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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产副产品的原产地判定

2010-11-03薛文瑞高亦兵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0年1期
关键词:副产品原产原产地

薛文瑞 高亦兵

(1.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泰州 210001;2.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前言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出口产品包罗万象。近年来,出口产品结构呈现一个新的特点,即大量进口初级原材料如原油、铁矿石、大豆、原羊毛等,经加工制成主产品和副产品,主产品在国内使用,副产品用于出口。这些非原产副产品如何正确进行原产地申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2 非原产副产品的价值转化过程、特性及其存在的普遍性

2.1 非原产副产品的价值转化过程

是指进口起始原料经过充分加工,大部分价值向其加工的主产品进行转化,而其余价值转化到了副产品上。以豆粕为例,使用进口大豆为原料榨取油脂,能够生产出两种不同的商品,一种是豆油,另一种就是豆粕。豆油是大豆加工的主产品,豆粕是副产品。

2.2 非原产副产品的特性

2.2.1 反向价值关系

进口原料的主要价值转化到主产品上,副产品仅仅实现了起始原料的部分价值,进口原料和副产品的价值关系是由大到小,是反向的价值关系。而一般的含进口成分产品,原料和制成品的价值关系是由小到大的,是正向价值关系。

2.2.2 实质性加工:税则号改变

从加工工序角度分析,进口原料加工成主产品和副产品,进口原料税则号已经发生变化。以豆粕为例,豆粕生产工序:大豆去杂→破碎→加温并调整水份含量(破坏原有的组织,易出油)→压成片并继续调整水份→加溶剂喷淋,萃取豆油→脱溶剂→豆粕生成。从起始原料大豆(H S税则号 12.00)到豆粕(H S税则号 23.04),税则号已经发生变化,属于实质性加工。

2.3 非原产副产品存在的普遍性

我国出口的非原产副产品种类广泛,具体有三类:一类是植物产品,如用美国进口大豆做原料来榨油,主产品豆油,副产品豆粕,副产品主要出口目的国包括日本、越南、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一类是动物产品,如中国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原羊毛,羊毛经预处理后,纺成羊毛纱,制成羊毛织物。原羊毛预处理时要经过洗毛工序,从废水中可提炼出副产品—羊毛脂。羊毛脂是副产品,精细加工后可应用于医药、食品、化妆品、服装等行业,出口至欧美国家;一类是化工产品,如进口原油生产的石油燃料、石油溶剂和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等主产品,原油经蒸馏后获得的残渣—石油沥青是副产品,部分出口国外用作道路沥青。

3 修约系数

非原产副产品在百分比计算时须引入相关的修约系数,才能体现其反向价值关系。

以豆粕为例,由于进口大豆仅有部分价值转化为豆粕,因此,通常百分比计算公式不能客观反映其反向价值关系,因此须在计算中加入对应的修约系数,这就涉及到豆粕加工中的两个比率:油粕净得率和油粕比。

3.1 修约系数 1——油粕净得率

油粕净得率是指大豆加工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损耗,一定重量的大豆制作不出同等重量的豆油和豆粕。大豆的油粕净得率一般为 95%。

3.2 修约系数 2——油粕比

油粕比是指豆油收入或豆粕收入对压榨总收入的贡献,一般大豆的出油率达 20%,出粕率达80%,由于单价不同,因此各自的价值占比也不相同。具体单价如下:

A.进口大豆:2000元 /t;B.豆油:7500元 /t;C.豆粕:3300元 /t

由于 1t大豆生产出 0.2t的豆油和 0.8t的豆粕。按此比率,生产 1t豆粕,需要 1.25t大豆,同时榨出 0.25t豆油。

因此,1.25t大豆产生的总价值 =(豆粕)3300元 +(豆油)1875元 =5175元

其中豆油价值占比:1875÷5175=36.2%

豆粕价值占比:3300÷5175=63.8%

豆油对应的油粕比为 36.2%,豆粕对应的油粕比 63.8%。

3.3 非原产产品增值计算公式

豆粕的非原产产品增值计算公式为:

在计算公式中代入上述修约系数,计算如下:

上述计算结果真实地反映豆粕的原产地属性。但在计算时,应结合具体加工情况,适时地对油粕净得率﹑油粕比作出修正,从而确保最终计算的准确性。

4 非原产副产品的原产地判定

4.1 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角度判定其原产地属性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及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对副产品分析如下(以豆粕为例):

经查阅《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豆粕不列入该清单,须按照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判定,而进口大豆(120010091.00)转化为豆粕(23040010.00),税则号已经发生改变。因而可以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原产产品,可以签发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书。

4.2 从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角度判定其原产地属性

以豆粕为例,中国豆粕出口目的国包括欧盟﹑日本等国,因此有必要从欧盟和日本加工标准角度分析豆粕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同时也从采用百分比标准的部分普惠制方案角度进行分析。

4.2.1 欧盟普惠制方案

欧盟普惠制方案实行加工标准,对使用非原产原料生产所得的豆粕,要取得原产资格所实施的加工或制作为:“生产中使用本品目号以外的原料”。而根据豆粕的生产过程:进口原料大豆(12010091.00)→豆粕(23040010.00)

因此判定中国出口豆粕(23040010.00)符合欧盟原产地标准,可以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申报时第 8栏为“W”23.04。

