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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网络利益相关者与合作剩余分享研究*

2010-12-19胡志勇贺石中孙耀吾

关键词:相关者谈判知识产权

胡志勇,贺石中,孙耀吾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技术创新网络利益相关者与合作剩余分享研究*

胡志勇,贺石中,孙耀吾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技术创新网络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创造和分享合作剩余是其发展的基本动力。技术创新网络有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本质问题是最大化并合理分配合作剩余。谈判与博弈、公正与平等是合作剩余分配的主要机制;知识产权是决定各方谈判力的基本力量;利益相关者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剩余分配。研究和揭示上述合作动力的产生,以及利益相关者合作剩余分配及其优化机理,具有深刻的制度设计含义和重要的政策启示。

技术创新网络;合作剩余分享;利益相关者;知识产权;博弈

一 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开放和技术转移、技术扩散的加速,各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和技术创新网络快速发展。有关市场合约、联盟、合资和内部化等不同技术知识转移机制对转移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显示,技术互补性越好、技术差距越大、技术环境越动态,则越多选择联盟或合资的机制等[1]。事实上,即使是同业竞争者,也大都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技术创新联盟与网络,这在高技术产业尤为普遍。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复杂的系统技术发展以及技术周期的缩短,使得单个企业的创新行为难以成功,或成本和风险太大;另一方面,合作与分工、互补能够给创新者带来更大的利益。而以专利、技术标准等为代表的编码化信息与科技资源的发展使得这样的合作网络突破地理上的边界限制。它们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区域网络,而成为国际性的,跨国技术创新网络。

由此,我们基于技术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基本逻辑,将技术创新网络定义为以技术资源互补、技术创新与共同技术进步为目的的,涉及研究与开发、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以及标准的许可与技术扩散等内容的各种创新协作关系与制度安排。它们是新时期科技资源流动与重组的重要组织形式。其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创造和分享基于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合作剩余,最大化并有效分配这种合作剩余是技术创新网络组织治理的基本问题。

二 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相关者与合作剩余

1.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近年来被应用到企业的研发管理,并逐步延伸到企业之间的合作网络治理研究中。Miller(1995)认为,企业研发管理在经历了孤立的管理、市场导向的内部合作管理、企业内外部系统化管理三个阶段后,已经进入利益相关者管理阶段[2]。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共生学习网络机制,以实现研发绩效的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已经超越了企业边界,包括顾客和供应商。研发管理必须达成供应商、合作者、销售者、顾客和研发成员的紧密合作。盛亚等(2006)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企业技术创新的行为主体,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契约,技术创新的产权主体不仅是企业,更是各利益相关者[3]。

技术创新网络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其发展本身就是一系列复杂合约的联结,有着广泛的参与主体即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1)主导制造商及其战略伙伴;2)供应商与互补品生产商等;3)经销商与顾客;4)网络及其它服务提供商;5)协会、标准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6)大学和研究机构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带着各不相同的利益目标参与创新合作网络。比如:主导制造商及其战略伙伴通常是合作的发起者和网络的组织者,他们的利益目标主要是谋求技术互补、共同技术开发或技术垄断以及长期的超额利润。供应商、经销商与互补品生产商往往是主导技术及其产品在产业上下游或相关产业的延伸,他们参与合作网络的主要目标是谋求稳定的互补市场、货源和渠道,寻求成本降低空间。标准组织则常常代表行业协会或政府指导或直接参与标准建立过程,他们更多地关注合作各方的产权权益和利益协调,有时甚至代表国家利益。对于大学和研究机构,一方面,他们大都由政府资助,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科技基础尤其是基础研究实力,所以,他们的参与有一定政府色彩和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努力寻求技术产业化途径和市场支持,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更好的研究与经济利益目标。

网络治理是将合作作为核心协调机制的一种治理模式。利益合作伙伴关系具有明确的目的[4]。由于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较多的利益相关者意味着更多可能的观点、利益和目标冲突[5],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相互之间不信任、猜忌以及由此引发的决策僵持局面等[6]。因此,利益相关者协调与共同治理是创新网络的运行基础,合作剩余控制权优化配置是其稳定发展的重要机制[7]。良好的利益相关者治理能够通过合理配置网络资源、优化网络关系,获得无形的、有价值的资产(如合作建立重要技术标准),增强创新网络及其成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济绩效。

2.技术创新网络的合作剩余

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一系列合约关系联接而成的特殊组织,通过这种结合形成“集体生产力”,创造出一个大于单个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净收益的剩余,即合作剩余,也被称为“组织租金”。为此,组织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创造和分享合作剩余或组织租金是包括单个企业和合作网络在内的所有经济组织的共同本质。

