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分析
2010-11-18王丽
【摘要】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重要的反避税措施,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目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进行完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法律 经验借鉴 建议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内涵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Tax Matters)指的是有对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管理方面,有关国家所进行的相应的协助以及为了很好地防止税收欺诈和逃避税款的缴纳所进行的一种司法协助活动,它是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加强税务管理合作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组成了国际税收协调和反避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来说,其制定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其内容基本上都包括了情报交换条款。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和范围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作为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合作的参考。
二、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1.现存相关法律级次较低。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国际税收交换工作方面最高法律依据仍然是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其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面,起到的只是一般的指导性作用,对于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现在仍然缺乏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导致在税收情报工作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力支撑,不利于我国税收交换工作得以顺利的进行。
2.缺乏相应的程序法。虽然,我国也签订了一系列的税收协定,而且,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但是对其作用分析来说,其只起到了一般性的指导性作用,而缺乏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效率低下
1.上下级税务部门之间未建立双向联动机制。目前,我国现在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主要实行以下的程序:国际税务总计根据国外税务机关的需要,对下级的税务部门发起命令,下级税务机关就其要求开始对税收信息进行相应的收集和整理,然后,将其整理完的信息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这一过程往往持续的时间很长,由此导致了税收信息使用效率的低下。
2.税收信息的收发未全面实现网络化、自动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在并没有建立起犹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第三方信息申报”等制度,这导致了多方面缺陷,一方面,不能很好地满足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我国税收情报工作继续保持了效率低下的状态,使得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利用。
(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给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对于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来说,需要的是专业性极高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具备很好地税收专业知识,需要工作人员对国际和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管理做到透彻的掌握,并且需要培养起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对于我国国际税收情报工作人员方面,首先是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比较低,并不能很快的适应信息化和技术化等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运用。另外,对于税务专业人员的培养方面,不能掌握很好地培训方法,不能快速高效的培养起适应性强的税务精英队伍。
三、国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经验借鉴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存在并不能很好地在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起到指导作用,我们需要广泛的借鉴美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定经验,例如,美国当局将税收情报交换内容纳入《国内税收法典》的同时,也在其操作手册中,对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机构部门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各级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提供了全面详实的依据。
(二)上下联动机制的建立
美国在税务部门之间税收情报传递方面,采取的是主动的措施,即上级税务机关主动的定期向下级税务部门发送税收情报信函,夏季税务部门收到信函后,则定期的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信息核查确认函,从而实现了上下级之间的良性有效互动。
(三)高效的交换机制
1.税收情报交换方式的多样化。对于欧盟来说,其税收情报交换方式则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了:请求交换、自发交换、自动交换、同时交换和授权代表访问,因此,我国可以在原先存在的方式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方式,增强工作上的灵活性。
2.税收情报交换数据库的灵活运用。我国可以广泛的借鉴欧盟的经验,在亚太地区建立起自己的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数据库,通过签订地区协议,对地区成员国对主要税种的涉税信息的上报问题上,做到积极主动利用电子手段进行适时上报,进而建立起税收信息数据库,而且让这些税收信息能够实现区域共享,使得区域内税收情报交换能够得到良性的互动。
四、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律体系
1.在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同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我们可以广泛的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立法经验,应提高本国在国际税收情报方面的立法级次,相应的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并根据该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我国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不仅提高法律的级次,还可以使得法律具备更好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2.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法律法规。对于我国来说,并没有对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方面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就导致了我国在情报交换保密方面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需要的是参照国外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法》,或者是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规章》,从而达到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在情报交换保密方面进行弥补,从而提高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意识。
(二)提高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效率
1.建立上下级双向互动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其现在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实行的程序导致了税收情报交换的时滞性。因此,我们就需要借鉴美国的上下级互动机制,采取主动定期的方式,就税收情报交换信息进行报送传播,实现上下级之间的有效互动,从而解决情报交换信息获取的时滞性。
2.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在并没有建立起犹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第三方信息申报”等制度,对税收情报交换信息的获取方面仍然存在低效率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广泛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使得税收工作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及时了解到成员国相关的工作状态,使得各国间能够实现很好地沟通。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首先,对于培养方式来说,我们需要摒弃以往的传统做法,根据 2013年出台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通过不断的选拔和培训,培养出一批精英队伍,进而使得这些人员发挥其辐射的效应,推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面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其次,对培养内容来说,需要培养起多功能人才队伍。我们需要的是不仅对最基本的设计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方面进行培养,而且需要培养其语言水平、国家税收方面和职业道德等方面,使其成为所谓的“全能”税收人员。最后,对于选拔机制和绩效机制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税收人员的选拔,做到严格缜密;多于绩效评价方面,做到奖惩分明和公平竞争,从而最大的激发工作人员的潜能。
参考文献
[1]杨志清.《国际税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1日.
[2]侯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研究》.河北: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
[3]曾卫华.《我国税收情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10月.
[4]高阳.《中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发展、成绩与挑战》.北京:国际税收,2014年02期.
作者简介:王丽(1990-),女,山东青岛人,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013级研究生,财政学,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