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法律环境变化 促进合法合规运营
2010-09-18王世声
□ 王世声
2009年,一批和企业经营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为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权益提供了保证,同时也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密切关注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内容。
从立法情况来看,一方面,与石油石化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性法律如《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海洋油气管道保护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同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在完善,如《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民法典的制定迈出重要一步;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也正在陆续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的修改力度明显加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一些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能适应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正在逐步修订这些法律,如《税收征管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大量法律的修订会引起法律规则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运营必须对2009年的立法(含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对新出台的法律进行分析,了解、把握法律环境的变化。
民商法:体系更加健全
《侵权责任法》共包括12章,涉及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这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7年4次审议后通过。
对企业而言,应密切关注其中的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
关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法就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规定除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的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外,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预防责任和产品召回制度,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系列规定为打孔盗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思路。该法除规定了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外,还明确规定了第三人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合同法方面,经过长期酝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初公布了《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对企业而言,应充分利用该解释,签订、履行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该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为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问题提供了制度保证;在合同的订立上,解释规定合同书上摁手印与签字、盖章法律效力等同,这就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提供了更宽泛的解释;关于合同效力,司法解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在最大限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
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企业需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解释。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该解释对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提供了依据。企业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另外,《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对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程序和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经济法:反垄断法逐步完善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相关国家机关加快了反垄断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在出台《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商务部出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及相关办事指南;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反垄断协议、反滥用支配地位、反滥用知识产权及反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行为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些配套法规的陆续出台,标志着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完善。
另外,立法机关目前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标志着我国宏观竞争法律体系的变革与完善。
反垄断法配套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企业在今后的竞争策略、企业并购与投资行为、定价行为等方面都可能面临更多的申报、监管。
行政监管: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2009年,在行政监管方面,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涉及税收、环保安全、投资等方面。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主要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石油的范围作出界定,规定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主要包括: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煤油出厂价实行政府定价。办法还对成品油批发企业的零售价格、各地方价格的执行机制作出了规定。该办法对理顺成品油市场价格提供了指导,对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兼顾炼油企业、销售企业及消费者利益提供了依据。
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申领资格证书。企业应加强承包工程方面的资质管理,及时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在境外投资方面,商务部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报批的情形: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010年,中国的法律法规必然在旧法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立法方面,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行业性法律主要有《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海洋油气管道保护条例》,企业对此均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其他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税收征管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商标法(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矿产资源法(修订)》等。在司法解释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对这些即将出台或正在修订法律应予以持续研究和跟踪、学习,以把握法律环境的变化,保证合法合规运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