技术创新网络产生合作剩余,或“创新网络组织租金”,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最大化并分享这种合作剩余。根据张维迎(1996)、杨小凯等(2000)和杨瑞龙(2001)等对于组织租金的定义[8],人们参与团队或组织就是为了获得相对于市场交易的组织租金,这是团队生产或合作的结果。换言之,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可以通过自由交易其个人或组织的知识产权获益,却为什么还愿意参与到特定的合作组织或网络中来呢?关键在于这种组织能够创造大于每个成员单干的收入,即有合作剩余产生。技术创新网络合作剩余的最终表现可抽象化为净收益,具体表现形式则在不同的情形中趋向多样化,主要包括合作研发绩效如专利和专有技术成果价值,技术标准数量、规模、水平及其产业化效果,如许可收益、市场目标,乃至具体的产品成本与价格能力及盈利空间等等。近年来,技术标准化领域中的发展趋势表明,由技术竞争走向技术合作、由标准竞争走向兼容标准系统内的产品竞争,技术创新网络各参与主体获得了丰厚的剩余或组织租金回报(如降低交易成本、技术优势互补以及更高的市场份额和超额利润等),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了产业技术进步。

三 合作剩余的分配与优化机理

剩余控制权是关于非人力资本在初始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之下如何被使用的那种排他性决策权,是一种影响组织租金的规模和分配的权力[9]。决定企业所有权在要素所有者之间如何配置的基本因素是资产的专有性所决定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相对谈判地位[8]。“专有性”资源强调的是某种资源被团队其它成员所依赖,处于谈判的主动地位。如某人或某个团体掌握的某种创新技术等。这种资源的所有者经常处于一个近似于卖方垄断的市场上,难以找到一种廉价的机制对专有性资源进行直接定价,因而合作成为理性选择。

技术创新网络参与者合作的基本要素是知识与知识产权,具有合作利益的治理基础。合作剩余分配是其利益相关者之间谈判的结果,有效的利益相关者的治理能够提高技术创新绩效。与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控制权谈判[10]相比较,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者参与联盟治理、分享组织租金的情形,有类似之处,也有重要区别。相类似的是,在技术标准联盟中,我们可以将核心的主导企业或标准组织比作雇主,他们发起、组织或主导合作网络,其他参与者则类似于雇员身份。组织合约的逻辑起点也是各自拥有平等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不同的是,进入初始谈判,“雇主”与“雇员”的谈判就既可能是单独进行,也可能是集体进行(如在复杂的交叉许可谈判中);另一方面,这里的“雇主”与“雇员”拥有的都是知识产权,或政策与协调权,性质相同或类似,但对于技术成果或技术标准建立的相对重要性有差异,这正是各自不同的初始谈判力基础。现实中,初始谈判力量还包括各自的市场份额基础、公司规模、特殊资源或能力、以及母国优势等。所以,初始合约就不会是由某一主体独享所有权的“单边治理”(这在业主制企业常见)。

为简化分析,假定只有谈判双方1和2,并存在一个最优合约为C*初始合约为C0。其中,r为各方得到的合作净收益,在t1期开始时执行初始合约,它决定了一个时期内参与各方的既得利益格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或初始谈判力量对比的结果,初始合约中,预期剩余分配结构有利于某一或某些主体,即他们拥有超过最优合约的剩余份额。这时:

再假定初始合约在一个合约期内不做任何修正,那么,随着某一或某些参与方积累的知识产权升值,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采取联合行动等,都有可能使他们与现有利益格局产生矛盾。接下来是一个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使初始合约在本期结束后得到修正。初始合约的边际调整可表现为到t1期结束时,会达成新的合约C1并有:

引起这种调整和修正的因素既有各方谈判力的变化,也有环境动态性因素。前者主要来自主导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市场份额的变化、特殊的网络地位、以及参与者背后的政府支持和产业政策等;后者则表现为技术竞争环境的变化、创新网络的调整与联盟结构的变化、组织学习、外界技术进步等。随着调整和修正的过程,谈判重复进行,剩余分配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只要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长期的合约关系,不断的边际调整就会使联盟网络结构发生改变,直到tT期结束时(用T表示),最终趋向于所有权结构的最优安排,即达成最优合约C*实现合作剩余的最大化,以及每个参与者在该状态下都得到了他所应该得到的份额。这时:

从初始谈判——初始合约,经过重新谈判——边际调整过程,达到最终状态——最优所有权安排的过程表现出联盟(网络)治理结构对内、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效率,即“确定一个经济随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它还要研究企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瓶颈的意愿”[11]。当然,在技术创新网络中,事实上涉及到大量的、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利益相关者,网络成员之间实际的剩余分享及其谈判过程要复杂很多,但机理是同样的或类似的。

