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场与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生成
——以贵州青岩为例
2010-12-26雷勇
雷 勇
国家在场与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生成
——以贵州青岩为例
雷 勇
民族社区通常被视为一种宗教场域,国家通过直接参与宗教活动或展现象征符号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在场,体现国家在宗教活动的属性、内容、仪式和关系等方面的存在。本文以贵州青岩为个案,阐释国家在场对民族社区宗教活动具有的重要影响,即国家通过自我规定和制度安排,以及与地方社会的互动等方式来实现民族社区宗教活动正功能的生成与建构,从而形成一种稳定、有序、和谐的民族宗教关系。
国家在场;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
当中国以现代民族国家的身份推进其现代转型的时候,中国的社会历史经历了从线性到复线的变迁。受此影响,国家、地方、社会和族群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即从传统意义上的松散联系演变为今日的紧密勾连与持续互动,在此过程中,来自国家层面的影响自始至终地伴随了社会历史的解释、书写和演进,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国家在场。国家与地方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特别是在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困扰民族国家的当下,国家在场与民族及宗教之间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拟选择作为民族和谐共处与宗教多元共生的社区——黔中青岩——为研究对象,探讨民族国家与地方社会在民族宗教事务领域的互动关系。
一、民族社区与宗教场域
位于贵阳西郊约30公里的青岩,最初是作为明王朝经略西南边疆事务时所设置的众多屯堡户所之一。经过逾六百年的政治更替与社会变迁,今日青岩已经发展为面积约90平方公里、包括5个街道委员会和17个行政村(自然村落106个)的民族社区,族群分布涵盖了苗族、布依族和汉族,其中苗族和布依族人口约占该民族社区人口的40%左右,且苗族、布依族人口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村落有8个。在宗教信仰方面,青岩社区民众在原始宗教(民间信仰)、传统宗教(佛教和道教)与外来宗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有规模不等的信众。这些宗教分别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传入青岩,如苗族所信仰的原始宗教是随着苗族在明朝以前的较早时期从外地移入青岩地区居住时带来的;传统宗教则是随着明王朝大规模开发和驻屯黔中大地以后跟随汉文化的到来而发展起来的;而外来宗教则是在近代外国侵略势力的裹挟下经由西方传教士传播的,1861年这里还发生了中国近代历史上著名的“青岩教案。”
一般来说,民族社区是在民族村落基础上经由一个或数个民族村落不断整合和拓展而来的,带有鲜明族群性、地域性和社区性。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民族村落更多地是强调地缘与血缘的关系,那么民族社区除此之外又增加现代社会的联系、交往和流动。由于民族和宗教的天然联系,所以民族社区自形成那一天就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宗教活动及其所代表的宗教关系。并且,存在于一定地域环境之下的民族社区之中各个族群的经济生活方式、族群关系和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宗教活动产生影响。以今日青岩为例,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相当、功能齐全、联系紧密和内容丰富的民族社区。在这里,每个民族内部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各种宗教活动和谐共生,相互交融。在国家的参与和主导下,“原始宗教、民间宗教并不驱赶佛道,佛教、道教也不力图消灭原有宗教,它们‘和平共处’,各自授戒、传道、做法事,互不干扰。”[1](P92)这种共存的思想与态度同样也体现在对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信仰与传播方面。而各种微妙而复杂的国家与地方、民族与宗教、政治与社会、此岸与彼岸的关系一一包含于各种宗教活动之中。
许多类似青岩的民族社区天生就是一个宗教场域,它提供了一个场域供各种形式的宗教进行对话、交流与博弈,而背后则隐藏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在这个特定的场域里,宗教包含了“由特定的行动者相互关系网络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的综合体,场域在本质上是历史与现实的、实际和可能的关系网。”[2](P140)所以研究其中的宗教活动及其关系可以洞察区域社会的各种关系,正如历史人类学者对一些关于乡村的民间故事与历史记忆的研究,“通过对这些故事与传说的富于同情心的理解,研究者可更加深刻地重构乡村的历史。”[3]对青岩民族社区的解读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展开的。
二、民族社区宗教活动中的国家因素
