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成长阶段的委托代理风险及其应对
2010-09-15刘建
刘 建
我国运动员成长阶段的委托代理风险及其应对
刘 建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根据运动员培养过程的特殊性,系统分析在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围绕运动员培养问题所产生的国家与省级体育部门之间(包括部分职业俱乐部)、省级体育部门与所辖地方体育部门之间、各级体育部门与教练员之间,以及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4层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层面深入地分析这些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以几个典型的个案为例对这些委托代理问题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风险的形成机制进行解释,并针对运动员的委托代理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委托代理
多年来,我国运动员培养一直采用一条龙的训练体制,形成了金字塔型的逐层培养、逐级输送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渐转轨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这种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自身的局限也逐渐显现,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诸如孙福明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夺取全国十运会柔道金牌,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事件屡禁不止,在国家三令五申的背景下运动员“早期专门化”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教练员和运动员因为经济纠纷而对簿公堂等。这些事件在计划经济时代已然存在,只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矛盾更为突出,在媒体更加透明的时代被真正揭开面纱,在体育事件频发的今天更加积重难返。体育界的学者和各级管理部门一直在探索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但是,解决问题的效果不是十分理想。本文拟从经济学视角,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对上述现象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应对策略,为解决运动员培养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委托代理理论与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风险
1.1 委托代理理论及委托代理问题的形成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过去30多年里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1]。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2]。20 世纪 50 年代,Jensen,Meckling,Faman,Ross等人从实证和规范两个方面对代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建立了委托代理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模型[3-6]。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和威谦姆森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在微观经济学领域的突破,委托代理理论开始快速发展[7]。50多年来委托代理模型逐渐成熟,委托代理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张,并广泛用来解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
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其实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他们来从事某些活动[8]。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这种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每一个管理层级上。根据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理论,广义的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合约[9]。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契约关系而普遍存在。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6]。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specialization)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10]。
作者单位:沈阳体育学院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辽宁沈阳110102。
由于构成代理关系双方的条件各异、需要有别,行为目标也就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冲突,而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委托人很难验明代理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或面临着验明这一情况的费用会很高。因此,如何协调好代理关系,使委托人和代理人构成的组织能够有效运行,便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而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又会导致委托代理风险。归纳起来,委托代理问题形成的必要条件有:其一,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其二,双方的利益不对称;其三,契约的不完备。
笔者试将委托人目标和代理人目标之间的关系列图表示(见图 1)。F=Fmax×cosQ(0°≤Q≤90°)。当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一致时,Q=0°,代理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当代理人个人方向与委托人的方向不一致,二者向量之间的夹角在0°<Q<90°之间时,F<Fmax值,代理人的潜能受到抑制,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图1 委托人目标与代理人目标关系图[11]
1.2 委托代理理论为分析运动员培养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体育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其自身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都面临新的挑战,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成为体育的核心问题。因此,必须从新的视角和运用新的理论来解释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但是,在体育领域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典型的研究包括雷选沛等人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经纪人与运动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原因,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为经纪人和运动员构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12-13];韩开成等人运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职业体育协会和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均衡合同的达成问题,用经济学原理构建了裁判员道德风险模型[14-15]。这些研究为分析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拓宽了视角,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竞技体育事业是国家的事业,运动员的培养是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多年来我国运动员的培养一贯采用一条龙培养体制,在培养过程中也就形成了由低到高、逐级培养、层层递进的培养模式。而逐级培养和递进选拔的实践过程,实质就是委托代理实践过程。在新的经济体制和社会背景下,围绕这一实践过程出现的新问题也必须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但是有关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目前还没有见到,应该引起学界的广泛重视。
