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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演绎模式”及其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

2010-12-12田心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作案人演绎出命题

田心军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一、科学理论发现模式

19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的发展由近代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科学理论发现模式也在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归纳-演绎模式”、培根“归纳主义模式”和笛卡尔“演绎主义模式”的基础上,转变为现代的“假说-演绎模式”。这一模式见图1所示。

图1 假说-演绎模式图

即基本过程:针对特定的未知事实问题先形成假说,亦即形成假说性理论命题,再从假说性理论命题中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然后用观察、实验或调查等获得的经验事实与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进行比较对照,根据比对的结果对假说性理论命题进行修正……如此循环往复,直至科学理论的发现。这一模式体现了培根的“归纳主义模式”和笛卡尔的“演绎主义模式”的融合及对亚里士多德“归纳-演绎模式”的发展,揭示了科学理论发现过程中的尝试性,强调了人们认识过程的检验性,凸显了人类理性思维的创造性,顺应了自然科学发展由近代向现代转变的需要,因而对现代科学理论的发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假说-演绎模式”对司法侦查实践中的发现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拟就科学理论发现模式作为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的特点、运用的方法步骤以及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初步探析。

二、侦查实践发现案件事实模式

(一)科学理论发现模式在司法侦查领域的移植

侦查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的活动。侦查的目标任务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确定或抓捕作案人,为诉讼准备条件。在侦查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发生在较隐蔽的地方,并且案发时往往已事过境迁,作案现场也常常被伪造或被破坏。即使是当场抓获了作案人,也需要对其作案的事实情况进行侦查,为处理案件提供完整的案件事实根据。侦查活动中运用“假说-演绎模式”,按照人们习惯上称侦查假说为侦查假设的通说,可称作“假设-演绎模式”。存在于侦查实践中的“假设-演绎模式”,见图2所示。

其过程可以表述为:一种模式,两种循环,四个环节,八个阶段。具体地说,“一种模式”即假设-演绎模式;“两种循环”即一种是探知案件个别事实(构成案件事实诸要素)的循环,一种是探知案件事实体系的循环;“四个环节”即每种循环都有针对问题形成假设,由假设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经过观察、实验或调查等获取经验事实,通过经验事实与经验事实命题的比对检验或修正假设;“八个阶段”即确定问题,形成关于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由其假设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用侦查获得的经验事实与经验事实命题比对检验或修正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将证实的案件事实诸要素综合为关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由假设演绎出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用侦查获得的实然环节经验事实与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比对检验或修正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进一步证实案件事实体系构成案件事实根据。当然,这是对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逻辑行程进行的一种抽象性的描述,侦查实践过程的具体阶段不总是如此界限分明,具体运用的过程可以相互渗透并且可以相互融合,因而在具体侦查实践中常表现出阶段间的跳跃或一些环节的省略。

