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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与版权保护的关联度研究

2010-09-11李婉红毕克新

中国科技论坛 2010年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关联度创新能力

李婉红, 毕克新,2

(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2.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我国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与版权保护的关联度研究

李婉红1, 毕克新1,2

(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2.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building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the ra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an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software industry,the paper analyzes its relatedness using AHP method and gray relational theory.Through research results,it is found that the relatednes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software industry R&D funds is ranked first,while the number of R&D personnel in software industry is ranked last.The results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for improv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of Chinese software industry.

Key words:software industry;innovation capabilities;copyright protection;relatedness

在构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与版权保护关联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AHP法和灰色关联理论研究了我国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与版权保护的关联度。通过研究发现,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研发经费占收入比重的关联度最大,与软件产业研发人员数量的关联度最小,从而为我国提高版权保护力度,促进软件产业创新能力提供理论借鉴。

软件产业;创新能力;版权保护;关联度

1 引言

国内外学者对软件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开展了多视角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学术成果。例如,在软件产业保护模式方面,研究学者主要讨论了哪种保护模式能够更好地保护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这些观点可划分为三类:一类是采用版权制度保护模式[1-3];一类是采用专利制度保护模式[4-6];第三类则建议采用版权、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综合保护模式[7-9]。在软件产业与版权保护关系方面,国外学者Knut Blind、Jakob Edler以及Ronald J.Mann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他们在研究中假设软件发展与版权保护存在相关性,并讨论了三种版权保护程度(现行的,更严格的,更宽松的)对不同软件企业创新的阻碍程度会随着软件企业的发展阶段而不同[10-11]。在政策研究方面,国外学者主要基于宏观层面,根据软件特点,软件产业及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主张从政策、组织方面采取措施以激励软件企业创新[12-13]。而国内学者则更倾向于从软件产业发展较成熟的其他国家经验中得到启示,例如以发达国家中的美国、欧盟等和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借鉴这些国家的软件版权保护经验,提出我国提高软件产业版权保护的政策工具等[14-15]。

本文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我国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与版权保护的关联度,从实证角度进一步深入了解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能力相关指标的相互关系,为增强我国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理论借鉴。

2 关联度指标体系设计

2.1 版权保护指标的选取

现有文献大多研究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软件的版权保护,而本文认为衡量一个国家软件产业版权保护的程度,不仅要衡量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还应包括该国执法力度,如对盗版软件的收缴以及盗版案件的数量,此外,公民版权意识也是影响软件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更加完善地保护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因此,本文选取版权法律法规的颁布、盗版软件收缴数、盗版案件数量、公民版权保护意识四个评价指标来体现我国软件产业的版权保护现状。

2.2 创新能力指标的选取

软件产业创新的特点体现在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较短,需不断进行创新投入来获得高效率的创新产出,以满足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因此,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更重要地体现在创新投入能力和产出能力上。此外,创新管理能力通过对创新投入和产出能力进行间接性和全面性的影响而影响软件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软件产业创新可以从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管理能力三类指标来体现。

创新投入能力是软件产业创新能力的基础,同时创新投入也是创新活动的起点,它既包括物质资本的投入,也包括人力资本的投入[16],而且软件产业的投入还包括了著作权的引入数量,因而创新投入能力主要从R&D经费占收入比重、研发人员数量、科技经费总支出、年引入版权量四个评价指标来评价。

创新产出能力是指软件企业通过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所创造出全部成果和效益方面的能力。软件产业的创新产出能力既体现在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而且也体现在年版权登记合同数量上。因此,本文选取新产品销售收入、软件产品年销售额、年著作权合同登记量三个评价指标来评价软件产业的创新产出能力。

创新管理能力是判断软件企业能否长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软件企业是知识密集、人才密集、技术密集的高科技组织,对这些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决定了软件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创新机制的完善程度和组织机构设置这两个指标的评价。

基于以上选取的指标,构建了我国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与版权保护的关联度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3 关联度计算