运动员的培养是一项周期较长的工作,一般需要十几到二十年的时间,需要经历业余体校、省级专业队及国家队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训练目的和价值取向具有阶段性、连续性和递进性特征。围绕着运动员的培养问题在不同阶段也就产生了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在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又会最终导致委托代理风险的发生,而了解风险形成过程是规避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基本前提。笔者试图以委托代理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运动员培养过程的具体情况对委托代理关系分层、委托代理问题及委托代理风险的形成进行剖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为解决运动员培养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2 我国竞技体育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我国竞技体育领域而言,围绕着运动员培养工作产生了3个类别4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类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主要包括国家与省级体育部门之间(包括部分职业俱乐部)和省级体育部门与所辖地方体育部门之间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类为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主要指各级体育部门与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主要指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16-17]。4层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我国运动员培养过程的各个主要环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连续性和多层次性(见图2)。我国运动员的培养绝大多数符合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也有个别运动员的培养与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不符(例如投资主体为运动员个人的)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图2 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委托代理关系图
2.1 第一类: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和第二层)
竞技体育事业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事业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围绕着运动员的培养来展开,整个竞技体育又涉及到上百个项目、上万名运动员这样庞大的群体,相关职能部门无法对每一个运动员的培养进行直接管理,于是国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征进行分类管理:一部分项目由国家直接管理,一部分项目由各地方政府(包括部分职业俱乐部)直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指导,并根据不同水平进行分层管理,构建了竞技体育人才梯队培养模式。分类管理和分层管理是举国体制的典型象征,在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保证了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了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
竞技体育事业始终是国家的事业。分类管理和分层管理的实质就是上级主管部门将一部分权利下放给下级主管部门,让其代表自身对运动员培养的相关问题进行决策,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与省级体育部门之间(包括部分职业俱乐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省级体育部门与所辖体育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而产生。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是委托人,省级体育部门(包括部分职业俱乐部)是代理人。在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省级体育部门是委托人,其所辖体育部门是代理人。两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都是通过运动员的各种比赛成绩来对代理人的绩效进行评价,而将运动员的成绩作为体育部门管理工作水平、工作业绩、部门领导升迁考核的关键性指标。
前文在POA教学材料使用与评价理论框架基础上,对POA大学英语网络自学模式做了初步探讨。由于研究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探讨主要是从预测性评价的角度提出的构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还需要从其他多个方面做进一步探讨。
2.2 第二类: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
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样面临着“项目多、人员多”等现实,如果对运动员采用直接管理的方式,同样无法保证管理效率,从而影响运动员的培养工作。因此,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大都根据本地区各竞技体育项目的水平采用了分类管理和重点培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级体育部门为了履行作为上一层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又将运动员的培养工作交给了教练员,第三层代理关系由此而产生。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与教练员签署责任状来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方依然通过运动员运动成绩对代理方的绩效进行评价,运动员的成绩将作为教练员考核、晋职、升迁、收益分配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依据。
2.3 第三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层)
运动员人力资本对教练员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决定了运动员的培养永远离不开教练员的工作。从运动员的角度讲,运动员作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之一,将天赋、青春等成本投资给教练员,教练员通过训练和比赛来对运动员的竞技能力进行加工和再造,这本身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运动员是委托人,教练员是代理人。受“师傅带徒弟”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不仅限于运动员竞技能力培养问题,还表现在运动员收益、流动等诸多方面问题。但是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缺乏明确的界定,委托人也无法对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评价。
3 我国竞技体育的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委托代理风险
3.1 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委托代理风险的理论分析