图2 侦查假设-演绎模式图

(二)科学理论发现模式与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的比较

图1和图2表明,侦查发现案件事实运用科学理论发现的模式是可行的。因为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模式与科学理论发现的模式从方法论角度分析,二者有诸多相同之处:首先,出发点相同。即二者都是为了解决认知特定的未知事实问题(对侦查工作而言为案件事实;对科学研究而言为特定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而启动的认知行程。其次,解决问题的方式相同。即二者都是根据已有理论和已知事物先提出一种假定性解释(对侦查工作而言称为侦查假设;对科学研究而言称为科学假说),再根据假定性解释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然后运用通过观察、实验或调查等获取的经验事实与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进行比对,来检验假定性解释是否成立。其三,解决问题的方法相同。即二者在提出假定性解释时都是主要运用归纳、类比等非演绎推理的方法,在验证假定性解释时都是主要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等演绎推理的方法,并且都不拒斥对直觉、灵感的应用。其四,解决问题的路径相同。即对解决问题提出的假定性解释都具有推测性,并且所进行的检验都具有尝试性,因而不管是科学假说,还是侦查假设,一般都需要多次的循环往复才能得到验证。其五,结论的性质相同。即共同运用的用经验事实去验证假定性解释成立的思维形式“如果P,那么Q;Q,所以, P”,属于形式逻辑中无效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因而,结论都具有或然性,其结论的真实性都需要进一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或进一步经过实践检验。同时也应看到,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模式与科学理论发现的模式也存在有不同之处:首先,二者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具体案件的作案人,并弄清案件事实诸要素情况以及与作案人有关的具体情节,为依法处理案件提供案件事实根据;而后者的目的在于弄清所探究的事物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原因和规律,以建立或创新某一科学理论体系。其次,二者涉及范围不同。前者涉及的范围限于某一具体案件事实的诸要素;而后者涉及的范围不限于某一具体事实,甚至不限于某一科学领域,它还可以是涉及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理论。其三,二者循环的规律性不同。前者一般总是先运用该模式分别就具体案件事实要素基本弄清之后,又运用该模式将关于案件整体的假设性案件事实体系得以证明成立,即它包含着时间上分先后、内容上有所不同的两种具体循环;而后者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比较抽象,也比较复杂,因而对其模式的使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以区分为不同特征和规律的具体循环种类。其四,二者时间要求不同。前者因为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小,内容相对具体、单一,任务的完成相对容易,加上法定的时效性限制,从时间上不会太长;而后者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较抽象、复杂,任务较艰巨、繁重,完成任务相对难度较大,因而需要花费时间相当长,有可能需要经过一代人或几代人、甚至无数代人的努力也难有最后的结果。这就是说,侦查发现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运用科学理论发现的模式,同时,侦查发现案件事实在对其模式的具体运用上,与科学理论发现的模式相比较也有其特殊性。

(三)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的具体运用

下面就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的逻辑行程包括的八个阶段作为八个步骤,结合简单实例作以简要分析。根据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模式,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过程便是:

第一步,确定问题。侦查工作开始于问题。问题可以规定侦查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指导侦查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工作。“从犯罪侦查到物理学、数学的抽象思考这个范围广泛的活动——是解决问题的活动,科学家开始工作之前,问题必须被确定,或者至少以模糊的形式被确定。”[1]在某些情况下,问题产生于尚未发现作案现场等案情之时,但更为普遍的是,他们从作案现场及有关案情渐渐地发现了不相容或奇怪之处,这些不相容或奇怪之处常常会演化成一个特定问题。

侦查问题来源于现存案件存在的疑问,而现存案件存在的疑问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侦查人员应注意被确定的问题要有以下特点:首先,要具有必要性。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是为处理案件提供事实根据,确定侦查的问题必须是处理案件所需要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问题。其次,要具有关键性。在关于案件事实的诸多问题中,要选定起关键作用的问题,即该问题的解决对其他问题的解决乃至整个破案工作具有影响和促进作用。其三,要具有可行性。所确定的问题应是现实中侦查人员通过努力工作有破解可能性的问题。

本实例的基本案情:“某年夏天的一个傍晚,某镇前程村个体户张某家被盗。作案者翻墙入院,破窗进入室内,从张家三斗桌左边抽屉里窃走现金1 000元。”[2]侦查人员面对此案的基本案情要确定的问题是:作案人是谁?其作案过程是怎样的?其中“作案人是谁”是关键问题。

第二步,形成关于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对确定的问题要进行初步的思考,并要求有一个初步的假定性解释,即形成初始假设。这在任何复杂案情的侦查开始的时候都是必要的。初始假设可能不是最后的答案,但需要依靠它开展工作,由它确定需要寻找何种案件事实,到哪里寻找案件事实,以及如何寻找案件事实。同时,侦查人员勘查作案现场、询问嫌疑人和知情人等寻找破案线索时,有关案件事实也只有能够被安排到某个融贯的模式,哪怕是粗糙的或临时性的模式之中时,它才有线索的意义。

形成假设的过程具有高度的创造性和复杂性。它没有固定的、机械的逻辑程序。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有限案件事实材料,运用自己已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归纳、类比等逻辑方法,形成对侦查问题的假定性解释。这常常表现为侦查人员通过直觉、灵感而形成假设。形成假设时应注意:首先,假设要有理论和事实作依据,并且不能与其相矛盾。要避免“想当然”的主观随意性。其次,假设要考虑到多种可能性,并对可能性大小进行初步评估,以便安排侦查的先后顺序。其三,假设要具有可检验性。

