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
2010-10-06陈卫华
陈卫华
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
陈卫华
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
在西方规制经济学中,政府价格规制的主要对象是自然垄断行业。然而,在我国,旅游业作为市场化程度远远高于一般传统产业的新兴行业,其旅游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在行业发展之初就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规制。如何理解这一现象?对旅游价格的规制有没有其合理性?该文尝试从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失灵与经济体制的缺陷性失灵两方面着手,对我国政府的旅游价格规制行为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行为边界。
市场机制 经济体制 旅游价格规制 失灵
1 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失灵与旅游价格规制
从我国现行的旅游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来看,旅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还是要受其自身价值的形成规律、市场供求规律所制约,竞争性定价仍是主导与基础。通常条件下,竞争性定价会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由于旅游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产生了许多失灵的情况。与市场行为相比较,政府行为有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也更有权威性。当市场机制失效时,政府的干预行为便成为有效的选择。旅游价格规制,就是对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失灵作出的最通常反映。
1.1 某些旅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具备一定的垄断性
旅游市场机制只有在竞争状态下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在旅游经济活动中,有许多旅游产品是由报酬递增的企业提供的,其生产函数具有随着需求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如黄山、张家界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旅游景区,其旅游服务所凭借的自然景观、历史遗产和民族风俗等吸引物,由于位置的独特性,或者资源特点的唯一性,这些旅游景区之间几乎不可替代,相互之间很难形成竞争,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特征。这些企业在旅游产品的提供中,其平均成本是连续下降的,从而可以按照帕累托价格,即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原则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由于这些企业垄断着旅游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使得这些企业不是按照边际成本,而是按照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平均成本)定价的。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就不可能以较低的价格享有旅游产品,旅游产品的供应量也不能达到最大有效率的数量,即资源不能有效配置。
此外,一些旅游企业通过本身拥有的重要市场供给权①,或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旅游价格也是价格垄断的一种表现②。人们逐步意识到,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消除垄断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政府行为的有效补充来抑制垄断,才能使旅游市场保持良好的竞争状态。因此,抑制过度垄断行为,保证适度竞争,成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某些旅游产品的价格形成还具有外部性的特征
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物品及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面对其他的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现象。” 也就是说,外部性是指市场价格没有完全反映交易的额外成本或收益。为了实现市场的帕累托效率,唯一的途径是竞争,但前提条件之一是不存在外部性。只要存在外部性,通过旅游企业私人决策和经营行为并不一定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旅行社开发旅游产品方面,适应市场的某一旅行社开发出的新产品往往被多个旅行社无成本复制,并由此进行低价竞争,使得旅游市场存在“第三方”乃至多方受益的情形,降低旅行社开发旅游新产品的意愿,加剧了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的减少。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政府通过规制,纠正“外部性”导致的无效率的行为成为必要和可能。
1.3 从旅游产品的消费过程看,某些旅游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
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根据两个特征去判断某产品是否为公共产品,即“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根据旅游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把旅游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匡林(2001)在其著作《旅游业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研究》中就认为:“旅游资源和景区产品是一个公共产品。”多数社会经济与旅游业都十分发达的国家,旅游价格日益重视社会效益,淡化经济效益,政府通过价格调控,达到利用旅游活动对国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民素质教育,使旅游业更为接近提高社会科学文化水平,提高国民素质,丰富国民生活的终极目标。但目前我国很多作为公共产品的旅游资源,已经被异化成一些地方部门与集团的牟利工具了。因此,随着我国政府财力的增加,在政府对公园景区等公共资源实施免费已经具备能力的前提条件下,有必要通过政府对价格的有效规制,以还原景点作为公共产品的本质为目的,努力使景点实现公益化功能。
1.4 从旅游产品的交易过程看,存在广泛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数量不等,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逆向选择和劣胜优汰现象。当旅游市场上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拥有隐蔽信息一方时,就产生了经济学上所定义的逆向选择,很多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选择价格便宜的旅行社。而那些真正优质优价的旅行社或者因为成本压力被迫退出市场,或者也被迫跟进销售同样的产品,这对企业灵活、及时地运用价格机制形成制约。在旅游市场中,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价格主管部门之间是价格规制博弈的三方,对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规制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通过增加信息的供给量,可以降低市场决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每年“黄金周”前,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合格旅游经营者的名单或向游客提供旅游信息;二是设置最低标准,政府不能指望所有的旅游者都拥有评价旅游产品的专业知识或资料,对政府部门来说,建立或者实施旅游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发放旅游产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保护信息不完全的旅游活动参与者避免不好的结果。
1.5 从旅游产品的供求弹性角度看,供求平衡机制存在弱化