在我国竞技体育的4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构成代理关系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的利益也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二者的行为方向也必然存在夹角,同时委托人又无法对代理人的行为过程实施高效控制,就会出现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构成的组织无法有效运行,进而演变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在无法解除代理关系和对代理人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的前提下,就会出现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所谓败德行为,就是代理人不努力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工作。逆向选择则是指代理人有意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而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两类行为的发生会直接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委托代理风险。
在竞技体育的4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不论是哪层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都会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另外,4种委托代理关系都是围绕着运动员的培养问题形成的,可以说,无论哪层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都会给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投资带来损失,我们将这种损失定义为“委托代理风险”。也就是说,运动员是委托代理风险的最直接承担者。
3.2 委托代理风险形成的典型个案分析
3.2.1 个案一:“早期专门化”与“早衰”的双早现象 中国体操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李东华事件”。李东华16岁进国家队,一年后训练中受伤摘除脾脏,19岁双脚跟腱断裂,21岁锁骨、脊柱受伤,被认为再难出成绩而被迫退役。退役后他去了瑞士,并在那里重新走进了体操馆。29岁那年他代表瑞士参加1996年奥运会,结果夺得鞍马冠军[18]。北京体育大学副校长钟秉枢说:“这说明,我们的训练体系是有问题的,是不够科学的。这突出表现在不注重科学规律,一味强调大运动量上。这种现象称为‘早期专门化’,这样很早就能出成绩,但技能和心理定势过早集中在某一点,不利于运动员的长期发展。因为运动技能是可以互相‘牵移’的,基础越扎实,后劲越大。”钟秉枢还指出,这也是中国体育“少时了了,大未必佳”的原因之一[19]。这个现象,从社会背景而言,反映了一个社会在迅速发展时期的普遍急躁心理。
运动员的”早期专门化”和“早衰”现象在我国的竞技体育领域由来已久,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早期专门化”又称为“拔苗助长”,严重违反了运动员的身体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而“早衰”是“早期专门化”的必然结果。一般而言,人心脏的成熟发育是在18~20岁,该阶段以前青少年还在性晚熟阶段,心脏的发育跟不上身体生长机能的需要。在身体未完全发育成熟阶段,应该注意全面锻炼身体素质,大强度的训练只能是伤害身体,所以说决不能提倡早期少年儿童的高强度专项训练。另外,在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发展是有规律的,如在10~13岁是速度发展的阶段,这个时期应该锻炼青少年的速度能力;而在14~15岁,青少年性激素开始发育,这时期应主要锻炼他们的力量;到了16~17岁,耐力的发展比较成熟,身体的机能开始适应耐力的训练,过早进行大强度耐力训练轻则对身体产生负面影响,重则会造成机体的衰竭。
运动员的“早期专门化”和“早衰”主要发生在第二、三、四层委托代理过程之中,在运动员培养过程中作为代理人的地市级体育局、教练与作为委托人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夹角”,代理人往往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有损委托人意愿的行为,形成委托代理问题。导致该类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金牌至上”。在金牌这个指挥棒的指挥下,省级以下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为了金牌,不惜违背人才成长规律,把奥运战略和国家利益置之脑后,甚至不惜用违背体育道德的手段攫取全运金牌。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源并不完全在于地方体育部门,也多少来自于地方和社会上的压力,来自于错误地把全运会金牌数作为评判地方体育工作的主要标准甚至唯一标准。几乎每届全运会后,都有成绩不理想地区的体育局长被调整下去。地方体育局领导的思想压力都很大,全运代表团成立时,各自都有军令状,没有金牌的要拿金牌,金牌少的要争取多拿,金牌大户还要再立新功。总之,在目前的金牌目标体系中,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和国家利益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拔苗助长”的现象也正是这种思想的必然产物。“拔苗助长”换来的是少数人的奖金和职位,损失的却是运动员获得以及发展竞技能力资本的机会与可能性。
3.2.2 个案二:运动员集体服用兴奋剂现象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各级体育组织不得不正视的严重问题。在流水线式培养夺冠热门运动员的过程中,并非一切手段都正大光明。尽管我国反兴奋剂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也无法担保野心勃勃的教练和经纪人不会系统地给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反兴奋剂条例》以来,全国出现的最严重的兴奋剂事件是2004年备战辽宁省第十届运动会的鞍山市田径学校集体服用兴奋剂事件。2004年8月8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对正在哈尔滨训练的鞍山市田径学校田径队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校正在大规模给15岁到18岁的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他们查出了450瓶兴奋剂,其中有促红细胞生成素、睾丸激素和其他合成代谢类固醇。8月23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了鞍山市田径学校有组织、集体使用违禁药物事件[20]。鞍山市也因此退出了辽宁省第十届运动会。
运动员个人服用兴奋剂现象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层面的败德行为,不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但如果这种败德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运动员的败德行为很有可能与教练员及各层次的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相结合,促使这种败德行为向着规模化和组织化发展。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败德行为与教练员的败德行为结合就会导致第三层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如果二者再与作为委托人的上级行政部门的败德行为相结合就会导致第二层和第一层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事实上,运动员的败德行为非常容易与教练员及各层次的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相结合,因为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者之间是一个以获得金牌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金牌会使运动员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金牌也同样会使教练员和管理者在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同时获得政治资本。在这种利益共同体中运动员常常处于被动的角色,服用兴奋剂也是在组织的操控之下进行的,因此这种败德行为往往是一种集体行为。如果这种败德行为成为一种集体性行为,就会演变成为委托代理问题。
鞍山田径学校集体服用兴奋剂事件是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行为,因此事件的危害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败德行为的层面,更多地暴露出了体制问题。概括地说,依然是不同层次竞技体育工作“唯金牌至上”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不合理所致。
