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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肉鸡养殖企业动物福利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

2010-11-18张太翔王炳军刘文鹏侯志高李建军刘云国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8期
关键词:饲养场肉鸡福利

张太翔 ,王炳军 ,刘文鹏 ,侯志高 ,李建军 ,刘云国

(1.山东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潍坊 261041;2.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青岛 266002)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在我国则是近几年才开始受到关注。早在19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就开始了捍卫动物福利的征程。西方发达国家和许多国际组织对动物福利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我国也在2004年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列入法律。

近年来,一些动物保护组织都在呼吁善待动物,从喂养方式、运输到加工等方面,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在动物保护和人道主义温情的背后,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作用已经显现。动物福利这种“道德壁垒”也必将成为肉类出口的瓶颈。

我国是肉鸡生产大国,肉鸡出口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限制必将会首当其冲。因此,引入动物福利理念,改变传统的疾病防治模式,鼓励生产者改善肉鸡的福利,营造舒适、安逸的生存环境来提高肉鸡的健康水平,从而减少疾病预防与控制过程中对药物的依赖,这对我国肉鸡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主要的出口肉禽备案饲养场与社会合同饲养场的养殖模式与动物福利的现状进行调查,与动物福利的标准做比较,找出其中的差异,并针对差异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建议,为打破国外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技术壁垒奠定基础。

1 饲养阶段的福利情况

1.1 地面及垫料

备案鸡场大多数实行地面平养或网架饲养方式。地面平养方式是在鸡舍水泥地面上铺设5~8cm厚的稻壳作为垫料,日常饲养过程中及时更换过湿的垫料,保证垫料松散、干燥,每批鸡出栏后全部予以更换。

网架饲养方式是在距离地面50~80cm的高度架设网架并铺上塑料垫网,将鸡只饲养在网架上,由于鸡只不与粪便接触,可有效防止球虫、大肠杆菌等肠道疾病的发生。

合同户饲养场大多数为地面平养,垫料有稻壳、锯渣和玉米杆等,因为经济等原因通常只有2~4cm厚,有的地方地面裸漏,鸡只直接卧在泥土地上,致使腿病发生率较高,胸肌容易受损。多数在一批鸡养完后才清垫料,中途不更换,使得空气质量差,并且大肠杆菌病、球虫病和霉菌病发生率较高。

1.2 光照

大多数备案饲养场1~3日龄全天光照、4~7日龄23小时光照、8~14日龄20小时光照、15日龄至出栏 18小时光照。多数合同户养殖场都采用连续光照,有少数养殖户采取每日关灯数小时的控光措施,长光照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肉鸡采食量和生长速度,但会促使肉鸡腹水综合症、肉鸡猝死综合症、腿病等代谢病的发生,而且耗电多,出栏率低。研究表明,控制光照能有效降低上述疾病的发病率,同时对其它疾病也有防治效果,如传染性法氏囊病、鸡新城疫、气囊炎等,并且出栏体重不会减轻,饲料转化率和肉鸡的胴体品质得到改善,此外还节省用电和饲料等开支。控制光照的限饲作用使鸡受到饥饿的痛苦,这是违反动物福利法的,但是在目前我国多数鸡场福利状况较差的现状下,控制光照可以减少疾病的发生和用药,间接地减少了抗生素的滥用和二重感染,减低了鸡体内的药物残留,提高了胴体品质,客观上也起到了提高鸡福利的效果。

1.3 通风

大多数备案鸡场每栋鸡舍都装有风机通风系统,配合湿帘降温和地炉供暖系统,可及时排出氨气等有害气体,有效的防暑降温、供暖、除湿,保持舍内环境良好。多数合同户饲养场均为大棚养殖,夏季闷热潮湿不利于防暑降温,冬季寒冷不易保温,大棚虽然成本较低,但棚内有害气体超标并且难以排放,易导致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1.4 温度湿度

多数备案鸡场每栋鸡舍都配备风机通风系统、湿帘降温和地炉供暖系统,能按饲养标准的要求对温湿度进行有效的控制。

温度:1~2日龄的雏鸡33~35℃,以后每3天下降1~2℃直至21℃左右。四周龄以后温度一般要求在18~24℃。

湿度:雏鸡阶段(1~2周龄)要求相对湿度较高,一般在60%~70%,中后期要求相对湿度稍低,一般在50%~60%。

多数合同户饲养场在高温季节闷热、潮湿。

1.5 噪音

备案鸡场都有专门人员日常对风机、料线等舍内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确保噪音不会对鸡只造成应激。