灰色关联分析由我国学者邓聚龙教授于1982年首次提出。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弥补了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做系统分析所导致的缺憾。它对样本量的多少和样本有无规律都适用,而且计算量小、十分方便,更不会出现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结果不符的情况。本文结合灰色系统关联分析原理,按照以下具体计算步骤对版权保护与软件创新能力的关联度进行计算[17]。

3.1 分析序列的确定

建立因变量参数序列 (即母序列)和比较序列(子序列)。本文依据研究内容,将版权保护作为参考序列,将软件产业创新能力作为比较序列,其中参考序列和比较序列都属于多个序列,所以令yi,i∈I为参考序列,Y为yi的全体,即:

3.2 原始数据的收集

表1 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关联度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某些指标原始数据的获得性问题,本文选择2002—2007年为数据考察期。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原始数据采集自 《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国家版权局网站、中国统计局网站等,无法直接量化的数据则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专家打分的方法加以量化,并经过作者整理而来,详见表2。

表2 2002—2007年各指标原始数据

3.3 版权保护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

主要将版权保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对软件产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因此,采用AHP法,通过纸质的形式向相关专家发放调查问卷,并经过计算得出版权保护中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y1)、盗版软件收缴数(y2)、盗版案件数量(y3)、公民版权保护意识(y4)的权重分别为 0.368、0.225、0.193、0.214。

3.4 原始数据无量纲化

因为参考数列与比较数列的单位不相同,为了便于分析,在关联度分析前需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主要采用初值化法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即求出各组数据的初值像。对于版权保护的无量纲化处理主要结合评价指标的权重进行计算,最后得出版权保护Y0的无量纲化值。所得结果如表3所示。

3.5 灰色差异信息空间计算

依据式(1)经过计算可得xj对于Y0在k点的差异信息值,如表4所示。

依据式(2),得出灰色差异信息空间为:

表3 2002—2007年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能力数据的无量纲化表4 2002—2007年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能力的灰色差异信息值

3.6 灰色关联系数计算

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在各个时刻 (即曲线中的各点)的关联系数 γ(Y0(k), xj(k))可由下列公式计算:式中,γ(Y0(k),xj(k))表示 k 时刻 xj对 Y0的关联系数。

依据式(3),可以得出灰色关联系数如下:

3.7 关联度计算

灰色关联度的计算公式为

依据式(4)计算后可得软件版权保护与软件创新能力各指标的关联度,并对其进行排序,如表5所示。

表5 版权保护与软件创新能力的关联度及其排序

4 关联度结果及形成原因分析

从表5可得出,在2002—2007年间,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各指标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但指标间的关联度具有一定差异。按照关联度排序对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能力9种评价指标的关系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归类分析。

(1)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R&D研发投入比重的关联度(γ01)及其与科技经费总投入的关联度(γ03)排列第一和第二,且这两个关联度都在0.92以上,因此版权保护是影响软件企业R&D经费投入和科技经费总投入的最强因子。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度较强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我国软件产业主要通过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等方式获得超额利润,而同时政府通过建立完善适宜的版权保护制度,使得软件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监管,软件生产商获得的垄断利润得到进一步保障,进而软件产业又会增加创新投入,促使整个产业创新能力的提高[18]。

(2)版权保护与软件产品年销售额的关联度(γ06)、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关联度(γ05)依次排列第三和第四,即二者具有较强的关联度,版权保护的力度加大会打击软件侵权,减少盗版软件产品对正版软件的市场挤占,降低正版软件产品的损失,从而促进企业软件产品销售额以及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加。实践证明,近年来我国加大软件版权保护、支持正版化等相关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国产软件创新、实现软件产业年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3)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年著作权合同登记量的关联度(γ07)、年版权引进量的关联度(γ04)排列第五、第六,表明考察期内版权保护对软件产业是否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以及引进版权的数量具有一定的关联作用。这二者的关联度较低的原因在于,版权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决定企业是否重视版权登记工作的重要因素。而我国目前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和立法依据上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这是考察期内的软件企业未重视版权登记工作的原因之一。