宗教作为一种精神信仰与文化体系,一方面力求与世俗保持距离,另一方面又与世俗世界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语境下,当代宗教越发呈现出世俗化的趋势,原本出世的精神品质在当下彰显出入世的行为风格,许多本来属于宗教信仰范畴的仪式、观念和行为与社会事务和国家政治纠缠在一起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乃至影响现代政治。因此,宗教活动一直牵涉到国家因素,这种情形在民族社区的宗教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首先是民族社区宗教活动的合法性是由国家所赋予的。所谓的合法性,原本是指“人们对于权力的认可,这种认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上,如认同、价值观、同一性和法律等。”[4](P1)民族社区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则是国家以政治权威和制度保证的方式对一定形式的宗教活动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宗教经典的解释与传播,宗教建筑的建设与修缮,宗教人员的封赏与认可,宗教仪式的默认与接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宗教活动开展提供经费资助或对宗教机构接收社会捐赠的默许等。以青岩为例,最近30年来,国家以各种形式积极推进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贯彻了国家的宗教政策,又赋予了该民族社区各种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如1980年佛教的迎祥寺开始恢复宗教活动,同年基督教礼拜活动得以恢复;1981年,青岩社区成立天主教堂管理机构;1987年,青岩政府重建基督教堂;1990年当地政府重修定广门和迎祥寺;2000年,重修寿佛寺,是年还成立了花溪天主教爱国会,以及抵制罗马教廷对140年前的“青岩教案”进行翻案;2001—2002年,国家在青岩社区重修了佛教的慈云寺、道教的万寿宫;2006年万寿宫又被贵州省宗教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为青岩社区道教场所。可见这些年青岩社区的宗教活动之所以如火如荼地开展,以及当前当地政府开发宗教旅游资源的大投入,其背后再一次显现国家对宗教活动合法性权力的赋予。
其次是民族社区宗教活动的规定性再现了国家对地方事务的强烈介入与积极参与。民族社区至少包括族群、地域、权力、伦理和制度等多重因素,成为联系紧密的社会网络。针对当代宗教世俗化的行为取向,民族国家显然不可能对宗教活动视而不见置之不管,恰恰相反,国家始终保持对宗教高度关注。民族社区宗教活动的规定性就折射出国家在宗教活动方面的身影。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民族国家以间接的方式影响宗教活动中外在形象的塑造,二是民族国家直接运用政治、法律和经济等手段参与民族社区的宗教活动。在青岩社区流传着女神与女魔的传说,女神张仙老祖作为儒家伦理的化身,代表儒家社会规范和价值,当地修建了张仙老祖庙,成为社区居民民间信仰的重要宗教场所之一;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女魔石妖姑太,作为不道德的代表,则从反面象征社会的动荡与失序。[5]这种属于民间信仰范畴的“人物”形象,反映了社区民众对社会基本的伦理、价值和规范的界定和取向,而背后的动力则是来自于国家。再有就在2000年10月1日,罗马教廷将在青岩教案中死去的4名教徒册封为“圣人”。次日,新华社发表了《揭开所谓“圣人”的面目》文章,揭露梵蒂冈此举的政治意图。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经过精心考虑,周密安排,相互协调,最后成功地解决了这次宗教事件。[6](P248-249)这一事件从头至尾体现了国家因素在民族社区宗教活动中的真实存在。
再次是民族社区宗教活动之种种仪式承载着国家意识与地方社会观念的对接。涂尔干认为,“宗教是社会情感的载体,提供象征和仪式,从而使人们得以表现将他们和他们的群体联系在一起的深厚感情。”[7](P138)就是这种载体,在民族社区形形色色的宗教活动中以符号或仪式的形式将国家与地方联系起来。比如在汶川地震之后,一些寺庙为死难者举行超度法事仪式,这种仪式“一方面表达了中国人对受伤的‘他者’极其真实感人的同情与关怀,另一方面又可唤起参与仪式观众的同情心以及对人世间苦难的感知能力。……在这一事件中,对苦难的超越与征服遂成为一种共同感知的社会信念。”[8]在青岩,遍布各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匾额、碑帖、楹联、标语、题词、广告册、宣传单,如:“爱国爱教,利国利民”,“国泰民安,道法自然”,“圣主恩倾神州大地,基督赐福华夏儿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这些国家存在的符号或国家作为象征的符号,不管是宗教机构所表现,还是地方政府所表现,都以一种特有的方式强烈地传达了国家意识而地方社会也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显然,在社区宗教活动中,仪式在强烈地传达着国家的政治意识。这是因为宗教包含了丰富的仪式,“一直被作为宗教的一个社会实践和行为来看待。”[9](P54)以青岩道教为例,一直有着“打清醮”的宗教活动仪式,俗称青岩打醮。该活动分别在春秋两季举行,春醮为太平教,祈求国泰民安,风调雨顺;秋醮为瘟疫教,遣送瘟神消灾,造福大众。活动在夜间举行,有着一整套程序和仪式,如道士行法事施孤,即超度亡灵、遣散游魂而每家备斋饭,最后以燃放烟火结束。通过这种仪式,原本平行的国家与社会、世俗与宗教走向了的对话与对接。
