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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和尊重新闻记者

2010-12-13朱伟峰

现代企业 2010年11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信力新闻记者

朱伟峰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信息的日益公开,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与个别新闻当事人、相关社会机构之间发生尖锐矛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尤其近年来,社会上发生多起记者被采访对象单位或个人暴力相向事件,甚至发生个别领导或利益集团以“诽谤罪”名义动用警力抓捕记者或新闻信息发布人“归案”事件,一时引起舆论大哗。在我国开始恢复“记者节”马上就要11个年头的背景下,新闻记者这个职业在全社会仍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理解,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意味着新闻业在全社会的公信力还没有得到牢固树立。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这里我想更多地谈一下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职业,它有哪些需要我们认识和理解的特点,在当前社会发展如此迅速、网络资讯异常发达、公众立场的传播已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资源渠道的条件下,专业的新闻记者又有哪些不可代替的特殊性,新闻记者应当如何提高自身的公信力等,以期使公众对于记者工作有更多的了解与理解。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对于不涉密的社会事务具有知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要自己去直接从事采集信息的工作,现代社会的进步性就体现在通过合理的分工最大程度地实现集约效率,因此政府通过授权新闻机构专门从事采集、传播信息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公民范围里实现。现实中我们许多媒体也面向受众,开门办报,开办了一些栏目如“群众来信”、“读者之声”、“网言网语”等,更有不少文章、评论等是作者来稿,这些就是在鼓励百姓大众帮助媒体采集最基层也最鲜活的新闻,也是媒体贴近群众很好的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现在网络通讯的发达与传播渠道的多样,使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声音比过去有了更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专业的媒体、职业的新闻媒体人就不被需要。这是因为一方面普通公众的言论散而多,缺乏公信力和影响力,新闻机构通过赋予记者即时收集信息、广泛传播信息的职务权利,通过记者对信息的收集、选择、加工编辑之后在媒体发表并广为传播,其言论更具公信力、权威性、影响力与广泛传播性;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重大事件、专业题材、系列体裁的新闻报道,需要受过专业训练的记者并往往借助一个团队的力量来完成,比如像奥运会、“两会”的报道,就需要媒体单位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由此可见记者的报道权不仅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更是一种新闻机构赋予的职务权,目的就是保证广大公民知情权在最广泛的范围里实现。所以必须承认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采访又的确是新闻记者独有的职务“权利”。厘清模糊概念,将从认知角度使普通公众更加理解与支持新闻记者的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我们记者在一些采访活动中会受到明里暗里的抵制乃至受到暴力行为的威胁?这一方面固然与受访对象的一些行为不敢暴露在阳光下有关,但从我们记者自身的原因思考,我们事先的沟通是否充分,是否也存在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的地方?比如将正当的采访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调查权混为一谈,强制采访甚至“冒名”、“偷拍”等,侵犯受访人隐私,造成社会上的抵触心理。我们的报道内容是否做到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授人以柄?对于一些证据充分确凿的犯罪行为,新闻记者首先应当争取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这样工作会更主动一些。

当前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少数新闻媒体以及新闻记者在社会上的口碑与形象、公信力与影响力很不乐观,事实上我们有许多优秀的记者激浊扬清,为了社会的正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只要有少数记者将自己手中的记者证、采访权等同于某种“特权”,不讲职业道德,搞权钱交易,刊登虚假新闻,甚至对一些企业、单位敲诈勒索,也使记者这个职业受到玷污,进而影响到新闻行业的公信力的提高。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去年新修订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记者从业提出了相关要求,制定了处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监管责任。随着政府部门、各级媒体管理者监管职能的加强和新闻从业者们的共同努力,新闻行业的风气一定会越来越好,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力一定会不断提高。己身正,方能正人,相信随着新闻业行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尊重和理解必定属于新闻记者这个职业。

(原载《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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