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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IPO准备中
——兼析强化独立董事效能和浙江城商行上市路径

2010-09-08刘丽芳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股东

刘丽芳

城市商业银行IPO准备中
——兼析强化独立董事效能和浙江城商行上市路径

City Commercial Banks’IPOin Preparation

刘丽芳

引子:今年国家金融改革重头戏的农行IPO终于尘埃落定,基本保持平稳“心电图”走势。光大银行适度定价,放下身段,过会、询价、上市一路顺利。给等候多时的商业银行增添了更多期盼,银行上市是否又要“卷土重来”了?

市场无言,自行其道。此前,上海银行5月28日即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案。

此轮银行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将会走在序列的前端,目前国内114家城市商业银行中,除了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北京银行已经上市外,另有9家明确了上市意向,上海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廊坊银行、徽商银行和天津银行等均在其列。

上海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于2007年四季度提交上市申请,并向证监会更新2008年2009年经营数据。至此,距离首批三家城商行上市已经过去三年有余。

上市的闸门似被开启,随后哪家城市商业银行能过会,完成IPO,仍然取决于该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内部控制的严格,风险预警的敏感度。此时,准备充分,做足功课显得更为重要。

对于中小银行整体实力较强的浙江而言,争取早日上市,乃是城市商业银行翘首以盼的首选。只有正视自身先天不足,剖析客观局限所在,缺啥补啥抓住要害,才有可能在等待中抓住机会,实现精彩一跃。

一、公司治理有不足

目前,未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主体部分,仍处于公司治理的前期阶段,在增资扩股、股份制改造的主导氛围下,其自身的不足显而易见:

1.股权结构不尽合理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表现为两点:一是股权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基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群体。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成本高企成为城市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最近两年,随着民营资本的进入,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限制,股权开始逐渐分散,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有所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内、外部制约机制不到位,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特征明显,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开始凸现,内部制衡不是和外部监督缺位,亟待尽快加以改变。

2.“三会一高四权”尚不完善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三会一高四权”的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由于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难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董事长、行长由政府任命,而非董事会、大股东选举产生,常常出现董事会虽听取行长报告,却因不具备专业知识,对银行业务不熟悉,不能直接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全权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升与降,去与留,治理架构及功能发挥不完善。

由于地方政府作为虚拟主体,对经济利益剩余索取权的追逐无形中被软化,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经营班子形成效益考核机制的约束,“三会一高四权”的经营决策能力、内部协调职能渐趋弱化。

3.信息披露欲说还休

银行实行规范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是城市商业银行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仅为监管机构和为数不多的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受众群体较为局限,很难受到行业专家和市场公众的监督指正,难以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

目前,浙江的城市商业银行对信息披露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已经开展信息披露的银行在内容与形式方面存在着问题。表现在年报内容和格式上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有的甚至不予附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项目不全,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缺口”。

二、优化治理谋对策

IPO上市发行,应当成为优秀公司追求成长的特殊阅历。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始终不渝地追求以下若干目标:

1.筑基公司治理建瓴战略架构

突出股东、大股东(公司)治理的核心作用。构建相对分散但又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以发挥股东对公司治理监督既民主又集中的作用。把住机制关,优选大股东:从民营企业中选择大股东,要考量成长经历与企业文化,倚重具有战略合作意愿、而非投机盈利的合作伙伴;重视引进金融业背景的股东,使之成为公司治理的参与者,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双管齐下,打好公司治理的良好基础。

培育坦诚、求真、务实的董事会文化。管理层文化对于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调整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建设专业独立、功能互补的董事会团队。吸收和聘任专业能力较强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加强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建设。董事会构成既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各方利益,又要高效精干;既要有多元化背景,又要有较强的互补性;既要有一定专业化背景,又要具有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求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具备经济、金融、法律、管理、战略中至少一方面的专业知识;选择独立董事,除了注重独立性、专业能力、品行与操守,还要求他们在文化和专业背景方面有良好的基础。

发挥董事会战略主导作用。确定经营方针,目标以及经营策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年滚动修订。制定年度经营预算,定期评估规划执行情况,形成战略规划——经营预算——执行评价三位一体的战略管理流程,保证全行的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按照战略规划实施。将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分解成季度工作目标,纳入对高管层的考核,推动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每半年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保障发展按照战略目标有序推进。引进战略投资者,学习国内外先进银行经验。

