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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法两国国家财政问题论析

2010-11-18任有权

关键词:直接税税收财政

任有权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08)

18世纪英法两国国家财政问题论析

任有权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08)

18世纪由于战争频繁,英法两国的国家财政均面临着巨大压力。与英国的财政体制相比,法国的财政体制在总体上存在诸多弊端,既缺乏效率,又有失公平。这一方面不利于法国获取充足的国内外资金,以赢得战争;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国保持国内社会的稳定,最终在与英国的国际对抗中全面败北。

财政;18世纪;英国;法国

财政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18世纪,英法两国财政的侧重点都在收入方面,而支出则简单得多,主要是两个方向:军费和国债本息支付,其中军费是最主要的。在这个世纪,战争不仅频繁,而且在规模及武器装备上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日益需要庞大的物质财富作为后盾,一国与另一国的较量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财政收入能力的较量。本文所考察的对象——英国和法国,当时正处在这种较量之中,它们均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并处在入不敷出的状态。在增加财政收入的较量中英国成为胜利者,保持了国内稳定,获取了国际霸权;而法国则是失败者,国内动乱,并在与英国的国际对抗中全面败北。

尽管财政问题如此重要,但是在很长时间内,学者们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英国,财政史一直被当作宪政史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尽管相关专著不少,但缺少对国家财政体系的总体性、系统性考察。*关于英国财政研究的更多回顾,参阅于民《复辟时期的英国财政与税收史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6年第2期;陆连超《新财政史:解读欧洲历史的新视角》,《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相比之下,法国史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要更加丰硕一些,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财政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导致大革命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近些年来,以理查德·鲍尼(Richard Bonney)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新财政史(New Fiscal History)的设想。他们主张财政史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通过财政体系的演变来重新诠释欧洲乃至世界的历史。*参阅陆连超《新财政史:解读欧洲历史的新视角》,Richard Bonney, “Economic Systmes and State Finance”, Clarendon Press, 1995。其研究多采用对比的方法,即在总体上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体系。

由于国内史学界对此问题甚少涉及,故本文试图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就财政管理、税收和国债等方面对英法两国18世纪的国家财政进行一些探索,希望能从中发现某些规律性的东西。

一 财政管理

首先必须理解两国财政管理的大致框架。旧制度法国的特色之一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淆。因此就财政而言,传统的做法也是将具体的行政事务交由司法机构承担。比如在地方,法国被划分成一个个财政区(Généralité),*财政区和省(Province)基本重合,但不完全一致,例如图尔财政区包括三个省。参见F. C. Green, “The Ancien Regime: A Manual of French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Classes”,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58, P. 11。每个财政区均设有财政局(Bureaux des Finances),它是一个司法机构,既负责审理本区内与财政相关的一切纠纷,也负责管理一切财政事务。财政局在下面管辖着税区(élection),上面则有Cour Des Aides 和Chambre des Comptes等高级法庭。这些司法机构在办公时往往遵循很多繁文缛节,因此效率很低。由于其中的任职人员大多是买官者,而根据法律及习俗,国王不得随意将其撤换,于是法王便绕过这个古老且人数庞大的群体,委派新的人员来管理财政,逐步地将前者的权力架空。进入18世纪,这项改革已经比较深入且初具雏形。

在中央,总监*在18世纪,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叫法,如Contrleur Général des finances, Directeur Général des Finances, Administrateur Général, Chef du Conseil Royal des Finances等等。成为统管一切财政事务的全权人物,往下便是数名财政主管,各自负责特定的领域。虽说总监和财政主管都是御前会议的成员,但是他们的工作和活动日趋独立,并使后者的存在逐渐成为一种摆设。很多时候,总监绕过御前会议直接面见国王,由二人就财政问题敲定一个方案,然后提交到御前会议象征性地通过。实际上,在国王的首肯下,总监权限已不仅仅局限于财政一隅,而是拓展到国内事务的方方面面。然而从法律角度讲,总监无权发布任何法令。法令应当以御前会议的名义发出。这样做是为了限制总监的权威,但这个措施并不起什么作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总监起草一份法令,然后交由国务大臣签字和掌玺大臣盖章,而后两者一般是不会拒绝的。*Roland Mousnier, Arthur Goldhammer (translator), “The Institutions of France Under the Absolute Monarchy, 1598-1789”, Vol. II,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 195。