四 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剩余分配的机制与方式

技术创新网络利益相关者分配合作剩余的机制主要有相对严格的定量化谈判机制和相对简易的定性解决机制。前者较为精确,基于知识产权评估等系列前提条件;后者简单易行,体现分享的理念和灵活性。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2种机制综合考虑。同时,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着各自的参与方式。

⒈基于知识产权的谈判机制

其中,目标函数是谈判博弈解使双方效用的乘积最大化为谈判方i(i=1,2)在t时刻的谈判力。

在技术创新网络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着不同的具体目标,收益ri不一定像在单个企业那样表现为单一的经济收益,而应该是一个抽象的净收益概念。同时,目标函数也不是简单的总收益最大化,而是双方效用(合作剩余)乘积的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各方的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12]。式(8)表明,为达成一致,T时刻谈判各方的净收益在总的净收益中所占的份额应达到其在最优合约中的收益份额,这个份额体现它们各自的谈判力。即剩余配置是谈判力的函数,可表述为。式中,Z(x)为影响谈判结果但不直接进入各方效用函数的向量,x表示影响谈判力的各种因素。在技术创新网络中,这些因素主要表现为R&D基础、专利组合、新技术和新产品数量与水平、市场份额、企业规模、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特殊网络地位、特异资源、企业战略、政府支持等。谈判过程以及谈判力的变化受上述因素变化和外界新信息(尤其是宏观环境的变化)的影响。其中,影响因素的变化由两种原因引起,首先是信息逐渐明晰,使得双方关于对手在这个方面的实力进行重新定义;其次是某个因素在前期的基础上可能增加或者减少。随着谈判过程的推进,这些变化会逐步地被另一方所了解,并改变各方的谈判力。双方不断再博弈的过程也就是信息由不完全向完全转变的过程。

同时,谈判力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在特定谈判背景下,还需针对具体谈判对手来定义它。即某谈判方的谈判力是其在每个因素上自身实力与对方实力之比值的加权平均。用表示谈判方i在t时刻在xk这个因素上自身的实力,表示另一方在t时刻、在xk这个因素上的实力表示t时刻i方在xk这个因素上自身实力相对于对手实力的比值,k=1,2,…,n。wk∈(0,+∞),当wk→0表示自己相对于对手毫无实力可言,当wk→+∞表示自己相对于对手而言,实力超强。

在高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网络中,知识产权是各方谈判与博弈的重要力量,是决定合作剩余分配的基础。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

(1)技术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一方面,企业R&D投资的主要成果都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设计等专利形式;另一方面,专利等知识产权是技术标准化的基础;进一步,技术标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知识产权,又是网络竞争的武器。所以,技术创新网络的联结纽带和基本要素就是知识产权。

(2)在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中,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专有资产。不仅同其它资本要素一样,应该参与剩余分配;而且,知识产权所有者就是凭其在合作过程中的不同程度扮演网络组织的不同角色,承担不同责任和风险,分享各自的利益。所以,合作开发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和交叉许可等等都是技术创新网络系列契约的具体形式。

(3)在科技全球化大趋势中,资源流动与重组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知识、技术和市场分布的不平衡性使得这些资源的流动和重组变得有效;更主要的,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合作剩余分配规则能够激励企业和国家加大科技投入及其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技术交流与共同进步。

2.以公正与平等为原则的解决机制

现实中的合作利益谈判及其分配不一定能按照假设的条件和理想化的谈判原则与过程进行,原因是实际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即使仅从知识产权要素角度看,谈判力也不太可能单纯依赖理论计算,最终的利益分配亦不一定完全体现理论上的谈判力大小。比如在有关系统技术开发的合作中,涉及到诸多的兼容与互补模块,很难衡量各方技术对于系统产品的重要性和贡献率大小,因为离开谁的技术和产品,系统都不能正常运行。所以,实际的利益分配方案可能会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引入“平分”、“长期关系建设”等因素,甚至动用政府力量来协调、解决。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合作中,合作剩余的性质、潜在大小和成功扩大的可能性都不肯定。所以在分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公平与公正,能够让参与者减少一些对于不稳定性的担忧,这样,分享的原则就不只是针对成果和谈判力因素,而要体现到合作的过程当中。参与者更愿意采用简单的分享原则,这些原则相对直观、易于执行、成本较低,更适于应对多变的信息制约和不稳定性,并能不断改善参与者的地位。D.JAP(2001)的实证研究发现,公正和平等是现实中常用的两种分享原则[13]。公正(Equity)原则明确每一方的收益是他贡献于合作的资源,包括有形、无形的资源以及所发生的成本的函数;平等(Equality)原则规定每一方各占合作收益的50%。当创新网络发起者希望保持合作组织内部和谐、照顾社会关系和减少纠纷时,这种原则比较有效。它虽然不能有最高的生产力,却能促进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所以,当成员的各种资源差异模糊和难以衡量时,这一原则尤其有用。实际上,采用一种还是结合多种分配原则取决于网络的不同资源和组织条件。

