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义务
2010-12-26王群仿
□ 王群仿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1)
论消费者义务
□ 王群仿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1)
本文基于消费者义务而展开论述,先对非理性消费行为的表现形式从三个角度作了界定,然后分析其成因和社会危害并论证了建构消费者义务规范体系的必要性。最后,从受教育义务和消费者特定信息的提供义务、守法义务和遵守约定义务、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为害的义务和诚实守信的义务以及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等角度提出建议。
消费者义务;非理性消费;违法性消费;消费者义务规范体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义务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系统不全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就此对消费者义务问题予以研究以回应当前比较严重的非理性消费问题很有必要。
一、构建消费者义务规范体系的合理性
目前,随着消费者维权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公众整体的消费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是,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意识和消费义务责任观念还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当前的非理性消费及其社会危害比较突出。非理性消费行为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缺乏合理性的行为。非理性消费行为的本质是——与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稳健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维持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存在冲突,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的协调、稳定和可持续性。
(一)形式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的消费行为
不合理的消费行为指消费行为在形式上与既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相违背,满足了消费者特定利益诉求的合理性要求,如炫耀性消费、浪费性消费、超前消费等。炫耀性消费是通过消耗时间金钱来炫示财富,以期获得与自己的财富相当的社会评价。这种行为存在于有钱群体中,也存在于中低收入群体中。如纯粹满足占有欲的消费、攀比性消费、奢侈品消费等。浪费性消费实际上是过度消费,超出了正当的生活需要消费。[2]如: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婚宴丧事讲排场,应酬消费等,忽视商品和服务的实用性、功能性,造成了对资源环境的不必要消耗,破坏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超前消费指消费行为的增长幅度超过了资源、环境、社会提供能力和消费者消费能力的可持续满足幅度。如:信用贷款能够满足消费者近期较大的消费自由,但以丧失未来的消费自由作为代价,而且导致稀缺资源配置的扭曲,阻碍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这类消费行为虽然微观合法,但可能构成对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的宏观损害,妨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稳健发展,不利于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消费者是社会的人,消费行为是社会化行为,如果消费者的特定消费行为基于主观过错妨碍社会整体利益,从经济法角度予以规范、引导、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二)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违法的消费行为
从“法无禁止不为过”来看,表现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违法的消费行为是现有强行性法律不禁止,但是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社会整体利益是相抵触的。如:一度存在的女体盛、男女同浴等恶俗低俗的消费现象,带宠物进出公共消费场所,享用不安全的、珍稀的野生动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等。[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应该以诚实信用为权利行使之基本原则,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基本道德规则。社会个体的消费行为应该符合现代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应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法律日趋社会本位化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应该使自己的行为内在地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活动确立的“诚信消费人”的道德标准,其实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4](p259-269)从外在的社会约束角度而言,消费行为必须在一定的道德限度内作出,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就构成消费者权利之滥用。
(三)违法性消费行为
指消费者基于过错实施的违反现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消费行为。即消费者为了实现自己狭隘的利益偏好,置他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违反现有法律关于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如:破坏性公害性消费、非理性非法维权等。破坏性公害性消费是指为了满足不合理利益期待而违法消费,危害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稳健发展、破坏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5]如:购买盗版产品、假冒伪劣商品、游客不文明消费行为、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买“窃电器”等,其消费是不道德的或违法的,其购买和使用都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坏的影响。非理性非法维权是指维权过程中对经营者违法采取的挑衅性侮辱性行为,如使用侮辱性语言、自虐性损坏消费品等。
非理性消费现象的成因很多,既有现有法律制度在硬性规制上的缺位,也有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内涵的不足,还有一些落后消费观念的消极影响。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政策制定的滞后和缺位。作为制度转型国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还处于初创时期,现行法律和消费者政策及执法司法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如:消费者维权机制还不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利益的调节需要,加上消费者法律观念还不成熟,导致一些不当消费维权现象的出现,这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如:前些年发生的“牛车拉宝马游街事件”以及恒升诉王洪等网上商业诽谤侵权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6](p3)
