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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要赋权矿工

2010-11-11余茂君

劳动保护 2010年10期
关键词:下井矿长矿工

2010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特别提出: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轮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一国总理亲自出来强调“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消息一出,旋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有人说,这是在当前矿难频发的形势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道杀手锏;也有人担心,这一好制度最终也会像其他安全生产制度一样,被煤矿企业领导消解于无形。议论纷纷中,国务院办公厅7月23日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文强调“矿领导要带班下井”。

《通知》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这么大的事故,

就是现场没有人跟班”

《通知》出来后,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制度将彻底改观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局面。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上,就有与会代表私下分析,当领导与工人成了 “绑在一条绳上的蚂蚱”,就是出于珍惜自己的生命,他也会重视安全生产,否则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无法保障,从而和矿工一样陷入危险的境地。记者在采访中,有的矿工就调侃道,“就是要施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能同年同日生,也要同年同日死”。

在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毫不掩饰出台这个制度的用意:“这个制度对处理(管理)现场,检查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实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在担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以前,赵铁锤曾长期在基层工作,先后历任平顶山矿务局技术员、 综掘队队长、副矿长、矿长、矿务局副书记、煤业集团副董事长等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老煤矿”。对这项制度的好处,这个在煤矿企业摸爬滚打几十年的“老煤矿”有着切身的体会。

“那时候,领导带班下井,一星期下几次,一个月下几次,大家都知道”。矿长下几次井,局长下几次井,书记下几次井,工会主席下几次井,规定得清清楚楚。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上,回忆起自己原来在井下当矿长时的情形,赵铁锤感慨,“你可别小看这个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这矿长要是在井下蹲着,队长就会老老实实不能升井,肯定不敢动;队长没走,班组长肯定不能动;班组长不敢动,职工就会坚守岗位。我当矿长的时候,在井下,就听到下面有人问“赵矿长升井了没有?”一问“没有”,“没升井等一会儿吧,他走了我们再走”。这些情景,虽然事隔多年,但对于这个“老煤矿”来说,依然历历在目,仿佛就在昨天。

那时候,在很多煤矿企业,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规矩。领导带班下井,检查现场,排查隐患,指挥生产,大家都知道。而这个出自煤炭部时期的有效制度,在后来的国家政府机构调整中,随着煤炭部的撤销而成了历史烟云。

“最近的几起事故,确实是事故发生以后,大多数煤矿的领导没有井下带班”,赵铁锤介绍说,“像今年的骆驼山矿难”。

今年3月1日,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在施工中,井下16号煤层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共有77人,经组织撤人和现场抢险,共有46人升井,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1人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示要“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委派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后来经过14天的抢险救援,未发现井下受困人员及生命迹象,国家矿山医疗中心和抢险救援指挥部医疗组专家反复研究认为,31名被困井下的施工人员已无生还可能,决定停止井上抢险救援工作。至此,事故共导致32人遇难。

“这么大的事故,原因其实是很简单的事儿”——就是井下没人决策!“都透水了,你还汇报个啥?”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上,赵铁锤介绍说,发现透水了,工人赶紧找班长,班长回过头一看,说没事儿,“开排水泵”!结果水越来越大,不行了,这才又跑到地面汇报,跑地面汇报以后,管理人员也说没事,“一会儿我们下去看看”。

“那水越来越大了,还说没事儿?最后就有事儿了!所以说出了这么大的事故,就是现场没有人跟班,如果有跟班的,现场拍板决策‘马上撤人,先跑人再说,哪会有后来的这些事儿?”赵铁锤介绍说。

“甭说同生死共患难,

最起码下井要排查隐患”

如果说这起事故,发生在国务院“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之前,那么,恒鑫源煤矿“7·31”透水事故,则恰恰发生在国务院“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施行之后。

今年7月31日13时3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名矿工被困。“典型的违法违规生产事故”,赵铁锤指出。地方已经下文关闭了,又同意它在井下回采部分煤柱,来弥补它在整顿关闭中地方政府资金补助不足的问题,“这不是瞎胡闹吗”?

