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绿色”竞争力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纠纷调解部部长侯佳儒:
2010-11-09
传统观念认为,企业从事任何环境保护活动,都必然以其经济上的损失、利益损害为代价,因为企业为治理污染和实现清洁,就要增加自身的私人成本,从而导致其产品价格的提高和产业竞争力的下降,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对于企业是一种纯粹的负担,因此企业视环境保护为“累赘的负担”、“巨额的破费”,视政府及环保团体为“敌人”,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环境管制与环境保护活动为“胜负分明的游戏”。这种观念促使企业对任何环保活动、环境立法都产生抵制和对抗,并因此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成本。但随着当代社会经济运行模式逐渐发生重大转变,环境保护不但成为现代社会主流价值,它也正对现代商业游戏规则发生重大影响。一个越来越将成为现实的趋势是,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不仅是作为企业公民守法的体现,也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在国外一些国家,企业为回应来自包括竞争者、消费者、政策制定者等在内的各种压力,努力探索各种富于创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而国外环境立法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通过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来促使企业更有效的利用资源,从而加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的波特和林德教授都毫不讳言:“与其他国家的法规保持同步或是略有超前,比照国外的无需执行同一法规标准的竞争者,将可能的竞争劣势最小化是非常重要的。……当美国的标准领导着世界的发展潮流时,美国的企业就有可能获得先行优势。不过美国的标准比国外的竞争者过于超前或者差距过大,相关的产业也会步入歧途。”可以看出,关于设置怎样严格的环境标准,发达国家立法有着精明准确的计算,这背后掩盖的是通过环境立法把环境问题作为争取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优势手段的企图。西方一些学者提出“自然资本主义”的概念,认为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是当代社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又指出,企业在从事自然保护方面存在巨大商机,因此企业经营者应迎头赶上,否则将在新一轮的经济角逐中被淘汰。
究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环境立法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企业经营已确立了新的商业游戏规则,这是企业无法左右的事实,物竞天择,惟适者生存。因此有远见的企业应主动出击,在新的商业游戏规则下取得主动。对此,西方社会已形成普遍共识,这从西方国家环境立法的三个明显特征就可看出:
首先,从环境立法的严峻程度上看,西方环境立法总是适度保持对其他国家环境立法的同步或者超前,其动机与其说出自保护环境,不如说是旨在保持相对于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其次,从法规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方面看,西方国家环境立法,企业及相关产业自始至终全程主动介入;第三,从法律形成机制看,尤其要注意许多新的环境标准的提出,并非出自国家的强制实施,而是通过企业自律组织、企业主动认证环境标准得以实现——这表明,西方社会多数企业明确认识到环保与盈利并非对立,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反而是必须予以把握的商机。因此企业从事环保,不但不再是严刑峻法下的被迫行为,而是企业要通过内部严格 行 业自律来加以保障的自觉行为;企业接受 ISO9000、QS9000/TS16949、TL9000、AS9000、HACCP、ISO14000、OHSAS18000、SA8000等体系认证,目的就是为了产品能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让产品领先国际市场,扩大企业发展空间。
可以看出,究竟环境保护立法如何影响企业的经济绩效,这个问题要看我们制定何种环保法规,要看企业经营遵守何种游戏规则。坏的法规将损害竞争力;好的法规则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那种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以牺牲环境保护来获取比较优势的国家发展战略,已经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相对于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相对宽松,一些发达国家的巨型企业为规避本国环境保护的严刑峻法,就以发展中国家国际环境立法相对宽松为契机,把落后、污染、能耗、淘汰的产业部门,利用目前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发展中国家承担巨额的环境保护治理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而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落后,因此国际贸易领域的环保条款常常构成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现实障碍,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可见,随着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影响国际、国内商业竞争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如果不符合环境立法要求,不仅要承担高额的环境违法成本,更可能在商业竞争中被踢出局。在这方面中国企业已深受其害,有诸多惨痛教训,据不完全估算,中国每年至少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壁垒”的影响,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事实上,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已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并且在许多重要的国际性条约、文件中都有体现。如1987年《布伦特兰报告》中,提出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有七项具体要求:“保证公民有效地参与决策的政治体系;在自力更生和持久的基础上能够产生剩余物资和技术知识的经济体系;为不和谐发展的紧张局面提供解决方法的社会体系;尊重保护发展的生态基础的义务的生产体系;不断寻求新的解决方法的技术体系;促进可持续性方式的贸易和金融的国际体系;具有自身调整能力的灵活的管理体系。”后六项要求细细品来,莫不与企业的环保活动息息相关,而且这些要求日益被国际性条约、宣言所重申、所具体化,并渐渐演化为当代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政策。因此,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环境立法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现实。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做出了许多规定,但总体看来,约束仍然比较宽松,立法者的一个担心在于,过于严格的环境保护立法可能会削弱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力。的确,国际贸易领域的商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制度的竞争。但问题在于,严格环境保护立法究竟会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还是会增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很难有个简单的结论。
目前世界贸易格局下,一国环境保护立法对企业而言是把“双刃剑”,一个国家好的企业环境立法宛如“利器在手”,它有利于扩大本国的国际贸易,有利于抑制巨型跨国企业的投机行为,有利于保护本国环境;但坏的企业环境立法却可能鼓励跨国企业转移落后技术和淘汰的产业部门,招致本国环境污染并“授人以柄”,削弱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甚至使本国企业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而我们今天选择什么样的环保立法,这个问题等同于我们选择“利器在手”还是“授人以柄”的未来。通过降低环保标准来对本国企业污染浪费行为予以规制,这种纵容和姑息只会削弱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现代企业不能承受的“呵护”和“溺爱”;而仅仅视环境问题的解决为企业的社会义务,而忽视环境问题可能构成企业生存、发展的严峻挑战,这种环境立法对企业无异于“慢性扼杀”。仅仅视环境问题的解决为企业的社会义务,而忽视环境问题可能构成企业生存、发展的严峻挑战,这种环境立法对企业无异于“慢性扼杀”
中国的环境立法应当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就是要要打破片面的经济绩效决定论的观点,要打破过去掠夺式的生产经营模式,要促使企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不可因追求自身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违反法律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文明和法制日益进步的当代社会,违法的企业、污染环境损人利已的企业也必然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排斥,其经济效益也不会持久。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还要强调企业自觉地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应该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完全依赖于法律监督、管理、制裁的环境保护是低效率的,而自觉地守法、自觉地保护环境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坦途。当今欧洲环境保护的许多法律规范正是起源于自觉保护环境的企业协议和行业规范,如著名的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规范,最早都是企业和行业的自觉行动。这些环境保护的先进企业在为社会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提高了自身的市场业绩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