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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 室永泰东里441血案

2010-11-15刘延武

中国工人 2010年5期
关键词:血迹永泰侦查员

刘延武

“ 7·14” 室永泰东里441血案

刘延武

一、浴室女尸

2009年7月14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一支队接到总队值班室布警:海淀公安分局西三旗派出所接到一刘姓男子的报案,称与女友沈乙儿多日联系不上,找了开锁公司的一名小伙子,俩人一起打开女友租住的永泰东里某号楼441室房门,一股恶臭气味扑面而来,进入房间后发现女友已经死在浴室内,房间、浴室内有大量血迹。

接警后,侦查员、技术人员、法医及管界派出所组成联合侦破组,共同开展了现场勘查和侦破工作。

案发现场位于海淀区永泰东里某号楼四层,在四层楼道处有一防盗门,打开防盗门进入后有441、442号两个单元房。中心现场为441室,房门为木门(需用钥匙锁闭)。

经勘查,441号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的结构,房门朝北,进门对面为卫生间,左侧为厨房,右侧依次为客厅、卧室。

卫生间的木门呈关闭状,灯呈开启状,门口摆放着1双43号蓝色男士拖鞋。南墙下由东向西依次为洗脸池、马桶。尸体位于马桶的西侧,头南脚北呈仰卧屈膝位,死者上穿紫色上衣、粉色胸罩,下身赤裸,双脚下压有女士黄色拖鞋l双,头部盖有浅色长裤、粉色内裤。卫生间喷头上可见血迹,墙壁l.8米的高处可见甩溅血水。

厨房水池内、柜橱面上、盆内各有带锯齿的单刃刀l把,均标着“IKEA”的字样(原在液化气灶下面柜子里)。下水池内有墩布l把、黄色拖鞋l双。

进门右侧有一洗衣机,机面上可见少量擦蹭血迹,缸筒内有沾有血迹的床单、浴巾、女士上衣(下层较湿),缸筒底部可见一层血水。洗衣机旁边有擦蹭血迹后的白色浴巾一个。客厅的沙发上有擦蹭血迹的枕头1个,小包2个,茶几上发现白色坤包1个,所有包的拉锁均呈开启状,内无现金。卧室南墙下为双人床,床上盖着一床被子,掀开被子可见大量浸染血迹,侧面床帮可见大量血迹,南墙上有喷溅血迹。床上放有黑色三星牌手机l部、女裤l条。室内电脑呈开启状,音乐打开,界面弹出多个QQ聊天窗口。电扇也呈开启状,门后有一辆黄色自行车,车把上搭放着内侧沾有血迹的胸罩1个。技术人员在椅子下的地面上提取到红梅烟头l个。

现场物品翻动不明显,地面上提取了大量血足迹(系卫生间门口蓝色拖鞋所留),同时提取血指纹多枚。

经法医初步检验:死者尸身长1.67米,发长30厘米,头发头皮脱落。损伤主要集中在颈前部,颈前从中间斜向右侧可见横行复合创口,气管断裂,右侧颈动脉横断,右侧颈部、后颈部各有1厘米长创口1处,颈部下方可见创口3处。右手有抵抗伤2处。死者空胃。经法医诊断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作案工具为单刃锐器(即厨房刀具,已提取)。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会阴部、头部可见大量蛆虫,蛆虫最长0.5厘米,推断死亡时间为3天左右。

侦查员查明死者叫沈乙儿,女,现年29岁,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新店镇曹庵村,暂住地在海淀区永泰东里某号楼441室(现场房间)。

二、确认熟人作案

侦查员首先访问了报案人刘十化,刘反映:2001年与沈乙儿在同一公司上班,2002年俩人开始处朋友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在此期间,沈乙儿知道刘在原籍也有一女友。2003年,刘与原籍女友结婚,但在京仍与沈保持联系。2006年,刘与沈一同租住在海淀区永泰东里某号楼441室,平时沈一人居住,刘偶尔来此。2008年底,沈乙儿辞去公司的工作,房租和生活费均由刘提供。刘最后一次见到沈是在2009年7月7日左右,7月8日俩人最后一次在互联网上聊天,以后再也联系不上。

刘还提供:沈乙儿平时有抽烟嗜好,爱好上网聊天,有时玩网络游戏,有时到楼下棋牌室打麻将。

侦技人员对死者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死者沈乙儿经常在QQ聊天室聊天,且聊天人员较多。沈最后一次出现在QQ聊天室是2009年7月10日14时31分。在日志——我的心情中留言:“我是谁的谁???出家。”

另外,7月10日10时37分,沈在聊天室群组中与人约定当晚19时到东直门内簋街就餐。但是,在约会后她的朋友在网上留言,称:一直无法与沈取得联系,问沈为什么没有去簋街吃饭。

根据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和调查访问等情况,联合侦破组初步分析确认:此案系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卧室床上用锐器将沈乙儿杀死后,将死者尸体拖进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将死者所穿的下衣脱下,用来遮住头部,然后清理现场,并在卫生间内洗澡,最后用钥匙锁闭木门逃离现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与死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熟识程度,作案人数为1人。