3月份已明确(鸡西恒鑫源煤矿)是关闭矿井,到年底回撤,“字面上讲就是回收设备,实际来讲,就是抢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介绍说。所以造成下面滥采乱挖,把这个小矿和原来关闭的鸡西矿务局大恒山矿连通了。大恒山矿是1996年关闭的,原来就是一个大水矿,每小时涌水量350m3,关闭十几年了,里面的水非常多,跟这个大矿连通后,透起水来强度非常大,水的补给非常充分,“补充的水量高于抽出的水量,井下整个巷道全部灌满了”。

“结果煤没采出来,却把水给采出来了,24个人进去了!”这24个人成功救援的可能性就很难说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上,赵铁锤指出,“你抽的水还没有补充的水量大,那还行呀?”

——事故发生20多天后,有关专家分析,井下条件恶劣,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救援指挥部随后放弃了救援努力,被困的24名矿工全部遇难。

这次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网民都很关切:“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下发施行了,为什么遇难的都是矿工?”

“人家说的也是对头的,你井下没有一个矿长啊!”赵铁锤说,“当然,并不是说你矿长非得遇难井下,不是这回事儿。但你是怎么在井下带班的?这甭说同生死、共患难,最起码来说,你下井以后,要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加强现场指挥。”

鸡西“7·31”透水事故,带班的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在事故发生以前升井了,提前走了。“他俩没事儿,这24个人进去了”,赵铁锤介绍说,“要说这个事儿,你不管谁能活着出来也不错,但是你的职责没做好。”

——同上同下,现场带班,这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开始施行的日期,恰恰就在“7·31”透水事故前一周。

除了这起轰动全国的重大事故以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施行之后,7月份各地小煤矿发生的数起一般、较大的事故中,也鲜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身影。甚至有媒体报道,“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占全国煤矿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中,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领导带班下井”真正执行,

除了要求领导,更要赋权矿工

实际上,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即提出:“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寄希望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部门针对小煤矿事故多发的局面,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三)款第17项也强调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

这项制度在一些国有大企业,还是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记者在煤矿企业采访中,就发现有的煤矿企业在下井带班制度上落实得比较好。山东兖矿集团、山西潞安集团,除了出台有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外,还出台有《煤矿职工十项权利》,其中两大权利即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因为有着可靠的制度保障,两个集团近年来不仅保持着快速发展态势,安全生产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因此,“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真正执行,除了要求领导,更要赋权矿工。试想,如果矿工每天都在井口等候,同时下井、监督落实,领导来了就下井,领导不来不下井,还有什么“领导带班下井”不能够被执行?

当然,给了工人“拒绝下井”的权利,还要保障工人的工资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不解决工人不下井如何养家糊口的问题,等于没给。没有一个工人不知道下井危险,只是为了挣钱不得不去下井。这个问题也应有制度保障。

对于那些地方小煤矿、私营煤矿来说,与其要求这些煤老板下井,倒不如要求当地主管县市长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井,加强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这样一来,在给小煤矿发证时,就会促使主管、审批部门掂量,这个煤矿是不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他能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发了证以后,也会促使主管、审批部门严要求、勤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而不是碍于情面,走走过场。

像潞安集团所在地长治市,就施行了“县委书记、县长下井”制度。原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周在任时,即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并亲自践行:班子成员每人都负责几个井,必须下井,你管的这个井,你必须下去。如果你下了井,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你首先可以不辞职,然后追究责任,是啥责任解决啥。如果你就没下过这个井,那么对不起,你先辞职,啥话不说。

但也有媒体指出,让政府领导,县、市委书记定期下井也不是好办法,出事了,还不是要“让领导先走”?矿长下井,出事后工人还有第二拨逃生的希望。书记们下井了,矿长排第二拨,工人们也许只能排到第三拨升井,更加耽误升井时间,而时间就是生命。从什么角度说,也不能把矿工安全寄托在书记下井上。

著名媒体人苏文洋建议:恢复我们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书记抓住“从矿工中选矿长,矿工对不尽职不尽责的矿长随时有罢免权利”这一条,大部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矿工选矿长,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选出随时准备与矿工同归于尽的矿长,但至少可能最大程度上选出不仅仅把GDP、政绩和赚钱放在第一位的矿长,而是选出把矿工生命视为与自己生命同等重要的矿长。

编辑 余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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