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010-10-27朱静芬
文/朱静芬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文/朱静芬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这样说过:人有两件事情是无法避免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因此,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个人所得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以达到赋税最小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热门话题。以下我们通过几个案例的讨论,提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有27 项可以全额扣除,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包括: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国福利会等。
案例:张某2009年12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决定将其中1000 元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他可以选择直接捐赠给贫困失学儿童、或捐赠给“希望工程”、或捐赠给中国福利会。
⒈如果直接捐赠给失学儿童,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额=(4000- 2000)×15%- 125=175元。
⒉对“希望工程”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工资薪金可扣除限额=(4000- 2000)× 30%=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额1000元,应按600元扣除。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 2000- 600)×10%-25=115元。
⒊捐赠给中国福利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当月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00)×10%-25=75元。
可见,通过红十字会等27 种不受30%数额限制的机构,实现全额扣除为最佳方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必须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就要符合《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地震“特殊党费”要按照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实行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次数为标准,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因此,如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得几次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通过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
案例:孙某与某公司签订管理培训合同,一次性收取劳务费26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0×(1-20%)30% - 2000=4240元。若劳务费分10个月每月收取2600 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800)× 20%×10=3600元。可见,分次取得劳务收入可节税640 元。若孙某自己负担交通、食宿费约6000元,其实际收入为:26000-4240-6000=15760元。若交通、食宿费由公司负担,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000-6000)×(1-20%)×20%=3200元。实际收入为20000-3200=16800元。可见,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要节税1040元。
有这样一句话说得好:“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做纳税筹划。”税收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等,有待广大读者进一步去探究。
编辑:黄灵 yeshzhw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