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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我国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探讨

2010-09-06文齐贤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正正义

文齐贤

(1.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厦门市翔安区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1)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我国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探讨

文齐贤

(1.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厦门市翔安区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1)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文章从罗尔斯正义原则入手,探讨我国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并提出了处理现阶段分配领域公正问题的相关对策。

《正义论》;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分配公平

罗尔斯是20世纪末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也是西方自由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被翻译成各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广为传播,并以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奠定了他在当代政治哲学界的地位。罗尔斯从假设人处在“无知之幕”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了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对于解决社会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分配正义思想

(一)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这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1]。上述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所在。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理论阐述,都是围绕这两个正义原则展开的。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处在一种“词典式的序列中”。其中,第一个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自由的优先性),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要优先于差别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这两个优先性都必须以词典式次序排列。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正义的重要意义是无需说明的。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入手,主张起点平等和有限的结果平等。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正义意味着平等,所有的社会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于是,罗尔斯又提出了差别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时才是正义的。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这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反映了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也反映了他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和愿望。

(二)正义原则中的分配正义思想

(1)分配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实质就是要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便无从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2]

用形式上的不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最终达到事实平等的这一思想,无疑反映出了罗尔斯存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追溯政治思想史,“如果卢梭为了道德而寻求平等的结果,穆勒为了功利的目的而寻求符合一个利益比例的平等代表制,罗尔斯则希望为了公平的理由而确立平等的优先地位”。

(2)分配的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机会平等是人人在面对社会的各种资源时在机会上都是平等的,都有平等的权利。

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是以社会具有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为基础的,他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不是对天赋较高或家庭背景较好者利益的剥夺,而只是对天赋较低或家庭背景较差者利益的一种补偿,强调的是强者对弱者的帮助,以维护合作体系和社会体制的稳定性,这样才能做到社会的相对公平正义。然而,罗尔斯承认社会上存在着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并试图用差别原则从不平等中寻求相对平等来缩小这种不平等。

(3)在分配中要加强政府调控。市场是一种最方便、成本最低的分配方式,但市场又不是万能的,有时也会存在失灵的状态。这时,政府要积极参与到组织和协调人类活动、资源配置、控制冲突、分配负担和利益、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中来,用市场和政府共同的作用力量来理顺市场机制和分配机制,加强政府对分配的调控,特别要关照那些处境最差的弱势群体。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就是要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分配正义不仅仅表现在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更表现为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以及整个社会规则和机制的公平。

二 我国现阶段分配领域中的公正问题及原因探析

(一)分配领域中的现实困境

当代中国正值转型时期,经济市场化和经济成分多元化,使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体制选择滋生许多深刻的矛盾,诸如居民的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等。

近年来,我们在分配体制上虽然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事实上,由于每个人在知识、信息、职业上所占有的资源的不同,都导致了个人收入的急剧拉大,再加上因腐败或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入黑洞,贫富更加悬殊。虽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国家对于公民收入的信息处于失控状态,近几年,这个税种的征收总额虽然稳中有升,但流失的数额仍然是一个天文数字,对于灰色收入及黑色收入更是如此,并不能真正起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功能。[3]中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已是一个基本事实。

按照世界的通常标准,贫富差距以基尼系数为统计方式,见下表:

基尼系数 状 态 中 文0.3以下 Best 最佳0.3~0.4 Normal 正常0.4以上 Warn 警戒0.6以上 Danger 危险

据维基百科和相关资料查到的数据显示,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属于一个社会财富分配平均的社会,社会基尼系数长期在0.2左右。此后各种财富分配指标长期攀升,到2006年,基尼系数已超过0.497。对照上表可知,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4的警戒线,这种情况是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不相符的。

当前,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生存境况艰难,失业问题也很突出,三农问题也十分严峻,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日渐强烈。这一局面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影响到改革政策的推行,所以分配领域的公正公平问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以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不平等的原因探析

社会是由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构成的。如果个人和组织构成的复杂的社会系统能够和谐地运行,人们就有可能过上比他们仅通过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更好的生活。但是,如果在由社会成员协力产生的利益分配上存有不公,那么维系个体、集体生存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

具体而言,社会的不平等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自然生成的不平等。也可谓自然因素,包括人的性别、出身、容貌禀赋、居住地区等的不同带来的不平等。先天禀赋较高的人能够在社会竞争和经济赛跑中处于有利地位,占有更多的资源。但是,这种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是偶然因素造成的,无所谓正义或不正义。[4]“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5]P31二是社会和制度因素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如阶级、性别、社会关系等,这真正才是涉及到正义或者不正义的平等。正如罗尔斯所说:“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1]一些人借助于较好的社会条件,就能够获得比其他人更好的分配,这在罗尔斯看来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没有道德依据为这种不平等的过高收入分配进行辩护。

