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

2010-11-15中共东台市委党校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

中国工人 2010年4期
关键词:国军群体性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 国 忠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 国 忠

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已进入国际公认的敏感期,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在此期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与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双重交织,引发了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它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探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研究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策,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

吉林通钢部分职工因企业重组问题聚集上访,打死重组方经理

2009年7月24日,是陈国军被任命为通钢(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第一天。此前,陈担任建龙集团董事兼副总裁,并兼任通钢集团通化钢铁公司总经理。

陈国军的履新,对于通钢来说,本身是一次重大的身份变化。但就是这个变化最后导致了血案发生。

两天前的7月22日下午,吉林省国资委向通钢集团高层传达了一项决定:建龙集团向通钢集团增资扩股至66%。

当天上午,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成还在开会讨论“通钢向何处去”,安凤成事先对此毫不知情。当天,安凤成和另外3名通钢集团副总经理拒绝签字同意建龙扩股,并提出辞职。

7月23日,通化钢铁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大会,传达建龙集团控股决议。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李来华、通钢集团副书记崔杰、副总经理张志东以及建龙集团副总经理李明东出席,原通化钢铁副总经理陈国军也出现在主席台上。随后,建龙集团控股的消息在通钢职工和家属中传开。2006年建龙集团参与通钢集团股份制改造后,曾进行过大幅裁员,在岗职工实际收入也有所下降,引起了一些通钢职工的不满。

通钢退休职工吴敬堂在得知建龙集团控股的消息后连夜赶制了一条“建龙滚出通钢”的横幅,于7月24日早上8点多在通化钢铁办公大楼门前挂出。横幅挂出没一会儿,就被扯下。拉扯过程中,吴敬堂摔倒在地。这时正值夜班职工下班,路过的职工为吴敬堂打抱不平而追打起来。与此同时,聚集的职工也越来越多。

中共通钢集团纪委一位退休工作人员说,被打者跑向办公大楼附近的厂区1号门,职工也跟着涌入厂区,抗议队伍越来越大。一些退休的职工和家属也加入进来,吴敬堂被扯下的横幅在人群中再次举起。

此时,一个叫吴广大的年轻人举着喇叭喊,“现在是法制社会啊,大伙不要有过激行为,咱们就是为了为通钢讨个公道。”但当时,通钢1号门附近已经聚集了大量职工,现场目击者称,一些没有穿工作服的人员也出现在队伍中。呼吁理性和克制的声音已经为群体的愤怒所淹没。

与此同时,各种消息也开始流传:“建龙要让45岁以上工人全部内退”;“建龙已在吉林钢铁厂培训好200多名干部,现有的干部都要换成建龙的人”;“建龙征用吉林5000亩地,通钢将转移到吉林”。

信息四处传播,职工愤怒的情绪被进一步激化。

一些人开始堵塞炼钢高炉运输铁轨,致使1、2、3号高炉休风停工。此时,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也赶到了现场,通化市公安局开始布控警力,但无法对铁路线采取隔离措施,抗议队伍也越来越大。

当工人得知由建龙集团委派的新任总经理陈国军在焦化厂时,抗议队伍开始向焦化厂行进。此前,陈国军正在炼钢厂和负责人谈话,焦化厂和炼钢厂是通化钢铁职工最多、矛盾最激烈的两个部门。

早在2006年陈国军就被建龙集团派到通钢集团,担任通化钢铁公司副总经理,事实上全面主持工作。一位接近陈国军的通化钢铁中层干部说,陈国军作风严厉,平时一发现有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比如劳动服的扣子没系上,就会对其罚款。

上午10点左右,抗议队伍迅速转移,将陈国军堵在焦化厂。通化钢铁4、5、6号高炉也休风停工。高炉停工前,炉内铁水放出,否则高炉将报废。这时,陈国军出现在焦化厂区,动员职工不要让焦化厂停工,因为通钢的焦化厂负责通化全市的煤气供应任务。

陈国军的喊话,引起群众更强烈的反击。陈国军见势不对,就由保安掩护撤往焦化厂办公楼二楼材料科办公室。一位在现场的抗议者说,陈国军仓促逃跑,一只皮鞋脱落后也顾不上穿。