第二,社会媒体的不合理甚至畸形的消费暗示和诱导。新闻媒体和商人基于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营利需要,利用商业广告等社会媒介对消费者产生了各种消极的消费意识影响。商人要考虑“消费者需要什么我就生产什么”,甚至须走到消费者前面,创造消费观念,使商品和服务价值与合理需求之间的必然联系日益模糊甚至毫不相干。非理性消费现象会促成某种消费恶俗,不仅不利于个人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负面效应。市场调节机制担负着三重经济功能:提供充足的消费品;通过广告媒体以及其他促销手段刺激人们的购买欲和消费欲;塑造消费者。这就必然导致消费者沦为“需要”或“物”的奴隶,陷入“拼命工作、拼命消费”的怪圈中,人本身的主体价值却被忽略了。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出现了严重的分配分化现象,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额财富被小部分人所占有。贫富悬殊致使少数富人能够享受大多数人难以享受到的高水准的物质消费、精神消费和闲暇消费,甚至于一些不健康、腐朽颓败的消费。这种消费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会引发不平衡的攀比心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四,追求享乐的公款消费行为产生的消极示范作用。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党政干部的生活作风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体制转型阶段,各种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公款消费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名目繁多费用惊人的公款消费行为不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而且在社会中树起了追求享乐的“标杆”。
第五,非理性的消费主义观念的侵蚀。消费主义是一种把对数量、种类日益增长的物品和服务的消费视为至高无上的生活目的的价值观念或文化态度。如今,消费主义日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推崇,中国也正被卷入世界性的消费主义浪潮中。勤俭节约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但传统消费观念中封建腐朽的思想残余还滞留于今,封建迷信等消费陋习有一定的抬头就是明证,而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消费方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转变。[7]此外,不健康的市场价值观念渗透到对个人价值的衡量,消费者依其能对市场提供什么以及能消费得起什么而被赋予价值。有些人试图通过非理性消费来“实现自我”价值,进而导致消费者个体消费不可持续的危害,甚至导致消费者破产,进而损害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稳定发展。如:美国最近由于次级贷款抵押危机导致的经济影响就是一个典型的个案。
二、构建消费者义务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一)构建消费者义务是保护有限的资源环境的需要。
自然界是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资源环境问题的出现与个人消费活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汽车大量消耗着石油并排放大量废气污染大气。过量消费、一次性消费更是加速了资源短缺和浪费,任意丢弃或不适当处理的垃圾都会污染环境,这将会制约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消费者义务是抑制非理性消费、促进理性维权的需要
非理性消费会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引起诸多社会责任问题。如有的消费者在使用空调时,夏天气温调得很低,冬天调得很高,这种花自己钱进行消费看起来很合理,但浪费了人类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实际上也会影响到他人利益。有的消费者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为不道德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市场空间。在消费活动对自然和社会的影响力日益深刻的当今社会,遵循基本的消费伦理规范变得日益重要:不伤害原则,包括不能伤害人类健康、损害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利原则,对自己、他人和社会发展有利;尊重原则,包括尊重他人的生存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保密权;公正原则,包括利益分享、代际公正等。消费者在使用技术前应该负责任地去思考、评估消费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并运用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去约束和引导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负责任的消费选择和决策,以维护社会的健康、和谐和稳定。
(三)构建消费者义务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尖锐化的今天,我们积极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我们的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促进良性的消费生产、消费文化、消费行为的健康发展,要促使消费活动朝着对资源环境和社会的消极影响最小、使用价值最大的方向发展。推进消费行为向着生态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反映当代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趋势。如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环保型产品,就会引导生产者更多地关心环保、开发和采用环保技术与工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既要符合自身的合理性需要,也要符合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以至人类整体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四)构建消费者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德、树立善良风俗的需要
消费者作为社会的人,其消费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危害善良风俗。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要求。消费行为应该符合现代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应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消费者拒绝不道德的产品和服务其实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要求。因为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人经营行为的发展方向和社会后果,消费者用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消费活动,尽量避免对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后果。[8](p6105-6109)
