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资源产业转制企业劳动关系难点与对策
2010-12-04班晓娜
班晓娜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辽宁资源产业转制企业劳动关系难点与对策
班晓娜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处理好劳动关系,关系到资源产业企业的顺利转型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以某矿山企业为例,分析辽宁资源产业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特殊性,探讨劳动关系中的敏感性问题,如社会保险、补偿以及职工再就业等,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辽宁;资源产业;转制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资源产业一般是指矿业产业,其以矿产资源开发为对象,主要功能是向社会提供矿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等资源型产品,如煤矿、玉石矿、镁矿等。由此,把那些从事资源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称做资源型产业企业。从新中国成立伊始至今,资源产业在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成为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一些地区和城市依托本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的开发而逐渐发展起来,城市规模逐渐扩大,从而促进了本地区人员就业和经济的繁荣。据调查,在一些中型规模的城市,一些资源产业企业直接是以国有企业为主,比如国有煤矿企业、国有镁矿企业等,而在很多较小县城的矿山地区,则以大集体矿山企业最为普遍,矿山企业的管理一般隶属于县政府或者是县级市政府。因此,如何解决资源产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劳动关系问题,是当前大集体企业面临的头号难题。
二、资源产业转制企业劳动关系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资源产业企业转制面临的劳动关系复杂,需要解决的问题诸多且烦琐,即便如此,如果能够深刻剖析劳动关系的实质,便能找到关键问题(特殊性)所在,进而可能为解决劳动关系提供某些思路。本文以辽宁某地区的某矿山企业转制为例,探讨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1.基本情况
20世纪50年代,某县在国家积极鼓励和政策支持下,建立了本县第一座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截至目前,职工人数为516人(其中不包括退休职工,退休职工为300多人)。*数据来自于笔者对某县部分矿山职工的访谈,下同。按照当地的县志史料记载,建立此矿山企业时,国家(上级政府)并未出资,而是工人集体和当地政府出资兴建,从所有制角度上看,此矿山企业应属于大集体企业。不过在2008年,企业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欠费问题,加之一些历史欠债,县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改制,导致该企业一度停产,后来引发了一系列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不断上访事件,至今仍未开工生产。此矿山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普遍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金账户,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仅为职工缴纳应缴费的60%,并未全额缴费,目前欠费部分大约在几百万元,原因在于企业资金缺乏,无力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另外,矿山企业的管理者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加之管理不善,矿石资源流失越来越严重。因此,县政府决定即刻停产整顿并决心改制该矿山企业。但是由于转制方案是由县政府单方制定的,而后才“召集”职工协商,职工们认为改制方案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自身各个方面的利益,因此方案没有被职工全体通过,而职工提出的方案县政府又不同意,因此,职工和政府之间的谈判处于僵持阶段。
2.两方的基本态度
对于资源未枯竭的矿山企业改制问题,政府和劳动者双方对于改制方案的考虑有所不同,劳动者考虑的是自身的个人利益,而当地政府考虑的是地方政府利益。由于目标利益不同,改制中出现纠纷和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1)劳动者的基本态度。对于矿山企业的改制问题,绝大部分职工认为,改制是大势所趋,对于是否改制没有疑义,基本同意改制。目前基本的态度有4点。第一,全体职工要求恢复生产。职工们认为,不管政府对企业如何改制,必须马上恢复生产,由于长期停产,职工无法获得工资,基本的生活无法保证。第二,清查相关问题,主要是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不善问题进行清查。由于近年来矿石资源流失严重,使得国有资源面临损失,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第三,职工要求改制程序公开透明。从矿山企业的资源评估到矿山企业资产的清算,以及改制后职工如何安置等问题都要有全体职工的参与,并且改制方案必须要由全体劳动者同意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实施。职工们认为,依据全国总工会的通知,企业在改制重组时,没有公开且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将视为无效方案。第四,改制方案实施前后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包括再就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并且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总体来说,企业职工有双重的担忧。一方面,针对改制方案,职工担心一旦改制后将解除劳动关系,自己的再就业不稳定;另一方面,职工怕政府和企业解决不了历史欠债和经济补偿问题。归结起来还是对未来前途的忧虑和对自身利益的关心。
(2)政府的基本态度。政府认为改制是集体企业的必经之路,股份制或者是独资企业都是很不错的选择。对于资源产业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目前没有相关的文件,只是参考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文件进行简单的方案制定。政府的意见是要实行工龄买断,参考20世纪80年代的文件,工龄一年大约补偿2700元。比如,某职工在本矿山工作20年,那么他买断工龄的补偿金约为54 000元,而后,他将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们觉得此种补偿并不合理。
可以看出,政府的态度是与地方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由于矿山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同时也是当地的经济支柱,因此,尽快进行企业改制,解除富余人员,解决历史欠债,缓解紧张的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是当地政府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劳动关系的关键问题