1.6 饲养密度

根据日龄、季节、屠宰规格及鸡舍饲养条件的不同,育雏前期每平方米可饲养雏鸡25~30只,以后逐渐扩群,饲养后期地面平养的饲养密度一般为9~12只/平方米,网架饲养一般为11~14只/平方米。

1.7 群体结构

备案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制度,每栋鸡舍都是同一品种同一日龄的肉鸡,饲养时实行公母混养。

1.8 饲料和饮水

大多数备案饲养场饲料由公司统一提供,饮水使用自来水,饲养过程中能够提供足够的饲喂和饮水位置,并提供连续的饲料和饮水。而个别养殖户提供的水桶、饮水器和料桶不足。

1.9 疫病

备案饲养场饲养人员和驻场兽医每天多次检查鸡群状况,关注动物福利和鸡群健康情况。对受伤和健康状况差的鸡只挑出后进行隔离治疗,必要时进行淘汰。遇有疑似重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向企业主管兽医和农牧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而社会合同户养殖场多数存在防疫、用药不规范现象,甚至个别饲养场有使用禁用药物的现象。

1.10 粪便和病死鸡处理

备案饲养场都有粪便发酵池,对病死鸡都有严格的处理程序,一般是高温处理后再进行深埋,多数社会合同养殖户未对病死鸡和粪便进行专门处理,随意丢弃和堆放,只有少数做沤粪处理。死鸡有的被出售,有的被饲喂动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1.11 日常管理

备案饲养场有专职人员每天巡查鸡舍,检查温湿度、通风、光照、死淘等情况,进行垫料、饲喂饮水、防疫消毒等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1.12 人员要求

备案饲养场专职兽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培训课程关注福利方面,尤其是生理学、饮水和喂食的需要、动物行为及压力概念、鸡的触摸、抓、放及运输、鸡的紧急护理、紧急处死及挑拣、预防性生物安全,饲养员需要经过动物福利方面的培训。

2 运输和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欧盟对运输过程中动物福利有以下几点要求。

2.1 运输前准备

运输前应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状态,确保鸡群健康无病。为减少应激可在饮水中添加多维生素,必要时应降低舍内的光照强度。在高温季节应准备好相关防暑降温设备。

2.2 运输车辆和运输计划

根据屠宰计划,提前一天准备好专用的运输车辆和笼具,并提前准备好抓鸡工具。寒冷季节应在运输车辆上安装棚布,防止运输过程中冻伤鸡只。

2.3 装车前动物的检查

装车前由饲养场兽医配合农牧部门兽医对鸡群进行检查,死亡鸡只和不健康的个体不予装运。

2.4 禁食和围栏处理

出栏前要根据鸡群状况、运输及待宰时间适当禁食,一般装运前停止供食6~8小时,并确保至宰杀时最长禁食时间不超过12小时(实际至宰杀时空食时间一般不超过10小时)。装运前饮水要正常持续供给。

抓鸡时应先将鸡群用围栏分割为多个小群,以防鸡只过度拥挤造成应激和死亡。

抓鸡时应小心捕捉和装笼,禁止抓单只翅膀和大腿部,只能抓鸡的双翅或膝关节以下部位,同时尽量减少装笼的过程。

2.5 装车

装运动物的笼子必须小心装卸,不能碰撞翻倒,笼子应尽可能水平装卸,并注意防止挤到鸡头和鸡翅。对有孔和底面有弹性的笼子装运时,应避免肉鸡受到伤害。破损的笼子应弃而不用,以防止对鸡只造成损伤。

2.6 空间

根据季节和气温的不同,一般每笼装鸡17.5~22.5千克。

2.7 运输过程的检查

夏季气温超过30℃时,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喷水降温;冬季气温较低时应安装棚布等防寒设施。

装笼装车结束后应尽快运往宰杀地点,并尽量缩短途中运输的距离和时间。运输途中应注意经常察看鸡群状态和车辆的防护情况,且应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停车,确需长时间停车应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降温、通风或保暖等)。

