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的用工成本
2010-11-14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刘彩凤
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彩凤
《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的用工成本
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彩凤
农民工的用工成本是企业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来说,农民工的用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状况和盈利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规范了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从而增加了企业农民工的用工成本。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这将极大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同时也必然增加了企业农民工的用工成本。
企业用工成本到底包括什么?从广义上来说,企业用工成本是指企业因雇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解雇补偿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企业用工成本既包括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显性成本,也包括用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成本等隐性成本。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企业雇用农民工的用工成本主要发生了哪些方面的变化,这是以农民工为用工主体的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支出增加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出的增加主要表现在试用期工资与加班工资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实中不少农民工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投诉一些企业利用“试用期”进行变相盘剥,这些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强行把农民工辞退,或者在试用期结束时找借口延长试用期,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及相应工资待遇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企业不能在试用期间依仗其强势地位故意压低农民工报酬,也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恶意侵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试用期相关条款,无疑增加了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支出。目前,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我国经济形势开始逐渐好转。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需求在经历金融危机重挫后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在东部,有的地方甚至重新出现了农民工招工难的现象。一些企业通过提高工资的方式吸引农民工前来应聘。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支出将出现更大幅度的增长。
在加班问题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我国有大量的农民工集聚在制造行业中,很多制造企业不能完全按标准作业时间工作,其作息时间安排也经常变更,加点、加班情况普遍。在现实中,很多农民工被迫加班,有些企业不按照规定给农民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少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农民工拒绝加班的权利,并且规定企业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否则须加付赔偿金。企业在农民工的用工方面已经不能再忽视加班成本的问题了。
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法律规定,企业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成为企业农民工用工成本增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不同地区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项目的规定不一致,主要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主。在现实中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比例很低,一是企业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的意图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农民工考虑到就业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社会保险的不可转移性,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养老保险。这里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了政策支持。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与延续成为可能,农民工从自身利益出发会要求并督促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这将使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的增加成为必然。
企业对农民工的解雇成本增加
由于企业与农民工大多是一种非正规的短期雇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农民工解雇成本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农民工解雇成本的增加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属国际通行做法,是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员工离职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种人文关怀。但是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这一条款无疑大幅增加了企业劳动力的用工成本。很多企业习惯与农民工签订半年或一年的短期合同,合同结束后如果企业用工需求减少就直接通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方式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下企业需要为这些农民工支付相当数量的经济补偿金,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会感受到农民工用工成本的大幅增加。
《劳动合同法》还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做了相关规定,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已经习惯以合同的短期化保证企业用人机制的灵活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运用,无疑使企业面临用人灵活性的大幅降低。由于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大多采取半年或一年的短期合同续签形式,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容易使企业在一到两年后面临不得不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从解雇成本角度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并没有增加企业对农民工的解雇成本,但是企业因为担心用工灵活性的丧失而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就需要不断更换农民工,并且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因为减弱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增加了企业对农民工的解雇成本。
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违法成本增加
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劳动合同法》的鲜明特征。《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因为它就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雇等行为在后果和赔偿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劳动用工监察不严、法律法规强制力度与处罚力度不够以及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企业用工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致使有些不法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量、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约定,任意解雇、刻意逃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确定了企业违法用工必须承担的后果,明确规定了多项赔偿金内容。如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以及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违反试用期法律规定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这些规定在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同时势必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修改、颁布到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之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现在,农民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起诉企业。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实施任意解雇的企业来说,用工违法成本大幅增加。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负担任何费用,农民工的维权动力得以较大加强,从而进一步引致企业对农民工用工违法成本的增加。
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于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矿山开采、化工、冶炼等行业,这些行业农民工的数量较多,《劳动合同法》要求这些企业改造有毒气体、射线辐射、超高超低温度、噪音、粉尘等不良环境,这在提高对农民工劳动保护的同时,也导致企业用工方面劳动保护成本的增加。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企业农民工的用工成本呈现增加态势。这种增加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满足农民工生存发展的需要,是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应该看到的是,企业虽然与以往相比需要支付更高的农民工用工成本,但是企业可以从这些用工成本中提高收益。这是因为与农民工用工成本增加相联的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增加、社会保障的增强以及劳动条件的改善,可以提高农民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与忠诚度,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改善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企业与农民工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完善企业的用工管理,降低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提高农民工的生产效率,从而增加企业收益,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栏目主持:胡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