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防控研究
2010-12-20张居盛邓陕峡
张居盛 邓陕峡
(成都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106)
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防控研究
张居盛 邓陕峡
(成都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106)
彝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除具有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特征外,还具有盲从性强、行为激化等特点。本文通过对彝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现状分析,揭示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根源除政治、经济、文化原因外,还受彝族习惯法、家支文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民族关系的影响,提出充分发挥彝族家支和德古的作用,积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彝族纠纷;“德古”
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其中不乏很有理论深度的、有科学价值的论述和著作。而对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由于起因复杂,又有自身的特点,研究相对缺乏。本文通过对彝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现状分析,揭示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以提高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 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概况
(一)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情况
彝族地区是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地区之一,事件发生不仅影响了彝族地区的稳定,而且还有很多转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地威胁着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彝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对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掌握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情况,课题组成员深入西昌、美姑、布拖、昭觉、冕宁、甘洛等地调查,收集到一些真实案例,掌握了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手资料。
1、数量增多。近年来,彝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发展进程中利益分配的不均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等等,都使各种矛盾表现得十分突出,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繁。近几年该地区群体性事件呈逐年增加之势,每年在 70件左右(部分群体性事件可能涉及多个县市,我们按照发生地统计),属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区。
2、规模扩大。从总体上看,目前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特大群体性事件也已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凉山州参加集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等群体性事件的人数,2005年与 2004年相比,参与人数上升 8.3%, 2006年与 2005年相比,参与人数上升 48.6%,2007年比2006年上升 14.6%。本次调研发生在 G县范围内的 56起群体性事件中,100人以下的小群体事件有 26起,占 46%;1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中等规模群体性事件有 24起,占 43%; 1000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起,占 9%;1万人以上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起,占 2%。
3、行为激化。群体性事件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但在彝族地区采取暴力性、破坏性等极端方式则比较多。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如 2004年 11月 29日下午在凉山州冕宁县境内 108国道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导致 9人死亡、13人受伤。当地彝族群众几千人聚集在现场,将 108国道阻断,要求惩办肇事者。
4、调处难度大。彝族地区群体性纠纷大多是几种类型的矛盾纠纷交叉在一起,既有一般的个人利益,又有家支、民族的利益,还有彝族的风俗习惯。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的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如西昌市冬旅会建设拆迁征地补偿纠纷,既涉及到拆迁面积、补偿标准等纠纷,也涉及村组内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还涉及外嫁女的利益保护等问题,有关部门进行多次调处,一直难以协调各方利益。
(二)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群体性事件有不同的类型。本文根据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行业分布情况,将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有关农村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农村由于土地纠纷、农民负担过重以及村级换届选举的原因而引发的矛盾冲突。部分农村干部素质较差,作风不良,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群众的对立情绪,甚至导致传染效应,最终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2、涉及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彝族地区矿产、水电资源丰富,因环境、水源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时有发生。涉及环境的群体性事件可能是突发的,但其矛盾并非“突发”,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最后从量变发展到质变。中国农民一向安守本分,具有超常的隐忍性,却因环境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当地的环境污染程度之严重,已经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健康,让群众忍无可忍。
3、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群体性事件。居住在彝山深处的彝族同胞有着自己千百年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无论哪家死了人,同家支的亲朋好友全部都要到场,男女老少,携儿带女,常常一来就是几百人。如果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招人命案”,死者一方的亲属更是要按照彝族“陪人命”的习惯,大闹一番。这样的旧风陋习常常引发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搞不好还会闹出新的命案。据统计,这类群体性事件约占凉山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 20%左右。
4、涉及家支的群体性事件。据调查,在彝族聚居区,涉及家支因素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据凉山州政法委对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凉山州布拖、美姑、雷波、昭觉、金阳、越西、冕宁、会理、会东、西昌等 10县市 2001-2005年 5年间共发生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119起。其中 50人到 100人的有 87起,占 73.1%; 100人到 200人的有 22起,占 18.4%;200人以上的 10起,占8.4%,最大的一起达 500人之多。①
