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与科技企业的融资对接
2010-10-06季俊
季 俊
银行资本与科技企业的融资对接
季 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科技企业作为国家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和关注者,其融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银行作为主要的融资者,怎样与科技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是该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文章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了银行与政府、银行与风险投资公司、银行与担保公司三种与科技企业的融资对接方式。
银行资本 融资 科技企业
科技的发展水平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一五”规划将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任务。在此方针的导引下,各地区政府都加大科技投入和支撑力度,科技企业自然成为主要的关注对象和目标。
1 目前我国科技企业的特点
1.1 从规模角度讲,我国多数科技企业具有中小企业的特征
作为中小企业的一部分,科技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很强活力,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又具备中小企业的先天不足,如:规模较小,承担风险能力差;高倒闭率或信用等级较差;资金需求量小却频率高,加大了融资的繁杂性、融资的成本和代价;财务制度不完善,许多企业关于财会信息的资料缺乏或不健全等问题。这些特点使银行由于对多数科技企业缺乏信心而不愿放款。
1.2 从产业角度讲,科技企业有自己的个性特点
高新技术产业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外部性、公共性等区别于传统产业的特征外,同时它还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高科技企业之所以能依靠某些高新技术快速占领市场,并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就是因为它领先竞争对手一步,而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只有不断缩短从创新萌芽到市场的周期, 才能不断占据领先优势。因此,从初期的项目培育,到产品成形,再到产业化,每一步都需要有充分的资金支持,任何一步也都可能存在投入资金血本无归的可能,这使得银行从稳健和自身安全的角度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企业采取观望为主。
1.3 从政策角度讲,科技企业具有政策导向的优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的精神;2002 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分别从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放宽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加大扶植力度。上述的文件都具有很强的导向和指导作用。
2 银行资本与科技企业对接的必要性
2.1 响应政策号召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深化,银监会适时召集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制度建设、组织创新、总量倾斜、产品与服务创新等方面推动各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经营,有效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非常时期发挥吸纳就业和刺激内需作用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在此前提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非常快,即使在2009年上半年人民银行限制信贷额度的情况下,增长速度依然保持在62%。这体现了商业银行响应政府号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精神。
2.2 为自身谋求优质的投资方向
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的竞争进入更激烈的阶段。对于进入中国市场不久的外资银行来说,小企业贷款业务是块“新大陆”;对在本土市场经营的中资银行来说,小企业贷款业务还是块“处女地”:专门的产品、专门的服务部门、专门的信贷人员、专门的机制,一切都处在发展阶段,谁的本领过硬,谁就可能抢占市场,在竞争中获胜。银行只要做好区域定位,即选择中心城市和沿海城市等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同时做好客户定位,优先支持朝阳产业、传统特色产业、新兴行业中优质小企业客户群体,这样一定可以谋求到优质的投资方向,寻找到新的利润和业务增长点。
2.3 为金融创新提供动力
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 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目前最为实际的是完善和细化支持科技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科技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这一点可以借鉴外资银行的做法,如花旗银行一般都对中小企业设计单独的信贷产品。这些信贷产品和服务都针对不同融资需要,并以企业未来现金流(而不是过去已有的财务状况)作为还贷保证。另外,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银行可以积极开展业务创新,逐步探索和扩大担保范围,可以根据科技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买方信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存货质押贷款等信贷业务。
3 银行资本与科技企业的融资对接方式
3.1 紧随政府的引导基金
我国从2000年开始研究政府引导基金,200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终于浮出水面,引导基金在国际上被称为“母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海外)资本,以股东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子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从运行模式上看,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调动银行资金、保险资金、证券资金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可以引入民间资金甚至境外资金的介入,对资金的聚集和使用达到“四两拨千斤”的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政府联盟是银行资本进入科技企业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此对接方式中,政府引导资金进入之前,也会有很强的选择性:首先就是强调产业方向,主要选择那些能满足国计民生发展要求和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产业,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高科技产业。其次,在挑选和管理项目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项目识别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从银行的角度看,以上两点已经形成对拟投入的科技企业的初步刷选,也就是第一道风险屏障,在此基础上,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经营作风进行第二次选择,跟进看中的科技企业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一定的风险。
3.2 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风险共担
风险投资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资本,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创业的金融组织。它可以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筹划股权转让,为高新技术拥有者做融资咨询;为风险投资基金代理投资业务等。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从产品的开发到产业化生产,从机构的设立到人员的安排,从产品的上市到市场的开拓,企业形象策划等,都离不开风险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和管理。风险投资公司内部形成一套特殊选项和运作机制来识别、规避高风险,主要包括: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标准来减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通过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项目的外部风险;采取分段投资的方式控制风险。目前很多大型银行都设有风险投资部,但其主要的投资对象还是大型的企业或者已成熟的科技企业。而很多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巨大,一旦成功,就可以因为没有产品竞争对手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进而可以弥补其他项目所遭受的损失。
银行采用跟风险投资公司合作的方式与科技企业进行金融对接,双方可以共同锁定一些投资目标,然后分别用自己的项目识别机制来筛选考核,如果考核分析结果一致,采用有限合作方式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如果结果不一致,双方沟通调整,或者重新选择投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相当于对科技企业同时进行了双重的筛查,这样对银行资本也减少了一定的风险。
3.3 与担保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联手
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比较健全,都设计了一套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分散风险,主要的做法:一是通过规定担保比例来分散风险。担保机构不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这样就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了风险。如美国的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二是对企业实行风险约束。如美国的信贷保证计划要求主要股东和经理人员提供个人财产抵押,以增加业主和经理人的责任。三是制度透明,规范管理。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都要向国会提交有关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会举行听证会,审查计划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协作意愿缺乏等缺陷。协作银行往往处于强势,只求权利,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担保机构通常处于被动地位。这样会加重担保机构的风险,对整个国家信用担保体系造成混乱。对此,政府应起引导作用,促使各金融机构按照双赢原则,与信用担保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并拓展银保业务合作关系,明确银保风险承担比例,保证银保风险防范目标的一致性。银行要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辅导,积极开展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各种业务创新,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在业务创新上,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该互相支持、加强沟通,形成互利互信的良好合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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