在本实例中,“经现场勘查,发现被盗抽屉铁锁完好,桌上留有一枚左手食指指纹,在房间内地面上留有一个长22厘米左脚回力鞋底的痕迹。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这些都是作案者在作案时所留,据此可推断作案者身高为1.33米,是一个小孩。于是,办案人员……排出王红、张涛和李朋三名小学生……”[2]意味着主要是根据现场的“事实”提出了关于案件事实要素的三个命题假设,即:“本案作案人是王红”;“本案作案人是张涛”;“本案作案人是李朋”。

第三步,从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这是为了验证假设去寻找证据,以便得出解决问题的较完全或较接近的合适答案。收集证据的任务既艰辛又耗时,经常是使人失望和沮丧。但这个费力的收集过程是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使用该假设来收集证据的过程,也是调整和精炼假设本身的过程。

从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是从假设到验证假设的中间环节,是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中的重要一环。假设带有推测性,是需要加以检验的,而对它的检验是通过对从它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的检验来实现的。所以,从该假设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时应注意:首先,该假设与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之间要具有必然推出的逻辑蕴涵关系;其次,从该假设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要具有可检验性;其三,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可以是不止一个,并且假设越多越具有可验证性。

在本实例中,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从其中的一个假设中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如果“本案作案人是张涛”,那么,“张涛去过失主家”。

第四步,用经验事实检验或修正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侦查人员经过观察、实验或调查等,获取了验证假设所需要的经验事实以后,就要运用经验事实与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比较对照,以检验或修正关于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

用经验事实检验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是查明案情的关键,其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经验事实与经验事实命题相符合,假设得到证实;一种是经验事实与经验事实命题不相符合,假设被推翻。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获取经验事实的手段要具有合法性,并且经验事实的内容要具有客观确实性,避免猜测和虚假。其次,假设得到证实并不等于得到确证,因得到证实使用的是结论具有或然性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因而还需要进一步地逻辑证明或实践检验。其三,对能验证假设的经验事实要根据法律和技术要求收集相应的证据。其四,假设被推翻也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它可以缩小进一步侦查的范围。同时,对于特别复杂的假设不能简单给以否定,因为提出假设P都有一定的背景知识S,被经验事实推翻假设的过程可用公式描述为:“如果P并且S,那么Q;非Q,所以,非P或者非S。”即经验事实与经验事实命题不相符合,也并非假设一定不成立。当然,简单假设的被推翻就不容置疑了。

在本实例中,办案人员根据案情调查获得的经验事实是“张涛未曾去过失主家”[2]。这与办案人员根据假设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张涛去过失主家”相矛盾。至此,关于案件事实(作案人)要素的第一次“假设-演绎”的循环便以第一个侦查假设被推翻而告结束,并以修正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本案作案人是李朋”为端点开始了第二次“假设-演绎”的循环。从其假设中可以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李朋在案发时在本村”。经调查获取的经验事实是“李朋在案发时不在本村”[2]。这与办案人员根据假设演绎出的经验事实命题又是矛盾的。至此,关于案件事实(作案人)要素的第二次“假设-演绎”的循环又以第二个侦查假设被推翻而告结束,并以修正案件事实要素的命题假设“本案作案人是王红”为端点开始第三次“假设-演绎”的循环。从假设中演绎出经验事实命题:“王红去过张家,对张家情况熟悉,身高1.33米左右。”经调查获取的经验事实“王红常去张家,对张家情况十分熟悉,身高1.33米左右”[2],与经验事实命题比对的结果正相符合。这样,第三次“假设-演绎”的循环便以案件事实(作案人)要素的假设被验证而告结束,办案人员据此认定王红“有作案可能”[2]。后经指纹比对,“确定王红为作案者”[2]。关于案件事实(作案人)要素的侦查活动便告结束。同样,关于其他案件事实要素的确定过程,也会经过如此的循环过程。

第五步,形成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不仅包括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因、何果等案件事实要素,还应形成案件事实链,构成可以言说的具有整体性的案件事实体系。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诸要素确定之后,所面临的任务就是将它们组织成这样一个可以理解的整体,形成说明性假设。

一个真正富于成果的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不仅能说明激发假说形成的原初事实,而且能解释许多新的和不同的事实。对说明性假设的实际发现和发明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想象,也需要知识。每个成功的侦查人员都必须能够完成这个具有挑战性的智力整合的任务。根据侦查实践的目标任务,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案件事实体系假设的构成要符合形成案件事实根据的需要;其次,案件事实体系要形成完整的事实链;其三,形成的案件事实体系包含的假设成分要具有可检验性。

