入社区网络需求的政策,同时还有不同的特别计划来补充接入由不同的公司经营的社区网络。其中,一个最大的和最重要的资助项目就是建立社会信息网络。(2)政府专项拨款。它主要是指议会首次启动电子议会的基础性设施建设或对其进行全面改造更新所需的资金庞大投入。例如,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曾拨付10亿美元的巨额款项,用以支持参众两院国会网络的全面整合和升级。(3)建立专项基金。在西方国家,以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作为普遍服务支持机制的做法越来越流行,似乎正在成为一种趋势。(4)国际援助或贷款。自1991年以来,美洲开发银行一直支持议会和立法机构的现代化信息系统项目。2007年,美洲开发银行批准1610万美元贷款,以支持巴西在联邦、州和市一级第一阶段的立法机关的现代化。(5)其他。如黎巴嫩议员的网络费用由奥尔巴尼大学支付;墨西哥议员的网络费用则由服务供应商签订的“一揽子”服务负责。还有一些国家因国家的公共资金通常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鼓励捐助者实行资助。这受到利益攸关者的普遍欢迎。
4.构建较全面的法律支持体系
法律法规是民主构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促进信息和通信技术在议会中的应用,而且也可以为电子议会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保障。一般地说,一国的电子议会越发展,越重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目前,国外与电子议会发展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类:(1)信息化促进法。如韩国的《信息化促进基本法》,英国的《政府现代化白皮书》,美国的《文书削减法》和《130~40公法》等。(2)电子签名法。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3)个人隐私保护法。目前已有61个国家通过此法,是颁布国家最多的一种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保障公民权利,如言论自由的一种手段。(4)信息自由法。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进行有效参与和监督的重要保证。(5)信息无障碍法(e-Accessibility)。如澳大利亚颁布《残疾歧视法案》《联邦残疾人平等法》,防止对残疾人的非法歧视,确保信息通信使用中的公平和平等。(6)网络安全法。它是发展电子议会和树立通讯技术用户信心的先决条件。在此方面美国是立法最多的国家,先后共颁布七部之多这样的法律。(7)开放标准法(Open Standards)。例如荷兰《在公共和半公共部门利用开放标准和开放源码软件的行动计划》,丹麦议会关于政府部门使用开放标准的B 103决议等,以确保网络和设备的兼容和联通性。
5.适时进行绩效考评与指导
绩效考评是一个“指挥棒”,也是一种“鞭策”的工具。因此,建立电子议会的绩效考评体系也非常重要。欧洲设立的年度“电子民主奖”范围较广。它专门奖励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治理中,在加强电子参与、透明、代议制民主和公民参与方面,具有创新特色的电子民主工具和内容。该奖项包括八大类内容,其中含有民选代表的电子民主和欧洲议会的电子民主两项目。评奖依据涉及政治、民主、公民和技术四个方面。美国自2002年以来,为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在国会中的应用,国会管理基金会(CMF)每年对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委员会和领导阶层三种不同类型共618个网站进行评估指导,对优胜者颁发“金鼠标奖”。此考评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让人们认识到国会网站可成功地利用互联网来为选民服务,并达到他们的需求目标;二是为所有国会办公室就如何改善它们的网站提供实际的指导。其测评内容包括:(1)用户观:有明确的网民意识,充分考虑和满足其要求,围绕网民构建网站。(2)内容:要求网站内容新颖、能够吸引新的访客,支持办公室制定的工作目标。(3)互动性:为访客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促进在线和非在线的沟通。(4)实用性:网站的设计和信息体系结构能够使网民快速而便捷访问信息和服务。(5)创新性:拥有创造性的功能,能使访客增强趣味性和简易性的体验。围绕这五大项“模块”,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委员会和领导层的网评内容分别设有94、43和40个子项。国会管理基金会和多所大学的专家、学者进行公正、客观的量化打分。在量化过程中,还注意访客感受的量和质两方面内容。其中,定量因素包括某些特定内容或功能,如网站地图或搜索功能;定性因素包括信息介绍的质量和性状、网站的可用性和链接性能、它的外观和感觉以及访问者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然后专家组根据测评分值将其划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在“A”级中设金(90~100分)、银(80~89分)、铜(70~79分)三个奖项。最后还发表有针对性的报告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这种激励、鞭策和指导,网站总体进步明显。
(二)经验教训
1.政府要员、议会领导层的支持和参与是成功的关键
南非议会秘书长Zingile A.Dingani在出席2007年世界电子议会大会上强调,电子议会建设“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在整个规划过程中政治领导层和信息通信技术工作人员的参与”[6]。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伊利诺斯州、华盛顿等地是有效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先行者,其成功运作的奥秘均与受到领导层的支持密切相关;而在一些立法机构,如美国密歇根州、瑞典议会,计算机系统之所以没有像期盼的那样快速实现,领导层没有介入是非常显著的。因为政治领导层关键人物的参与,不仅意味着在政治上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持,而且也能促进电子议会发展。相反,在电子议会的建设过程中若缺乏领导层的参与和指导,电子议会的建设和发展很容易脱离现实,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需要指出的是,议会成员的参与也是电子议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为他们知道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和对他们最有益的解决办法。
2.重视可行性评估和科学定位是走向成功的重要前提