人群开始冲击焦化厂办公楼。现场目击者称,有人拆下暖气片砸开了两道门,将陈国军拉出来殴打。被殴打的陈国军开始很愤怒,让现场各厂厂长指认现场殴打他的工人。但此后,随着现场的失控,陈表现出明显的恐惧,又被愤怒的众人反复殴打。

跟随通化市副市长巩爱平一同在现场安抚职工的通化市通钢协调办主任于连才,由于被误认为是“建龙的人”,也被错打,晕倒在地,被送至通钢医院。8月初,仍然躺在医院的于连才说:“当时不知道人群里谁喊了一声打错了,然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与于连才一样被错打的,还有巩爱平的秘书宋玉清,肋骨断了两根。

从上午10点半起,事态开始失控,通化钢铁已经大部分停产,人群全部涌向焦化厂。陈国军被殴打的同时,建龙集团董事长张志祥在远离厂区的通钢宾馆,并未受到抗议队伍的冲击,于上午10点半在武警的保护下撤离通钢宾馆。

此时从焦化厂现场回到办公楼的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马明,向在当时也在通化钢铁的吉林省副省长王祖继汇报称,在有人身攻击的情况下,企业工作人员已不敢出头做工作,建龙集团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中午11点前后,吉林省副省长王祖继传达了意见,调集警力,对现场布控。待伤者诊断出来后,再追究打人者的责任。

中共通化市市委书记齐晓光则要求,在场的通钢集团领导提供闹事者姓名。此时焦化厂附近已经布控有数百名防暴警察和武警。

下午2点,抗议队伍已经堵住通化钢铁的5个厂门。此时政府试图保住7号高炉的正常生产。

下午3点左右,7号高炉停工,整个厂区生产陷入停顿。

此时,焦化厂办公楼前聚集了近500名抗议者,而附近厂区聚众可能超过5000人。一位现场抗议者称,炼铁、焦化的道口是几十人围成一堆,最开始是老头老太太在前面挡着,后来是后面的小青年拿着石头往上顶,把警察挡在焦化厂门外。双方陷入僵持。

半小时后,中共通钢集团党委书记崔杰在警车内向聚集在焦化厂的抗议者宣告,暂缓执行与建龙集团的合作通知。与崔杰一同出现在现场的还有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常明、国资委主任李来华、副主任王喜东。崔杰读完通告后,抗议者纷纷向其投掷石块。

下午4点半,一个围观者说,数度被殴打的陈国军被人用脚从二楼楼梯上踹下。倒在一楼门口的陈国军此时仰面躺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口里喘着粗气,不能说话,看样子已经伤势非常严重,但还有人朝其扔砖头杂物。有武警官兵要求把陈国军抬出来,但遭到工人们的拒绝。

此时,政府派出的营救人员也从陈国军所藏匿的焦化办公楼内传来消息,称陈国军处于万分危险的境地。吉林省副省长王祖继接通化市公安局的上述报告后,要求当前救人要紧,要赶快采取措施。

下午5点10分,吉林省国资委主任李来华再次来到焦化厂,宣布终止建龙集团重组并控股通钢集团的决议。

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通钢一位退休高级工程师在焦化厂老办公楼的一楼楼道里,看见倒在地上的陈国军,他说:“看不出模样了,衣服黑糊糊的,头朝外,不能说话,光哼哼,吐字不清。”

此时,公安人员从焦化厂传来消息称,陈国军已经不省人事,生命垂危。

晚8点左右,国资委的正式文件——《关于终止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集团的通知》开始散发到厂区职工手中。这一通知也立即在通钢电视台反复滚动播放,现场不断广播。

一个半小时过去了,聚集的工人们不断散去,聚集的人群只剩下几百人。此时,武警也排成方阵,进入焦化厂办公楼,将陈国军抬走。通化市医院一位医护人员说,当天晚上11点,陈国军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当晚,陈国军妻子开车从吉林市赶到通化。陈国军有一对双胞胎儿女,2009年夏天刚刚中学毕业。

晚上10点左右,各厂和车间开始复工,大约只两个小时,八个高炉全部恢复生产。

7月25日早上6点,陈国军的遗体被运回河北老家。

在通钢事件中,通钢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薪水过低、频繁加班、职工福利”等方面。