最后是民族社区宗教关系的调整包含了国家的因素。结构上,民族社区宗教包括了一定社区空间下各种宗教类型或同一类型的不同教派,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状况,呈现出差异性、层次性和关联性的特性。由于民族社区宗教行为的内容涉及权力、资源、利益、空间、信徒和话语权等世俗事务,因此很有可能形成复杂的宗教关系,它的调整除了各个宗教主体主动进行以外,很大程度上得依靠“国家”这个“外部性”因素。在青岩,苗族、布依族的原始宗教和汉族的民间信仰、原有的宗教(佛教、道教)与后传入的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及汉族的民间信仰与制度性宗教基督教之间的关系,在总体和谐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如“主”(基督教)与“祖”(民间信仰)之争,佛教与天主教发展信徒之争,以及本土宗教之间、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之间的宗教资源开发之争等,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该社区宗教关系的发展。此时,就需要国家在场来调整宗教关系,如对于“主”与“祖”的礼仪之争,以对话的方式来解决;对于资源利益之争,建立共享共赢机制,调适宗教关系的同时也促进了宗教资源的开发利用。[10]
三、国家在场之下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生成及意义
1.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内涵
作为一种满含仪式和观念的信仰体系,宗教在关注彼岸世界的同时也在强烈地关注现实社会,这就使得宗教对现实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随着时代、场域、制度和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呈现出较大的变动性与差异性。在功能上,表现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积极性,或者是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负面性,这就是常说宗教的正功能与负功能。宗教的正功能与负功能几乎是同时存在的,为所处的社会所建构,一定条件下二者之间甚至可以相互转换。以往人们对宗教的负功能关注较多,研究得比较深入。然而,在对其正功能方面,人们的关注较少,特别是在对当下发展迅猛的民族社区宗教活动更是如此,这就需要我们从学理上对其内涵来好好地梳理一下。
西方学者认为,宗教的功能主要是适应(adaption)、整合(integration)和认知(cognition),涵盖了内心、社会和人生三个大的层面。[11]针对中国的宗教,著名的台湾学者李亦园则认为,宗教本身及其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属于观念层次的终极关怀和属于社会层面的社会群体与个体的关系。[12](P216)尽管中外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却是相通的。这种宗教功能属性的层次分析,对研究民族社区宗教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在民族社区里,民间信仰集文化性、族群性和民间性于一体。通常,宗教的正功能主要体现在民众心理慰藉、民间文化传承、族群认同增强和社区整合发展等方面。在青岩,这里的民间信仰可谓蔚为壮观,单是村庙,北门有川主庙,祭祀孙膑;黄家坡有药王庙,祭祀孙思邈;南门有雷神庙,祭祀雷神;南大街上有财神庙,祭祀赵公明。在这里,每逢各个村庙的祭祀时节,人来人往,香火缭绕,热闹非凡,古朴的仪式、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文化得到呈现。在中国文化的传统中,“村庙信仰是一种非常宽容的信仰,与其他宗教并不冲突。”[13](P207)这些民间信仰,一方面使得汉族民间文化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另一方面又对青岩社区的整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再就是民族社区的传统宗教中的道教和佛教又与传统文化糅合在一起,其正功能除了具有民间信仰的基本功用以外,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以及由此对族群关系的强化。研究表明,“宗教是族群文化认同中真正能够持久的基质”,“共同的宗教信仰是一种强大的文化聚合力,不同的族群因信仰同一宗教,乃使他们间具有了相互认同的潜在动力。”[14](P233)在青岩,道教与佛教的传入是随着帝国王朝在西南地区拓殖时经由汉文化带来和传播的。由于贵州特殊的自然、社会和文化环境,许多传统文化在这里的保存之完好常常令其母源地惊喜不已。而且,一座座寺庙、道观以及带有浓烈地域认同和历史记忆的会馆夹杂在一起,和谐共生,以一种独有的方式将国家与地方、宗教与世俗、移民群体与世居民族紧密地联系起来,最后形成和而不同、一体多元的格局。
此外,作为来自异域的天主教与基督教,其仪式之规范和组织之严密,以及对现实社会的介入之深,它们在青岩社区的传播与发展显得格外引人关注。这些制度化的宗教在与中国本土宗教经历了猛烈碰撞之后,也呈现出一定的正功能,即一是弥补了中国传统宗教在某些方面对现实社会关注不够之功用,再就是积极与中国传统宗教的对话,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一定程度上也增进社区的整合与发展。