信息通信技术进入议会领域所带来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不少人将它视为一种革命的力量。现实中驾驭这种力量既要防“左”也要防“右”。例如,在加拿大议会,早期使用计算机技术之所以遭遇失败,其原因就在于急于求成,“破坏”了原有的运作程序,没有循序渐进地进行改良。再者,美国德克萨斯州最初实施的计算机系统的失败,原因是它超越了立法机构的时代需求特征。后来,当同样的应用系统并入网络程序时,它却很快满足了立法机构的效率需求,从而获得成功。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机构内,电子议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含义是权力分配,新的信息通信技术作为权力源泉,也将对现有权力重新进行分配和组合,这就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内部权力分配的实际影响,要依据立法机构的工作逻辑,更确切地说是必须成功的政治逻辑进行研判,这是电子议会成功发展的一个基础。
3.坚持“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思路,遵循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
电子议会的建设需要组织多方面相关人士进行综合研究,协调发展。在加拿大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在计算机使用上早期尝试性失败没有足够注意“一体化”发展也是原因之一。这里的“一体化”的思想包括:(1)技术应用与时代要求合拍;(2)电子议会要与电子政务衔接;(3)运作上内外信息系统并重;(4)立法、教育和培训相协调等。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方式上,议会成功运作的发展特征一般是采取缓慢、试验、渐进的方式,防止激进、大刀阔斧的企图。目前,大多数国家议会的应用系统开始于单一的、相对简单的应用,例如,议案跟踪系统。实践证明,这种演进的方式是现实的、可取的。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时间可提供适应的立法环境,在小范围、简单的和非威胁性逐步提高应用,也容易减轻人们最初对计算机技术的恐惧和疏远。若在议会没有这一态度的变化,努力发展计算机系统是注定要失败的。英国的经历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4.实施“市场营销战略”是电子议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信息通信技术装备各国议会,最终的目标是应用。人们也常把利用效率的高低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准。在印度奥里萨邦开始e-grama经验显示,信息通信技术应用项目要想取得成功,激发当地人民使用新的服务或技术是非常必要的[7]。因此,为促进电子议会的持续发展,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实施类似“市场营销策略”,进行积极的“促销”活动也就成为必然。国外常见的做法有:编制、颁发关于电子议会使用方面的通俗易懂的用户指导手册;以用户为中心,改善电子议会服务的用户界面;提高服务的安全机制,消除人们参与的后顾之忧;增强用户参与的响应性,提高用户的信任和服务的有效性;增加公共网络参与设施,为公民提供便捷的上网条件;采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等。为吸引更多潜在参与者,印度还采用明星做广告。有的还通过网络组织服务者和用户进行经验交流等。
三、国外电子议会的建设经验对我国发展电子人大的启示
1.站在政治发展的高度,制定电子人大的发展战略
电子人大有别于电子政务,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属于电子民主的范畴。因此,我们应站在政治发展的高度制定电子人大的发展战略。首先,电子人大的发展战略应与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尤其是信息化战略和政治改革的目标相结合。其次,充分考虑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动员多方代表参与。再次,一定要符合中国人大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特色。具体的目标可包括:(1)提高人大及其组织机构的活力和工作效率;(2)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和互动;(3)增强人大网站的功效,提高实效性、易接近、响应性和责任性;(4)加强人大的立法、代表和监督等核心职能,确保立法、监督的科学性、民主性,密切代表与民的联系等。
2.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推行电子人大实质上是权力的重新分配,过程复杂,牵涉部门多,发展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较多,所以,必须建立人大主要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学者等人组成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实现“一把手”负责制,专门对电子人大的整个实施过程负责,对其结果负责。这样不仅能够随时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政治问题,也可以抵制传统习惯和保守势力的干扰,而且有利于协调、处理不同部门间的事务,必要时也便于动员行政力量和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保证工作的稳步进行。在具体工作中,重视国家领导人的宏观指导和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人大信息化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互促进;注意建设和发展的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同时也要把握好技术应用中统一规范与特色创新之间的平衡关系。
3.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进行电子人大建设,首先需要较完善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也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修与维护,必要时还要进行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这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同时,我国基础设施落后,地域辽阔,地区、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数字鸿沟”问题突出。这对我国尤其是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此,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发展思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加大政府的专项预算资金投入;二是在网络、电信公司推行“普遍服务义务”;三是积极寻求人大和有关企业的合作空间(如让其承担培训工作获取报酬等),签订“一揽子”协议,互利共赢;四是完善电子政务基金;五是寻求国际社会和组织的合作与帮助等。
4.按照综合性方式建设的原则,由易到难,分阶段推进