一位通钢中层员工表示,自从2005年通钢改制后,通钢职工的工资“就没有上涨过,反而一降再降”,退休工人每月工资按工龄分布在200元至600元不等,一线普通工人每月工资只有1000元,金融危机时,“平均不到500元”。

通钢事件是一场暴力化的讨价还价。事实上,通钢的职工是以集体暴力的手段,反抗了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他们反对的既不是国资的退出,也不是民间资本的进入,而是整个过程中的不公平与不透明。由通钢的悲剧,我们需要思考,在国企改制中,如何兼顾各方的利益,既给被兼并企业的发展带来后劲,也充分考虑到职工的集体利益。而地方政府作为国资监管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必须要直面这一问题。

湖北省石首一厨师非正常死亡,引来数万人围观

2009年6月17日20时36分,石首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接110报警台指令: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东岳山路“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领导和刑警大队报告。技侦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初检,没有发现身体致命伤。

经初查,死者涂远高,男,24岁,石首市高基庙镇长河村人,生前为该酒店厨师。民警对死者所住房间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死者所留一份遗书,遗书的大致内容为自己悲观厌世而轻生,警方排除他杀,初步认定为自杀。

民警多次与死者亲属进行了沟通,讲明了为查清死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但遭到家属拒绝,家属对死因表示质疑。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于19日在该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

20日凌晨,事态开始恶化。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制造事端,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一些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导致多名警察受伤,多部消防车辆和警车被砸坏。

据20日晚在场群众描述,从皇叔街一直到笔架中学,1300米长的街道,至少聚集了2万多名群众,达到围观的高峰。

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上千商户因拆迁无补偿上街阻断交通

地处昆明南市区的螺蛳湾本是一个小渔村,1989年被开辟为日用商品批发市场,是中国十大日用商品批发市场之一,并被中国商业联合会评定为“四星级中国品牌市场”(全国仅二家)。市场产权由包括国有改制企业、港资企业、台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内的二十多家企业合法所有,有商户一万余户,从业人员近十万人。

按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计划表,从2009年11月20日开始螺蛳湾批发市场的商户就要逐步搬离市场,11月30日,市场必须关闭。

11月20日,螺蛳湾市场及云纺商业区不愿搬迁的200余名经营户,在云纺商业区聚集后,于11时许步行到省人大上访,向省人大信访处递交3份有330余名经营户集体签名不愿搬迁的材料。15时许,又聚集到云纺市场玩具商城4楼召开会议,商定21日9时许在云纺门口聚集。

21日上午9时许,螺蛳湾市场及云纺商业区100余名不愿搬迁的商户聚集到云纺家乐福门口,散发传单,煽动抵制关闭市场。随即,现场围观人员聚集了1000余人,并向环城南路扩散。部分人员沿途砸毁施工隔离栏,强行将施工隔离栏拖到路中央阻断环城南路单向交通。

聚集人员步行至双龙桥十字路口,将四个方向交通堵断,砸毁南坝路口施工隔离栏,并将3辆出警警车围堵在路中。中午12时许,聚集人员从双龙桥头步行返回到隆盛门时,又在螺蛳湾直街对一辆工程车辆进行围堵,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砸毁后,强行将工程车推出隆盛门牌坊外,并冲倒环城南路交通隔离栏。此举导致环城南路部分路段车辆无法通行,持续了近5个小时。 在此期间,聚集人员情绪激动,并用砖块攻击现场值勤民警,致数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上千商户上街阻断交通,就是为了抗议“没有任何赔偿”的拆迁。

一些商户反映,政府要求商户全部搬迁,关闭市场,但是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执意要搬,他们损失巨大。一名商户说,他租了5个店铺,仅转让费就花费了近200万元,而相关部门并未就此费用作出赔偿的承诺,如果拆迁,他的200万元投资不仅打了水漂,还要背上50多万元的债务。

类似的场面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

2008年6月28日下午,一些人因对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针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李树芬死因开列的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群众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

2008年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县发生胶农聚集和冲突事件,40余名公安民警和10余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

2008年11月7日上午,深圳宝安石岩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非法营运统一行动,一工作人员举对讲机砸无牌摩托车,致司机李某撞灯柱身亡。下午千名群众聚集示威,并烧毁了值勤的警车。

