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视野下美国职业体育劳工问题研究
2010-12-08谭小勇向会英
谭小勇,姜 熙,向会英
反托拉斯法视野下美国职业体育劳工问题研究
谭小勇,姜 熙,向会英
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逻辑分析,通过对美国劳工政策与反托拉斯政策之间关系的分析,引出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定劳工豁免”和“非法定劳工豁免”的论题。以对两种劳工豁免制度进行的研究为基础,阐述了美国的工会制度、《国家劳工关系法》的集体议价制度以及反托拉斯劳工豁免制度对职业体育领域的影响。
美国;职业体育;反托拉斯;劳工豁免;集体谈判
美国被公认为职业体育的发达国家,其职业化程度较高,法律制度较为完善。针对职业体育的反托拉斯实践,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教训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竞争,被认为是美国自由企业制的基本宪法。意识形态上,竞争市场力将促进最优化的社会产出②。就职业体育而言,美国法院已经背离了这一原理,因为在职业体育产业领域的反托拉斯审查被认为不像其他行业那样得到精准的执行[1]。在美国职业体育反托拉斯实践的历史进程中,劳工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领域为各界所关注。这一领域主要是涉及到反托拉斯法的劳工豁免、工会制度和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法》的集体议价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对美国职业体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如何基于我国现实对职业体育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我们急需考虑的问题,而美国职业体育反托拉斯进程中的劳工豁免政策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1 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在反托拉斯领域有着较长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Sherman法案》可以说是美国乃至世界的第一部系统的、由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的现代反托拉斯法[2]。该法由俄亥俄州的参议员John Sherman针对美国存在的严重的托拉斯和垄断情况提出的议案。在1888年,Sherman提出通过立法去摧毁那些在习惯法意义上被指责为非法的商业联合,并提出了反托拉斯法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辩论后重新起草了该法案,后来该法案于1890年颁布,就是著名的《Sherman法案》[3]。纵观美国职业体育反托拉斯历史进程,主要是围绕《Sherman法案》而展开的。该法案条款较少,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条款是第1条和第2条,这两条也是与职业体育领域反托拉斯联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条款:
第1条:任何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如果限制了州际之间的贸易活动或者与国外进行的贸易往来,均为非法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应当处以重罪(处以罚金,并处或单处监禁)。
第2条:任何一个人如果垄断或意图垄断州际贸易或与国外进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或与他人联合、共谋以达到上述垄断目的,当处以重罪(罚处方法同上)[4]。我们可以看出,第1条要求有共同行为。第2条则适应于单边行为。涉及第1条的情况常常是判断是否存在一个协议,第2条主要集中在是否制造或维持一种结构状态(垄断)。第1条主要针对限制竞争的协议,第2条以排他性的手段形成垄断或垄断势力的使用。这两条的共同目的就是规制那些对市场产生控制效果的行为。这两个条款在职业体育反托拉斯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职业体育领域的大多数涉及反托拉斯法的纠纷都是以违反以上两个条款而提起诉讼的。然而,国会对《Sherman法案》的执行并不满意,各界也表示出了很多质疑。为了加强反托拉斯法,国会于1914年出台了《Clayton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Clayton法案》主要是对《Sherman法案》中“限制贸易和商业”这样的含混词句作了具体的解释,明确禁止“显著减少竞争的”价格歧视、捆绑销售和排他性交易,且该法还禁止“可能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具有形成垄断的趋势”的企业合并[2]。当然《Clayton法案》对职业体育领域影响较大的是该法涉及的“法定劳工豁免”问题,其使得职业体育运动员工会及其相关活动的合法性地位得到确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目的则是成立一个不仅拥有调查权而且拥有执行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至此,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法律框架基本成形。此外,美国作为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依照传统,大量的具体问题有待法院和相关行政机构在实际案件中进一步地判断和明确。所以,美国反托拉斯法渊源主要有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类,其基本框架是《Sherman法案》、《Clayton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和相关联的特别法律同大量的反托拉斯判例构成[5]。
2 工会与反托拉斯法之间的冲突产物——反托拉斯“法定劳工豁免”
美国的工会组织最早出现于18 世纪末期。1890年出台的《Sherman法案》却无形之中限制了工会组织的发展。首先,工会代表着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所有受雇者,所以工会被认为是由于某种协议而存在的,而这种协议是由于竞争者为了消除劳工市场内竞争而发起行动而达成的。工会也被说成是为了限制劳动力供给,提高劳动力价格为目的的竞争者的联合。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劳工组织都被认为是在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进行垄断。其次,工会的相关活动,如罢工、联合抵制等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限制贸易的共谋(Conspiracy)行为,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给资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在雇佣过程中做出让步。罢工还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雇主轻易的裁减工人。所以,工会及其活动具有强烈的反竞争性,这与支持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存在着冲突。
