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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股改上市中流动性来源问题

2010-09-08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来源流动性商业银行

李 维

我国商业银行股改上市中流动性来源问题

Research On Source of Liquidity in Capital Restructuring and Stock Listing of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李 维

自我国改革开放到加入WTO以来,改革开放初所遗留下的银行业的体制顽疾限制了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为数不多并且所占市值比例相对较低的上市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整个金融系统高速蓬勃的发展需求。2003年,中央汇金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注资225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注资200亿美元,向建银投资公司注资25亿美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序幕就此展开,当前,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为代表的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从国有独资银行到股份制改造到IPO的演化路径。自此,我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中的主力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走上了股份制发展的新道路。

然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中工建”三大国有银行在股改和上市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和阻碍。一般来讲,按照国际的普遍标准,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需要达到以下四条:

1.资本充足率达到8%;

2.不良贷款率在10%(部分国家在5%以下,我国要求试点银行降低到3%-5%)之内;

3.拨备覆盖率,要求提足拨备,不良贷款覆盖率达到100%;

4.利润率,要求有连续盈利的能力(资产利润率等为正数)。

从公开的资料看,以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在股改方案启动之前,四家银行满足关于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条件,其近年来的资本利润率约为4%,资产利润率约在0.2%左右。然而其他各项财务指标在股改的启动前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看出,除了利润率稳定和需要加强对风险的精细化经营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以及拨备覆盖率都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手段来获取资金,进行财务重组并得以解决。可见,缺钱是商业银行的心头之痛,能否有效解决流动性来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的重要瓶颈。

商业银行体系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并且特殊的组成部分,它和经济活动中的任一单位都会发生一定的交集,如果通过自身信用,并且合理地运用和发挥这些关联关系中的有利因素,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中所面临的资金需求难题。针对上述所提到的资金来源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关于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中流动性来源方式问题的逻辑可以梳理为通过内部力量解决和外部力量解决的两种思路。

一方面,从内部力量上看,针对非上市商业银行,获得稳定的重组资金方式一般只有资产重置和扩大存款负债规模两种。通过资产重置,即通过持有资产的变现和处置得到定量的货币资金,然而在股改之前,受到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所涉及的金融领域不深,持有的可重置金融资产种类有限,多以可疑和损失类的不良贷款等有毒资产为主,而所持有的实物资产又由于速动比率较低,实物资产无法在期限内得到合理变现;而扩大存款负债规模更是在经济较为稳定时无法得以根本性的扩大,因此,仅仅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内生力量解决上市资金来源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另一方面,从外部力量着眼,可根据商业银行与其关系方的关联属性,又可分为控制方来源、合作客户方来源和市场方来源。

第一,控制方来源。主要指国家财政或中央银行的注资和行政指导。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和行政体系的统一性,和国外相比,可以通过财政斥资或人民银行注资的方式弥补上市前各大商业银行由于不良贷款率所造成的损失,对其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坏账进行核销,对资本金实现实收资本的增加,显而易见,这种方法具有简单、迅速、有效等多种优点,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适用于特殊情况。20世纪90年代,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处于“技术性破产”的现状,财政和央行有必要通过注资来解决商业银行的资金难题。但是此种做法是短期有效且不可持续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财政和央行注资的流动性的增加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我国的货币供应量和扩大政府的财政赤字,增加财政压力,长此以往,会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定大局;另一方面,无条件的注资和给养违背了我国银行体系转轨的初衷,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种做法会降低国有商业银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动机,滋生商业银行的经营惰性,背离了经济体制改革中政企分开的原则和大方向,于是商业银行有恃无恐的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最后还需由政府和中央银行承担。

再论行政指导。早在股改之前,中央为了剥离商业银行的有毒资产而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商业银行系统内14000亿的不良贷款。2003年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后更是如此,以2005年的工商银行为例,工行将2460亿元的损失类不良贷款存入到工行和财政部的“共管基金”账户之中,靠多种渠道进行分散核销,包括未来工行、汇金公司和财政部的所得税退税,股本收益等。可以看出,这种运用行政指导的手段,能减少即期股改所付出的成本,但以牺牲未来股本受益为代价换来的“临时性”核销,本质上没有减轻财政负担,反而增加了政府和银行的隐形负债。

加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四大巨头的其中三家都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很多大中型的股份制银行,如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已全面上市,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主体任务大部分完成,国家财政没有动机为以后更多的中小银行和城市银行的股份化改造所需要的资金买单。