2009年3月23日,海南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一名学生被打,随即引发大批村民打砸抢烧镇政府机关和公安机关,并导致感城镇两村上千村民集体械斗。这起突发性群体事件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多辆农用车和卡车损毁,多家店铺被烧毁,当地连续几天停水、停电、停课,群众的生产生活陷入停顿,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2009年12月28日,天津市静海县靠机动三轮车谋生的数位当地农民,因有关部门取缔他们“非法经营”的机动三轮车,愤而在静海火车站附近堵火车,酿成4死5伤的惨剧。

……

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态势

2005年7月7日,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从此,“群体性事件”这一说法就固定下来了。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在特定情景下,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特定群体或偶合群体,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表达某种诉求,或发泄不满情绪,采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集群行为。

目前,整个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态势,正表现为四个“上升”。

一是数量在快速上升。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至2003年这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平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起,增长4倍。另据《瞭望》新闻周刊披露,群体性事件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据社科院学者称,2008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而2009年仍然保持着多发态势。

二是严重性在上升。上世纪90年代,骚乱的事情很少,大多数还是和平诉求的上访、静坐,但从2008年开始,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深圳宝安“11·7”事件、甘肃陇南“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2008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再到2009年的“石首事件”等,结果的严重性一步步在上升,有大量无辜群众也卷入其中。

三是影响力在上升。一些大的群体性事件在海内外产生的影响力在上升,给老百姓很多的负面影响。

四是维稳的成本也在大幅度上升。我们的公安干警在全国已经上升到将近190万人,但一些地方政府还感觉严重不够,这说明维持稳定的成本在大幅度上升。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和特点

根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可以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事关民众权利和利益纠纷的。如提升劳动福利待遇、提高移民补偿标准、抗议企业污染环境、追索医疗责任、要求查明亲属死因、抗议客车涨价等等。在群体性事件中有80%以上是权益维护型的。

这类群体性事件有四个特点:一是它争利不争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也就是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其目的经济性大于政治性。二是讲规则,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中国老百姓维权时更在意规则,比如政府的许诺,他会和你说,按照政府的规则,你说了不拆我的房子,为什么还要拆?你说了不拿我的地,为什么还要拿?他更侧重于用你的规则来和你讲问题。三是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一般来说,就是你不找他的麻烦,他就不会找你的麻烦,他们不会主动找茬。四是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这种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处于一种灰色地带,即合法与非法之间,你说他合法他有可能游行示威、堵塞交通,但一般很少有打砸抢烧的行为;但你说他不合法,也不尽然。

第二类是社会泄愤事件。这是目前中国群体性事件中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民众有愤怒情绪,有暴力行为,但他们并没有提出要建立一个新政府之类的政治口号,没有政治上的诉求,只是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其基本表现就是: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主要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以发泄为主的一种“泄愤冲突”,比如“瓮安事件”。

这类群体性事件也有四个特点:第一,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你不要看它一下子来了一两万人,但是并不具有组织上的动员。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第二,参加的人并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只是说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为了公正等。第三,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征兆,突发性极强,失实或错误信息的传播使事态扩大。第四,没有规律意识和底线,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群体心理原因,事件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

第三类是社会骚乱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目的是无辜的。如2008年9月底,在湘西发生的非法集资引发的动荡,就具有骚乱性质。不仅把政府的牌子砸了,还把与案件根本无关的商店抢了。这与瓮安、石首事件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群体性事件有明确的指向。“石首事件”的参与者只针对两个目标采取行动:一个是公权目标,就是公安、政府;第二个是与这个事件有关的目标,如酒店。但湘西的群体性事件,遭抢的是跟这个事情一点关系都没有的商店,这就是骚乱。骚乱最大的特点是针对的目标无关性。

在这一类群体性事件中,有一种是敌对性的。像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西藏“3·14”骚乱,其根本目的都反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抱有分裂中国的图谋,属于极少数具有阶级性、敌我性的群体性事件。要将这种性质的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区分开来,采取不同的对策。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条件下,群体性事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它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由此,对待群体性事件不必谈虎色变,更不必泛政治化。

与此同时,我们对群体性事件也不能小觑。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外在表现,是社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一种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它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打破社会活动的有序性和社会关系的协调性,使社会生活处于波动之中,进而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那些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的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可能造成非理性的冲动情绪在不同的群体间传递,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甚至动摇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持续威胁。还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具有变异性,可能出现由非政治性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存在着有些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演变为骚乱、暴乱和社会动乱的可能性。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总之,不论是非对抗性群体性事件还是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我们都要高度重视,弄清原因,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尽力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

