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我国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0-10-09牛岳川
□ 牛岳川
当前,全球金融模式正在进行新一轮调整,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也在谋求深层次转变,中国金融业必须相应调整,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我国发展“碳金融”正当其时
当前人类面临着三重危机,除短期的金融危机外,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是人类长期发展所要面对的两个更为严重的危机。
金融危机可以靠短期的经济刺激得以平复和修正,但由于大量碳基能源的消耗而引发的温室效应、环境恶化和全球生态系统的持续性恶化,则不可能被这样简单地消除,人类走出危机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发展既能实现经济增长与碳基能源消耗脱钩,又能实现复苏的低碳经济就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而碳金融正在推动低碳经济时代加速到来,预计未来5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会真正的蓬勃发展起来。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因此,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交易指标、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大大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
与此同时,低碳经济的兴起,正在逐渐改变中国金融业的格局,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发展受到诸多发展制约和挑战的形势下,低碳金融却异军突起,
渐渐进入国内金融改革的大局当中。
2009年底举办的哥本哈根大会,吹响了低碳发展的明确信号,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低碳经济不仅是实现全球减排目标的战略选择,也是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一剂良方。《哥本哈根协议》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持的同时,也为中国的低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当前,全球金融模式正在进行新一轮调整,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也在谋求深层次转变,中国金融业必须相应调整,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和低碳金融服务的“创新者”。商业银行要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入口关和惩罚关。此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
碳排放贸易作为治污减排的有效措施之一,已被多方采用并形成了多元化的国际碳市场。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6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已达到300多亿美元。英国新能源金融公司(New Energy Finance)于今年6月的预测报告显示,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额将达到3万亿美元。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低碳经济时代的“盛宴”对于商业银行应该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选择。对此,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但在我国则刚刚起步。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的巨大商机
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事实决定了我国碳金融巨大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是全球CDM(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最大供给方,2006年的额度在全球CDM额度的一级市场交易中占比54%,2007年更迅速上升至73%,而中国项目未来潜在的2012年前的CDM供应额度至少是未来潜在供应量的50%以上。由于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数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因此CDM 能给具有额外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带来额外的资金或技术。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
第一,由于自身规模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作为碳排放权的出售方,国内清洁发展项目的业主直接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的经验较少,在与买家的合作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二,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缺乏相互了解的机制和中介服务。这为以财务顾问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三,减排项目需要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巨大投入,传统的信贷业务也可对整个项目的运作形成有益的补充。
总体上我国谈金融市场发展还比较缓慢,原因在于国内很多重点资源企业和耗能企业本身就设立有节能减排机构,已经展开了节能减排的改造,但并未意识到减排过程本身也具备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开展碳金融业务
首先,积极参与CDM项目的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这些年也遇到一些问题,就是国内出现产能过剩的问题。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突破,而CDM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领域。在我国开展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气层回收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截止2008年6月17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公布的数据,在全球范围内CDM中,EB共给中国224个项目核发了CERs额度111679665吨,分别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0.55%和年减排量的51.42%,按照单位价格10美元计量,CDM市值已经超过了11亿美元。
从全球来看,CDM市场前景非常广阔。据国际金融公司(IFC)预测,发达国家要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在2008-2012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这样需要投资大量的CDM项目才能满足其所需。目前中国可以提供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作为暂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在CDM机制下,可以得到数十亿美元的融资机会。每一个项目能帮助企业获得几十到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其次,培育中介市场,创新碳金融业务新模式。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 中间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 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 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 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 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除了已经开 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 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 权的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 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 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金融需 求。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掘新的业务领域,包括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 服务;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 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 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通过设立专门 的资金账户, 有效管理CDM 项目下 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 管理人。
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 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 我国的碳基金等业务都是商业银行可 以尝试的。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 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 生品的金融创新。目前世界银行已经 设立了总额达10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 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也 非常活跃。中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着 手设立中国的CDM基金,同时加快 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 衍生工具,加强全球碳金融的监管与 合作。
再其次,构建有效激励机制,推 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碳金融”具 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 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 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 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 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 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 经济。在税收上,可以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 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对商业银 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 惠等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可以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的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促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并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商业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也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
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目前看来,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问题上,欧元远远领先。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达58只,资金规模达到70亿欧元。其中来自政府投资者的资金中93.3%是欧元;混合购买者的资金中84.7%为欧元; 私人投资者的资金中60.19%为欧元。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可见,国际碳交易使用欧元计价结算的需要近年不断提高。此外,美元、日元、英镑、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间。伴随各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搭乘碳交易快车以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中国必须抓紧这一机遇,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绑定,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
最后,控制碳金融交易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目前,CDM项目贷款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态势,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的未来本息大多采用外币偿还,商业银行应该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