3.主要利益相关者参与谈判与分配的具体方式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入技术创新网络的目的和条件不同,其合作净收益目标不同,参与谈判与分配的具体方式就会不同。拥有基本知识产权或良好R&D基础和实力或其它专有资产的企业会直接发起创新网络,并以通过合作网络中寻求互补资源、获取经济利益、提升技术能力为直接目的。他们建立或加入网络的动机明确,准备充分,是合作网络主导者或战略伙伴,因而直接参与谈判,并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及规则。一旦谈判失败,可能危及整个网络的存续。充分的准备和谈判设计使得网络的主要的谈判活动能够成功。近年来,技术创新网络的持续发展证明了这种谈判与再谈判过程成功的现实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领域,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所起的作用非常独特,他们同样是整个合作网络的主导者(如 GSM网络中的情形)[14]。

供应商和互补品生产者进入网络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稳定的供应链或网络市场,寻求长期的合作关系和成本降低空间。他们参与谈判、分享合作剩余的直接目标可能主要是签订合同、发挥生产能力、建立服务网络,或合作投资、扩大标准的网络效应等。他们也会直接参与谈判过程,但不一定会成为主导者。

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同,在技术创新网络中,用户参与利益谈判的方式和途径比较复杂、多样和微妙。通常以为,顾客尤其是最终消费者只是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才与企业发生谈判,购买关系结束,交易关系就结束了。同时,他们一般不会直接参与R&D、标准建立及其市场化过程的谈判,所以,其作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技术创新网络中的用户是广义的,包括服务提供商和中间销售商等,直至最终消费者。用户参与的原因是投资回报的不稳定性,最主要的贡献是提出他们的需要和要求,作用的关键时期是在创新的前期或者说标准化活动的早期[15]。普通消费者则主要通过消费者权益组织,安装基数,集体行动,要求改变产品、提供特殊服务、或进行投诉,以及转换供应商(当然,用户存在转换成本)等等来实现他们的利益或改善他们的谈判地位。

政府组织也是技术创新网络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他们主要通过产品采购、研究投资、促进资源或服务开发、通过规制调和私有部门的竞争以及协调多方利益、促进合作等途径参与和影响创新网络,政府还能利用创新政策减少自愿谈判过程中的混乱和成本,促进技术创新[16]。

五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技术创新网络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由一系列合约联结。创造和分享合作剩余或组织租金是创新网络发展的基本动力,如何最大化并有效分配合作剩余是网络组织治理的本质问题。技术创新网络有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他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参与合作剩余分配。谈判与博弈、公正与平等是剩余分配的主要机制。知识产权是决定各方谈判力的基本力量。近年来,从欧洲产业标准网络 GSM、高通公司等多家企业围绕3G标准的合作谈判到我国的“闪联”等产业标准联盟,无一不在实践着各利益相关者围绕合作剩余进行的反复再谈判过程,同时也展现着各主要参与主体基于专利、专有技术与标准等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谈判实力和其它灵活的合作途径。这些对于技术创新合作与网络治理,具有深刻的制度设计含义和重要的政策启示。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是如何细化并具体量化知识产权等合作要素的形式与作用,真正使企业的合作谈判和分配规则科学化、合理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及其合作投入的积极性;二是基于合作剩余分享和知识产权谈判的技术创新网络利益相关者治理规则与制度的系统设计;三是如何通过政策和法律体现、支持和协调网络成员合作的知识产权,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促进合作与自主创新的互动;鼓励我国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网络的健康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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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Stakeholders and Cooperative Pie Sharing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Network

HU Zhi-yong,HE Shi-zhong,SUN Yao-wu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network is an important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between firm and market,for which initiative drive of development is creating and sharing of cooperative pie.There are kinds of stakeholders involved i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network.An essential issue of joint governance is maximization and effective distribution of cooperative pie.The main mechanisms of cooperative pie sharing include negotiation&game and equity&equalit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is the most significant power determining stakeholders’negotiation force.Stakeholder participat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pie sharing in different style.This paper explores above cooperative incentive and mechanism of cooperative pie distribu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stakeholders,which has deep regime device implications and important explanatory policy powe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network;cooperative pie sharing;stakeholder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game

G203

A

1008—1763(2010)06—0072—06

2010-04-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J Y022);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4673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09YJA790066)

胡志勇(1964—),男,湖南岳阳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营销创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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