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官与社区关系的话语冲突与实践困境
2010-12-26罗金寿
□ 罗金寿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谈法官与社区关系的话语冲突与实践困境
□ 罗金寿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在法官与社区关系上,一方面强调法官融入社区,与群众 “亲密接触”,另一方面提倡在法官与当事人间建立 “防火墙”,法官与社区 “保持距离”。本文认为,矛盾的基点在于不同的司法理念和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法官与社区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另一方面司法应有一定的开放性,以免与社会脱节。然而,实践中往往难于掌握两者之间关系的 “度”,以致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
法官;社区;话语冲突;实践困境
法官被认为是“关怀人世,远离尘嚣”的职业,法官的职业伦理与行为规范都强调法官的“孤独性”,他们应当尽量避免应酬,减少社会交往,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我国的法官行为规则及纪律要求也如此规定,但实践中,我们又提倡法官深入社区,和群众 “打成一片”。此种矛盾在话语与实践中随处可见,究其原因,包含着诸多的法律与文化的因素。
一、法官融入社会:司法实践的需求
为什么法官要与社区“亲密接触”,“鱼水情深”?从当前话语和实践来看,有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司法上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根本出发点,自然也成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上世纪50年代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归纳了司法工作(法权适用)的四大原则:服从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公检法三机关密切协作,为中心工作服务。[1](p197-208)彭真也认为,“政法工作不是一种只坐在屋子里办公事、搞文牍的工作,而是一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实际工作,要指导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进工作。……我们决不应该囿于机关内部事务,应该面向群众,面向全国,指导和推动群众运动。”[2](p26)司法工作与党的其他工作一样,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走群众路线,工作中要广泛地、密切地联系群众。要求“政法干部参加劳动生产,当一个普通劳动者,从根本上克服官气,克服特权思想,和人民群众亲密无间地打成一片。”[3]因此,诞生于抗战时期,一直与群众路线紧密联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成为改造旧司法体系的工具。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甚至整个司法制度产生了持久、深刻的影响。如今,虽然人民法院倡导新型的民事审判制度,但有关好法官的事迹报道中不乏“马锡五”,他们的做法得到了党和国家的肯定和提倡,并受到表彰。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指导下,司法工作者要求与群众 “打成一片”。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也高扬“司法为民”的大旗,走进“人民群众”。
在群众路线的指引下,法院和社区“打成一片”,各级法院法官进社区成为必然。法官进入社区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法律教育、提供法律帮助,为社区的和谐及经济发展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与社区建立紧密的关系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需要。
法院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党和国家及各级法院所倡导,与群众关系如何也成为评价法官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如对优秀法官通常这样评价:“她每到一处工作,都能与当地干部群众打成一片;她每调换一次岗位,当地干部群众都依依不舍,争相挽留;多年以前的当事人还时常向她咨询问题,许多群众打官司时都慕名要求李昆仑承办。”[4]
(二)纠纷解决的需要
“戴草帽最重要的是与老百姓的距离拉近了,这样才能了解更多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老百姓办更多的事情。”[5]如此话语,常见诸报道,也是为法官介绍司法经验、传授司法技艺的常用语。“拉近距离”是“了解真实情况”的途径,最终目的在于“多办事情”。因为:第一,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很多情况下,法官想方设法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甚至“拉家常、做家务”,目的就在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纠纷的解决。同时,法官与社区群众的良好关系也使法官更有权威,做出的判决也会让当事人 “服气”。第二,中国社会纠纷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之外,情理与习惯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因此,法官要很好地解决纠纷就有必要熟悉社区情况。第三,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最为关注的是纠纷的解决,[6](p273)而基层法官每天面对的是大量的“发生在熟人之间,无法或者很难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缺少律师对诉讼争议的整理和格式化,缺少可靠的公文化的材料,当事人很不熟悉现代法律的要求”[7](p273)的案件。面对这些情况,往往需要法官进行深入调查,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对社区情况的熟悉将会为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
(三)获取社会支持的需要
在革命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之所以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实质正义”的司法方式和司法理念得到了群众的接受,并且实实在在地解决了群众所遇到的问题。
而当前,司法之所以受到群众指责,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不足,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法律和司法专业化在普通民众与专业化司法人员之间划出鸿沟,现行法所确立的司法方式和部分司法理念不能为群众所接受,从而招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而且发生在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损害了法院、法官的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评价,削弱了司法权威。因此,坚持“司法为民”,法官 “心系于民,情系于民”,把“人民满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衡量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法官走进群众是加深与人民群众感情、密切联系群众,就成了司法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手段。
二、法官远离社会:司法理念的要求
要求法官与社区“保持距离”,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这是法官作为裁判者角色,保持裁判的公正性,防止其他无关因素影响裁判的要求。
