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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平安河北建设,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对策研究

2010-11-10吴伟华,蔡军花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29期

吴伟华, 蔡军花

摘要:目前,河北省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保证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直接关系到今后各个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就成了一项艰巨的任务。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如何实现建设平安河北的目标,确定切实有效的对策,就成了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此,针对河北省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特点和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平安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0-0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河北省在社会的生产、生活,政治、经济方方面面都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尤其是近十年来,在城乡的全面均衡发展中,更是出现了很多令人欣喜的变化。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的日子也越来越好,城市和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但是,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隐含着许多不稳定因素。这不仅会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构成了障碍。对此,河北省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是推进河北全省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河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多年以来,河北省各个地市、各个部门对此均高度重视,从河北的实际出发,立足于全省现状,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把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时刻不敢松懈。由此,河北省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2009年综合治理工作获得了中央综治委的充分肯定。廊坊市、秦皇岛市、承德市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香河县、阳原县、乐亭县、定兴县、肃宁县、冀州市、沙河市、大名县等几个县市被评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面对成绩,我们的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却不能松懈。经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河北省省委及各级地市政府针对河北省的现实状况制定了2010年建设平安河北、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并已在实际的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中进行了全面的落实。

一、正确认识河北省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的特点

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是全国性的工作,它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整体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因而也是各个省、市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认清本省份的现状,才能有的放矢,确保目标的完成。河北省地处京畿之地,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综合治理工作上必然的特殊地位。具体表现为:

1.综合治理工作在特定阶段表现为大事牵动型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点,决定了河北在安保和综合治理中必须要全方位打造环京安全屏障。如2009年河北省各级各部门围绕“平安国庆”目标,坚持大事牵动战略,圆满完成了国庆的安保工作。打造环京的护城河也就成为了河北省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治理工作。

2.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的常态化

大事牵动只是基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在特定的时候河北省必须要完成的综合治理工作,而作为一个正在全方位发展中的大省来讲,确保本身的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则是一个一时一刻都不可忘却的工作。因此,认真抓好日常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是我们的常态、长期的目标。

二、推进平安河北建设中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对策

在圆满完成2009年综合治理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以及今后全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努力创新社会服务和管理,有效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不断完善群防群治工作,大力提升综治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河北”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河北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对该任务进行深刻理解,并制定有效实现策略,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增强基层综合治理组织的力量,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机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社会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庞大又烦琐,最终都需要由基层的组织机构去落实。这些基层的组织机构包括乡镇村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除此以外,还应当把各个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进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综治委[2003]20号)精神,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狠抓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完善相关的组织结构。综治委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综治办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并设专职副主任,根据工作发展需要,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乡镇(街道)“三位一体”调解中心,由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牵头,整合基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资源和力量,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在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能的同时,逐步发展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领导中心、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中心、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完善并强化基层综合治理相关组织建设。以党建推动村、社区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防队建设,推广建立综合治理工作站,并配备专管人员。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积极发展壮大调解员队伍。建立符合基层社会管理需要的社会管理人员队伍,全面加强社会服务管理组织创新。

3.强化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综治组织建设,推动综治组织向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延伸。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比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单位加快建设综合治理的相关机构更为迫切。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和预防严重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

(二)以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为重点,确保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积极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转型中还存在不少矛盾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涉及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问题;三是刑事案件发案率仍高位徘徊,侵犯财产犯罪比较突出,恶性案件频发;四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仍呈现上升趋势等等。这就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排查手段和渠道,就成为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首先,确立并落实逐级经常排查机制。实行市、县、乡、村(街道)逐级排查,实现日、周、月的排查汇总分析,加大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和行业等专项排查化解的力度,促进全社会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

其次,完善深化调解的工作方式。调解的方式在我们的实践中被广泛的应用,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因此,要发挥人民调解的简便、有效、非对抗的特性;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行政部门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健全调解机构,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容易引发行政争议领域的排查,把行政纠纷化解在本部门、本单位;进一步深化司法调解,探索建立把调解工作引入司法执法全过程,坚持能调不判、多调少判,建立全面提升执法质量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