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2010-09-20刘德标
刘德标
目前,我国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包括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亚太贸易协定),均对“原产地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必须符合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容
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国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没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就不能防止区外第三国的“免费搭车”行为,自由贸易区也就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和意义。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原产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三是非原产地产品。完全原产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标准。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个国家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增值标准和加工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巴基斯坦、中国-秘鲁、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作为一章来规定;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单独制订。另外,有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操作程序,如中国-智利、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有的没有,如中国-新加坡,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证书说明》中做简要规定;有的则用附件单独制订,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有的还规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制订了专门条款或附件,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
二、按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划分的货物分类
(一)原产货物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货物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完全原产货物,包括三种情况:完全获得产品;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完全用本国和成员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第二类是非完全原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但经过实质性的加工,达到了具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
因此,自由贸易区的原产货物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为是完全由本国(地区)生产的产品,而是包含五种情况:
(1)完全在本国(地区)获得的产品;(2)完全用本国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3)完全用协定成员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4)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的本国产的原材料和加工成本超过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或完成了规定的加工工序,或经过充分加工改变了税目;(5)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的全部协定成员产的原材料和加工成本超过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或完成了规定的加工工序,或经过充分加工改变了税目。
(二)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即指某一货物完全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如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生或饲养的活畜、生产和加工的动物产品、种植的农作物、矿产品等,则其原产地为该国家或地区。
完全获得标准的一般性要求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这一标准的表述方式均为分类列举,大的类别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水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废旧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
中国自由贸易区规定的在成员完全获得或生产产品,包括:
(1)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及植物产品;(2)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包含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3)在其境内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4)在其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5)从其领陆、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6)在该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7)在该方注册或有权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8)在一方注册或有权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采用上述第7项的产品进行加工及/或生产所得的产品;(9)在该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复,仅适于弃置或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统称废碎料,包括在该国制造、加工或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废机器、废弃的包装,以及所有不能再作原用途而仅适于弃置或作原材料回收用的产品。所述的制造或加工作业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加工,不仅包括工业或化学业,也包括采矿业、农业、建筑业、精炼、焚化和污水处理);(10)完全采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一方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个别协定用词不同,个别条款或详细或概括些,或用注释说明。但每一类均存在细微差别,这些细微差别背后的经济利益可能是巨大的。如主体方面,一般会限制为在成员国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范围方面,一般会要求为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员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等,如果成员国是沿海国家,渔业发达,这一方面的要求会更为细致。
(三)完全用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生产的产品的原材料、组合零件全部用本国产的;或者虽然不是全部用本国产的,但其余原材料、组合零件是用自由贸易区其他成员产的。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规定,“该货物是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本节规定的材料生产的”。
(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含有非协定成员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加工而“发生实质性改变”,并生成了新的货物,达到协定规定的标准,才能享受原产货物的待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非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目前,中国自由贸易区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标准一般分为四类,即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
经过实质性的加工,必须满足区域价值、加工工序、税则改变三项中的至少一项,也就是说,这些环节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采用。
(一)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一般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根据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出口产品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称为从价百分比标准,简称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标准。即完全在协定成员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FOB价格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协定规定的百分比,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协定成员境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