(一)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根本目标,法律适用不是法律和事实之间主动、简单、自然或直接的结合,而以法官为中介,法官是实现正义的“人为”因素。法官有特殊的使命,同时又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员,与他人的联系很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正如波斯纳所言:“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的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8](p159)
英国古代自然公正原则认为,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规则:其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和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9](p628)若法官与社区关系亲密、接触频繁,特别在我国这样的人情超级大国,容易深陷人情网、关系网。而“关系,使司法人员从诉讼一开始就在天平的一边加上了感情的砝码,从而自觉不自觉从有利于一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即使较为公正的法官,难免因这些关系所累积的印象而影响判断,造成偏听偏信。”[10](p45)因此,法官与社区应保持适度的距离,设置隔离带。法官在社会交往中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应耐得住寂寞,低调处世,慎交朋友,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性怀疑。
(二)防止人情困扰司法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受人情、关系困扰之普遍令人惊叹。“十几年间,费云龙从未办过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管是多年老邻居的面子,还是老百姓对感恩的表达,不管是当事人的威胁恐吓,还是面对老友的求情,他都严词拒绝,从容应对,他拒钱拒物无法计算。”[11]类似报道就是例证。
在很大程度上,现在中国仍是讲究人情面子、关系取向的社会。关系对于中国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个人的社会关系是决定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关系、人情之于中国人如此重要,若不讲人情,很大程度上要遭遇亲朋好友的不理解,甚至招致非议,重者朋友反目、家庭成员关系破裂。如有法官说:“像这样因不给亲友面子的事不知碰到过多少次,她因此也受到了不少亲友的冷眼和误解。”[12]中国社会的特质和中国人的处世方式让中国法官背负沉重的人情负担,办案时常常要与人情、关系作斗争。
此外,中国法官本地化严重,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中本地人居多;二是法官长期任职于同一或同一地区法院,即使是外地人也本地化了。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在自己家乡所在地(以及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并且本地法官的数量与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本地人的比例越高。”[13](p232)由于法官为本土之人或在一地长期任职,通过血缘、婚姻、邻居、同事、同学等途径,法官与社区之间建立了多种多层次的联系,形成稠密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网络在个人的生活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一个人的许多决定和选择都受这个网络的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受其影响的可能性极大,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超级大国”。
(三)杜绝司法腐败的需要
虽然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禁止和限制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规定,但法官与当事人接触并非难事。由于法官与社区的亲密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易接触为人情及关系介入司法提供了便利。另外,律师与法官的易接触也为法官腐败提供了极大便利。据2004年负责调查武汉法官腐败案的司法机关宣布:武汉的一些律师行贿成风,仅该案涉及到的行贿律师就高达44人。安徽阜阳中院的一位老法官认为,比“有理无钱莫进来”更严重的是:一些无良法官已和“讼棍”律师、“讼托”联手织就了一张“黑网”,使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更具市场化”。[14]在2009年的重庆“打黑”风暴和重庆高院张弢腐败案中,多名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亲密接触”,共同参与谋划司法黑幕。
律师行贿法官、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的现象恰好证明了法官与社区保持适度的距离,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建立“隔离带”的必要性。
三、妥善处理法官与社区关系的路径选择
处理法官与社区的关系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官与社区之间应有一定距离,二是防止法官职业封闭。法官与社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界因素干扰司法,但法官职业封闭则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将导致社会与法律的脱节。因为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必须反映特定社会大多数人的一般道德和价值取向,法律需要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地补充和更新来自社会的信息,从而使法律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和一般民众的意识。[15](p469)因此,理论与实践应在以下两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建立一定的制度,使中国法官与社区保持距离,防止人情干扰司法。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隔离带”。如我国2001年通过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和禁止行为。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用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行为,防止法官与律师“亲密接触”。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法官行为规范》,以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该规范不仅对法官的业务行为,而且对业务外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要求法官审慎参加社会活动。其中,特别规定法官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其中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其次,针对法官在本地任职或在同一地区长期任职,容易在任职地形成强大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有影响司法判决的可能性,有学者提出了法官任职的本籍回避制度。为了防止人情干扰司法,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长期任职一地的法官因同地方的某些个人或利益团体(包括律师群体)联系太多、关系太密而造成司法不公甚至腐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5条提出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为了在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置隔离带,一些地方法院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处,实行立审分离。此类措施对于防止人情干扰司法,让法官与社区保持一定距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推行任职本籍回避制度目前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涉及法官本人、家庭及国家的人事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另外,如苏力所言:“交流和轮岗解决这类问题,肯定会有些收益,但是效果会很有限。”因为“(现在)交通太便利,一个电话哪怕是隔个上千里路也就可以马上搞定了。”[16]事实上,时至今日,该制度仍束之高阁。
