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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

2010-12-09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0年12期
关键词:权责环境污染规范

当环境会计的概念尚在探讨阶段,制度远未成型之际,企业为环保所付出的努力,究竟是一次披着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T台秀,还是洞悉时势后做出的一种战略性考量?

这不仅仅是环保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也是CFO最为关注的冰点话题。

似在意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继相关高层在哥本哈根峰会上高调表态之后,一个关于“环境成本”的课题组也适时启动。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会计,作为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相结合的产物,从诞生之初就具有与众不同的特质。较之于先有报表,后成报告的财务会计运作模式,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则远远走在了报表之前。

经济的发展与资源的消耗注定是一体两面。当逐利的本性驱使着企业无暇顾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强制企业为自身的行为埋单就成了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能,这种职能可以追溯到1920年。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A.C.Pigou)提出了“庇古税”,即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以图用税收来弥补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也是最早的监管手段。此后,各种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一直贯穿于企业的发展历程,从这一角度来看,正是法规助推了环境会计的发展。

美国是最早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西方国家之一,迄今为止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法律,诸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以及《超级基金增补与再授权法》等,基本形成了一个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证监会(SEC)也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中考虑到环境问题导致的成本增加,定量披露环境成本和负债,并给出了相应的指导。

相比于美国和其他国家,日本的环境会计发展则具有更多的行政色彩。环境省作为环境会计的主导部门,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指导规范,甚至将需要披露的科目逐一列在了一张环境会计表中,供企业参照着完成环境报告。

虽然理论界吹响了“绿色会计”的号角,但实务界显然捷足先登了一步。近年来,中国的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企业信息披露的各种指引,环境报告构成了整个社会责任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指引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仍然按照指引的要求,选择了主动披露。“只是环境会计不一定都跟财务有关,想将环境报告跟财务数据联系起来不容易”,作为课题组的专家之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王立彦教授接受表示,中国的环境会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离规范性尚有一定的差距。

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未免过于高屋建瓴,要想把环境会计纳入到企业日常的会计体系进行核算与决策,环境成本无疑是最佳突破口。

“有些环境成本在现行的会计体系下很明确,诸如环境性的花费,计算在一起就是环境成本,只是在账表体系内没有进行科学的归类;但有些成本则不是很好定义”,王立彦认为,环境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则表现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也就是狭义的环境成本,它与会计核算是完全一致的,即在本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环境性费用,是对当期环境污染的清理或环境损失的补偿。这种成本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要求,表现为当期发生当期支出;第二种是对过去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即在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环境性费用是为了清理以前造成的环境污染,补偿以前的环境损失而支付的。第三种则是对将来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和损失准备相应的清理和补偿经费。很显然,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的成本都无法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计量,虽然现金流发生在当下,权责却发生在过去与未来。对于这一领域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相比之下,狭义的环境成本就比较容易操作了。只要在现有的账表体系里对有关环境的成本与费用进行单独列项,最后再汇总,就可以拿到从微观到宏观的财务数据。这样分类将使环境信息更为清晰,有助于把环境报告做实。当然,其中必然涉及变更会计规范的问题,毕竟企业如何处理账目还是要跟着规范走的。只是要想完成对规范的修改,恐怕尚需时日。

“其实企业常常把环境会计当成一个战略问题来考虑,从这一角度来看,也就超出了单纯的财务会计的范畴”,王立彦表示,虽然外部的监管环境、法律法规必不可少,但对于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来讲,必然会越来越舍得为环保花钱。毕竟企业是自己的,造成任何不良的结果,也终将要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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