三 处理现阶段分配领域公正问题的原则和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配领域中的差距会不断扩大。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不强,人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如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和体制转轨条件下日益凸显的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公正问题,如何解决,事关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突出强调了“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1]罗尔斯这种以打破形式上的平等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的正义理论体现除了他的高尚的道德关怀。政府如何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指导,革除不平等的制度,运用制度的公平消解自然因素带来的各种不平等,是超脱于理论之外的实践问题,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依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为我们解决分配领域的现实问题提供了以下启示:

第一,依据平等的原则构建政府制度正义。罗尔斯认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统一的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调整,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命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持续维持、世代相继。”[6]P80

在市场体系中,虽然表面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看似均等,但就实际而言,大中小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资本实力拥有多寡者之间,他们的竞争能力和所享有的机会并非是完全一样的。对于市场手段无法解决的社会环境、贫困、失衡等诸多问题,政府要逐渐扮演起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从制度上扫除公平竞争的障碍。一方面,在初次分配领域,要保证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与公正性,防止因为垄断造成的对市场与资源的独占以及因为歧视造成的劳动者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着力关注因为竞争起点不公平与竞争过程不公平引发的社会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原则”对分配结果进行适当地矫正,进行二次分配,以避免两极分化。国家应制定一些具体政策和深化对税收制度的改革,通过税收制度将一部分个人、组织、地区非常高的收入集中到政府的手中。同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集中起来的收入转移支付给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人、组织和地区。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要途径。

第二,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用发展来解决前进当中的问题。只有生产力发展了,国家繁荣昌盛,才能为公正问题的解决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而公正问题的有效解决又可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展落后地区的生产力,减少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差异,从而在根本上达到对正义问题的解决。同时,发展社会生产力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需要。

第三,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通过再分配和其他一些补偿措施,使境况最坏的那一部分人得到尽可能大的福利,以达到社会所有成员的平等。政府职能的体现主要是在社会再分配领域,即政府必须履行公共职能,以提高全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为目标,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财政等经济手段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就要求政府要尽快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建立以国家财政、企业保障基金为主和个人承担为辅的资金预筹机制,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其次,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保障体系改革,拓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推进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城乡居民都能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使人民真正共享改革发展之成果。再次,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结果进行适当的矫正,实现社会主义的相对平等。

第四,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现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石。罗尔斯认为,机会不平等很大程度是由人们受教育的程度决定的。也就是说,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社会职位、经济收入、健康状况、家庭构成及社会生活水平。[7]在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收入两极分化的情况下,教育公平尤其显得重要,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平和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

现实情况中,对于义务教育后的教育阶段来说,尽管近年来高校扩招、升学比例有大幅提高,但由于整个义务教育后的教育市场供应仍然明显少于需求,因此不均等的分配是不可避免的。加之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个人收益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是一种收入和财富的提前分配。从罗尔斯的正义论来看,该领域的分配原则应该是机会的公平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特别是我国高考入学中存在着种种考前加分现象,只有少数政策,如对各少数民族学生的加分或者对一些烈士子女的招生照顾体现了补偿弱者的差别原则。但是,在高考加分中普遍存在的评优加分,许多此类操作非但不照顾处于不利者,甚至还成为了许多既得利益者谋取私利的手段,这些不公平在罗尔斯的机会的公平均等原则看来,都是非正义的。

第五,加强伦理道德规范引导。改革导致的利益结构的调整,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思想道德观念方面的冲击。在处理实际问题当中,除了切实解决引起问题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人们主观世界的引导和改造,化解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诱因,促进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分配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在分配领域中体现出公平和正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指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一切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调节和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理顺社会分配机制,真正实现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高效。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刘浩林,陈冬梅.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解读——兼论我国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

[3]黄鸣鹤.法治的罗马城[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4]陈振宇.公平、正义与优先——十七大新收入分配制度下再看罗尔斯“正义两原则”[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8,(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7]胡文光,彭升.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的内涵及现实意义[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责任编校:周 欣)

In Raw ls's just principle and our country distribution sphere fair question discussion

WEN Qi-xian
(School of Public Adm inistration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China)

John Raw ls's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embodied in his two just principles. 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Raw ls just principle, to discuss the fair question of distribution sphere in our country, and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about Justice issues in the field distribution at this stage.

Justice theory; Justice principles; Assignment justice; Assigns fairly

book=106,ebook=582

C913

A

1673-2219(2010)01-0106-03

2009-10-04

文齐贤(1979-),男,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高校教师在职研究生,现就职于厦门市翔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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