2.定位市场 选准客户 永续发展

服务中小企业,不仅是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加快业务拓展、实现永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使命。明确“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贯穿到服务中小企业的方方面面,形成特色,打响品牌;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绿色通道贷款审批中心;成立中小企业事业部。

建立中小企业专业团队,包括中小企业前、中、后台管理团队:前台营销团队包含中小企业客户经理;中台审批团队负责集中审批权限内的中小企业贷款;后台管理团队对前、中台进行线条管理,并为其提供产品支撑和督导服务。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培训机制,组织产品、风险、营销技巧、财务分析等培训。

建立中小企业考核机制。对中小企业实施单独管理,在信贷规模预算中对中小企业单列计划,并定期进行指标评比、公示排名,对中小企业业务进行切块考核和管理,对特色产品、业务给予倾斜奖励。建立包括客户综合贡献度、盈利能力、风险水平等科学风险定价模型,确保贷款收益对风险的覆盖与抵补。

创新引进产品工具。策划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方案,设计“创融通”“及时予”“腾飞宝”基本产品包,引进“科技金融”“低碳金融”“绿色金融”特色产品线,通过浙江各地城市商业银行的消化创新,形成新的产品系列,以满足中小企业各类金融需求。

制订有别于大企业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实施“1+2”模式。“1”是树立风险嵌入营销理念,以一概全:将风险管理融入到每个业务环节,跟踪客户和市场。由中小企业审批中心执行风险、业务线签审,缩短审批时间。“2”是侧重对企业实际现金流、非财务信息两个方面的考察,以现金和非财务信息为抓手:不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不断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模式。

以行业分析为基础,推出以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担保;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法人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联保等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3.借助惯例 选准伙伴 品牌推动

参照国际惯例和上市规则,引进境外投资与管理。规范公司治理,促进银行整体跨越式发展,首先按照审慎原则,促使城市商业银行管理思想和财务制度按照国际标准,走向规范和透明。拟选聘安永、普华永道、德勤等国际一线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内、国际两个标准,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与社会声誉。其次在审计过程中,清理制度、整理材料、提供数据;引进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细节,使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得到更多投资者的认同。再次在增资扩股、剥离不良的目标指引下,让境外投资者了解本行发展轨迹与历程,以增进理解,真诚合作,实现双赢。

选择声誉卓著、理念接近、规模相当的外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聘用国际知名投资银行作为引资的财务顾问,开阔国际视野,通过接触、访问,定向出售城市商业银行相应比例股本(一般为20%左右)。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社会法人股多元化的格局,缩短与境外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距离;在公司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融资、中间及资金业务、风险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展开广泛合作,在主导业务领域实施突破;引资后实施换届选举,使董事会、监事会结构更加规范,公司治理更加完善;顺势而为,提高董事中独立董事的占比;重点提高监事成员中法律、会计和管理专家的比重,从而大幅提高高管层的素质。

抓住契机,建立品牌推动机制。IPO是银行一举打响知名度的重要时期。向央视、海外华文高端媒体投放周期性形象广告。持续不断地通过国内平面媒体、广播、城市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不同频率的宣传,并举办品牌发布会和专项产品推介会等,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产品营销态势。在《金融时报》、《浙江日报》、《都市快报》加强系列产品宣传,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广造声势,为开拓新的市场做足铺垫。

三、力挺独董需筹谋

针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强化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董事应有的效用。尤其应当借助其在内部监控方面的一臂之力:

1.读“懂”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是独立于公司之外,行使董事监督职权的外部董事。由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公司所有的权力由董事会许可后行使。由于“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分散,以至于没有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引入独立董事,有助于对内部形成监督制约力量。独立董事立足公司长远发展,不站在任何股东的角度,着眼于全体股东,不论大小强弱,形成必要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制度的本质是“独立性”。

我国目前的法律,缺乏其他国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累积投票制度。从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来审视,股东大会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要制约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由大股东说了算的风险,需要在董事会在成员设置中做文章,而设置独立董事已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措施。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评价和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是声誉。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在我国,个人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公司高管人员的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有必要制定《独立董事法》和执业法规,在实践中保证其职责发挥。强制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选聘独立董事,并依法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能。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评价独立董事绩效,依照考核制度,给予奖励与惩戒。同时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善用独董 实现制衡

从公司治理的职能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股东之间是信任关系,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然而,城市商业银行较为普遍的实情是董事长兼任行长、董事兼任副行长,弱化了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不正常现象。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容易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言人,同时又是经理层成员,权力和义务很难界定。