4.2.2 日本普惠制方案

日本普惠制方案规定:如果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是全部或部分进口﹑或来源不明,只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该受惠国内进行了充分的制作或加工,由此制成的产品将被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产品。作为一般原则,如果制成品的 H S品目号(四位数)不同于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或零部件的品目号,则这样的加工或制作被视为是充分的。同时该规则公布了“加工清单”。由于豆粕类产品不属于该“加工清单”,因而适用上述一般性原则,可以取得日本普惠制待遇,可以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申报时第 8栏为“W”23.04

4.2.3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普惠制方案的要求

百分比标准是指,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基本维持在 40%或 50%。普惠制给惠国中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等国采用此标准。

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要求进口成分占出厂价的 50%以内,上述豆粕百分比 45.9%<50%,上述国家可以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澳大利亚、新西兰第 8栏可不作申报,俄罗斯“45.9%”;加拿大进口成分占出厂价的 40%以内,所以 45.9%>40%,不符合加拿大普惠制方案的要求,不予签发普惠制证书。

4.3 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百分比标准”角度判定其原产地属性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成为趋势,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利用日益升温,已经成为我国出口企业重点利用的优惠政策。例如越南﹑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区域性给惠国已经成为中国豆粕主要出口目的国。

4.3.1 六项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对原产成份的百分比要求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利用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有六项,基本上都是以“增值百分比”标准作为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中国—东盟原产地政策对原产成分要求:≥40%。

(2)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成分要求:≥45%。

(3)中国—智利原产地政策对原产成分要求:≥40%。

(4)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原产地政策对原产成分要求:≥40%。

(5)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政策对原产成分要求:≥40%。

(6)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政策对原产成分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原则,或同时要求区域价值成分≥45%。

4.3.2 非原产副产品如何申报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标准

按 3.2项所述大豆﹑豆粕和豆油三种商品单价和价值占比,以出口豆粕申报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为例:

根据 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要求如下:

标准要求:中国—东盟自贸区含量 =100%-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料 =至少 40%

4.3.3 通常的百分比计算模式不能准确反映豆粕的原产地属性

仍按 3.2条件,1t豆粕的进口百分比计算如下:

结论:由于计算要素不准确,结果不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含量至少 40%的要求。

4.3.4 在上述百分比计算基础上引入相关的修约系数

按照 3.3项修约系数代入计算,可计算出进口成分占豆粕离岸价的 45.9%,国产成份占豆粕离岸价的 54.1%;符合 4.3.1.1项要求,第 8栏填54.1%;符合 4.3.1.2项的要求,第 8栏填 45.9%;符合 4.3.1.3项要求,第 11栏填“RVC”;符合 4.3.1.4项要求,第 8栏填 54.1%;符合 4.3.1.5项要求,第 8栏填“R V C”;符合 4.3.1.6项要求,第 11栏填“P S R”。

4.4 非原产副产品申报“完全原产”的可行性分析

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完全原产”有着不同的定义,具体分析如下:

4.4.1 普惠制“完全原产”定义,否定了豆粕等副产品申报“完全原产”的可能性

以最具代表性的欧盟普惠制方案为例,对“完全原产”定义共 11条,其中有两条定义有所涉及:“第 8条: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收集的仅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第 9条: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进行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料。”

对照豆粕产品属性,豆粕经流水线生产,直接是一种副产品,与“废物和废料”有着根本区别。豆粕产品不符合欧盟普惠制“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4.4.2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的定义,比普惠制方案有所扩大

通过分析六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定义基本一致,其内涵比普惠制方案有所扩大,反映了区域性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趋势。

4.4.2.1 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第九条:“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4.4.2.2 亚太贸易协定对“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八)在本国从不能用于原用途的废物中回收的零件或原料;(九)从本国收集的废旧物品,其已不具原有用途,并不能再被储藏或修复,只能被丢弃或从中回收零件或原材料;”

4.4.2.3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对“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九)在一成员方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复或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十)在一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4.4.2.4 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十)在中国或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4.4.2.5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九)在该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复,仅适于弃置或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4.4.2.6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完全原产”的相关定义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 (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4.4.3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认可豆粕等副产品的“完全原产”属性

结合上述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完全原产”的定义,豆粕等非原产副产品可以取得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资格。

4.4.3.1 以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完全获得产品”定义第 9条为例:

定义第 9条:“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而联系豆粕所表现出的“副产品属性”:

(1)豆粕不能用于加工大豆的原用途——“榨油”,

(2)豆粕不能恢复或修理——“豆粕不能再复原为大豆”,

(3)豆粕属于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主产品豆油已经提取,豆粕系副产品”,

(4)豆粕是作为再生用途的物品——“另外一种饲料用途”,

因而豆粕符合该项“完全获得产品”定义。

结论:上述出口豆粕在申报中国 -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时,第 8栏可申报为“X”。

4.4.3.2 基于同样的认识,申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时,第 8栏打“A”;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时,第 8栏打“P”;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时,第 11栏打“P”;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时,第 8栏打“P”;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时第 11栏打“WP”

5 现实意义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第一大铁矿石进口国、第二大原油进口国,也是最大的原羊毛进口国之一。这些进口原料在中国经过充分加工后,产生各种副产品用于出口。因此认真研究各优惠原产地给惠方案,准确进行副产品的原产地申报,正确签发各种优惠产地证,有利于扩大我国副产品出口,充分享受国外关税优惠,扩大出口创汇,对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的冲击有着现实的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货物原产地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及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译本)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

[4]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节选)

[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中译本节选)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译本节选)

[7]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8]欧盟普惠制方案和日本普惠制方案

[9]江洁,王文侠,等.大豆深加工技术[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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