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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再掀波澜

2010-10-30杨涛

检察风云 2010年21期
关键词:罪名民意草案

文/杨涛

限制死刑再掀波澜

文/杨涛

减少死刑适用是大势所趋

根据国际组织公布2009年全球死刑报告显示,2009年在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9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

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也是支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待死刑也比较慎重,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杀人要少,但是绝不废除死刑。”、“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特别是我们创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暂缓执行的制度——死缓制度。不过,这些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在“反右”、“文革”历次运动中,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存在。1979年的刑法,对未成年人、孕妇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后,适当地减少了死刑的罪名,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判处死缓后执行死刑的条件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上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程序上更加严格。可以说,我国也正在迈向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征程。

此次刑法修正案废除十三个死刑罪名,跟上述国际大背景和国内小背景是分不开的,也与近年来,我们提出建立和谐社会有着密切关系,在建立和谐社会中我们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而减少死刑的适用,“不仅合乎逐步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而且凸显了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明确而典型的体现,是一个很好的建立国际形象的姿态与机会。”当然直接导致死刑罪名的减少,也与学者多年的研究和呼吁分不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介绍说“刑法学界最近十年对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识:第一,限制死刑适用,主要用在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上,对于经济犯罪,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死刑应当逐步取消。第二,谨慎适用,对于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处死刑。”这为立法的修正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然,此次刑法修案草案对于死刑罪名的减少,是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度,在体现刑罚走向文明的同时,也考虑到不至于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较大的冲击。因此,此次削减的死刑罪名主要为两类,一类是长久以来很少适用的死刑的犯罪,一类则是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考虑,不适合规定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这些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大多数是发案率低的犯罪,废除后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震荡,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不会产生负面效果。”

“免死牌”发放之激辩

然而,即便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甫一公开,仍然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映,在人大有关委员之间、专家之间、民众之间,争议之声此起彼伏,支持和反对之声响成一片。

75岁以上老人该不该免死,赞同者占大多数,认为这次修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法治传统的回归。中国的刑事法制传统是很尊重老年人的,从古代开始就一直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唐律》以及此后的历朝历代刑法中都有宽宥老年人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是在拨乱反正之后出台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多,没来得及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处理问题。这次修改,从时机上看是合适的。甚至有人提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而不是75岁以上。因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拟取消死刑的十三项罪名(图/IC)

但也有人表示反对,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等就建议这条规定不要写进刑法,更不能放宽到70周岁。一是因为有些犯罪集团可能会通过雇用75周岁以上的老人实施犯罪如贩毒来逃避打击;二是因为75周岁的老人照样可以实施暴力犯罪的,虽说有的可能是体弱多病,但是也有的身体很健康,有能力去犯罪,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这部分人还应适用死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主张,如果一定要保留,建议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一般”至少还留下了余地,对罪大恶极的凶杀犯、投毒犯、爆炸犯,该杀还是得杀。全国人大林强委员则建议,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

经济犯罪应否废除死刑此次修正案涉及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罪名的废除,许多委员和专家、律师和民众都表示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认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六十八个,可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也表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观念以及对于人格的尊重都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中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国家,势必要追随着这样的趋势,朝着更为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对于经济犯罪的监管,不能只单纯地依靠法律手段的惩罚,而是应该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预防与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方面。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对此表示了激烈的反对态度,他的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在他看来“对经济罪犯而言,死刑有极大的威慑力,很大程度上能震慑住妄图违反法律的不良分子,对经济犯罪行为有实质性的控制和预防作用。如果将死刑取消,就是给企图违法犯罪的人提供了借口乃至后路,会对现今的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更大的伤害。”“在现今的中国,经济类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情节都较为严重,是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制裁以遏制其发展。经济罪犯损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对社会的发展有极大的不良影响,必须严厉惩处以儆效尤。”在梅新育看来,取消死刑并不是人道主义以及社会文明的体现。对于犯罪行为,只有严厉的处罚才能对心怀不良的人警钟长鸣。

贪官可否领取“免死牌”?有关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取消死刑的问题,其实并不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考虑之列,不过,由于此次草案提出废除十三个经济犯罪的死刑,而腐败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广义上的经济犯罪,因此,有些人提出腐败犯罪也应当废除死刑。牟新生委员提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根据实践情况,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首先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利,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其次在经济上处罚。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此言一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对,委员、专家出乎意料地站在了民众的一边,表示了反对之声。有媒体称,“刻意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突破口,这样的刑法改革路径在民意越来越应受到重视的背景之下,并不顺应我国的国情。中国司法改革方向,是有理有据的减少死刑,如果人性化的“轻刑”修法只换来贪官们和潜在贪官们的欢呼,这种“进步”是有问题的,最起码是老百姓无法接受的。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委员认为“中国是一个期盼清官的社会,中国历史上又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要慎之又慎。”

而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明确表示,“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贪污、贿赂罪死刑在三十年内都不会取消”。