(五)构建消费者义务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权利与义务、责任是相伴相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完善消费者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社会本位不相矛盾。倾斜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以及对应性地规定经营者义务的消费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公法性干预来平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构建消费者社会义务的规范体系,规范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目的在于平衡消费者个体利益的合理实现与社会整体利益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承担义务。消费者承担基本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既有法律法规之要求。如《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建构消费者义务规范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国家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主体,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是国家调节的基本出发点和主要目标。加强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是国家调节微观消费活动的基本着眼点。这就要求:第一,发挥国家在消费者责任伦理建设中的舆论导向功能,规范国家机关的公款消费行为,完善对于新闻媒介、经营者的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文化和消费观念。第二,要制定完善的消费者义务规范体系,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第三,要不断健全消费行为监督机制,规范人们的消费行为,对不合理的超前消费、破坏性消费和奢侈品消费科以高额的消费税;强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消费政策等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引导规范,避免在源头上导致的非理性消费。[9](p8)
政府是可持续消费的规范者、引导者和监督者。现代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促进可持续消费急需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控和引导。[10](p3)可持续消费应该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成为一种制度。政府要加强环境法、消费法及消费制度建设,加强产业政策、资源使用政策尤其是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政策的制定,建立起将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化的价格体系,确立并宣传可持续消费的道德准则,发展其他社会组织,切实提高消费者素质,提高公众的可持续消费意识,做可持续消费的模范。
(二)加强商人在消费行为上的社会责任
商人是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商人进行可持续生产,提供利于理性消费的服务,消费者才能真正地进行可持续消费。如果强化商人在理性消费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社会各方面更好地监督经营者的这一责任。[11](p460-466)企业生产本身就是消费,消费各种原材料、人力、财力,因此,要特别重视改变传统的线性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绿色营销和绿色管理,积极承担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如果商人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或者善良风俗,或者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经营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就会受到社会的指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日本的商业捕鲸行为引起的各国环保人士的抗议就是明证。
(三)对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教育,努力提升可持续消费的观念
必须努力增强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和可持续消费观念,使之内化为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准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承担自己对于社会整体利益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责任。消费者微观的消费行为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可持续消费目标的实现与否。消费者作为消费活动的主体,在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同时,又作为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具体的消费政策的决策中或作为生产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消费者应该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能够充分预见消费行为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从而使消费行为成为一种真正负责任的行为。[12](p340-343)培养消费者科学的、理性的和可持续的消费意识,是可持续消费的关键。
必须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生态消费。消费者要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关注产品生产过程的生态性,关注消费的环境影响,尽量选择对人和环境无害、污染小、用料少、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技术产品,实行节约消费。联合国环境署1994年在内罗毕发表的报告《可持续消费的政策因素》中提出了可持续消费的定义:“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最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可持续消费包括原料提取、预处理、制造、产品生命周期以及影响产品购买、使用、最终处置诸因素等环节的所有组成部分。绿色消费要求避免使用下列商品:危害到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商品;在生产、使用和丢弃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的商品;因过度包装,超过商品物值或过短的生命期而造成不必要消费的商品;使用出自稀有动物或自然资源的商品;含有对动物残酷或不必要的剥夺而生产的商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的商品。绿色消费不仅对象是绿色的,而且包括消费观念、行为、方式和过程以及结果的“生态化”。
(四)完善消费者义务的内涵,构建消费者义务体系
目前,我国很多法律对于消费行为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规制,有些规制属于强制性的,有些属于引导性的。消费行为应该遵守公法性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民商法上也包含了一些消费者义务之规范。如: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就现有的消费者义务之规定而言,尽管已经涉及方方面面,但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规范体系性逻辑性严重不足,零零星星;现有制度收集成本高,现有规定缺乏协调一致;缺乏对于消费者义务之适用上的针对性;有些领域的规定还存在缺位等。因此,很有必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际对消费者义务体系进行构建。当然,构建消费者义务体系的目的不是要取消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不是要抹杀和否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弱势地位,而是为了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使消费者承担起其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之责任。
消费者义务,按照消费者权利的运行过程而言,包括消费前的义务、消费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的义务和消费纠纷解决阶段的义务。就具体内容而言,至少要涵盖以下内容:受教育义务,即积极获取和运用相关消费知识的义务;消费者特定信息的提供义务;守法的义务,遵守约定的义务;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为害的义务,诚实守信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等等。