5、涉及水土资源的群体性事件。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山林土地的界限和权属在历史上就未界定清楚,形成各方都有一定的依据;二是近年来,进入市场经济后,一些山林土地的价值迅速增长,群众的经济观念增强,对这些山林土地的占有欲增强;三是一些地方兴修水电站、建设厂矿占用土地后,群众得到一定的补偿费,导致周边地区群众认识到土地山林的潜在价值。另外,近年来,部分彝族农村地区为水源之争曾引发大规模的群众聚集,有的还产生了过激行为。
6、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彝族在与各民族相互交往过程中,因利益关系、生活习俗等方面原因,各种宗教信仰者之间,以及宗教信仰者与宗教管理部门之间因沟通不力等诸多原因引起误会、摩擦和冲突,并由此所引起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 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现实的和深层次的原因。国内学者从外部激发因素入手,认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即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②彝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除了上述一般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从下表可以发现,除资源开采、土地征用这些原因外,人身损害赔偿和家支矛盾是引发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引发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统计表)
(一)彝族习惯法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一直盛行赔命价的做法,即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的做法。所谓“赔命价”是指在发生人命案件后,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按照被害者的身份和价格,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而被害人家属放弃复仇。赔命价是彝族习惯法的突出特点。在胡庆军整理的 135条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涉及赔命价的有 13条之多。在当前彝族社会,赔命价的多少主要依靠双方家支的讨价还价。如果出现“招人命案”,死者一方的亲属要按照彝族“陪人命”的习惯,大闹一番。这一方面是为受害人申冤,另一方面也是给加害人施加压力。这样的习惯常常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搞不好还会闹出新的命案。
(二)彝族家支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彝族的家支是按照父亲血统为纽带组成的内部不婚的社会群体,家支中男性成员之间血缘关系非常紧密,这使彝族同胞的家支、家族观念非常强烈,达到“一荣共荣、一辱同辱”的境地,家支成员容易聚集在一起,集体维权或表达共同诉求。彝族人民在与自然界和社会的斗争过程中,深深体会到团结战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悟得了“一天不吵,十天掌印”的道理。在彝族中流行这样一些谚语:“猴靠树林生存,人靠家支生存”、“想家支想得流泪,怕家支怕得发抖”、“不维护一片,全家支不保,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抢光”。③这充分反映了彝族社会强调家支内部团结,维护家支尊严,提倡家支内部一致与和谐的重要性。他们知道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具有相同利益、相同命运的人汇集起来,才能够形成力量,才会引起重视。他们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家支成员的利益有较大的同质性,有较强的利益一致性,平时相互熟识,因为共同利益而自发地组织起来抗争。
(三)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
在彝族聚居区,德古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小到邻里纠纷、大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暴力刑事案件,首先会按照彝族传统方式进行调解。彝族纠纷解决具有群体性的特征。纠纷发生后,参与纠纷解决的人数众多,不仅有纠纷当事人,还有非当事人,目的是为了寻求纠纷解决,并在纠纷解决中获取利益。在纠纷形成后,迅速召集家支成员,依靠人多势众,向对方施压。面对交通事故、环境损害赔偿、征地补偿、劳动报酬纠纷、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纠纷,维权的复杂程度不断加大,彝族往往是弱势群体。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对比,即双方可拥有的各种资源”,因而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协商或交易极有可能是不平等的”。为了寻求力量的平衡,群体性参与就成为“弱者的武器”。④通过群体参与,可以提高彝族家支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达到力量平衡。
(四)民族关系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我国民族关系总体上是好的,民族间和睦相处,呈现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大好局面。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彝族与各民族交往的增加,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群众,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公安、法院、城建、市管、工商等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及不同民族成员的民事、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处理不及时或不公正,方法简单、粗暴从而引发事端,进而演变成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等事件。
三 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预防
(一)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群体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其征兆总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社会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
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提高“预”的能力。一是“预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形成预测报告和预测建议,力争准确预测事态发展走向。二是“预警”,对预测的结果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估后,判定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向相关部门作出通报。实践证明,群体性事件只有发现得早,才可能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公安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思路和要求,把预警工作作为重点,切实提高更快、更准、更深、更广地获取情报信息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彝族家支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家支在彝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双面作用,它既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原因,又可以发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利用和改造彝族地区中原有的某些组织形式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彝族地区实行综合治理的一条成功经验。从当地政府与司法机关对凉山家支聚众斗殴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方面,家支是一种部分民族地区盛行的民间权威,这种潜在权威的生成甚至比正统的国家秩序权威还要强大;另一方面,如果合理地利用这种组织形式,把家支纳入基层调解系统,等于将民间权威纳入国家渠道,使得各方面的力量得以平衡,各种声音得到诉求,犯罪得到控制,秩序得以维护。根据彝族地区民事纠纷容易转化为重大刑事案件再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建立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乡镇上报制度和民刑通报制度,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报告网,使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政府早知道、司法机关早知道,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提前做好各方调解、安抚工作,全力避免由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或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违法事件的可能。