2.8 人员要求

抓鸡及装运前,对抓鸡及运输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一般是会议形式的。

3 欧盟对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要求

3.1 卸车

到屠宰场后的待宰时间正常为0.5~1小时,尽量不超过2小时。

屠宰场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如降温风机、喷水降温设施等),以降低恶劣天气对肉鸡的影响。

卸车时必须特别小心,应使用专用工具水平拖动笼子,不可抛摔。肉鸡必须从笼子中一个一个地拿出挂到链条上,挂鸡人员应注意避免对肉鸡造成损伤。

3.2 挂鸡

肉鸡挂到链条上后传送到电麻处,挂鸡时应注意将肉鸡的双腿挂牢,以免中途掉落。

3.3 电麻

屠宰场安装有电麻设备,采用水淹电麻方式对肉鸡进行击晕。

水池的深度大小必须适宜,水中添加食盐以增强导电性。

水淹击晕时水的深度必须保证能很好的接触到每个鸡的头部,电流的强度和时间必须保证使鸡立刻失去知觉,并一直保持到死亡。

水淹电麻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电压,并产生足够的电流强度,确保每只鸡都能被电麻击晕。

3.4 放血

必须遵循先击晕后放血的顺序进行操作,并且保证鸡只放血时处于无知觉状态。

鸡只电麻后,放血人员应尽快进行放血,并保证做到快速、充分、彻底。

放血人员应尽量确保一刀割断鸡只的颈部动脉,放血结束前不能对鸡只进行修剪和分割等刺激。

经过调查,在运输及屠宰过程中,大部分加工厂对某些环节的动物福利情况执行较好,比如说放血前基本上都采取了电麻处理,绝大多数环节的动物福利没有执行,比如说某些社会合同户鸡只运输时装在笼子中,层层叠放,拥挤不堪,运输途中不供应饮水饲料,有的鸡运到屠宰厂时已经死亡,毫无动物福利而言。

4 中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4.1 中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相当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很早就开始了对动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和实践,相继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特别是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显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4.1.1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相对于外国的专门性立法,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该问题,其他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之中。所以该类法律的覆盖面极为不足,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制约,主要是从维护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多地规范了人类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对动物本身的福利和待遇问题则规定的甚少。

4.1.2 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相当有限。国际上根据惯例可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论何种动物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欠缺了对其中任何一类动物的保护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动物保护。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却将动物分为三六九等,给予不同级别的保护。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除野生动物外,一般动物则不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该法对于野生动物的范围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必然导致执法活动无所适从。同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行政规章只适用于实验动物。而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虽然数量更多,与人类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4.1.3 现有法律法规对残害动物的行为法律制裁还显不足。在法国及美国部分州,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例如《法国刑法典》第655-1条规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手段,蓄意将家养动物,驯养、猎获圈养野生动物致死的行为,以第5级违章处以罚款。”虽然根据国情,将残害动物的行为上升致刑法调整的高度还不现实,但现有法律的处罚力度显然还不能满足动物保护的需求。例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却很轻微,甚至没有。

4.1.4 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消极影响。欧美等国经过长期的努力,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对相关概念、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机构负责实施。例如根据欧盟的规定,一只乳猪至少要吃13天的母乳;猪窝一定要铺稻草,要有供其拱食的泥土;生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而我国法律在这面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纵观整部法律,原则性条款过多,而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不足,同样的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

4.2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适应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制体系

由于动物保护事关人类切身利益,与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密切联系,加之改善动物境遇已成为国际化潮流,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动物保护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上正面临着两难处境。若为切实保护动物,提高动物福利,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条文,制定过高标准的动物福利法,而与我国国情相脱节,势必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由于现阶段社会动物保护观念比较淡薄,为了控制生产或消费成本必然会导致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若依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目前的司法和行政资源只能是杯水车薪,防不胜防。如听之任之,将相关法律法规束之高阁,则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迁就于社会现状,暂时冻结相关立法工作,又不利于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动物福利的提高。

总之,我们国家的动物福利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动物福利的好坏与疾病控制、动物生产性能、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可能成为今后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一个不可估量的因素。因此,动物福利应受到高度重视,但是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经济实力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不可能照搬国外动物福利法规。如何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做些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改善工作,以求尽可能与世界贸易对动物福利的要求接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迫的问题。我国应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社会文明发展程度以及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在现阶段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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