2.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生成机理及意义
民族社区是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构成部分,身处其中的宗教活动与其形成了一种同构关系。一方面国家的身份认同需要社会提供各种参与,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构建也受制于国家的制度安排。杜赞奇甚至还认为,“现代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形式与内容是世代相传的有关群体的历史叙述结构与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制度性话语之间妥协的产物。”[15](P70)民族社区宗教的正功能,就是在民族国家话语体系下宗教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之适应性,它的生成包含一定的逻辑性。
第一,民族国家规定了民族社区宗教活动的社会属性。“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形式,”[16](P253)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宗教活动反映其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属性。在现代社会,这种属性则是由民族国家规定的。比如,民间祭祀中的家族、权力与资源的复杂关系,“体现了村落作为社会互助和认同的共同体”的属性。[17](P146)而祭祀过程中围绕家族、权力与资源的合作与冲突,所表征的是在“家”与“国”的观念。[18](PP574-576)本质上,民族国家的观念通常以一种意识形态或价值体系表现出来,宗教在与社会发生联系时也就或多或少地折射了国家的观念,此时,宗教的正功能也就得以形成。任何一种宗教形态,无论其与社会联系的程度如何,都是以一种信仰的方式对国家要求做出回应并作用于社会,此时它的功能及其属性就得以呈现。换言之,民族社区宗教活动的属性为民族国家通过自我认知、想象和界定所建构。对此,吉登斯关于东西宗教的社会属性曾有一个精彩的论述,他指出:“东方宗教在信徒中培养了一种对现存秩序的消极态度,基督教则包含了与罪恶的不懈抗争,并由此可以激发起对事物的现有秩序的反抗。”[19](P514)这说明了国家对于宗教正功能的生成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民族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形成。对民族国家而言,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主要目的是在国家政治框架下让宗教活动为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发挥积极作用。然而,这种作用并不完全是自发生成的,很大部分必须经由民族国家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宗教与世俗事务之关系,对于宗教的积极性予以制度上肯定,对于消极性要尽可能小地减少其对社会的冲击。这些制度设计,包括国家法律制度对宗教的规定,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社会团体的参与,以及民间机构的跟进,由此形成自上而下的操作系统,处于顶端的国家牢牢地把握了整个系统的运行。事实也是如此,现代民族国家对于宗教的功用之关切,在当下不是消减了,而是在增强了,国家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在青岩,宗教活动的开展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如《宗教事务条例》)的保护下进行的,其宗教活动正功能的发挥得到了国家的认定和支持。近年来,针对宗教旅游资源的开发,地方政府于2007年通过《贵阳市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促进青岩社区的宗教活动与地方经济发展实现良性互动。在这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背后,则体现了国家的参与性与主导性。
第三,民族国家与地方社会通过合作与竞争的方式共同决定了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发展。在现代社会,民族国家与地方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在一些过去被视为社会或民间层面的事务上,现在国家则通过各种方式向地方社会传达了“在场”的信息,地方社会也对国家的“嵌入”作出必要的回应,即国家与地方在按照一定游戏规则进行博弈。这种博弈行为同样也体现在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生成方面。首先是国家出于政治的需要将宗教活动限定在稳定、有序与适应的范围,让世俗与宗教实现相互认同,从而打通国家意识形态系统与“表现于观念、仪式和信仰系统”[20](P82)的宗教之界限。为此,国家在宗教问题上,从观念、制度和行为上通过地方社会来推进宗教的正面发展。与此同时,地方社会在民族社区宗教问题上,围绕权力、资源、利益、空间、方式、程度和话语权等又有着自身的愿望和诉求,与国家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冲突性,形成既合作又竞争的复杂关系。总之,民族社区宗教正功能的发展实际上是国家与地方多次博弈的结果。经验与事实也一再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与地方之间只有建立一种平衡关系,二者之间实现良性关系的互动,即国家的在场与地方社会的参与,民族社区宗教的正功能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1]梁庭望.略论南方少数民族宗教的结构和特征[A].牟宗鉴.宗教与民族[C].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第二辑).2003.
