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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采取积极措施调处林权纠纷

2010-10-19张洪生,王英骥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1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抚顺市林权

抚顺市采取积极措施调处林权纠纷

抚顺市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已于2007年底基本完成。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对山林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暴露出来的集体林权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引发的林农逐级上访、群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本次林改开展以来,截至目前,抚顺市反映到乡(镇)和县以上的林权纠纷案件1083起,已调处1071起。

近几年抚顺市把林权纠纷调处作为保稳定的大事来抓,市委书记刘强于2008年5月2日对市委农村调研组形成的《关于当前我市农村突出问题的调研报告》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多次召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和县(区)有关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办法和措施,做好全市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抚顺市成立了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2009年12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光对全市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又作了批示,要求市林业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从政策、法律层面拿出处理的统一意见,指导基层化解矛盾。市林业局召开了专门会议,组成了调查和调处组,对所涉林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和调处。对各县(区)涉及林改中暴露出的重点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问题进行多次调查。各县林业局也成立了林权纠纷调处组。各乡镇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确定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抚顺市林业局转发了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各县(区)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本县(区)多为本次林改前历史遗留的因不规范流转产生的纠纷矛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采取不同的调处方法。一是稳定确认。凡是流转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法履行的,应予维护确权。特别是依法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得变更。二是补充完善。签订的集体山林流转合同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流转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群众意见大的,原则上应维护原合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三是纠正。群众意见大的违法违规签订的集体山林流转合同,明显不合理,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这类合同可通过内部协商或司法程序予以纠正。

各县(区)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户的纠纷不出组,组的纠纷不出村,村的纠纷不出乡,乡的纠纷不出县。各县(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员都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细致作思想工作,认真妥善作调查研究,不敷衍,不拖拉,使得绝大多数的林权纠纷得到及时处理,维护了林农的权益和集体利益。

(文/张洪生 王英骥)

央视记者在抚顺采访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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