三、谁是刷卡人

综合以上情况,联合侦破组决定:由技术部门对现场进行复勘,并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技术人员结合重案队提供的死者关系人情况对关系人提取指纹、指血进行比对;对死者及死者关系人进行信息监控;结合死者的电脑、网络和通讯工具,查找与死者有暧昧关系的重要关系人;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排查死者的重要关系人。结合报案人刘十化提供死者有嗜赌的习惯,在死者的暂住地周边棋牌室开展摸排工作。从死者的银行储蓄资金往来情况开展调查;结合案件分析,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有一定的熟识程度,部署侦查员对死者周边小区有前科劣迹的违法犯罪人员开展调查,从中发现线索。

联合侦破组派侦查员对死者的手机进行监控,以便发现死者的来电和短信情况,从而发现重要涉案线索。

经过查询死者银行储蓄情况,发现死者在工商银行有十万余元的定期存款,但在凶案现场没有发现存单,死者的身份证在现场也未发现,联合侦破组认为极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带走。

2009年7月17日17时02分,死者的手机突然收到招商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内容是刷卡消费6900元人民币。

联合侦破组认为这一情况是突破此案的重大线索,遂派侦查员查询。查明:死者在招商银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消费额度为一万元人民币,消费记录显示的是7月17日17时,有人持此卡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福天服装市场的pos机上刷卡消费6900元。而此时死者已经被害多日,刷卡者显然是与此案有关联的人员。

针对这一情况,侦查员于7月20日晚驱车赴衡水市开展调查,于21日找到衡水市桃城区福天服装市场pos机的主人,此人叫宁玉(男,24岁,系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在京的暂住地为长椿街西里某楼某门48号),宁向侦查员提供:此笔消费的人是北京的一个叫何镶玉的朋友所刷。

宁玉自称无正当职业,以开设pos机套现收取高额手续费为生,刷卡当日,宁玉在北京市宣武区国华商场附近

给何镶玉1800元人民币。次日,在宁玉的暂住地,宁又给了何镶玉5000元人民币,宁玉实际收到了何镶玉100元的手续费。

侦查员根据宁玉所提供的情况,从公安部人口信息网调出何镶玉的真实身份:何镶玉,男,现年34岁,汉族,户籍地是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东风新村,2001年因诈骗保险费被判刑一年。

与此同时,侦查员在死者手机的通讯录中也发现了何镶玉的手机号码,说明何与死者沈乙儿熟识。根据上述情况,联合侦破组确定何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处进行信息监控,于7月22日20时许,在宣武区小马厂东里某号楼1305号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何镶玉抓获。

经过突审,何供述了杀害沈乙儿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抢走沈乙儿的现金3000余元及身份证、工商银行的定期存折、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房门钥匙等物品。经技术人员比对,现场提取的血指纹与何镶玉的十指指纹认定同一。

将何带回队后再次突审,何交待:与死者沈乙儿已经交往了10年,是比较要好的朋友关系,案发当日(7月10日)上午11时许,来到死者家中,主要目的是向沈乙儿借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还钱。但是在与沈乙儿的交谈中,沈乙儿不但不同意借信用卡,而且言语犀利,进行讽刺挖苦,两人发生了争执。此时何镶玉顿起歹意,上厨房拿了一把刀子回到卧室,趁沈乙儿在化妆时没有防备从她身后用力将她掀翻在床上,在刺沈颈部第一刀后,她拼命反抗并试图夺刀,遂向她颈部又刺了第二刀,将她刺倒在床边的地上,又向她的颈部刺了第三刀,此时沈乙儿已无力挣扎。但是何仍担心她不死,又到客厅用刀割下沈乙儿的书包带,返身回到卧室,用书包带儿勒住她的颈部,直到她停止了呼吸。由于沈乙儿流血过多,且自己身上的衣服也沾上了大量的血迹,何镶玉决定对现场进行清理,先将沈乙儿的尸体抬至卫生间内,到厨房取墩布及卧室内的床单等对地面进行擦拭,然后回到卫生间洗澡,洗了自己的衣物、清洗了沈乙儿的尸体,因见沈乙儿的面目十分恐怖,就将沈乙儿下身衣服脱光,抛在沈乙儿的脸部处进行遮挡,回到厨房将作案刀具进行清洗,后放置在厨房的柜橱面上,之后又将擦拭地面的床单、衣物等放置在客厅的洗衣机内,同时用厨房及卫生间的抹布对现场的桌面、电脑进行擦拭,并用厨房内的食用醋及芥末油对地面进行泼洒处理,又对现场进行翻动,劫走了沈乙儿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身份证、工商银行定期存折、3000元现金等物品,离开现场时用沈乙儿的房门钥匙将房门锁好后逃离现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他先后打车3次回到宣武的暂住地,将自己的血衣抛弃在暂住地附近的垃圾站内,并将沈乙儿的房门钥匙扔在右安门南河岸的绿化带处。

侦查员根据何的供述,在何的暂住地起获了沈乙儿的身份证、工商银行定期存折及招商银行信用卡等赃物,后押解何指认抛沈乙儿房门钥匙的现场,在何的指认下,侦查员在右安门桥北侧护城河南岸绿化带草丛中起获了何扔掉的沈乙儿房门钥匙一串。

至此,证据确凿,“7·14”永泰东里杀人案宣告破获,犯罪嫌疑人何镶玉被押进了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等待着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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