[2]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3]陈春声、陈树良.乡村故事与社区历史的建构——以东凤村陈氏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的“历史记忆”[J].历史研究.2003(5).
[4]让·马克·夸克著、佟新平等译.合法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5]石峰.道德、权力与秩序——一个社区女神与女魔的传说及象征[J].思想战线.2009(4).
[6]陈晓毅.中国式宗教生态——青岩宗教多样性个案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7]包尔丹著、陶飞亚等译.宗教的七种理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8]吴真.宗教仪式与灾后心理治疗[J].读书.2008(8).
[9]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的理论与实践[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10]明世法、张桥贵.宗教旅游“场域”:冲突与共赢策略[J].贵州民族研究.2008(5).
[11]Melford Spiro.Religion:Problems ofDefinition and Explanation[A],Kilborne B.&L.Langness ed.,Culture and Human Nature [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12]李亦园.宗教的社会责任[A].李亦园自选集[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13]甘满堂.村庙与社区公共生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4]周大鸣、马建春.河湟地区族群互动关系的文化解读[A].乔健等编.文化、族群与社会的反思[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5]杜赞奇著、王宪明等译.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16]吕大吉等编.宗教学纲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7]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8]麻国庆.祖先祭祀及其空间“场“:以闽北樟湖镇及其周围村落的田野调查为中心[A].马戎等主编.二十一世纪:文化自觉与跨文化对话(二)[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9]安东尼·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0]菲奥纳·鲍伊著、金泽等译.宗教人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李 妍〕
The State Presence and the Formation of Religious Positive Functions In Ethn ic Commun ity:A Case Study of Qingyan
LeiYong
The ethnic community is often regarded as a religion arena where the state demonstrates its presence bymeans of engaging in religious activities or showing up some symbols.The state presence exists in the attributes,contents,rituals and relations of the activities.This paper,taking Qingyan as an example,interprets the state’s i mportance of ethnic community’s religion.By the way of state’s definition,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n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the ethnic community religion for ms and constructs some positive functions,which could built a stable,orderly and harmonious relation of ethnic religion.
state presence;ethnic community;religion;positive function
C95
A
1004-454X(2010)04-0066-006
【作 者】雷勇,贵州民族学院马列部民族学副教授。贵阳,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