第二,建立有效的司法与民众交流机制。对此,有学者提出:“一是保持贴近民众的审判风格,柔软地执行法律;二是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司法的机制。”[17](p470)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正积极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比如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重新尝试 “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再次深入社区,走进车间,走上田间地头,提倡法官与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采取大接访的形式听取老百姓的心声。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公民代表当庭对刑事案件发表意见,作为法官判案的重要参考。此外,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适用死刑三原则或 “三点论”(即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强调司法保持一定的开放性,能够吸纳民意,使法律与社会保持同步。陪审制度解决的是民众参与司法的问题,但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健全,能陪审但不能有效地参与审判,导致其吸纳民意的功能十分有限。
总之,法官与社区关系上的理论与实践的两难困境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法官与社区过于“亲密”。其表现在于民情影响司法、民愤左右司法、人情困扰司法的情况经常出现。同时,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非良性也是困扰当前司法的重大问题。我国在规范法官行为,防止法官与社会过多接触方面以及民众参与司法、法官融入社区方面均在做不断的尝试,学界的探讨与实务部门的努力意义重大,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种两难困境会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编著.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法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197-208.
[2]彭真.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1951年5月11日).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R].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3]毛凤翔.党的中心工作就是政法部门的保卫中心[J].人民司法,1959,(1).
[4]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揭晓[EB/OL].http://news.sina.com.cn/o/2006-02-27/08308310414s.shtml, 2009-08-25.
[5]刘怡斌.岳阳有个草帽法官 记“中国法官十杰”罗绍铭.[EB/OL]http://news.rednet.com.cn/Articles/2004/03/540443.HTM,2009-10-25.
[6][7]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3.
[8](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英)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M].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10]林少棠:非诉讼因素介入司法之形态及规制,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6.
[11]2005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揭晓[EB/OL].http://news.sina.com.cn/o/2006-02-27/08308310414s.shtml.2009-10-25.
[12]陈志明,李自庆.吴苹当选“中国十大杰出法官”[N].南京日报,2004-01-20.
[13]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J].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4]李富成.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一道难解的法治迷津[EB/OL].http://www.dffy.com.
[15][17]吴英姿.转型社会中法官角色紧张与角色认同[J].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5.
[16]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J].法学,2004,(3).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Conflict Discourse and Practice Difficultie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Judges and Community
Luo Jinshou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judge and the community stresses that judges integrate into the community,and the masses“intimate contact”,on the other hand advocates that judges and the parties to establish a “firewall”,the judges and the community“to maintain the distance.”On the one hand between the judges and the community should maintain an appropriate distance from the other hand,the judiciary should have a certain degree of openness in order to avoid social dislocation.However,in practice often difficult to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gree”,which fall into either-or dilemma.
judge;community;conflict discourse;practical difficulties
C916
A
1007-8207(2010)03-0048-03
2009-12-07
罗金寿 (1975—),男,江西丰城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