在本实例中,因为该案例是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关于侦查假设的一个练习题,作者选编时不可能顾及到说明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的适用性,因而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实例中没有也不可能具体陈述。但正如省略三段论仅是语言表达上的省略,逻辑结构上仍是三个命题构成一样,办案人员在确定案件事实的若干要素之后,会通过假设尚未认知的事实环节,将它们组织成一个可以理解和言说的、通过案件事实链构成的有机整体,形成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说明性假设。作为假设,当然有想象的成分和假定的性质。比如“确定王红为作案者”以后,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和此类案件的规律性,关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中就会包含“王红知道张家有钱”“王红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等假设命题。

第六步,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演绎出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为了检验假设,弄清我们认为是对的东西在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是否确实是真的,必须构造这样或那样的特定条件,即从假设性案件事实体系演绎出其假设得以检验的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

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演绎出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也是从假设到验证假设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为实现这种验证的目标,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演绎出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时也应注意:首先,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与演绎出的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之间也要具有必然推出的逻辑蕴涵关系;其次,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演绎出的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也要具有可检验性;其三,案件事实体系所包含的环节事实假设都要演绎出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其四,演绎出的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可以不止一个,并且越多越好。

在本实例中,比如从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中会包含的“王红知道张家有钱”和“王红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的假设,可以演绎出关于“王红曾如何自己看见或怎样听别人说过张家有钱”和“王红在某时某具体情况下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的应然环节经验事实命题。

第七步,用实然环节经验事实检验或修正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即经过观察、实验或调查等获取实然环节的经验事实,用实然环节的经验事实与应然环节的经验事实命题比较对照,检验或修正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这样经过若干次的循环,最终使案件事实体系得以证实。

用实然环节经验事实检验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结果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该假设得到证实;一种是该假设被推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案件事实体系包含的所有假设成分都得到证实不等于案件事实体系得到确证。因为被应然环节的经验事实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体系,是运用的结论具有或然性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其次,假设被推翻也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它可以修正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通过去伪存真,使案件事实体系趋于真实。

在本实例中,“经讯问王供出其作案事实”[2],在采信王的供词的情况下,可以说获得了实然环节的经验事实材料:“在张家被盗前一天,王到张家玩耍,见张妻从三斗桌左边抽屉里取款买东西,便生偷盗之念。次日傍晚,王红见张家无人,于是翻墙破窗入室行窃。”[2]将这些实然环节的经验事实与应然环节的经验事实命题进行比对,可知是相符合的,这就使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得到了证实。当然,如果实然环节的经验事实与应然环节的经验事实命题是相矛盾的,这就要修正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并进行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下一次“假设-演绎”的循环,直至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得到证实。

第八步,进一步证实案件事实体系,构成可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事实根据。我们运用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模式开展侦查工作,形成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目的,是要说明我们所侦查到的案件事实,并为诉讼的判决提供事实根据。因而被证实的案件事实体系需要经过进一步侦查实践的检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的进一步证明,才能作为案件事实进入审判程序的处断根据。

进一步证实案件事实体系,构成可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事实根据是侦查发现案件事实模式的最后环节,也是侦查活动出成果的收尾工作。根据我国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并忠实于事实真相。关于整体的案件事实体系的假设得到证实以后,要经过进一步地逻辑证明或实践检验,形成被确证的真实的案件事实集。其次,形成的案件事实集都要有相应的有效证据佐证。其三,要形成与案件事实链配套的能够互相印证而无矛盾的案件证据链,并且能够用案件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链。

在本实例中,如果仅仅以法律上的当事人供述作为最后的案件事实根据,就存在证据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供述只有经过进一步侦查实践的检验,或者运用其他有效方式进一步证明,才能构成可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事实根据。

由上分析,我们认为,将科学理论发现的模式从科学研究领域移植到司法侦查领域,作为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模式是侦查人员侦查发现案件事实的一种科学方法。

[1]柯匹,科恩.逻辑学导论[M].张建军,译.1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67.

[2]黄伟力.法律逻辑学[M].2版.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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