设置独立董事,有利于加强对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的法定身份和天赋职权,决定其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以旁观者立场审视董事会的工作,以第三方意见促进“三会一高四权”治理,促使公司架构得以有效完善。

杭州银行的做法是:第二届董事会将董事人数由18人缩减为13人,第三届董事会进一步精减为11人。在精减董事人数的同时,在结构上进行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中,执行董事由4名减为1名,股东董事从8名减为6名,独立董事从1名增加为4名。当董事会决定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有效遏制了市场违规行为。

3.功能互补 独善其身

由于公司内部存在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妥善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十分重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该考虑到监事会的职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行使权力时应该职责明确,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执业准则。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独立董事协会”成员可由地方或行业的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组成,建立公认的执业准则和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明确执业责任,提高执业水平,不超越权限,最终实现监督职业经理人(行长、董事)合规经营的目标。

“独立董事协会”应由证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举行代表大会,实施选举换届。

四、诊治IPO胎里疾

毋庸讳言,城市商业银行成长至今,自身的先天不足仍然存在,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城市商业银行予以正视,重点要尽快破题两个“怎么办”。

1.破题股权分散

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登陆A股之后,引来了众多非议。宁波银行上市造就“上亿身价富高管”,引起了公众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侧目。北京银行IPO爆出多名没有民事行为权利的“娃娃股东”,再次将城商行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由于商业银行社会地位及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其财富效应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值得商榷。如果说员工持股只是历史问题在现实环境中的一个探讨性议题,那么股东人数“超标”则是超越了规则底线的现实。在众多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形成过程中,员工持股是普遍现象。各地虽有差异,但持股比例通常都在3%-20%不等。宁波银行上市时,其员工持股比例高达19.7%。

上市冲刺阶段的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人数动辄数千,多则数万。(2008年前,最少的如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东人数1493户,最多的如上海银行2007年年末的股东人数达到40159户。杭州银行、重庆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人数都在3000户左右)。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前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不予核准。据了解,各城市商业银行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对内部(包括职工持股)实施减持与收购,但短时间仍然难以达到规定标准。已经上市的3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时的股东人数都超过了200人。

针对城市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员工持股及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曾有消息称银监会、财政部将联合出台相关限制性政策,将员工持股比例控制在10%或5%,至今尚无下文。由于银监会职责范围仅为牵头探讨,财政部出台相关政策又无进展,这些不确定或将成为城市商业银行此轮上市的瓶颈。

怎么办?解决股东分散与人数超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解决“分散”有利于控制“超限”,不能等,不能拖。可否尝试确定上市前必须在收购、减持股份方面达标的比例(否则推迟上市);上市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剩余股份收购与减持(否则予以停牌)两个门槛,把可能搁置的进程推动起来,把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前景明朗起来。破题需要勇气与智慧,不妨以点带面,亦步亦趋,保证质量,循序渐进。一条适合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上市之路是能够开辟出来的。

2.监管换届风险

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非正常变动而引发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的风险,正受到银监会的高度关注。风险表现为两类“换届”行为:

一类是地方政府换届引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换人。一朝天子一朝臣。结果是好不容易培养的合格董事长、行长,正在发挥其经营方面的才能,却被“一代新人所替换”。业内人士如是说:有些痛讲不出来,有种爱不能坚持。对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一类是异地大股东的不同意见导致“换届”。岳阳市商业银行就是一例,地方财政是该行名义第一大股东,原董事长被调离之后,岳阳市政府计划安排新的人选,遭到大股东方正集团与两家关联股东反对,先后罢免了董事长、监事长,与岳阳市政府矛盾日益激化。给岳阳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了严重后果,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以及管理层内部不协调,高管团队无法形成凝聚力,经营管理不正常,影响业务,贷款停滞。岳阳市商业银行被银监会列入同类行监管评级中最差的六类行,陷入“保牌”的窘境。最终岳阳市商业银行与大股东签订强制性的股权转让协议,结果是方正集团与两家关联股东即使不舍,只能放弃,最终完全退出。

怎么办?两类换届,一个原因。高管的资格认定与取消由谁说了算?针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的实际情况,拟建议应该向银监部门报批,由其代行核准与取消资格的权力。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相信与生俱来的“胎里疾”在成长中将被治愈。城市商业银行将渐行渐强,自立于商业银行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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