3.2.3 个案三:运动员让赛现象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2005年全国十运会柔道最后一天的比赛中出现的一幕“假摔”丑剧,主角是奥运冠军孙福明,而导演则是中国柔道女队总教练、金牌教头刘永福。在十运会女子柔道78公斤级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在国家柔道队总教练兼辽宁队主教练刘永福的一个手势示意之下,让对手闫思睿轻松凭借“一本”夺得金牌[21]。赛后孙福明承认刘永福教练的手势让她放弃了抵抗,并表示被要求“让出”这枚金牌感到遗憾和委屈。而刘永福教练则在被记者团团围攻之后承认了让金牌的事实,赛前双方都已经形成了默契,由孙福明来让这枚金牌。但刘永福同时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有伤在身的孙福明。根据十运会双计分规则,代表解放军出战的辽宁籍选手闫思睿夺得的金牌和积分也可以同时计算在辽宁省账上,所以孙福明让出金牌对辽宁代表团而言没有任何损失,即按照全运会赛制,奖牌榜上解放军和辽宁队各添一金。这就是为什么作为奥运冠军的孙福明在场上仅坚持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缴械的原因。在赛后发布会上,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宋兆年也认为这是一场虚假的比赛,并认为这样的比赛违背了柔道运动的精神。
孙福明十运会让赛包含两层委托代理问题:第一,刘永福代表孙福明决策,刘永福作为该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严重的不一致,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至少是社会收益受损),而委托人在决策过程中决不会“无利也起早”,可能会获得决策的受益方给予的某种利益。第二,刘永福代表辽宁省对比赛过程进行决策,刘永福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完全一致,这层委托代理关系没有代理问题出现。第三,国家组织全运会的初衷在于为运动员成长搭建平台,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提高创造高层次的实践机会与条件;另外,通过举办高水平的体育比赛来调动大众对体育的参与,全面落实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协同发展战略;再者,国家通过这些实践过程来发现人才和选拔人才,做好奥运备战的人才储备工作。然而,刘永福代表辽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了非正常决策,导致比赛结果的欺骗性和不真实性,出现了最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也间接损害了运动员的利益,运动员在这种事件当中可以被认为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牺牲品”。
3.2.4 个案四: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说到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经济纠纷,首先让人想起的就是运动员艾冬梅、郭萍、李娟等人因工资问题而状告教练王德显,使火车头体协教练王德显身陷“工资门”一案。原为火车头体协运动员的艾冬梅和郭萍从1995年开始跟随教练王德显从事马拉松专业训练。期间教练王德显以她们年龄小为由将火车头体协给她们发工资的工商银行卡代为保管,2002年艾冬梅拿回了自己的工资卡,里面却只有2619元。2006年9月艾冬梅、郭萍和李娟三人联名向海淀区复兴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教练王德显返还训练期间侵占她们的工资、奖金,总共12万多元。2007年6月,原告和被告接受了海淀区复兴法院的调解,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艾冬梅拿回了11万元人民币的工资和奖金,同时获得了1.6万美元的赔偿,郭萍和李娟分别要回了属于自己的9万元工资和奖金[22]。
“工资门”事件再一次提出了运动员与运动队乃至和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运动员作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之一,将天赋、青春等成本投资给教练员,教练员通过训练和比赛来对投资者的竞技能力进行加工和再造。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对象是运动员的竞技能力。但是受“师傅带徒弟”传统观念的影响,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突破了“竞技能力培养”单一委托对象,还延伸到了运动员收益、流动等诸多领域。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很多知名运动员的教练同时扮演着教练和经纪人的双重角色,恰恰是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延伸的最好例证。在这种扩大化了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两种极端表现:一种是以刘翔和孙海平为代表的我国极少数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一群体的经济收入极高,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也极其融洽,利益分配也有明确的比例,基本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另一种是以艾冬梅和王德显为代表的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经济收益较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缺乏明确的界定,同时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运动员的地位始终处于被支配的角色。因此委托人也无法对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评价。如今,作为体育主管部门,势在必行的是为各运动队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条例,以明确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权利和职责。
4 我国运动员成长阶段委托代理风险的应对策略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委托代理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的不一致程度。一般来说,代理人不可能无条件地将委托人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因此,代理风险控制的关键是如何调动人力资本的自利性积极作用和限制人力资本的消极作用,最终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促使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尽可能一致。笔者针对竞技体育领域的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如下应对策略。
4.1 改革各层次代理人工作绩效考核方式与方法,弱化金牌的“指挥棒”作用
目前,各层次的体育行政部门对其下属职能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唯一标准只有金牌的数量,金牌的数量也理所当然地决定着省(市)体育局、市级体育局、各层次教练员这些代理人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对于这些代理人的具体责任人而言,社会收益更多地表现在继续从事本岗位和升职的政治资本,因此导致了各级代理人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各省、市、县运动会比赛中只追求名次、成绩,并通过签定责任状将教练员的工资、奖金、晋升机会与运动成绩指令性联姻,充分彰显了金牌的“指挥棒作用”。面对竞技体育极强的竞争性,各级代理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顾委托人的利益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参与竞争的现实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这些诸如集体服用兴奋剂、让赛和“拔苗助长”等现象对整个竞技体育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根据各层次训练系统所承担的训练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改变采用金牌数量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现实,从而弱化金牌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相关群体建立正确的金牌意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相关群体的行为。
4.2 进一步完善竞赛体制,发挥竞赛对训练的引导作用