第一,消费者的受教育义务,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之前以及具体使用、修理甚至维权过程中,有依法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义务。这是消费者整体权益有效实现和维护的前提条件。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一法律条文虽然置于消费者权益之章节,但从法律用语看,包含着对消费者义务层面的规制,用语中使用了“应当”。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范例,甚至更为全面,覆盖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5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之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的知识,并有采取自主的、合理的行动,以积极的促使消费生活安定及改善之任务。”如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主动吸取专业知识来维护利益,并可采取自主、合理的行为来促进消费者生活水准提高。”
第二,消费者特定信息提供义务。建立我国的消费者重大消费信息征信制度,收集、整理、查阅、复制、更新消费者对社会整体利益有影响的消费行为信息,便于有关社会机构和个人能够依法行使对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预防消费欺诈和社会伤害,以防范和规避消费记录不良者对他人和社会的可能危害。如:我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原告败诉,法院一审认定厦航不构成侵权。判决理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此种拒载亦符合相关国际惯例。[13]仿效其他国家的做法,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破产制度,依法宣告特定消费者个人为破产人,监督制约其个人的非理性的消费行为。当前,在消费信贷、消费融资等领域,信贷欺诈已经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现象,其社会危害很严重,亟待构建相关信息体系。
第三,守法的义务、遵守约定的义务。如果消费合同对于消费者一方的义务已经做了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行使权益时,能够认真地履行相应的义务。譬如:电子产品的私自开拆和自行修理的禁止性约定,一些包含商业秘密如药方信息需要保密的约定,就需要消费者认真遵守。这些义务的履行既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也有利于对商人利益的维护。当然,这些义务的约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的。
第四,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是社会秩序的要求,是体现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目前,主要是着眼于维权阶段,如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就是基于维权瑕疵导致的纠纷。[14]当然,这个案件也表明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纠纷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建立完善便捷的消费者维权制度。如对于消费纠纷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节约消费维权成本,以快捷的程序化解权益纠纷。这是激活消费者维权社会机制的社会效应的基础和前提。
第五,不得为害的义务、诚实守信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市场经济社会应该是信用社会,理性运作的社会,健康的社会。这就要求消费者作为个体应承担起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即要求消费者的行为不得为害,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这是社会整体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最低要求。在有些消费领域,法律已经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如: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诚实信用角度做的规定就非常详细。[15]
第六,完善商人在产品责任上的免责制度,促进消费者义务的履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其实,对于消费者的过错导致的产品损害,如没有积极主动的获取产品使用知识导致的损害,也应该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义务。对非正常使用产品、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自愿承担风险等显著的消费者过错导致的消费损害,也应该成为经营者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通过立法、司法实践不断及时地完善消费者义务之规定,其实也是社会有序发展的需要。
总之,人们负责任的消费意识和可持续消费意识的养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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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新宝.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评析(一)[EB/OL].民商法律网,2009-06-08.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Z]第16条,第21条,第22条,第27条,第176条,第177条等.
(责任编辑:张雅光)
To Comment on the Consumer Obligations
Wang Qunfang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nsumer,firstly,to discuss the consumption behavior of non-rational form of expression which was defined from three angles,then,to analyze the causes and social harm of it,and then discuss the normative system of obligation to construct the need for consumers.I put forward my own proposals,from the obligation to receive education,to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specific information of consumers,to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law,to comply with contractual obligations,to the obligation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according to law,and to the obligation without prejudice to other,to the obligations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to respect for social public order and good order,and so on.
consumer obligations;obligations of non-rational;illegal consumption;Consumer obligations normative system
D923.8
A
1007-8207(2010)03-0110-05
2009-12-28
王群仿 (1971—),男,湖北天门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