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批塑料购物袋如何定性处罚
2010-12-10齐丽娜
文/齐丽娜 李 艳
2010年3月5日,河北省黄骅市质监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的一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塑料购物袋为低压聚乙烯塑料购物袋,共五种规格型号,均没有标注环保声明、安全声明,无任何产品标识,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即GB21660-2008的规定。执法人员同时发现,该批塑料购物袋中有三种型号凭感观判断为超薄塑料购物袋。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也承认,这三种型号的塑料购物袋厚度在0.015毫米左右,达不到GB21660-2008规定的“塑料购物袋最小厚度应不小于0.025毫米”的要求。以上产品货值金额为3.6万元,违法所得0.4万元。
对此案在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执法人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要求》中关于产品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厚度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该厂生产的塑料购物袋均没有标注环保声明、安全声明,无任何产品标识,所以该案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违法产品;2.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50%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批塑料购物袋均没有标注环保声明、安全声明,无任何产品标识,且部分产品厚度也明显不达标,显然不符合标准要求。而《要求》中规定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厚度要求为强制性条款,这些条款涉及到能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所以建议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3.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仅凭感观判断及当事人陈述判定该批塑料购物袋厚度是否达标,证据不充分,应到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于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已列入淘汰产品名单),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其他产品仍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请教各位同仁,该案到底应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