在地方,总督获得了类似总监在中央的地位。他们统管辖区内的一切事务,成为专制王权在地方的代表和象征。在日常事务中,总督直接向总监负责。在总督下面设有总督代理人,他们分布于各地,负责执行总督的命令。在一些旧税的管理上,总督一般还会依靠财政局等旧机构的协助,而至于某些新税,如二十分之一税(Vingtième),则干脆绕过这些机构和人员。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三级会议省(Pays d’états)。顾名思义,它们与法国其他地方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就是拥有三级会议。这些省份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多处于边疆,不构成法国的核心地区。大多数三级会议的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有少数一些地方的三级会议,诸如朗格多克和布列塔尼,还依旧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在这些地方,三级会议会参与某些地方事务的管理,如大型工程的修建和税收的征收等等,因此总督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国当时的行政改革是不彻底的,原有权力框架得以保留,在财政事务中,其时不时对总监到总督的行政系统施加影响,因此行政效率的提高受到了制约。而在新建立起来的行政框架内部,总监和总督的权力又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相比之下,英国在构建一个统一、高效且相互制衡的财政管理机制方面表现得更加出色。

在财政领域,英国也面临司法与行政相分离的问题,但英国不存在一个庞大的由买官者所构成的司法系统来阻碍政府的行政改革,因此变革的阻力要小得多。作为英国最古老的财政机构之一,财政署(Exchequer)便兼有行政和司法职能。后来,主持该机构工作的司库(Treasurer)从其中渐渐独立出来,并且从17世纪开起,该职位经常由几个人联合担任,形成了所谓的财政委员会(Treasury Commission)。1714年后,这个做法被永久固定了下来。*参见Francis Sheppard Thomas, “The Ancient Exchequer of England; The Treasury; And Origin of the Present Exchequer and Treasury of Ireland”, London, 1848, P. 99。随着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18世纪英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轮廓便大致显现出来。在该体系中,位于权力顶端的是议会,它是一切财政事务的最终仲裁者和规则制定者,这与法国王权在国家财政上的至高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议会的领导下,财政委员会负责管理与财政相关的一切事务,是名副其实的行政中心,相当于现代机构设置中的财政部,事实上,英国后来的财政部正发源于此。[1]原来财政署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负责接收、保存国家收入,同时依照命令将所需款项拨付给各政府部门,并将各项收支情况记录在册,所以它基本上等同于国库。此外,它还继续保有司法权力,负责解决与财政税收相关的纠纷。*这个职能到19世纪最终被剥夺。至于英格兰银行,我们会发现它正在逐步蚕食财政署的权力,先是在18世纪中叶从后者手中夺得国债管理权,然后在18世纪末开始侵占后者的国库职能。尽管如此,在整个18世纪,财政署这个带有一定封建残余且办事效率不高的机构不仅继续存在,而且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它和其他几个部门既相互配合,又彼此制约,共同维护着国家财政机器的高速、有序运转。

综上所述,英国建立起了以财政委员会为核心的行政体系,再配以英格兰银行的辅助,最终实现了高效率的财政管理,并且各财政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有效地阻碍了专权和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相比之下,法国虽然构建了从总监到总督的行政体系,但原来的司法体系却不加修改地得以完全保留,两个体系之间的摩擦远大于合作,所以无法提高效率。并且在财政事务中,国王、总监和总督的个人权威缺乏有效的制约,种种专制主义的弊端自然也难以避免。

二 税收*这里讨论的是国家税收,因此不包括封建捐税,教会什一税等。

现从三个方面对英法两国的税收进行比较——税收种类、制税权和征税方式。

(一)税收种类。法国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在直接税中,最主要、同时历史也最悠久的是军役税(Taille)。以贵族、教士为代表的一大批人享有该税的豁免权。事实上,农民成为军役税的主要承担者。此外,比较重要的直接税还有人头税(Capitation)、十分之一税(Dixième)和二十分之一税(Vingtième)。至于间接税,当时法国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商品税(Aides)、盐税(Gabelles)和关税(Traites),其中每一类下面都包含若干种小税。间接税的地区差异较大,以关税为例,法国在18世纪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个地区:*Roland Mousnier, “The Institutions of France”, Vol. II, PP. 425-426。第一是“étendue”,这是由12个连续的省组成的关税共同体,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则统一征收多种关税,征税地点便设在该共同体的边境线上;第二是由21个不同关税区所组成的一个集合。它们不仅在和“étendue”贸易时要缴纳关税,其彼此之间的贸易也同样如此;第三是由那些被法国兼并不久的省所构成的,如阿尔萨斯和洛林。这些省就像外国一样,它们与法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自由贸易,而与法国其他地区交易时却需要征收关税。