(1)改制即将带来的身份解除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纠纷。在20世纪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山企业职工与企业(政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二者之间却隐藏着一种长期的劳动契约。在这种契约中,职工的身份注定被牢固地定位在企业的主人、主人翁的地位,全体职工对材料、资产的占有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度,也就是大集体制度。这种隐性的长期契约制度一旦出现契约的改变,对职工和企业(政府)来说,成本都是非常高的。不过,职工其实更懂得识别和规避风险,他们很清晰地知道在企业制度的变革中与原来的企业解除这种隐性契约意味着什么。一旦同意解除身份,他们将进入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代,而这个时代是雇主和雇员双向选择的时代,职工的失业风险将大大增加。因此,职工必须正视即将出现失业风险这一事实,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度赋予他们丰富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稳定的工作、固定的工资收入、及时足额的社会保险以及各种福利待遇,而转制的企业实行的新制度将会剥夺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这种制度的转变带来的身份地位及经济福利的变化让他们措手不及,但是,老工业基地的劳工意识使劳动者清楚地认识到,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通过集体力量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劳动纠纷问题的谈判双方是职工群体与当地政府。资源产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制总是由政府发起的,尤其是在企业转制的剧变过程中,政府强势的介入使集体企业的转制变成了企业职工群体和政府的谈判,而不是与企业谈判,因为企业直接隶属于政府。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在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而企业的管理权属于政府,这种政企一体的结构模式有别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或者是以非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由于劳动而形成经济利益关系。由于两者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因此往往出现利益冲突,协调两者利益的主要手段就是集体协商或者是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主体是劳动者与企业,代表劳动者群体利益谈判的部门是工会,而代表企业利益谈判的部门是企业的董事会或者是雇主协会,政府仅仅起到监督和协调的作用。而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国,集体企业的劳动纠纷问题的谈判双方是职工群体与当地政府,这正是资源产业劳动关系特殊性的关键所在。
(3)现有制度尚不能解决复杂的劳动权益问题。矿山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积累和遗留的各种利益问题,主要是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包括就业权、工资权、经济补偿权和社会保险权益等。
第一,劳动就业制度的不健全无法顺畅解决再就业问题。职工担心一旦转制成为股份制企业或者独资企业,自己将与企业彻底脱离劳动关系,而新的接续企业是否雇用自己将是个未知数。对于文中提到的某矿山企业转制方案对于职工将来的就业的考虑是,政府答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同职工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全体职工认为3年合同期限太短,无法保证他们长期就业的愿望。这就引发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关于资源产业的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就业,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说明,很多的集体企业改制对于职工的就业安置,仅仅依照《关于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规定》,对于接续企业继续雇用原企业职工,也只是依照《劳动法》或者是《劳动合同法》,而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集体企业进行规定,也没有就具体就业时间的安置方案进行解释,因此,矿山企业职工要求未来的再就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只能与政府讨价还价。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矿山职工还要求,在企业转制完毕后,接续企业必须优先雇用原矿山职工。这个要求对于政府和接续企业来讲是个大难题。因为原矿山企业一旦转制,必将会分离出一部分冗员,减少这部分冗员将会使企业减轻很大的包袱,而现在职工提出这个条件,使政府也左右为难。其实,只要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劳动关系可能比较容易理顺。
第二,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仍存在制度缺陷。对于矿山企业职工来讲,主要的问题在于社会保险关系问题难以解决。其一,对于原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缴费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部分算是企业对职工的历史欠债,在转制时,是由企业来进行补足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自己缴纳,仍存在争议。如果是企业给补齐,企业的资金来源于何处;如果是职工补齐,很多职工认为这是企业的欠债,必须由企业来缴纳。另外,一旦由职工自己补缴,这部分钱对于有的职工来说数额巨大,职工本人承担不起。其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回答“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何要求和希望”的问题时,职工选择“原企业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比率达到67%。[1]对转制企业的职工来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失掉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这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因此转制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的症结在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上。
第三,集体企业的转制补偿政策缺失。由于我国没有对集体企业转制补偿标准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使得各地在集体企业的转制过程中,对于职工的经济补偿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地方政府套用《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2],给予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少量的安置费,有的地方政府只给予转制企业职工少量的生活补助。有的地方企业不给补偿,有的地方企业以绝对数为标准,每人几千元,还有的地方企业以终止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工资平均为标准乘以工龄对职工进行补偿。上述提到的矿山企业对于职工的补偿手段就是采用了该种,他们认为平均工资大约为2700元。由此可见,目前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十分混乱,不同企业、不同地区标准不统一,互相攀比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个问题上引起的争议也很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明确的集体企业转制的经济补偿政策和指导性办法。
总体上来看,绝大部分资源产业的集体企业由于管理体制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不是很好,并且很多企业都存在债务问题。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职工回答“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何要求和希望”的问题时,选择“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偿还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集资款”的比率达到44%,[1]说明很多企业在职工身上多少都有这方面的拖欠。要解决转制期间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历史欠债问题,政府必须作出统筹规划和决策,解决资金问题,以促进转制企业妥善解决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
三、解决资源产业企业劳动关系的思路
资源产业的集体企业转制问题在中国较为普遍,涉及的企业多、地域广、职工多,更涉及国家、企业和职工各个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相信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下,政府和企业可以妥善处理并解决好这样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1.基本目标