死刑减少,生刑如何加重

中国现行刑法有一个特点,就是死刑太多而监禁刑偏轻。一方面,刑法中规定了六十八个死刑罪名,这在世界上是比较少见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却偏轻,威胁力较弱。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这与其他国家30年的有期徒刑相比,显得偏轻,而且实践之中,大量的减刑、假释的适用,罪犯一般坐上刑期一半多一点时间就能释放。无期徒刑并不是终身监禁,在实践中一般关了2年时间就能减为15年到20年,再加上减刑、假释,最短只需坐12年。而死缓经过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再经过减刑、假释,最短只需坐14年。而在有些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或者死刑很少适用,但他们对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设置了“终生不得保释的无期徒刑”,增加了监禁刑的威慑力。

因此,此次修正案在废除十三个死刑罪名的同时,对于监禁刑的加重必然要提到议事日程,否则死刑减少,生监禁刑偏轻,必然会减轻刑罚的威慑力,进而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此次修正草案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了实际服刑期。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次修正草案将其中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为“减为20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修正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根据修正草案的新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对于此次生刑的加重,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作富表示赞同,他说,“在犯罪人的命保住之后,要对他的自由作出进一步限制。”,因此,这一修改很有价值,“提高了死缓犯的减刑最低年限,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无期徒刑在此次修正案中没有修改表示异议,她认为,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死缓最少可减至服刑14年或13年,无期徒刑大体上是13年,就差一两年,现在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增加到25年,可能导致以后很多案子都会判无期。“对这三者建议统筹研究,不能名义上判得很重的刑,而实际上服刑很短”。也有许多专家和民众表示,此次修改有期徒刑仍然“偏轻”,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规定为20年或30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三十年或更多。不过,也有专家反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认为25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人的犯罪年龄段,都是在十七八岁到50岁以下的区间。一般说来,60岁以上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已经很少了。20多岁左右的犯罪个体,被判处25年之后,再出来基本上没有再次犯罪的能量。”而且,“如果关押时间过长,司法成本过高。同时,关押的人太多,同样会增加社会矛盾。”

有检察官提议,必须重视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刑、假释的混用,特别“对于保外就医,不仅要严格程序,也要考虑相应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不能使其成为一些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特别是贪官——的避风港。”

废除死刑:民众向左、专家向右

每次讨论限制和废除死刑,总是掀起民众中巨大反映,民众对于死刑的存废往往高于对其他刑法问题关注度,而且,从媒体和网络上反映来看,主流民意是不赞同废除死刑,与专家们热烈地期盼马上废除死刑恰恰相反。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中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而反对死刑的只有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削减十三个死刑的罪名,同样出现这种“民众向左、专家向右”的情形,许多专家都为死刑罪名的减少而欢欣鼓舞之时,许多民众却并不买账,在腾讯网有关死刑罪名减少的相关跟帖中,网民们相当多地表示反对废除死刑。特别是有的委员提出在废除贪官的死刑时,几乎所有的网民和媒体评论都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

有学者分析了许多民众为什么反对废除死刑的原因:

一是民众还比较推崇刑罚的报应功能。在现有的法律制裁措施中,死刑无疑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利用死刑制裁犯罪人常被认为是最容易化解愤怒的有效手段;

二是目前对于死刑还缺乏有效的替代措施。废除死刑并不只是一项简单的立法举措,而应该确保惩戒手段能够得到有效替代;

三是学术的逻辑推理很难获得民众认同。逻辑力量的作用并非无限,而是在遭遇现实问题时常常深感无力。知识精英与普通公众并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交流,或者并未在同一平台上展开理性对话;

四是废除死刑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决断,而不是纯粹的逻辑之争。政治尽管与逻辑密不可分,却必须要照顾到现实需求。

当然,民意也是变幻多端无法精确估计,民意也非一成不变的。例如,在面对贪官、黑社会案件、恐怖案件时,民众喊杀一片,但面对“聂树斌”这样的冤案时,民众也会反省死刑的存在。民意也是可以引导的,也有数据表明,经过多年的学法普及,在我国支持废除死刑的民众数量也在呈上升趋势。所以,我们也应当辩证看待民意,民意也是可以引导的。

尽管有少数专家坚持要尽快全面废除死刑,但多数专家在坚持死刑的废止是世界的潮流和文明发展趋势的观点同时,也并不赞同逆着民意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提出,“一方面要尊重民意,但也要理性地引导民意。现在这个社会的精英和公众的思想认识,还是有很大的隔阂。肯定精英们思想观念中的前瞻意识,但更要在尊重民众的基础上,去引导民众。”华东政法大学游伟教授认为“死刑存废关系到社会公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生命权的问题,事关世界刑罚潮流与本国社情民意的关系。必须在遵循刑法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更广泛地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并且需要更加充分、细致地分析与论证。”

在推进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路径上,专家们认为应当采取民众能接纳的方式,渐进地改革,从逐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开始,扩展到其他犯罪,而这次刑法修案的草案废除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算是开了一个好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在审议之中,围绕着其中的减少死刑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而今后限制和废除死刑的争议,更是将会在理论界、实务界、立法界和舆论界长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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