英国的税收收入则主要有三个来源:土地税、消费税和关税。其中土地税是直接税,后两个属于间接税。土地税于17世纪末设立,并在接下来整整一个世纪里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根据1692年的法令,土地税的征收对象是一切不动产和个人财产所带来的收入以及职务薪水,*J. V. Beckett, “Land Tax or Excise: The Levying of Taxation in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0, No. 395 (Apr., 1985)。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土地成了最主要的征收对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无法隐藏,且土地收入容易估算。消费税设立于17世纪中叶。其征税对象和法国的商品税相似,主要是酒精饮料,除此之外,消费税也包含诸如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咖啡、糖等进口奢侈品。英国的关税具有悠久的历史,但随着土地税和消费税的引进及正式确立,其重要性大大降低。并且由于关税的管理漏洞百出,导致走私猖獗,营私舞弊泛滥,英国政府曾多次尝试将一部分商品的关税转化为消费税。尽管管理不善,但与法国关税参差不齐的混乱状况相比,英国的关税体制至少是全国一致的。以上所介绍的三种税收大约占英国政府年收入的80%-90%,剩下的部分由其他一些次要税种来提供。

(二)制税权。关于制税权,众所周知,其在英国为议会所掌控,而在法国,则很早就从全国三级会议(Etats généraux)转移到国王手中,18世纪几项新的直接税,如人头税、十分之一税和二十分之一税均是经国王和总监私下商议后便直接确定下来的。当然在现实中,国王并不能随意设置新税,一方面要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和反应,另一方面在制税权的行使中,国王也受到其他机构或团体的限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巴黎高等法院。

(三)征税方式。伊夫·杜朗(Yves Durand)认为,在旧制度下的法国,大致有四种征税方式:Abonnement、Ferme和Régie Intéressée(Générale)和Collecte。相比之下,英国税赋的征收要简单明了一些,大致只有两种方式,分别是Collecte和Régie Simple,前者一般用于土地税等直接税,而后者则被用于间接税。

所谓Abonnement就是指法国教会和地方三级会议的缴税方式,即一次性付给国家一定数额的税金,剩下的分摊及征收工作则由它们自身完成。Ferme,也就是包税,相比较而言更为人们所熟悉:国王授予个人或机构一定期限的征税权,后者每年向前者提供固定数额的租金,余下的利润则归后者所有。*参见R. J. Bonney, “The Failure of the French Revenue Farms, 1600-60”,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 32, No. 1 (Feb., 1979) 。在18世纪的法国,其被用来征收包括盐税、商品税和关税在内的间接税以及国王领地收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的包税在17世纪末便被废除了,而在此之前,其同样被用于关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征收。Régie Intéressée,翻译成英文是“Interested Administration”,即由一个私人性质的委员在总监的全权监督下负责税收的征收工作,这些工作人员从国家领取固定佣金,同时也享有一定的利润分红。而Régie Générale就是把原来分散开的多个Régie Intéressée整合为一体,统一负责商品税和国王领地收入(总包税所不再负责对它们的征收)。与此相应的是,英国的所有间接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均已实现了国家直接征收,也就是法语中的“Régie Simple”。关税由关税委员会负责征收,消费税则由消费税委员会负责,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委员会不再是私人性质的,而是政府部门,其中的工作人员已经具有现代公务员的某些特征。总之,在18世纪,法国的间接税征收虽然一直向国家直接管理接近,例如建立了具有一定官方色彩的Régie Générale,却一直没有达到目标,而英国很早便实现了这一点,使得其对间接税,尤其是消费税的管理在整个欧洲范围内都是最有效率的。*参见Edgar Kiser and Joshua Kane,“Revolution and State Structure: The Bureaueratiz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and Franc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7, No. 1 (Dec., 2001)。最后一种征税方式Collecte,其标志性特点就是层层摊派,人为地划分各个地方所需负担的税额。在英法两国,其均被用来征收直接税。区别是,在摊派的过程中,英国的地方独立性更大一些,并且摊派的税额和比例都比较固定。相比之下,法国直接税摊派的随意性很大,个人专断严重,缺乏有效的制约。

