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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9年国家推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2007—2009年保障性住房实施效果评价及政策建议(连载二)

2010-09-07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0年5期
关键词:廉租务工人员住房

2007-2009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住房保障的最好时期。

一.扩大投资建设规模和供应总量

1998年国家房改23号文件正式提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该政策在解决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也暴露了反映在土地供应、住房结构、供应对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导致从2004年开始出现负增长,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由2003年的6.1%下降到4.1%,2005年比2004年又减少了6.8%,占房地产开发投资进一步下降到3.6%,甚至有的地方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随着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体系中把扩内需、保增长与保民生结合起来,进一步修订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扩大投资规模。2008年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30万套,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规划,2009-2011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是400万套,平均每年130万套。

同时,中央还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于2008年二季度已下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68亿元,四季度又追加补助资金75亿元。据各地初步统计,2008年新开廉租住房63万套,发放租赁补贴249万户。此外,中央财政于2008年还下达给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81亿元,用于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支出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出;并安排16.8亿元专项用于东北三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支持地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省市政府按照中央部署,承担起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规划计划,落实投资渠道,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各地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为93.8亿元,超过2006年之前全国廉租房资金的总额;2008年全国对廉租房的投资超过了2007年年底之前累计投资的总和;截至2009年4月底,全国已开工廉租住房3369万平方米、69万套,是去年一季度的2.2倍。很多城市实现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二.不断创新保障品种

自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后,各省市重新构架保障性住房建设举措,归纳一些省市的基本做法,重点是:在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同时,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经济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新产品,尽量使各收入层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应的住房。

1、限价商品房。这是以市场机制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一种保障方式,其主要特点在于它的商品属性,它可以填补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缝隙”,可称作政策性商品房。目前,广州、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均出台了限价商品房政策。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随着保利西子湾首个限价房楼盘开始销售,今年将有10个限价房楼盘陆续推向市场,共约1.5万套房源。北京市公布的《北京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使一直悬而未决的准购门槛终于落地。据规定,3人及以下家庭购买标准定在年收入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价值57万元及以下。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需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限价商品房5年后可以上市,但需交纳35%收益金。天津市公布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低20%左右。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和二居室住房套数占总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2、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是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用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或承租人承受得起的租赁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的住房,有很强的过渡性。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所有。承租对象包括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目前,厦门、深圳、北京、天津等城市都已开始推动这种方式。

3、经济租赁房。其中包括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以天津为例,补贴对象主要是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困难家庭,以及年收入低于2.2万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金的非农业户籍家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单人家庭每月补贴250元,两人和三人家庭每月补贴375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每月补贴500元。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保障标准为:一个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单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三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管理部门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他们为推进城市化建设做出了卓著的贡献。但是,其住房一直被视为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省市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纳入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之中,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保障性住房,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主要有七种模式:

一是在工业集中区域,厂房和工人居住公寓同步建设;

二是行政划拨土地建设公寓,由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机构建造,以成本价提供给工业园区企业购买或承租;

三是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失地农民工的生活出路相结合,以村集体资产入股和村民集资入股的方式成立股份公司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直接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出售;

四是主要由镇政府组织,吸收失地农民利用10%的征地留用地(回批地),以入股方式兴建进城务工人员公寓,然后向用工企业出租、出售;

五是由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务工人员公寓,也有的由大型企业独立建造务工人员宿舍;

六是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七是将农民工和城中村居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向他们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支付住房补贴资金。

四.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效果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原因,林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收入低,贫困面大,成为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弱势群体,2007年林区在岗职工年可支配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就住房而言,多为房屋密度大、建造质量差;治安消防隐患多、基础设施差;、人均住房面积小、环境卫生差的简易房屋、危险房屋和棚厦房屋。导致林区各种矛盾交织,严重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波澜壮阔的知青上山下乡运动中,有五个最具影响力的垦区先后组建了生产建设兵团,成为接受各地知青上山下乡的主力。这五大垦区位于中国边疆(即位于黑龙江的“沈阳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位于内蒙古的“北京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位于云南的“昆明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位于海南、湛江地区的“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兵团战士亦农亦兵,肩负着屯垦戍边的时代重任。但是,在“先生产、后生活”建设经营方针和资金短缺的困扰下,垦区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职工住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至成为农垦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和难点。

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颁发了《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其中决定:“先将生产部分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45户煤矿机械厂、8户经营性公司及附属煤管局的39个单位的财务关系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地方管理。”至此,23个省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的国家重点煤炭企业纳入了地方“国企”家之列。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欠账太多,又正值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时,煤矿职工的住房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煤矿区的住房多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简易房,“屋里小半间,头顶能望天,四世同堂住,睡觉肩挨肩”就是煤矿工人居住条件的真实写照。

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中,广大林、垦、煤等战线职工的住房问题不仅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注,而且加快了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的力度。一是明确建设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二是落实资金渠道: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市级配套、企业出资、个人出资和银行贷款等;三是严格组织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四是坚持保障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截止2009年4月底,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开工49个、5.3万套,开工面积267万平方米。农垦危旧房改造已开工3.5万户,开工面积243万平方米。煤矿棚户区改造已实施10万户,完成投资16.4亿元。2008年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已开工29455户。

搬进新房后,矿工们感慨万千:“一生献煤矿,而今更风光,棚改为百姓,今昔两模样,山变地变水也变,党政诺言真兑现。”

(未完待续。四月上期连载主题:2007-2009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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