群体性事件频发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我国现在正处于矛盾凸显期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根植于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代背景之中。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处于一种“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的并存时期。这个时期容易出现很多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再加上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成熟,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利益分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混杂交织,这些就必然使各种群体性事件处于一种阶段性的高发频发态势。可以说,改革开放在释放社会生产力的同时,逐渐形成了多元社会利益的并存格局,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多元利益意识的发育,造成了各种利益之间分庭抗礼的格局,并愈益趋向于采取公开博弈方式,以致于出现了诉诸公民集体行动的态势。

民怨太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

2009年12月21日,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2009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民怨”一词首次出现在社科院年度报告上,而且用了“太深”作修饰,绝不是危言耸听。

那么,怨民因何而生呢?

首先是社会机制突变时,执政思维跟不上变化。对于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一些地方未能充分估计到这种社会矛盾,政府职能不作调整,社会结构因循守旧,管理方式一成不变,结果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民众深陷社保、住房、教育、医疗“四座大山”的体制性短缺重压之下,由个别不满转变成集体心理,出现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怪现状。

其次是没有解决好科学发展观的问题。这些年一些地方大搞GDP崇拜,以物为本,把“发展是硬道理”搞成了“增长是硬道理”。发展观是道,科学是术。结果被搞成以术御道,与民争利,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可持续原则。2001年以来,中国发生的10大环保群体性事件,有6起发生在2009年。拆迁冲突不断,房价居高不下成为最典型的卖地财政。

第三是民众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了侵犯。比如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等方面,一些部门欠了民众很多债。欠债无疑会让民众怨愤。

民怨无法排遣,长久积蓄,终究会爆发,导致社会公共生活的冲突不断。

遗憾的是,当民怨产生时,一些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而认真对待,更不要说积极重视了。能拖的拖,能躲的躲,能捂的捂,能推的推。更有甚者,有的人受到委屈和不公平对待了,怒而上访,却备受阻挠。在一些部门看来,上访者通常被强加了许多称谓,一些官员甚至将上访妖魔化,上访者被冠以“刁民”、闹事者等称谓。诚如报道称,上访者因此常常被小心地“关照”起来,一见他们来到政府办公场所,围、堵、压、吓就成了最常用的办法,生怕影响了政府的面子和形象。在这种情境下,一旦遇到导火索就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利益分配关系失衡

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明显,这是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很直接的原因。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天平发生了倾斜,弱势群体的发言权越来越小、声音越来越微弱。吉林通化钢铁事件就是这样,建龙重组了通钢以后,把大量的人员派进去,占领了通钢很多重要领导岗位,通钢有30年工龄的老工人全部下岗回家,回家了以后给他们的工资很低,然后建龙又从外面招来五六百年轻的工人,年轻的工人没技术,又让这些老工人回来教这些年轻人,教人的老工人工资400块钱,被教的人3000到4000块钱,这气能受吗?矛盾就从这儿开始的,最后激化了。这明显违反了职工的利益,没有征求职工的意见,职工大会没有投票,上层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政策的不公平,引发了职工非常大的怒火,事件就爆发了,以致总经理被围殴至死。

利益诉求渠道不畅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在当今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分层加剧的情况下,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使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以有效整合,特别是当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时,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沟通与协商渠道来寻求救济。但事实上,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出于“政绩”需要或地区、部门、个人利益考虑,不惜采取欺上瞒下、堵塞言路等手段,压制社情民意,使得群众利益诉求意愿难以实现,弱势群体的呼声无法及时反映到上级政府那里。于是,一些群众为了自身的权益,容易采取过激过火行为,甚至纠结起来通过越级群访等形式发泄不满情绪,酿成了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

“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中央坦承现在是“矛盾凸显期”,但具体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又苛求基层“不能出事”,不发生群体事件,无大规模上访,无人进京上访就叫“稳定”,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也以此为重要指标。所以,基层谁都不敢主动向上暴露问题、讲真话,拼命把负面消息压住,采取各种办法把上访的人拦住,事情闹大了才向上级报告。“稳定”如果变成了一种“社会控制”,在实际操作中就成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这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事情闹大才有人管

2008年10,月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所收的“份儿钱”每天增加了50元~70元,由此使驾驶员的收入全年将减少2万元以上,从而加重了出租车驾驶员的生活负担,增添了他们的生活困难。

重庆市政府很快责成各出租汽车公司将“份儿钱”降回到2007年水平,既然提高的份儿钱被取消了,就说明其不合理;政府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也说明问题并不是很难解决。那为什么在罢工前没有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出租车司机不可能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问题,为什么反映得不到重视呢?

