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
2010-11-10苏春余
苏春余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开始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非现场监管。近年来,非现场监管指标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非现场监管的要求,须要增补和修改,使之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财务结果。银监机构要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并依据监管结果,不断完善监管指标,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
关键词:非现场监管;监管指标;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087-02
一、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开始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稽核两种方式,形成了对商业银行全方位的营运监管。非现场监管对于人民银行降低监管成本、增强持续动态监管能力、提高现场稽核效率、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最近几年非现场监管的结果看,非现场监管指标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非现场监管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增补和修改非现场监管指标,使之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财务结果。
1.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发生了急剧变化,金融监管已经从过去的合规性监管过渡到现在的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从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全过程系统性监管的途径上来。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盈利性等风险性指标的监管,原有的许多合规性监管指标需要取消。同时,国内商业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又有了新的变化和特点,监管机构只有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近几年来相继颁发的一些先进的监管方法,才能更敏感和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2.随着外汇体制的深度改革,我国外债的管理方式和统计口径发生了变革,国内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特别是境外资产业务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许多分币种监管指标进行修改,以满足对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监管的要求。此外,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对外资银行特别是外资法人银行将实行国民待遇,国内所有法人银行的监管标准将趋于统一,因此,必须对某些具有國内商业银行监管特色的非现场指标进行完善,以满足境内所有法人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需要。
3.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核算原则上与旧的会计制度差异较大,其更多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特别是更新了应收利息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这导致了大量新旧同名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差异较大,因此,客观上要求对旧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财务活动。
4.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日趋完善,监管力量日益增强,监测技术手段日趋丰富,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因此,随着国内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制的放开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监管机构有必要遵循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将国内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畴,充实非现场监管指标,全面、系统地监控商业银行的营运风险。
二、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
(一)应取消部分合规性强、风险敏感度低的流动性指标
1.取消存贷比指标。目前,商业银行资金宽松、存差较大,把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指标,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存贷比只考虑了存款和贷款的总量而忽略了它们的具体构成要素,特别是存贷款各自的期限。存贷比还忽略了存贷款利息和本金在现金流上的时间差异性,这样导致了同一家银行不同的存贷比不能说明其流动性的优劣,规模不等的商业银行更不能进行横向比较,存贷比与流动性风险的敏感度极低。另外,在目前资产相对单一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提高利润,只有多放款;要放款,有存贷比的要求,就必须争取存款。这样,几乎所有的国内商业银行从开业的那天起,就开始跑马圈地,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尽力争取存款。长此以往,导致了今天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林立,存款营销恶性竞争。此外,我国目前允许外资银行通过拆借4个月以上的资金发放贷款,这也从侧面否定了贷款必须与存款挂钩以及把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合理性。
2.取消拆借指标。20世纪90年代初,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拆借的期限、对象、用途和比例作了详尽的规定,这对当时整顿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拆借指标不仅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而且还抑制了整个金融事业的发展。首先,在目前分业经营、债券市场不发达及投资受限制、资金头寸大量盈余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拆出资金是较好的资产运用方式。如果拆出比按要求控制在8%以内,商业银行更多的资金只能以备付金的形式存放在人民银行获得低利,或以存放同业形式变相拆出,这样就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削弱了其竞争力。拆出与贷款一样,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方式,只是两者的信用风险不同而已,监管机构应该监控拆出资金的质量风险,而不应该将其与没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存款挂钩。其次,拆入比4%限制了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存放变相拆入资金,使拆入比形同虚设。目前中外资商业银行之间开办的同业借款业务实际上已否定了拆入资金和存款之间的比例关系。
3.取消中长期贷款比例。现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比例是,1年期以上的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能超过120%,这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理论上我们认为,1期年以上的贷款资金来源不仅有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更多的是来自活期存款的沉淀部分,商业银行会根据负债期限安排与之匹配的资产期限,以维持正常的流动性需求。从实际情况看,国内商业银行为了将中长期贷款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或尽力压低中长期贷款的数量,或通过短期贷款的延期变相发放长期贷款,掩饰监管指标。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按照国外的经验,商业银行负债期限会缩短(存款期限超1年的极少)而贷款期限超1年的较多(主要原因是获利和有合适的利率风险控制手段),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系统内资金调剂能力强。如果固守120%的中长期贷款指标,将会严重制约商业银行正常的流动性管理,限制商业银行发放更多的长期贷款获取利润,更重要的是削弱金融机构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支持社会扩大再生产、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中介功能。
(二)取消部分外币监管指标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较为宽松,内外资法人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将趋于统一,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本外币、境内外和表内外的全面、系统的法人风险监管。因此,分币种监管风险已没有意义,境外资金应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指标、外汇资产比例和外币资产流动性比例等可以取消。考虑到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实行监控,监管机构还需保留对商业银行的备付金率指标实行分币种管。
(三)增加贷款质量监管指标
首先,增加不良贷款比率。贷款实行五级分类以来,与之相应的逾期、呆滞和呆账考核指标自动取消后,需增加新的不良贷款比率,即(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其次,增加不良贷款抵补率。根据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商业银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要求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的规定,监管机构有必要设置不良贷款抵补率,即(专项+特种)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再次,增加非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当前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愈来愈大,潜在的风险也愈来愈大,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部分非信贷资产根据其风险状况提取减值准备金,监管机构有必要根据监管的需要设置非信贷资产抵补率,即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非信贷资产余额,反映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大小。最后,增加逾期贷款质量指标。这里的逾期贷款是指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以外的所有贷款,与四级分类法中逾期贷款的外延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有必要吸取贷款四级分类法中有益的部分,设置逾期贷款率,即逾期贷款余额/各类贷款余额,反映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在时间序列上的分布状况。
(四)增加市场风险监管指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同意将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并颁发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又颁发了《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外币业务发展较快,特別是近几年随着美元利率的下调和国际外汇市场的剧烈波动,国内商业银行外币业务收益锐减,外币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愈来愈大,监管当局加强对利率和汇率风险的监管刻不容缓。同时,随着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货币市场的飞速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急速扩大,国内商业银行已经直面人民币利率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手段,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监管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
(五)完善盈利性监管指标
首先,目前两个盈利性指标中选用的期末税前利润,应该调整为期末税后利润。因为今后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呆账核销以及税收政策会趋同,调整为期末税后利润便于横向比较。其次,资本利润率应该正名为净资产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最后,取消资产利润率,代之以盈利增长速度。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资产表现形式和核算的方式差异较大,资产利润率指标缺乏横向比较的基础,监测意义较小。而盈利增长速度能直观和科学反映商业银行的盈利情况,不论是单个商业银行自身纵向比较还是整体银行业的横向比较,盈利增长速度指标都具有可比性,较合适作为盈利性监管指标。
(六)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
首先,要完善附属资本。 其次,对近几年出现的金融创新,如混合型资本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其他锁定支付条件的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给予规范后,可按要求记入附属资本。再次,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应该是加权风险资产净额,所以应将反映某项资产价值减少的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从风险资产总额中减去,这样才能反映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真实意义。 最后,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监管机构应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暂时按标准法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范畴。
总之,监管机构要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等状况,借鉴国外非现场监管的成果,设置非现场指标的值域和考核权重,并根据监管结果不断完善监管指标的值域和考核权重,形成科学的、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陈贺.反思美国次贷危机带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08,(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六次会议2003年12月27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