当前,我国人大的信息化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极不平衡,与实现电子人大的目标差距很大。为此,首先仍要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着力进行人大办公、办会和管理等设备的现代化装备或改造,逐步实现日常运作的自动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其次,要不断建立或完善人大的业务系统。人大应用系统的建设内容上应坚持综合与专业并举,内外系统并重,管理和服务兼顾的方针,防止“信息孤岛”现象。在发展方式上从上到下、由内向外逐步推进。再次,加强人大的网站建设。各级人大网站应统一管理门户,逐级分配活动窗口。信息提供要真实、准确、全面、清晰和及时连贯;以用户为中心,提供网站地图和帮助、下载服务等便民设置;支持多种语言。信息形式除文本格式外,也要通过音频和视频公布信息。同时,拓展互动、参与功能,丰富参与形式,开办人大论坛,对公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咨询;提供网络信访系统等。
5.加大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总体而言,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建设仍然明显滞后于电子政务的发展,主要表现为: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少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能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有的甚至与电子政务的发展相抵触。为此,加紧电子政务的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其基本的思路有三:(1)将现有法律条文或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推展性修订,纳入网络领域的问题。例如,修改刑法,纳入网络犯罪;知识产权法列入保护电子内容的所有权等。(2)利用“电子等同”传统纸张程序的立法原则,立法确定电子认证、电子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效力。(3)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颁布新的法律或管理条例。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制定“信息化促进法”、“人大信息化发展战略”、“人大信息化绩效考核办法”等。
6.树立大培训观,为电子人大的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信息化条件下人大的工作方式与传统模式有很大不同,远程参与、数字化运作越来越突出,安全、保密性要求高,信息处理量将越来越大,时效性强。这就对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制订一个广泛的“电子公民”教育发展计划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各级人大领导层的信息化思维,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能。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人大信息化的稳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同时,也不能忽视民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其积极进行电子参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培训不只是简单地教会如何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但更重要的是使人们了解新的信息技术工具所带来的好处,增强其学习和利用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人大新的运作文化。
7.指导和激励并重,逐步建立人大信息化的绩效考核体系
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以党的十七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全国人大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需求应用为主导,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众满意度、信息化内容、互动参与、技术创新水平、利用率等方面。考评主体的选择除了政府(包括其聘请专家)之外,还可以是第三方专门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具体评价时要注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外部绩效和内部绩效并重。对考核结果进行奖励的同时更要注意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帮扶和指导,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办法。
[1]Valentina Pop.Parliaments are slow in going online,study shows[EB/OL].http://euobserver.com/883/27175,2008-11-25/2010-02-18.
[2]World e-Parliament Report 2008[R/OL].pp.47-57.http://www.ictparliament.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45,2008/2010-03-12.
[3]MomentumResearchGroup.Net Impact 2004-From Connectivity to Productivity,http://www.netimpactstudy.com/pdf/NetImpact_04b.pdf,2004-03-18/2010-01-11.
[4]Kate Lundy.Cyberdemocracy and the Future of the Australian Senate[EB/OL],Papers on Parliament Vol.34 pp.199-205. http://www.aph.gov.au/SENATE/pubs/pops/pop34/c18.htm,1999/2010-03-11.
[5]Sha Zukang.Welcoming Remarks to the World E-Parliament Conference 2009[EB/OL],http://www.un.org/esa/desa/ousg/statements/2009/20091103_parliament_conference.2009-11-03/2010-03-11
[6]同[2]p.19.
[7]Shefali Nandan.Lesson from E-government Initiatives in Uttar Pradesh[EB/OL],p.29.http://www.iceg.net/2008/books/3/4_26-32.pdf 2008/201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