第二,合作客户方来源。主要是指通过增资扩股来吸引大型的合作国有企业和大型国际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入股的资本,以盘活上市所需要的流动性资金。在这点上,大型国际机构表现得更为积极,如2006年工商银行的上市中,华尔街第一大投行——高盛集团联合美国几大公司组成投资团,出资37.8亿美元入股中国工商银行,全球最大规模的IPO发起后,高盛集团亦成为了工商银行最大的国外战略投资者。

通过合作客户方来源进行融资增资在商业银行股改的实际操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尚未彻底完成的体制转轨,通过增资扩股吸收非金融类大型国有企业资本在资金和对象上通常具有较高的局限性;而因为较低的金融对外开放程度,国际战略投资者也同样受到金融主权的安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第三,市场方来源。就当前的市场方来源看,商业银行债是商业银行债券市场的主力军,商业银行债是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金组成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债的发行为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提供了资金支持。以中国建设银行的上市为例,2004年全年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了三期商业银行债券,总规模达400亿元,为建行的上市起到了重要作用。发行商业银行债,一方面保持了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在商业银行之间充分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资本金风险分散在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符合风险管理中强调的分散风险的意识。这些在理论上说得通,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债的发行市场仍停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即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发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债券发行范围的口径。从属性上看,商业银行债自身由于具有期限长、不得转让、银行破产无法收回等特征,所以商业银行债的发行对象一般不适用于个人,而保险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才是主要投资者。相比而言,证券公司等其他的金融机构规模都相对较小,并且对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因此它们目前还难以成为次级债的投资主体。由此看来,市场对于商业银行债的投资需求较低。

当银行发行商业银行债来补充资本,高效率是最大的优势,但缺点是这种资本补偿方式并非能从根本上稳定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实际上是一个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互相发行和持有次级债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游戏而已,实质的核心资本没有得到增加,真正的风险抵补能力并没有建立起来。加之银监会在2009年8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考虑将银行交叉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如果事态真的犹如此条通知的内容发展,那么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会大打折扣,市场方来源当中的被阉割了的商业银行债将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中流动性的需求。

其实可以这样说,市场方来源是商业银行股改的流动性来源领域中扩张半径最广的一种来源力量,但是这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来源力量。在国际市场中,大型国际商业银行经营的资金规模的扩大最终还是以自身品牌的建设、自身信用的扩张以及不断累积和开发的市场资源为依托,融资市场化,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市场资源来解决流动性来源难题是未来中国金融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除了上市融资扩股和各大金融机构之间发行的商业银行债之外,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国有属性所赋予的信用来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赋予和提高商业银行债的流动性和深化资产证券化程度来实现商业银行流动性来源的难题。

首先,可扩大商业银行债的种类。当前商业银行债总量在不断增加,但是如此的量变没有催生质变,所以增加商业银行债的债种才是从根本上扩大融资规模的质变途径。可根据支付时间,偿还方式等多种条件制定不同的商业银行债。丰富商业银行债的品种,并建立和深化商业银行债市场的评级制度,进而能够扩大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规模,一方面吸引更多投资资金,另一方面解决了商业银行的融资难题。

其次,可扩大商业银行债的投资主体范围。亦可根据投资主体分为国家债、法人债和公共债,并分别制定相关债券利率,此三种债券不可相互流通转让。国家债,即国家对商业银行债券进行购买和长期持有,这既可以为国家财政在危急时刻对银行进行的注资创造了合理渠道,又能避免因商业银行无偿获取国家注资而加重财政赤字的情况,实现了国家和商业银行体系在资金上的相对独立。法人债,即面向大中型企业的中长期债券和面向中小型企业的中短期债券,并建立二级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以流通交易,增强商业银行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需求,这在最大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债的发行范围。公共债,在加强商业银行债控制的基础上,对公民个人开放商业银行债的购买,以高于平均市场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的条件作为风险对价,最大范围内的聚集民间资本,让流动性来源难问题得到解决。

再次,可利用证券公司尝试开展对可流通商业银行债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对象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其中既可以是优质资产也可以是不良资产,意在将批量的低流动性资产进行证券化销售,或者将小额、市场化程度不高且信用质量相异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汇集组合成资产池。一方面,商业银行债券一般具有信用程度较高,但流动性较差的特点,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商业银行债券组合打包,恰恰可以弥补商业银行债当中流动性不足的难题;另一方面,可将公司法人所持有的信用度较高的银行债权和持有债券企业所发行的风险较高的企业债券共同打包重组,汇集成资产池,从而解决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和风险困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高的矛盾;第三,通过证券公司对商业银行债的资产证券化,可加强银证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来源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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