老百姓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往往得不到重视。一旦矛盾积累,引起民愤,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这在时下似乎已经是司空见惯了,瓮安群体事件和海南文昌冲击派出所事件便是如此。

通过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打、砸、烧,引起重视,从而最终解决问题,这本是一种反常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如果老百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表明诉求,却总是得不到理睬,或解决问题的效率极低而老百姓付出的成本又极高,那老百姓就只能寻求极端方式。而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又极为快捷有效。久而久之老百姓就误以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解决问题,并且形成对这种途径的依赖。于是,有些经济利益受损者就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诸如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共交通、群体上访、示威游行等偏激行为,甚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政府角色定位出现偏差

现代政府的角色定位,应如著名行政学家罗伯特·登哈特所说:“服务而不是掌舵”,应该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利害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但现实中有些基层政府的决策随意性大,对涉及拆迁征地、企业改制、移民安置、收入分配等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常常是暗箱操作,不尊重民意。还有些基层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博弈中严守“政府中立”原则,反而把自己和强势集团捆绑在一起,“执政为民”的宗旨被异化为“为老板服务”、“为资本服务”,漠视了群众的正当权益。更有甚者,有的基层政府官员把自己当做商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与民争利,追求垄断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状况,必然是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法则。

信息不畅

在瓮安事件中,关于一个女学生死因及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由此,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

湖北石首事件,几乎重演了瓮安事件的发展。湖北青年厨师跳楼死亡,政府宣布是非正常死亡,但是群众通过网络等各方面的渠道进行质疑,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后来政府通过验尸认为是自杀,家属就不相信,然后开始护尸行动,长达30个小时。开始时地区检验不行,然后到省里进行检验,最后也是酿成了上万人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烧毁楼房、汽车事件,发生了严重的警民冲突。

在通钢事件中,“建龙要让45岁以上工人全部内退”等谣言也进一步激化了通钢职工的愤怒情绪,导致惨剧发生。

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说,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当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社会又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后果。

滥用警力,激化矛盾

一些地方官员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倾向于走极端,延续“寻找敌人”的专政思维,简单粗暴地“扣帽子,揪辫子,打棍子”。面对危机,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努力化解矛盾,而是上升到“政治高度”,对事件超前定性,把群众利益诉求“泛政治化”:要么认定“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动”,要么认定为“有黑恶势力操纵”,然后把公安机关推上一线,采取高压手段解决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制造了矛盾,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说,一味地看重秩序的维护,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事件不光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秩序、人们的思想信念也会造成很大影响。更严重的是,当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时,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将会受到拷问,政府的合法性也将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要采取妥善的对策,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及时化解矛盾

要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化解矛盾。群体性事件大多与利益纠纷有关,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化解矛盾纠纷。多年的实践证明,矛盾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成本最小,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基层、放在平时、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和及时把握社会动态上,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和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苗头,要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什么人在上访,为什么要上访?安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李宏伟说,面对上访群众,这是领导干部最先要分析、研究和掌握的。

“当你西装革履时,要想一想困难群众穿得暖不暖;当你吃喝应酬时,要想一想困难群众吃得饱不饱?”这是李宏伟经常对同事说的一句话,也是对自己的要求。

李宏伟很认同江苏泰州市信访局局长张云泉“人不伤心不落泪,人无难事不上访”的说法。李宏伟告诉记者:“没有一个人生下来就愿意上访。上访者三番五次地跑省城、北京,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没有过不去的事,谁愿意费钱费时穷折腾?”