三 国债

在18世纪,法国和英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税收和国债,并且由于当时的征税能力十分有限,税收远不能满足新兴民族国家的财政需求,借贷便成了两国经常倚重的法宝。上文已经提到,军费是当时两国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所以国债和战争常常是如影随形的。由于战争非常频繁,因此英法两国的国债规模也都十分庞大。根据表1,在1784-1792年间,仅利息支付一项就占英国财政总支出的一半还多,而在18世纪的其他年份,此比例也一般在20%-40%间浮动,从利息支付的量上便可以看出英国国债的规模。到1789年,法国的国债总额约为42亿法郎,而法国这一年的税收总额才达到3亿锂,两者的差距如此之大,竟有十余倍之多。*Earl J. Hamilton,“Origin and Growth of the National Debt in Western Europe”,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37, No.2 (May, 1947) ;Eugene Nelson White,“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Government Finance, 1770-1815”,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55, No. 2 (Jun., 1995) 。锂(Livres)在1895年前为法国的法定货币,1895年其为法郎(Franc)所代替,两者的兑换关系是:1 Franc=1 Livres+3 Deniers,1 Livres=240 Deniers,所以锂和法郎近似于1比1的关系。

表1 英国政府支出的分配(1688-1815年)

来源:Patrick K. O’Brie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British Taxation, 1660-1815”,TheEconomicHistoryReview, New Series, Vol. 41, No. 1 (Feb.,1988), PP. 1-32.

在欧洲,国王借债由来已久,早在中世纪,各国君主手头拮据时,便会求助于豪门富户。然而,这些借贷都是偶发性的短期行为,由君主恣意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因此有借无还的事情屡见不鲜。借贷的高风险带来的是高利率,严重地阻碍了大规模借贷行为的发生。到17世纪后期,这种高利率的短期借贷已经不能适应持续战争所引发的资金需求,而与英国一海之隔的荷兰早在16世纪就已经建立起了现代借贷制度,实现了低利率大规模借贷。这让一些英国人羡慕不已,于是纷纷提议效仿荷兰建立相似体制。这使荷兰人威廉三世把母国的国债体制移植到英国成为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国债管理体制。事实上,它本身就是作为国家最大的债主以换得一定特权而产生的。但是在它成立之初,长期国债并不归其管理,而是交由财政署负责。随着财政署这个中世纪机构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从1714年开始,国债的管理权逐渐向英格兰银行转移,并于18世纪40年代基本完成。*参见P. G. M. Dickson,“The Financial Revolution in England: a study in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credit, 1688-1756”, London: Macmillan, 1967, P. 79。此后,英国的国债体制不断完善,并在财政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一体制,政府不仅可以动用大量的国内资金,而且很多国外资本也被吸引过来,这一方面是因为英国的国债大都以税收作为担保,信用良好,收益有保障;另一方面也源于英国在军事上的不断胜利。战争和国债已经形成了良性循环:借得越多,越有助于战争的胜利,而战争的胜利又使英国可以借得更多。与英国相比,18世纪法国的国家借贷一直为人所诟病。尽管法国比英国更早地引入了长期国债,但是它在该世纪始终没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统一的体制来实现大规模、低利率的借贷。事实上,法国君主的信用已经支离破碎,除非给出极高的利率,否则很难直接从资本拥有者的手里借到现金。为了应付这种糟糕的局面,法国国王利用中间机构或个人来借贷并降低贷款利率。这些机构和个人成分混杂,可以说,当时法国境内的任何利益集团均有可能被迫充当贷款工具。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买官阶层、地方三级会议、教会,以及后期像内克尔这样的银行家。以各地方三级会议为例,信用一般较好,而且自身也十分珍视这来之不易的良好信用,因此由它们出面借贷更为容易,利率也更低。一般情况下,国王会授予这些三级会议某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后者便以该税的收入作为其借贷的担保。其他的机构或集团也担负着同样的使命。这种“使命”是迫不得已的,因为它们的特权地位乃至自身存在都要仰仗国王的恩准。上面所举的地方三级会议的例子在某些特征上已经接近于英国的长期借贷体制了,比如较低的利率,良好的信用等,然而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根本性的。英国议会已经取得了高于国王的财政权威,而法国的地方三级会议不过是在国王授意下存在的地方性特权机构。况且,在当时法国的国债总量中,各地方三级会议所借的只占很小的份额,不足以改变法国借贷体制的性质。在18世纪,法国国债的平均利率始终高于英国,在该世纪下半叶,二者的平均差距为2.2个百分点。[2]与法国政府债券高利率相对应的是法国屡屡发生针对国家债权人的违约行为。法国曾多次推迟甚至拒绝国债利息的支付,或者强行降低债券利息水平,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国的国家信用。与法国相比,英国在履行国债义务上显得更为负责,国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 免税特权及税收负担

