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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保密为由限制公众知情权

2010-12-26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7期
关键词:朱永新借口知情权

不能以保密为由限制公众知情权

据《京华时报》报道,“不能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保密法应处理好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朱永新委员表示,“现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往往随意用‘这是机密、这是秘密’来限制公民知情权。北京大学3位法学院的教授向北京发改委、交通委提出申请,希望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以及资金流向等情况,结果被拒绝了,拒绝理由是‘这是秘密’。这到底是不是秘密,秘密由谁说了算?”朱永新委员说,这就涉及到国家秘密内容是否过于宽泛的问题。比如第4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5款“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等。“其实,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科学技术发展,大部分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如果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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