从旅游需求的特征来看,由于旅游需求是属于一种高层次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和波动性,旅游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总体应当是要高于其它消费层次的。旅游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格变化,往往就能比较有效地刺激或者干扰旅游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及其消费方式的变化。这也是构成旅游产品竞争性定价的客观基础之一。也有一部分旅游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在我国就强烈地表现为假日经济的特征。黄金周成为长线旅游的最佳时机,而双休日则成为短线旅游者的旺季。面对这种价格弹性显然很小的市场,价格的市场调节功能明显弱化。具体表现在旅游市场竞争中,它一方面可以是促使市场经营主体更加自觉、灵活地运用价格杠杆来解决旅游市场的供求矛盾,作为实现供求平衡的主要调控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却又是当市场处于严重供求失衡时,诱使各类旅游市场主体,滥用价格竞争权利,破坏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的主要动因。集中表现在供不应求时,随意降低服务质量,乱提价、乱收费、欺客宰客、牟取非法暴利等违法现象突出。供过于求时,则又大打“价格战”,类似零团费、负团费、宾馆“马店价”等无序的恶性低价竞争现象泛滥。
2 经济体制的缺陷性失灵与旅游价格规制
如果仅仅对旅游价格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一般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很有可能得出的结论就是:我国政府对旅游价格的规制严重过度。但是,如果我们对旅游价格规制的分析视角扩大到外部大环境中去,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任何政府行为都具有时代的特征,都离不开外部制度环境的约束。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阶段,由于转轨时期的特殊性质,我国现阶段既存在着局限性市场失灵又存在着缺陷性市场失灵,由此构成了市场与政府组合关系的复杂性。
缺陷性市场失灵,指的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自身不具备某些功能或者在功能上存在着某些缺陷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由于存在这一类的市场失灵领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就要比发达国家多一些,这也直接扩大了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范围。
2.1 “制度荒原”或制度混乱是现行经济体制的特征
我国毕竟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实行了极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制度的显性影响(计划经济的实践)和隐性影响(计划经济的观念)还在不同程度上约束着经济运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阻力,旅游经济也不例外。我国的旅游经济起步较晚,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旅游市场经济是政府推动的结果,而不像发达国家是由市场自然发育的结果。西方的市场失灵进而政府规制的经济学理论都暗含着一个假设前提,即必须存在一个高效率的、成熟的市场机制。作为一个转轨经济国家,中国政府既面临着如何解决传统的市场失灵问题,更面临着因私有产权和自由契约原则缺失所造成的“制度荒原”或制度混乱的问题。
体制转轨的特征之一是它的“转换性”而非“切换性”。所谓“转换性”,即当市场经济体制未被最终确立前,社会经济生活既非表现为完全的与典型的市场化,亦非表现为完全与典型的计划化,或者简而言之,社会经济生活并非表现为成熟的市场形态。所谓非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因为我国已经明确地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制度确立的目标,典型计划经济体制正在作为被否定的制度安排逐步退出经济生活,经济生活的市场化已经在相当程度得到深化;所谓非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则表现为若干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还未规范地得以确立。
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如果过分强调政府行为对旅游经济的不干预或退出,可能加剧“制度荒原”或制度混乱的情况,也提高了经济转轨的成本。有鉴于此,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的转轨模式,在转轨过程中力求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稳定和发展本身也被列为转轨的基本目标。转轨并不一步到位,而是通过设置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使改革最终指向市场经济体制。
2.2 旅游市场主体缺位与弱化是转轨时期的旧体制剩余
市场机制的充分实现是建立在市场主体充分发育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具体与旅游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存在,将会出现市场主体缺位,如果市场主体虽然存在却不能发挥主体作用,将会出现主体弱化。无论是市场主体的缺位还是市场主体的弱化,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市场机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仅以我国现阶段已成立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为例,虽然总数已超过了6000家,但绝大多数仍不具备一定的内、外在规模经济,普遍存在“小、散、弱、差”的特点,与国外高效率、资本雄厚、优质服务的企业比较,我国旅游企业面临的国外竞争压力和挑战不能不说已是十分严峻的。但反观国内小生产经营模式所形成的种种弊端却仍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争地盘、抢资源,重复布点、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行为不但削弱了有限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在日益无序的外部竞争压力下,更多的企业更看重于眼前的收益,旅游产品中的相互克隆,侵权模仿等低水平重复现象蜂涌而出,反过来又继续拉大了旅游市场的供需失衡。特别是当处于法制不健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时,更会使不正当的恶性的价格竞争行为大量地滋生和蔓延。因此,培育市场主体是政府干预旅游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为,这个过程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
3 总结
按经济和发展组织(OECD)旅游委员会对政府参与旅游业3个阶段的界定,我国旅游业已由启动阶段过渡到发展阶段,政府对旅游市场的作用也应由先驱或催化剂阶段过渡到规制与服务阶段。根据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的客观要求,与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政府的角色需要实现从“当局者”向“旁观者”转变,由管理的第一线逐渐隐退,更多的规范和服务职能要通过市场机制去落实和起作用,政府工作着重在建立与完善经济体制上,包括构建旅游法规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这样,政府发挥作用的机理才能与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相吻合,而伴随着市场价格机制、经济体制与政府规制三者之间边界的不断契合,政府旅游价格规制的效率将得到很大提高。
注释:
①以黄山旅游景区为例,作为竞争性项目的宾馆、餐饮和索道乃至挑山工,几乎都是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这直接导致了山上的物价居高不下,一罐普通的饮料到了山顶都是身价倍增,泡一碗方便面的开水费就是10元。
②例如2000年6月1日,北京“特许经营出国旅游旅行社联合体”的9家旅游公司联合制定出国旅游路线的最低保护价,境外游的最低限价最少提高了200到300元,有的路线则提高了700到800元,这种“北京出境旅游最低限价”的价格串谋、打着“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之名,行“操纵市场价格”之实,其价格联盟无疑是违法联盟。
[1] 张辉. 旅游经济论[M]. 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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