按照分类,这部分内容应该归到税收部分,但是鉴于该问题的独特性,将其单列。之所以把免税特权和税收负担放在一起,是因为它们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因为对一部分人免税很有可能就意味着对其他人增税,这便涉及到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了。

(一)免税特权。法国的贵族和教士阶层拥有一定的税收豁免权,而英国则没有。这一点在历史上已经被很多学者论证。正统的看法是法国的贵族和教士不用交纳直接税,并且这被看作是导致旧制度下法国财政危机的最重要原因。然而事实上,这种看法并不十分准确,有一些学者已经开始予以修正。首先,享受免税的不只是贵族和教士,一些第三等级的人也在豁免之列,例如勒菲弗尔(Lefebvre)在其著作《Quatre-Vingt Neuf》中承认,享受此特权的除了贵族外,还有某些省份、城市及官员等。其次,法国的贵族头衔较为容易购得,因此有很多平民通过此途成为贵族。截止1789年,法国的贵族人数已经达到40万之多,*Betty Behrens, “Nobles, Privileges and Taxes in France at the End of the Ancien Regime”,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 15, No. 3 (1963) 。而1790年英国的五级贵族总共加起来才不过220人。[3]再次,在实际生活中,法国的贵族总是被迫交一些直接税。根据法律规定,贵族免交军役税(法国最主要的直接税)及其附属税,但前提是其耕种的面积在一定数字以内,这在不同省有不同的规定,并且法国的贵族一般不自己耕种,而是将土地包给别人,这些承包人是需要交纳军役税的,因此租户们往往会将此部分成本包括在租金里面。最后,除了免交军役税之外,法律规定贵族需交其他种类的直接税。例如路易十五时期开始征收的二十分之一税就是面向全部社会阶层。尽管作了如上的修正,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18世纪法国的贵族和教士享有法律规定的税收豁免权,而英国则没有。贵族之所以获得这种特权,原因在于他们服兵役,相当于交纳了“血税”(Tax in Blood)。*John Bell Henneman, “Nobility, Privilege and Fiscal Politics in Late Medieval France”,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Vol. 13, No. 1 (Spring, 1983) 。假如这种特权仅为贵族所有,似乎也不会对法国的财政带来太大的影响,毕竟其人数有限。然而恶端一启,便难收回,有贵族和教士的榜样在,更多的人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合法地或非法地逃避直接税。免税的人越多,纳税人的担子就越重,怨气也越大,发生危机就是迟早的事情了。

(二)税收负担。过去人们一般认为法国的人均税收负担要更重一些,甚至是18世纪的人们也对此深信不疑,例如当时的一个人写道:法国的平均税率大约为1/3,而英国则为1/10。*参见“Comparaison de l’impt de France Avec Celui D’Angleterre”,Londres, 1766, P. 6 。然而现在的一些学者*例如David R. Weir, Eugeme N. White, Peter Dickson, Peter Mathias and Patrick O’Brien均赞同此观点。经过精确计算后认为英国的税负实际上高于法国。根据维尔(Weir)的数据,当法国大革命爆发时,英法两国的税收各自占本国GNP的12.4%和6.8%。*David R. Weir,“Tontines, Public Finance, and Revolution in France and England, 1688-1789”,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49, No. 1 (Mar., 1989) 。英国的比例将近是法国的二倍。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仅仅是指国家税收,也就是国库的收入。但这种仅仅通过国家税收而得出来的平均数值并不能反映当时税负的真实状况。一方面,18世纪法国的税收种类及数目实在太多,其中有很多并不上交国库,比如教会的什一税、领主的封建地租等,尽管它们不属于本文的考察范围,但无疑也构成了法国民众税收负担的一部份,而且这部分所占的比例并不比国家税收低。*根据对法国南部一村庄的考察,我们可以得知国家税收仅占当地总支出的一半左右。参见Thomas Frederick Sheppard, “A Provincial Village in Eighteenth Century France: Lourmarin, 1680-1800”, Thesis (Ph. 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1969, P. 147。另一方面,与英国相比,法国的税负分配更加不平等。以直接税为例,英国主要面向富人征收,其中最重要的土地税直接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剩下的其他几个直接税也都遵循“富人纳税”的原则,以窗户税为例,如果房屋的窗户少于六扇,该房主便无需缴纳此税。*Arthur Young,“Travels, during the years 1787, 1788, and 1789”, Vol. 1, London: History and Geography, 1794, P. 159 。当然,对于“富人负担直接税”这一说法,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说土地税,地主可能会把负担通过地租转移给租户,然而这一猜测本身并没有得到多少证实,在现实生活中,地主肯定会尝试着转移税负,但并不成功,由于土地合同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而土地税税率则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地租浮动必然滞后于税率变化。*J. V. Beckett and Michael Turner, “Tax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ighteenth Century England”,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 43, No. 3 (Aug., 1990)。地主可能会将一部分负担转嫁给租户,但肯定不会是全部。而在法国,正如上文所介绍,存在着一个不交直接税的庞大群体,其主要由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居民组成,所以包括农民在内的下层民众便成了直接税的主要承担者。至于间接税,从理论上来讲它是由全体消费者本着自愿原则主动(去消费)承担的,而消费者则可以包含一切社会阶层,那么其中的税收负担又是怎样分配的,这便需要更加复杂而微妙的考量了。除了这些国家税收外,法国农民还要缴纳什一税和封建地租,而他们在英国的同伴则早已经摆脱这种不幸的枷锁了。