我国现行的运动竞赛制度对不同层次的训练对象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当务之急是要针对各层次竞赛中容易发生异化现象的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比如改革全运会记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青少年竞赛制度改革,制定出符合青少年成材规律的分层次、分等级的青少年竞赛制度,通过竞赛杠杆引导青少年训练和比赛的价值取向向多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方向靠拢,通过实行基层运动员有偿输送、增设优秀后备人才输送奖和优秀基层教练员的奖励制度,对青少年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实施有效激励。同时加大各项目《训练大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机制。通过实施相应的惩罚制度,对青少年、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约束,从机制上控制和杜绝在青少年系统训练和竞赛中存在的早期专门化和“拔苗助长”趋势,使青少年运动员能够健康地成长,最终成为在奥运会上夺取优异成绩的选手。
4.3 加强竞赛管理和监督,加大违规事件的整治力度,实施有效约束
公平竞争是体育的灵魂,既是一种规则,也是一种道德。失去了公平竞争,体育就失去了意义。运动员集体服用兴奋剂、孙福明的“假摔”等种种怪现象,实际上是中国竞技体育生态环境的一种严重污染。兴奋剂之所以泛滥,一方面是人们为了胜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客观存在的兴奋剂检测的伦理和法律障碍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兴奋剂的检测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技术悖论之中,即兴奋剂的检测总是在兴奋剂产生之后,检测技术也总是落后于兴奋剂的研制技术[23]。尽管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顽疾难以根除,为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必须强化反兴奋剂“零容忍”政策,坚持长期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还要在训练、比赛、伤病治疗以及日常生活中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误服误用。体育行业整顿赛风赛纪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切实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在机构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宣传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竞赛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加大对黑哨、让赛等违规事件的检查整治力度,实施有效约束,逼迫那些意图违规的代理人在违规与不违规的博弈中选择后者。
4.4 完善相应的制度,明晰运动员与教练员的权利与义务
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多地是暴露出了运动员权利保护问题,进一步说也就是保障制度缺失问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的“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圈养式”的培养模式在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依然存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家长没有什么两样。正是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导致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没有形成契约化,管理体制、分配体制一切都是不透明,致使物质利益的分配无法实现合理化,更谈不上合法化。就艾冬梅而言,从事专业训练8年却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伙食费是多少,国内比赛和国外比赛的奖金有多少,出国比赛的服装补贴有多少,更谈不上自己和教练之间的分配比例了。艾冬梅事件已经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已经上升到了社会问题的高度。艾冬梅可以通过摆摊卖奖牌这一“聪明举动”来唤起社会的关注,那是因为她曾经是世界冠军,有唤起社会关注的资本。而那些没有成名的运动员,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步履维艰。因此,当务之急在于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建立契约化、透明化的利益分配机制,防范由于委托代理关系扩大化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
5 结 语
运动员的委托代理问题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风险是我国现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在某种程度上委托代理风险对于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而言,不仅影响各投资主体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影响竞技体育人力资本投资的投资环境,从而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运动员的委托代理问题应该引起国家各级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统一各层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价值取向,形成合力,是解决委托代理风险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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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ssioned Agency Risk and Coping Strategies during Athletes Growth Stage in China
LIU Jian
(Dean Office,Shenyang Sport University,Shenyang 110102,China)
Based on commissioned agency theory,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process of athlete training,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d the agency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national and the provincial sports departments(including some professional clubs),the provincial spor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local sports administration,different sport administration and sports coaches,and the athletes and coaches,which arising around the athletes cultivation in the field of competitive sports training.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this paper in-depth analyzed these commissioned agency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commissioned agency relationship.Meanwhile,it explained the formation of commissioned agency risk arising from these commissioned agency problems by several typical evidences.At last,it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athletes'commissioned agency risk.
athletic sports;athletes training;commissioned agency
G 80-05
A
1005-0000(2010)06-0469-05
2009-09-09;
2010-11-03;录用日期:2010-11-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9CTY006)
刘 建(1972-),男,辽宁凌源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