李宏伟说,近年来越级上访事件频发,固然有少数干部群众观念淡漠,但更多原因是上访群众利益诉求多样,有的是合情合理不合法,老百姓认为按常理应该这样解决,可实际上又没有相关规定或法律依据,客观上造成各个部门相互推诿,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为什么要上访?李宏伟的分析是,上访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困难群体。他们大多生活困难,个体利益诉求不能有效解决,最应当引起关心关注。

在他看来,解决上访群众的问题,首先是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领导干部要俯下身来,多倾听他们的呼声,让他们得到尊重,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做到这一点,群众的怨气会减少许多,对立情绪也会逐渐消除。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即便是一时不能解决的,也要让群众感受到干部解决问题的诚意。

当安阳市商贸物资总会会长反映职工敬和平多次到郑州、北京上访时,李宏伟的回答是:“不要说这些,你们马上去了解敬和平的家庭情况。”当得知敬和平夫妻双双下岗,老人因病去世、孩子上大学,生活艰难后,他带头捐出500元给敬和平。

在李宏伟看来,同样是100元,市场流通是等值的,可对不同的人来说其价值却是不同的。对生活困难的人来说,可能就是半个月的生活费。随后,他又找敬和平谈心,了解他的实际困难和要求,最终解决了这个全省挂号的信访案件。

“领导干部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这样才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李宏伟说,贵州瓮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警示我们,小事不重视,最终会演变成大事,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畅通民众的诉求渠道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由此可见,建立合理的民意表达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在社会利益格局激荡变化中,要着力构建体制内力量为主导、兼顾多元主体的维权新机制,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及时沟通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联系,努力协调和规范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方式。各个利益主体在政府主导和适当干预下,通过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彼此之间提出利益诉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协调解决矛盾,努力把各种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缔非法的利益获取渠道,满足正当的利益诉求需求,对利益受损者给予合理的补偿,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使利益关系趋向合理化,最终形成一套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利益分配体系。

广东省从2009年2月起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构建大综治大调解格局,大大方便了群众上访,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据初步统计,到2009年9月,广东群体性事件起数和人数首次下降9.8%和24.8%,很多地市都实现了群体性事件的“零发生”。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考虑不周或者估计不足而发生的,其中不乏因决策、政策失误而激起民怨。四川省在2004年发生“汉源事件”后,就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因实施产生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都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坚决不施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影响稳定的隐患。

2009年4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下发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在重大事项发生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办法》认定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要项目建设等。在评估时,主要考察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可能性。如在考察可行性时,就涉及是否征求了群众的意见,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等内容。

加强对政府官员的问责

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说得很清楚,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2009年6月25日,湖北石首市委书记因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力而被免去职务。

重庆市九龙坡区2009年4月下发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导致发生不稳定事件的,都要实行责任追究。如:凡发生如堵塞重要干道、铁路造成交通中断等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责任人要写书面检查。同时,还将对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当年评优、评选资格实行一票否决,而构成违纪的则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当今信息时代,网络和媒介形式为人们提供了表达诉求、提出建议、发泄紧张或不满情绪的重要载体,它对社会发展具有监测和引导作用,能够把握社会心理走向,实现人们不满情绪的有效舒解。因而,基层政府应学会与媒体打交道,不断完善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充分保持对信息舆论的敏感性,努力抢占先机,赢得主动。要善于借助媒介力量获取和提供有效的信息,并通过媒介积极引导舆论,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危机公共策略。随着我国手机用户和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当前特别要发挥新兴媒体在教育、引导、塑造和谐心态与健康人格等方面的作用,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避免出现庞大的“不明真相”的旁观者,防止社会崇尚的价值观与政府主导的价值观的错位与悖离。

慎用警力

瓮安事件以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深刻地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针对地方政府动辄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使用警力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08年10月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必须讲究政策、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马志伟委员指出,要改变那种“只要有群体闹事,必定有一小撮破坏分子在操纵”的认识和“一接报告,匆忙出警,警力一到,高压处置”的简单做法。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

栏目主持:吕燕英

猜你喜欢

国军群体性
女性再独立,也不能让老公在家里没了价值感
群体性突发事件背景下个体参与行为的认识与反思
在新媒体环境下处置群体性事件探究
殷周时期“中”观念的生成演变
工人集体争议行动责任的豁免
信息技术对自我认知的影响
中国海军抵巴基斯坦参加多国军演
昔日“瘾君子”办农场帮人戒毒
马英九:“国军”使我成真男人
关于群体性事件防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