(4)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创新机制完善的关联度(γ08)、组织机构设置的关联度(γ09)排列第七、第八,表明版权保护对软件产业创新管理能力的影响较弱。这一结果表明在考察期内,我国软件产业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创新激励机制、创新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软件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更多情况下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并不明显,可能与其他外因如技术推力、市场竞争压力等有关。

(5)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研发人员数量的关联度(γ02)最低,仅为0.5553。即反映出考察期内版权保护对软件产业研发人员数量的影响并不显著,而软件产业研发人员的数量也未取决于版权保护力度的强弱。通过查阅文献得出,这二者之间关联度较低的原因在于,考察期内软件产业主要侧重于对研发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评价,而研发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尚未受到重视。此外,软件研发人员在受教育过程中并未进行知识产权的系统培训。

5 提升我国软件产业创新能力的版权保护对策

5.1 制定适度的软件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依据本文研究结果,版权保护与软件企业创新R&D经费和科技经费投入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这种强关联性是指适度的版权保护会极大促进软件产业的创新投入,而保护过强或保护过弱则都会影响软件产业的创新投入。鉴于我国的软件产业尚处于成长阶段,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我国应灵活运用相关的国际协议,现阶段宜采用相对保护较为宽松的版权保护制度,并可制定软件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为新软件的开发者创造宽松的创新环境,使其能够在版权保护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和借鉴已有创新成果,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从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5.2 完善软件产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软件版权登记制度是各国为了实现对软件版权的有效保护而设定的一项制度。为了规范软件版权登记的流程、赋予登记证书以法律效力,各国往往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对软件版权登记制度予以规定。我国较早采取了软件登记制度,但是现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办法中虽然规定 “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但却未明确其重点保护的措施、内容等,从而使软件企业未重视软件版权的登记。因此,建议完善版权登记基本制度,明确软件版权登记内容及相关程序,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簿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并充分实现登记的数字化与网络化,既为我国现有的登记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也可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

5.3 加强软件版权行政执法的力度

制定适宜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并非对软件侵权行为的宽容,而是通过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减少其对正版软件的市场挤占,从而为我国软件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首先要明确版权局、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局等机构的版权行政执法职责,从而在执法过程中保证既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管作用,又避免部门之间的职责重叠,提升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其次,加强版权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充分调动版权行政部门的积极性,以适应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最后,不断改进执法模式,对于侵权案件,政府行政机关应加速调查过程,简化程序,在必要时发布特定行政命令或由版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使得版权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控制[19]。

5.4 增强公众软件版权保护意识

规范公众和企业版权保护行为,提升其版权保护意识,是增强版权保护力度强有力的措施。第一,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版权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从而使公民积极参与到版权保护中来,形成保护版权的合力。第二,要充分发挥各基层版权管理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各具地方特色的系列版权保护宣传活动,并为版权人、软件企业、消费者提供版权及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咨询、调解,从而为本地开展版权保护工作、激活本地软件产业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市场秩序。

5.5 培育具有版权保护意识的软件人才队伍

软件产业是智力密集型产业,不断创新是其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以软件人才为本和以创新为主要发展动力就成为软件产业的两个显著特点。虽然版权保护与软件研发人员的数量并没有较强的关联度,但这并不能说明具有版权保护意识的软件人才并未受到软件企业重视。相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这批人才供给的短缺。因此,我国在加大对软件人才专业教育的同时,还应积极培育软件从业人员对于创新软件的版权保护意识,建议在软件研发人员大学或职业培训过程中适当增加版权法律法规学习课程,从而为软件产业提供高素质、高水平且具有版权保护意识的软件技术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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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琼静)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an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Chinese Software Industry

Li Wanhong1,Bi Kexin1,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Harbin 150001,China;2.School of Management,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80,China)

F062.9;G306

A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20060217002);哈尔滨市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2008231302)。

2010-03-25

李婉红(1978-),女,陕西大荔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技术管理与技术创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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