20世纪上半世纪,美国国会采取措施试图解决反托拉斯政策与劳工政策之间的冲突。国会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在反托拉斯法中规定了“法定劳工豁免”[6]。1914年的《Clayton法案》在第6条中规定,人的劳动力不是一种商品,且反托拉斯法并不禁止工会组织的存在及其运转。第20条也规定了工会的某些活动不受反托拉斯法的审查。但是法院给予了该条一个狭隘的解释,继续给予雇主救济去以反托拉斯法反对工会,如禁止“间接抵制”③[7]。这样一来就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立法使工会组织得到更多的合法地位。因此1932年的《Norris-LaGuardia法案》通过一项支持劳工组织的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对工会的保护[8]。所以,以上两个法案共同确立了反托拉斯法法定劳工豁免制度以保护工会组织及其活动。当然,法定劳工豁免使得工会组织及其一些活动不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规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会活动都受到法定劳工豁免的保护。如在United States诉Hutcheson案中,最高法院就确定:“当工会的活动不是为了工人的利益时,这些活动就不受劳工豁免保护”④。可见,法定劳工豁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工会组织在反托拉斯法下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确立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工的利益。
3 集体议价与反托拉斯法的冲突产物——“非法定劳工豁免”
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工问题的法规,这些法规标志着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政策的萌芽。1 9 3 5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国家劳工关系法案》(NLRA),从此,建立了一项联邦政策以促进集体议价谈判[9]。此外,美国国会还建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作为国家劳工关系问题的监管机构。《国家劳工关系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确立并保护劳工的利益,鼓励集体议价谈判,消除由于劳工和管理方之间矛盾而引起的对大众福利某些有害的做法。《国家劳工关系法》的重点内容是促进集体议价谈判,并对集体议价进行规范,要求劳资双方有一个“相互义务”,带有诚意地磋商关于薪资、工时、以及工作条件等问题,并且在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形成文字协议,当然,这种义务并不迫使任何一方同意另一方提出建议,也不要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让步。该法还规定,任何一方拒绝与另一方集体谈判都属不公平劳工行为。《国家劳工关系法案》促进了集体议价谈判,但是这种集体议价谈判却与联邦反托拉斯法相冲突。虽然有“法定劳工豁免”的存在,但是“法定劳工豁免”仅仅保护工会及其单边行为不受反托拉斯法的审查,对于集体议价谈判“法定豁免”却无能为力。所以《国家劳工关系法》与反托拉斯法存有冲突。美国最高法院在描述这种情况时也说道:“我们有两个政策,对于这两个政策我们有义务去调和他们。一项政策是寻求保护经济上的自由竞争,而另外一项是具有反竞争性的保护劳工利益的集体议价[10]。如何去调和这两个政策的背离呢?一般认为,“非法定劳工豁免”创造是调和这两者背离的主要产物。最高法院为了调和这种矛盾创造了“非法定劳工豁免”。“非法定劳工豁免”既不是来源于《Clayton法案》也不是来源于《Norris-LaGuardia法案》,可以说它是为了解决反托拉斯法与联邦劳工政策之间在集体议价上的政策矛盾而产生的,是司法造成的豁免。
4 工会、劳工政策与职业体育
在美国的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工会是个非常常见的组织。第一个运动员工会是国家职业棒球运动员兄弟会(National Brotherhood of Professional Base Ball Players,简称NBPBBP)于1885年成立。该组织成立的主要背景是当时的“保留制度”影响到了职业棒球运动员的利益,其主席John Montgomery Ward公开表示反对单方面的俱乐部或球员的交易,并强烈的抨击“保留制度”⑤。可见运动员工会与其他行业工会组织一样主要是为了争取其成员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从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理论来看,职业体育运动员工会属于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结构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它在制衡劳资双方力量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工会是代表会员运动员并为其利益服务的运动员自治性组织,它代表运动员在薪资、合同期限、红利以及养老金等问题上同资方进行协商和谈判,为运动员争取更多的利益[11]。此外,运动员工会还能保护会员运动员在转会过程中的利益不受损害,甚至在运动员因违纪受到处罚时,运动员工会也可维护运动员的利益。运动员工会的一个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代表全体会员运动员与俱乐部或联盟进行沟通和协商,形式主要是集体谈判。每次谈判完成之后,运动员工会与资方都会达成一个集体议价协议。只是在职业体育领域,由于运动员地位无法与业主抗衡,使得一些针对运动员的、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的限制性条款也存在于集体议价协议中。
5 劳工豁免与职业体育
为调和劳工政策与反托拉斯法而确立的“法定劳工豁免”使得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职业体育运动员工会获得了反托拉斯法下的合法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运动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非法定劳工豁免”主要是使得运动员工会与雇主在联合谈判过程中达成的集体议价协议不受联邦反托拉斯法审查。以上两个豁免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利益。但是,在职业体育领域,以上两个豁免对于运动员来说实际的作用并不理想。就工会的集体议价谈判而言,在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一般都加入到工会与职业联盟或俱乐部业主进行集体议价谈判。所以,运动员工会通常代表在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作为竞争者的所有运动员寻求与雇主达成集体议价协议,这样运动员工资都是一种标准化工资。《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法》也是支持这种行为。但是在职业体育行业,对于一些优秀运动员来说,他们追求的并不是这种固定的工资。他们追求的是一种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高薪酬。而标准化薪资,对于一些高技能的优秀运动员来说是有明显的反竞争效果,主要是限制了个体运动员在出售自己技能时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条件的一些机会。所以集体议价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优秀运动员追求高利益。当然对于一些年轻的、水平较低的运动员来说,集体议价与劳工政策是保护他们利益的有力武器,因为集体议价通常会使业主做出一些让步,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底薪等,使得一般的运动员能够获得一个基本的保障。