根据上述资源产业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劳动关系的分析,可以明确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目标如下: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一致,即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一致,即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与互利双赢的目标要一致,即要建立真正的三方协商的集体谈判机制。
2.政策建议
要解决资源产业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复杂劳动关系问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对于类似矿山企业的大集体企业而言,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更没有统一的政策指导,尽管各地相继实施了集体企业的转制,但是由于缺乏普遍的立法,这一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为此,本文也只能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原则性建议。
第一,建立三方协商的集体谈判机制。充分发挥原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工会的作用,打破工会模糊的角色定位,使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能够实现完全的独立,并能够成为充分代表职工利益的团体,与企业和政府进行相关劳动利益的协商。建议我国当前要加紧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单独立法,或者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集体谈判的条款继续完善并补充,或者考虑对集体资源企业转制单独立法,对相关权益给予说明和规定。
在转制过程中,对于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充分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对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和有关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接续政策,一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要充分尊重职工的话语权和民主参与权,坚决杜绝少数人或少数利益群体借转制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促进中国的工会转型。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工会必须发挥其维护权益和谈判的作用,并搭建协商的平台,使双方有一个顺畅、透明的沟通渠道,并使信息的传达实现频繁的反馈。
第二,资源产业企业转制的相关立法。尽快制定资源产业集体企业改制的《集体资产评估与国有股权保护法》《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法》《集体企业社会保险补偿方案》等法案。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要打破集体股权进行股权转让,因此一定要对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对矿山资源资产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清算,确保集体股权产权清晰、透明。集体企业的转制需要有清晰的资产评估标准,并及时调整资源的分配或修正改制方案,要给出详尽的方法和可行的方案。对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后续补偿问题,要有明确的标准,比如按照工龄或者按照个人集资入股的权重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要能维持职工后续生活的需要。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偿,按照社会保险的相关条例,企业可以出售部分股权回笼资金对社会保险的欠费问题进行补足,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职工后续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
第三,积极解决转制企业后续的职工就业问题。企业转制的后续再就业问题对劳动关系的解决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企业及个人都要积极寻求再就业渠道。除部分职工要继续和接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外,当地政府必须要启动再就业工程,建立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企业。也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优势,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同时发展农村旅游业和第三产业,以此缓解当地的冗员带来的就业压力。另外,要充分发挥资源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市场中介和社会中介,可以提供大量的行业信息,为本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就业和求职信息,因此,建议在资源产业分布广泛的地区和城市,政府要正确引导,积极建立资源产业行业协会。
总之,资源产业的集体企业转制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涉及面广且难度大,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职工各方相互配合,而且需要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予以保障和扶持。只有各方面通力合作,把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妥善地处理好,才能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00(1):106-110.
[2]《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2005-03-16)[2010-03-16].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3/16/content—270 5107.htm.
DifficultiesandcountermeasuresonlaborrelationshipoftransformingenterprisesinresourceindustryinLiaoningprovince
BAN Xiao-na
(College of Management,Liaoning Normal Univ.,Dalian 116029,China)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relates to the successful transformation of enterprises in resource industry and the own benefit of the workers. Based on an example of the mine enterprise, the paper analyzed the history of labor relationship of resource industry in Liaoning province and its special cases, discussed the sensitive problems in the labor relationship such as social insurance, compensation and reemployment, and gave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Liaoning province; resource industry; transformation enterprise; labor relationship; social insurance
1671-7041(2010)05-0015-04
F127
A*
2010-05-04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2008JD11);大连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2004C1JC229)
班晓娜(1976-),女,辽宁营口人,博士研究生,讲师;E-mailbandsq@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