四 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提高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艺术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一般总的处置原则是,坚持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在处置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中,还需要进一步积累和总结经验,比如结合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的同时,把握民族政策,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彝族地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攻心为上”。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充满狂热、丧失理智、行为失控的群体行为。在这种人群环境中,人们已丧失了正常的价值判断,一般的道理与劝说往往不起作用。因此,公安干警就必须借助彝族地区中的民间权威、基层组织和对方认同的人物,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同情绪激化的人群沟通协调,逐步消除对立情绪,缓解僵持对立局面。
2、“示威造势”。当现场劝解工作久不奏效,人群躁动不安,或在策划者煽动下初显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要果断制造先声夺人的气势。处置警力应当迅速进入现场,形成大兵压境态势,使人群产生动摇、畏惧心理,继而通过集体喊话、鸣放警报、架设防暴设施等方式,营造“势不可挡”的高压态势,产生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3、“剥茧抽丝”。当威慑工作仍不见效,在策划者和骨干的带动和煽动下,人群继续出现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要由外向内,迅速将事件主体同其他群众分离开来,将事件主体中的核心层和附和层剥离开来。
4、“择机而动”。在群体性现场的处置中,把握战机,果断行动是处置工作的关键。公安机关既可通过直接行动创造战机,也可根据事态发展寻找战机。具体来说:一是促其思想动摇,从而创造战机。二是把握闹事群体力量最弱时,即闹事核心骨干人员被剥离、参与群众怠倦等时机。三是公安机关已准备就绪,具备了较强的处置能力时。四是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刚刚发生时,公安机关可抓住时机依法果断予以强硬处置。
5、“以退为进”。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困境,遇有警车被围堵、民警被困的被动局面时,要沉着冷静,尽快化险为夷。首先,要收缩警力形成相互呼应、自我保护的态势,避免被分割包围或个别挟持;其次,要尽快从对方中物色有影响力的人,争取和利用他帮助解围,或缓解被动局面;最后,为确保民警人身、枪械、车辆的安全,避免事态严重恶化,也可做有理有节的适当让步,以退为进化解险情,从而重新调整、部署警力,控制局势。
(二)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畅顺的利益表达机制
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公开是导致民众社会心理失衡和利益失衡,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助燃剂。⑤因此,必须一方面揭露谣言,控制信息的混乱传播,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事实真相,加强对群众舆论的引导。
政府的信息渠道主要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组织文件等途径传播,群众舆论则是通过人际渠道和网络传播。加强大众传播或组织传播的引导和利用,对于控制群体性事件事态的演进尤为关键。群体性事件刚爆发时候,民众对信息的需求往往更加迫切。然而,很多民众恰恰处于不知情状态,尤其是面对涉及个人健康、个人安全的危机事件,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降低,往往会对形势的判断模糊不清,甚至会无所适从。此时,大众传媒应该起到满足民众信息需求,引导民众情绪的重要作用。大众传媒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能稳定民众情绪,同时将民众心态及时反馈给政府,帮助政府科学决策,能有效凝聚社会力量,妥善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民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三)充分发挥“德古”①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彝族地区民间纠纷大多是由“德古”调解加以调处,这是因为德古调解活动符合彝族地区的传统习惯和民族心理,德古调解活动的依据本身就是以彝族固有的价值观为取舍的,因而它深受彝族地区群众的信赖,为维护彝族地区社会长期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⑥一方面德古调解所具有的便民、快捷、就近、及时的特点,使大量的民间纠纷矛盾得到及时疏导、解决,从而化干戈为玉帛,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民间调解活动有利于减少政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在彝族地区,由于山高路险、交通不便,加之民族地区政法部门普遍物质装备不足,司法资源非常有限,如果偏远山区的任何一件民事纠纷都要由司法部门来处理,司法成本将是不可想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间调解纠纷活动的存在极大地减少了司法部门的负担,使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有精力把工作重心放在涉及本地区重点、难点、热点的大案、要案上。最后一个方面,民族地区调解活动的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偏远的山区社会秩序井然,改善了国家基层治理结构。
总之,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处置,除一般政治、经济、文化原因外,还要充分考虑彝族习惯法、家支文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的因素,应以积极的、科学的态度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彝族社会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1]凉山州政法委:凉山州涉及家支宗族因素群体性事件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内部资料,2006年,转引自: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M].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8年 10月.
[2]陈晋胜、何卫平.群体性事件社会成因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3]张居盛:彝族纠纷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M].大众文艺出版社 2006年 10月.
[4]张居盛、邓陕峡:彝族纠纷解决群体性的法社会学解读[J].学理论,2009,(7).
[5]谭和平:群体性事件诱因及其消解——基于信息公开视角[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1).
[6]曲木伍各:“德古”:彝族民间的纠纷解决人[J].西昌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3).
注:
①德古,就是彝族家支的头人。德古这个称呼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尊称,含有知识渊博,能说会道,公正无私的法官的含义,同时也兼指“判案”和开会场合。
D920.4
A
1004-342(2010)02-39-04
2010-12-25
项目简介: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凉山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防控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项目编号:FZFK07-08。
张居盛 (1965-),男,成都大学经济政法学院法学教授;邓陕峡 (1976-),女,成都大学经济政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