五 结语

无论是领土范围、人口数量还是财富总量,法国在当时都远远超过英国,但其在与英国的较量中却全面败北,这的确让人深思,由于涉及的领域过多,本文只能从国家财政的视角来解读这一现象。

在这个世纪,与英国财政相比,法国财政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劣势。在财政管理领域,法国不仅机构臃肿,人员繁杂,且相互掣肘,混乱而缺乏效率,相比之下,英国的财政管理则更为高效,职能分工也较为明晰。在税收领域,法国的税收种类和征税方法都相对庞杂,不便于管理,并且缺乏一个像英国议会那样的全国性代表机构来行使立税权,这一方面加大了立税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因为英国议会把各个地方、各个阶层的代表集中到一处,从而大大简化了国家和地方在征税问题上的协商沟通,而法国国王则不得不和每个省、每个阶层或团体一一单独协商,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立税难度和成本,毫无效率可言。这从侧面也说明,旧制度下法国的中央政权还不够集权,但集权程度在不断加强,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行政改革,在财政领域,这项改革尤为明显。从总监到总督的行政体系得以建立,但这并没有改变法国“四分五裂”的基本状态,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是法国大革命最终实现了国王们所梦想的“统一”法国的目标。在国债领域,英国建立起了现代借贷制度,实现了大规模、低利率借贷,而法国的国家信用则一直处在支离破碎的状态中,不得不以较高的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形成了高利率——无法偿还——最后赖账的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法国财政的劣势不局限于某一领域,而是全方位的,即整个财政体制都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既缺乏效率,又有失公平。关于效率的不足,上面已有说明,而公平的缺失则表现在免税特权和税收负担分配上。在英国,最主要的直接税——土地税由地主阶层负担,同时贵族也不享有任何免税特权;而在法国,情况恰恰是相反的。一方面,以教士和贵族为代表的特权阶层享有免税特权,另一方面,农民等下层民众成为了直接税等税收的主要承担者。这种明显的不公不仅遭到民众的痛恨,也受到当时不少有识之士的谴责。人们意识到必须要进行改革,但这个不公平且无效率的财政体制及其所深深扎根于的整个旧制度似乎都已经丧失了不断自我改进的能力,因此一场革命势在必行。因此,这段历史给我们的启示是,建立一个公平高效的财政体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在这个过程当中肯定会遭遇诸多难题,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大阻力,但改革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应该停止,而是必须稳妥的、坚定不移地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下去,否则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鸣谢:本文写作得到陈晓律教授的详尽指导,特此致谢。)

[1]于民.论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国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沿革[J].史学月刊,2007,(6).

[2]大卫·斯塔萨维奇.公债与民主国家的诞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4.

[3]阎照祥.英国贵族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20.

(责任编辑:朱晓江)

AnAnalysisofBritishandFrenchNationalFinancialProblemsintheEighteenthCentury

REN You-quan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due to frequent wars, British and French national finances were under enormous pressure. Compared with British financial system, the French one, inefficient and unfair, was at a disadvantage in general. This disadvantage not only limited France’s ability to obtain sufficient funds for winning wars but also affected its domestic social stability, which finanly led to its defea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frontation with Britain.

Fiance; Eighteenth Century; Britian; France

2009-11-08

任有权(1985-),男,黑龙江克山人,南京大学历史系研究生。

F810.2;F810.42

A

1674-2338(2010)01-00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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