就非法定劳工豁免而言,非法定劳工豁免主要是使得运动员工会与运动员的雇主在联合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不受联邦反托拉斯法审查。这一政策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劳方)的利益。而在职业体育领域,联盟或俱乐部业主的某些行为也可能也受到非法定劳工豁免的保护。这样一来,加入到运动员工会的运动员并不能以反托拉斯法来威胁业主。最高法院对Brown案判决更是明确了运动员不可能以工会成员的身份发起反垄断诉讼。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更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6 结语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政策是为了促进自由竞争,禁止反竞争行为,劳工政策则是鼓励工人为了保护雇佣过程中的利益而采取一些集体活动,这些集体活动主要是限制个体劳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美国的劳工政策与反托拉斯政策是直接冲突的。劳工豁免正是为了调和反托拉斯政策和劳工政策两大国家政策的矛盾而产生的。“法定劳工豁免”主要是确立了工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在反托拉斯法下的合法性,而“非法定劳工豁免”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会组织和资方达成的集体议价协议不受反托拉斯法的审查。两种豁免和《国家劳工关系法》都是为了保护雇佣过程中劳动者的利益。在职业体育领域,劳工豁免和集体议价都为保护职业运动员的利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职业体育具有着不同其他行业的特殊属性,同时加上美国的判例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使得“非法定劳工豁免”的范围和具体适用标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劳工豁免以及《国家劳工关系法》对于保护职业体育行业的劳动者(职业运动员)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
注释:
①美国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n,案中陈述:反托拉斯法,尤其是《Sherman法案》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宪法。它们作为保护我们基本自由的人权条例,对保护经济的自由,以及自由企业系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②美国最高法院在N. Pac. Ry. v. United States, 356 U.S. 1,4 (1958)中阐述了这种观点,认为《Sherman法案》的基本依据是“那些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影响将导致我们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同时这些将提供一个有利于保护我们民主政治和社会体系的环境。
③间接抵制(secondary boycott):这是抵制行为的一种,这种抵制行为的对象是与正在受到抵制的企业有直接贸易关系的企业。这种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④在United States诉Hutcheson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只要工会是为了其自身利益行为而没有掺杂非劳动团体……那么工会行为就可以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审查。”
⑤保留制度是为了限制俱乐部间、联盟间争夺球员而导致的过高薪资,维持“竞争平衡”而产生的。保留制度最先由职业棒球国家联盟(NLPBBC)在1879年由Boston红袜队老板Arthur Soden提出。Arthur Soden建议,每个球队可以将5名球员放在球员交易市场以外。也就是说,对某名球员的“保留”就意味着NLPBBC的任何一个球队都不能雇用他为球队效力。此外,任何球队都不能与雇佣了其他球队“保留球员”的球队进行比赛。保留制度当时对改善职业棒球俱乐部的财政状况和维持竞争平衡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引起了广大球员的不满。
[1]Joseph P. Bauer, Antitrust and Sports: Must Competition on the Field Displa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60 Tenn. L. Rev. 263, 264 (1993).
[2]辜海笑,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9
[3]E. Thomas Sullivan & Herbert Hovenkamp, Antitrust law, Policy and Procedure 33 (3d ed. 1994).
[4]15U.S.C§§1 et seq.
[5]孔祥俊.反托拉斯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4
[6]Allen Bradley Co. v. Local Union No. 3, Int'l Bd. of Elec. Workers, 325 U.S. 797, 803 (1945).
[7]Duplex Printing Press Co. v. Deering, 254 U.S. 443, 471 (1921) [8]Norris-LaGuardia Act, Pub. L. No. 64, 47 Stat. 70 (codified as amended at 29 U.S.C. ss 101-15 (1988)
[9]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Pub. L. No. 74-198, 49 Stat. 435 (1935) (codified as amended as 29 U.S.C. ss 151-66 (1988).
[10]Allen Bradley Co. v. Local Union No. 3, Int'l Brotherhood of Electrical Workers, 325 U.S. 797, 806(1965).
[11]贾珍荣,我国职业球员工会基础理论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7
(责任编辑:陈建萍)
On the US Professional Sport Labor under the Antitrust Law
TAN Xiao-yong, JIANG Xi, XIANG Hui-ying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 and Law, Shanghai 200170 China)
By the methods of document study and logic analysi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he US labor policy and antitrust policy. Based on the study on antitrust "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 and "Non-Statutory Labor Exemption", the paper expounds the US Labor Union system, the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of 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and the influence of antitrust labor exemption system on professional sports.
US; professional sports; antitrust; labor exempt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G80-05
A
1006-1207(2010)03-0075-03
2010-04-12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资助(10YS223)
谭小勇,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上海 2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